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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表露探微范文

时间:2022-12-26 08:32:51

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表露探微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披露模式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由谁进行信息披露,从而做到可置信?披露什么内容,从而做到有信息量、有区分度?什么时间进行信息披露?用什么载体披露?

(一)披露主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披露消除或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之一是信息“可置信”,这里的“可置信”是指村民有理由相信管理者所披露的信息,就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对该信息进行审计从而提高可信赖程度。从理论上分析,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的披露主体,按照“谁负责、谁披露”的原则,应该是管理者。因为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源于管理者直接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运行,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取收益,也是最熟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而且,这种责任不会因为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模式不同而相异,不论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员核算,还是委托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甚至是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审计在提高信息可信赖程度的同时,会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从定性的角度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较大或者资产变动较大,收益较多的时候,村民要求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的要求越强烈,承担审计费用的能力越强。此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由管理者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在解除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同时,为村民进行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更可以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提供权威的依据,从而避免冲突、消除不安定因素。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规模较小、收益较少,费用承受能力较低,则委托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不审计可用什么方式提高信息的可信赖程度?鉴于我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一是在我国现行村民自治的模式下,村委会实际上是接受双重委托,不仅接受村民的委托,还接受乡政府的委托,乡政府的委托就是国家权力和党领导的体现,因此当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承受此项费用增加的时候,应该由另一委托方即乡政府承担此项费用;二是乡政府代表国家权力和党的领导,权威性较高。此时,由乡政府承担向各村村民披露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的责任,能够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二)披露内容

信息的有效性需要有信息量,这就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披露内容的确定,决定披露内容的关键是成本效益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生成成本,在目前村级财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条件下,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完整、准确的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成本显然是较高的。二是村民理解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成本,如果村民难以理解披露的信息,最后演变成不愿关心信息,则提供再高质量的信息也无济于事,而现实的情况是理解《制度》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需要较多的财会知识,村民要读懂并理解那些专业术语所表达的含义也并不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披露的效益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村民通过阅读披露的信息增加自己经济收益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比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出租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都将直接影响村民经济利益。二是信息的披露解除管理者的受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促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等社会利益。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到底是全面披露还是重点披露,取决于上述效益与成本的比较,通常情况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越多,产值越大,在城乡一体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村民利益就越多,村民就越需要掌握更多的信息,全面披露就是合适的选择。反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越少,产值越小,涉及村民的利益就相对越少,就应该进行重点披露。

信号的有效性还需要有区分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披露应该层次清楚,逻辑一致。就披露的具体内容而言,李配银(2004)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和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的收入和支出等;周斌(2008)认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经营信息,特别是实物信息的披露,比财务信息的披露更加重要,主要是因为实物信息和经营信息更加直观,更能调动农民们关注的积极性。本文认为,可以按与村民利益关联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及其分配、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与承包方案、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有关产权的界定等信息,另一类是与村民利益间接相关的信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费用和负债等信息,这种划分有效的提升了信息的区分度。

(三)披露周期

按照《制度》的要求,应该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应该说定期披露在提供可比信息,基本满足村民和各级政府需要的同时,也能使村民养成定期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的习惯,而这种习惯的形成将促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制度》规定的财务信息定期披露考虑到了各种组织信息披露的共性,但缺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性考虑,这种特殊性正如托克维尔认为的“乡镇(这里的“乡镇”实际上是通常意义上的“村”)是自然界中只要有人就能自行组织起来的唯一联合体”那样,村集体所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小,村民之间的相互熟悉程度较高,决定了信息在村民之间传播速度快。这就要求披露者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事项,比如重大资产的购买与处置、集体土地的收益谈判等信息披露给村民,这种实时的不定期披露从经济效益角度看有利于村民即时进行家庭经济决策,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有利于村民即时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以避免不实信息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在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披露的同时,更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信息的临时性披露。

(四)披露载体

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技术的不断革新促使信息披露载体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周斌(2008)认为,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的地缘关系,采用报纸和网络等信息披露载体的效果并不太好,当然这也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所决定的。本文认为,信息披露载体应取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的信息化程度,如果处于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采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具有浏览方便、信息量大、便于保存等特点;采用手机短信等载体进行信息披露具有接受即时、互动性强、保密性高等特点。如果处于信息化程度不高的地区,在采用手机短信等载体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可以采用一些传统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比如将信息粘贴在村内显眼位置的黑板上,也可以通过开会等方式将信息传递给村民。

作者:蒋虹付一辉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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