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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范文

时间:2022-07-28 10:23:58

社会契约论比较分析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二期

1霍布斯与卢梭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点

在众多提出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当中,霍布斯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比较有自己的特色。霍布斯被人认为是自由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直言“个人的欲望就是善恶的尺度”。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继霍布斯之后,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发展并完善了该理论。在社会观上,卢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二人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1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共同的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和欺诈是战争中两种主要的美德。”他之所以把自然状态看做是战争状态,首先是因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使得人们为追求财富、荣誉和权力而去竞争,这些竞争则使人倾向于斗争、敌对和战争。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和谐、幸福、美满的,“由于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他明确反对霍布斯的观点,认为原始人受到怜悯之心的约束,“所以与其说原始人是邪恶的,勿宁说他们是粗野的,与其说他们有意加害于人,不如说他们更注意防范可能遭到的侵害。因此在原始人之间不易发生十分危险的争执。”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独立的,没有战争、没有虚荣、没有疾病的害怕,由此可知他的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化了的。

1.2在订立的契约中,人们将自己的权利交付的对象不同霍布斯认为,由于自然状态的可怕,为了脱离战争状态,实现和平,保全自我,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下,订立了社会契约,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了其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样国家———伟大的利维坦就产生了。在他看来,最理想的主权者,应该是君主,一个有无上权利的君主。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但并不是专制主义者。无论君主做出什么事情,人们都不能谴责他的无义,哪怕是无意处死一个臣民。“抱怨主权者进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的事情,于是便不能控告别人而现在只能控告自己。”卢梭虽然有意美化自然状态,但并不认为人类就不需要进入文明社会。人们便订立了契约,交出了自己的全部权利,但是与霍布斯不同的是,卢梭认为不是将权利交给了某些特定的人,而是交给“整个集体”,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共同体是“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游戏获得了它的统一性,这就是共和国的产生。主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公意”———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的意志,是不可以代表的,只能由人民亲自来行使,这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3契约性质的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将主权授予君主,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外交权和任免权,订立了契约,实质上就产生了一个由君主领导下的政府,他在契约宗旨的指导下,拥有无限绝对的权力。因此,可以说霍布斯的契约应该是“政府契约”。卢梭的契约是真正的“社会契约”,公意指导下的人民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和被代表的。政府是按公意的指示而活动的一个人,“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混淆,其实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虽然卢梭认为政府也可以有君主,但这并不是由契约产生的,而是由契约产生的主权者委派的。这与霍布斯的君主主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1.4在契约社会下,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性质的差异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民有无限的自由,但这导致了战争状态。而契约社会成立后,法律、国家都是为了维护和平。因此,人民在国家中的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是在遵守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我们认为霍布斯的自由应属于消极自由,即凡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事情,都认为可以有自由的自由。卢梭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生而自由,在订约时人民丧失了一切权利,但由于契约的平等性,人们又从社会中获取了同等的权利。我们认为卢梭的自由应属于积极自由,即人要追求与自己选择的理性原则所规定的行为,为了实现这种自由,有时就需要外界力强制。

1.5对契约订立后是否可以将其推翻态度的不同在霍布斯看来,君主作为主权者,有无上的权力,是合法的,人民必须承认其合法性。他主张通过允许单独个人的滋味,而反对人民联合起来推翻君主这种折中的手段加以解决。可见,在霍布斯那里,人民并非有革命权,体现出其思想的局限性。卢梭认为政治组织不只是契约的产物,订约双方结合的纽带则是约定的法律。政府官员作为权利的委托者,“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使所受托的权力,必须维护个人能以安全地享受他所有的一切”。如果“两方中的一方一旦发现了对方违背了契约的条款或那些条款对他不再适合的时候,他就随时有抛弃契约的权利。”总的说来,二者的区别是霍布斯的观点较为保守和温和,而卢梭的观点则较为激进,虽然二人的观点各有特色,且对政治学理论的发展和当时政府的设置,都有很大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二人的契约理论都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霍布斯强调人民的生命权,但最终得出了契约君主专制的结论;卢梭过分强调公意,民主,但由于公意的抽象性,反而容易为某些专制者找到借口。二人从不同的极端出发,结果却殊途同归。

2霍布斯与卢梭社会契约论差异的原因

政治学说作为一种系统化的、论证严密的理论体系,必然会受到作者已有的理论基础的影响。同时,一个人思想的产生,是他时代的产物,是与周围的政治环境、个人的生活经历有着密切的联系的。我们认为造成他们思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伦理观的前提假设不同霍布斯是一个性恶论者,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的。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总是想追求无尽的财富与权力,而不满足现状。人的这种邪恶本性,直接导致了自然状态的可怕,所以在其契约论中就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为了限制个人的无穷欲望,人们就的把权利叫给一个主权者———君主,并不得反悔,通过君主行使绝对的权力,从而保证人民的和平而不再回到战争状态。卢梭是个性善论者,他的契约论是建立在“两个先于理性而存在的原理”的基础上的。他对霍布斯的性恶论也做了抨击,正如萨拜因所评论的:“卢梭热忱相信人的天性是善良的,对此他曾说过这是他的伦理著作的基本原则。”这种伦理前提,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幸福的生活,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如果有人违背公意,那只能是他的错,违背公意甚至是不自由的。

2.2二人生活的时代背景和生活经历不同霍布斯出生于有悠久民主传统的英国,英国人民一直相信,国王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他并非是任意的专制权力,这对他的社会契约论是有影响的。虽然霍布斯出生贫苦,但是在后来与贵族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他与保皇党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政治思想就不可避免的打上了贵族立场的烙印,不可能完全站在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因此,在他的契约论中,重视君主无上的权力,人民不能推翻君主的统治便是体现。卢梭出生在当时欧洲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法国,当是的法国已经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专制与腐败盛行,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这必然使他更重视下层人民的呼声。卢梭出生贫寒,一直过者颠沛流离的生活,亲眼目睹了贫困人民生活的艰辛,这与封建贵族生活的奢靡,专制的腐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上当时正直启蒙运动时期,法国也涌现了许多启蒙思想家,他们都倡导自由、平等、博爱、民主、科学等,所以卢梭受启蒙运动环境的影响,提出了更为民主激进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论”等。

作者:王琮 单位:平顶山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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