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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杂志范文

经济法杂志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1篇

围绕经济法理论知识一些理论性较强的概念、原理,可以利用课件直接面对学生进行揭示、分析、归纳、总结等。比如在讲到经济法、经济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时候,我们可以采用图表的形式来立体的展现出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调整结果就是经济法律关系。而对一些难点、热点等问题,我们可借助网络多媒体,通过视频、新闻、片段,采用互动式、探讨式、启发式的方法进行教学,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3]我们的教科书从编写到出版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事件等等出现的比较快,所以造成了一些教学内容相对滞后的问题,而利用网络可以方便、快速地查询到这些最新的事件来充实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的时效性得到提高。

选用最新的典型案例加入到经济法教学当中。经济法的一些理论知识如何能够使学生理解的更加深刻,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一些案例的方式来实现。只有理论联系实践,学生的知识才能够理解的更加透彻,更加实用。日常生活中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中披露有大量现实案件,教师可以精选最近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多媒体网络的方式在课堂中展示。将这些最新的案例和学术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这样做,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教学内容,而且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创造能力,并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学生得到全方面的发展。

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重视教师的中心地位,而忽视学生的主体作用。我们需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多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让学生采用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逐渐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是起一个引导的作用,具体学科任务的解决是以学生自主探索为主进行的,但是学生对新知识的认识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只有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概括、归纳和总结,才能全面地看待问题。教师要把握时机,从旁指导,促进学生技能的掌握和知识的迁移。[4]在经济法教学中,充分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师提出一个问题,让学生互动讨论在课内和课外进行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合作讨论和自己的思考,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需要注意避免的问题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2篇

(一)经济法理念研究雏形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前,经济法和民法学界就经济法的对象、体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这些讨论旨在确立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即是采用部门经济法调整体制还是民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调整体制,“纵横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综合经济法学说”和“经济行政法学说”

前述学说详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梁慧星、王利明所著之《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一书。是当时影响力最大的几种观点。虽然它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识并不完整且有偏差,但皆关注到国家的纵向管理性手段介入经济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学的起步阶段具有相当高的价值。然而遗憾的是,这些讨论和学说都没有触及经济法的理念问题。

譬如当时被中国学界广为接受的“纵横经济法学说”亦只论及经济法的产生、独立地位、基本原则、主体、法律体系等问题,参见刘文华《“纵横统一说”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1985年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会议材料。

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台结束了激辩已久的经济法、民法关系之争,也推动了经济法学说进一步的反省和修正。此阶段涌现的杨紫烜之“经济管理与协作关系说”、漆多俊之“国家组织协作的经济管理关系说”、谢次昌之“经济管理关系说”等理论是经济法学者们反思的成果,但对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还是付诸厥如。

1989年7月学者江山所著的《中国法理念》出版,随着中国第一部法理念学术专著的问世,中国的法学界开始关注理念这样宏观高度的理性构建问题。1991年6月刘瑞复推出《新经济法论》在开篇的第1章“经济法本体论”中谈到:“当我们把经济法当作法的新的扬弃形式加以研究的时候,不能不首先从对经济关系、法观念和法三者交互作用及其演进的分析开始。”循着这样的逻辑线索,经济法是“垄断经济——社会本位法观念——调控法”[1]。此章中我们注意到“法观念”一词的频繁出现,通常而论,法观念是一个容括理念在内各种法律思想意识的总称性概念,由于在该书中由于具化为本位法观念,所以细究其义,应是与法理念通用的狭义所指。1992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召开年会,会上许多代表就经济立法总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展开了讨论,这些对经济法应然性规定的有益探索,是学者们追求经济法理念的初始形态。

中共十四大社会主义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确立后,经济法个别学说中也凸显出经济法理念的雏形,尽管这些思想零散见诸于经济法的其他主题性研究,同时也依然没有以理念定名。如李昌麒的需要干预论揭示“国家适度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本位思想[2],尽管这些阐释是在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出现的,但却是契合经济法理念本质意义的观念。王保树的“新经济管理关系论”提到:“对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特征的概括,应该从行政性转变为社会公共性[3]。本质特征中“社会公共性”的总结暗合着对经济法精神的探寻。王家福的“经济行政法论”对经济法公法属性的界定虽可诟病,但“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的描述,及对“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4]的强调却是理念高度的认知。

(二)经济法理念研究初始期

此阶段的学术著论始见“理念”二字,但将经济法理念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内在精神进行解读的文章很少,李金泽、丁作提的《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批判与超越》是发表于期刊杂志上关于此主题较早期的文章之一,为经济法的独立性饱受疑义时的作品,该文所指的“定位理念”围绕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点展开,文章指出:“经济法定位的本体基础”是“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经济关系”[5]。这样的理念研究模式在今天的学术界已不再使用,原因在于以社会关系为角度的探析并不是符合理念本义的研究路径,但该探索方式在经济法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运用,具有特定历史意义。何文龙的《经济法理念简论》明确解释了经济法理念的定义:“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并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涵盖“本体论”、“本位论”和“价值论”三方面[6]。本体论包括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本体和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政治本体;“本位论”两分为主体本位和利益本位;价值论中兼纳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效益和经济自由。该文展呈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理念蕴义:“经济法因立足于国家经济生活而以整体为本位(或称社会本位)”;“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和促进公法上的社会正义,致力于促进整体效益”;经济法“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去争取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但文章在经济法理念的内容认识上糅入了经济基础、经济职能、价值等并不类属于理念内涵的概念,这样混杂的表达让人困惑;同时,该学者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生活为本体的公法”之观点也不足取。

检视此阶段的经济法著作,谈及经济法理念者亦寥寥。1999年出版的《经济法原理》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了界定:“所谓经济法理念,一般说来就是关于经济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该书对经济法理念的直接揭示抓住了理念的本质——一种主观性的理性认识,但其“经济法概念既是经济法理念之源,又是其核心”[7]的表述在今天看来却是不恰当的,它打乱了理念与概念的序位层级。

(三)经济法理念研究发展期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获得加速发展,有大量的文章面世,现捡其要者略述如下:张守文在2000年第5期的《中国法学》上著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简略概括经济法基本理念的含义。2001年1月董延林在《求是学刊》上发表《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理念加以客观审视。程信和、李挚萍于2001年2月在《学术研究》上撰文《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整理出经济法一系列的基本理念。2001年第3期《法商研究》刊载了陈云良的《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徐孟洲、谢增毅在《法学家》2001年第5期具文《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陈运华于2002年3月的《河北法学》上发文《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建立在“道德人”理念之上的。”2003年有2篇系统全面论述经济法理念的作品,一是史际春、李青山在华东政法学院院报上发表的《论经济法的理念》,另一是昝淑珍于《政治与法律》上所撰的《论经济法理念缺失与对策》;该年7月,单飞跃、罗小勇取程序研究角度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经济法程序理念论》一文。2004年《科学•经济•社会》开卷的第1期登载了吕志祥、辛万鹏的《再论经济法的理念》,2004年第4期《云南社会科学》推出了杨三正的《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2005年是经济法理念文章盛产的一年,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就有:《现代法学》中的徐孟洲、谢增毅的《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江帆的《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常健的《现代性、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治—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解析与重塑》,《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的齐建辉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考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中的刘映春的《从农民减负看均衡和谐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法学杂志》中的秦守勤的《经济法和谐理念之我见》等。2006年3月,《江汉论坛》刊登吕忠梅、陈虹的《经济法:在可持续发展的拷问之下》,该文表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全方位地冲击着法律所奉行的理念,……其中尤以对公平观的扩展和更新最为典型。”《法学》2007年第3期上发表了顾功耘的《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2007年第6期的《环球法律评论》登载了江帆的《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许石慧在2007年11月的《理论界》推出《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探析——兼谈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理念》一文,等等。

这一时期经济法理念的著作也相继出版,主要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单飞跃的《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成涛的《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6月版徐文超的《经济法理念与体系重整研究》与9月版张莉莉的《经济法自由理念研究》,2007年6月,武汉大学出版社还推出了赵立新的《社会和谐之经济法治理念》。与此同时,关于经济法理念的课题也陆续开展,

如李昌麒主持了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经济法理念研究》(项目编号04FX039),湖南省2000-2001年社科规划课题中有《中国经济法法理观念与价值研究》。经济法理念的研究进入生机盎然的春天。

二、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的特色

(一)构建观点的现代化

在就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的经济法理念的探索中,经济法学者们坚持着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精神,这种精神的把握,并不否认对传统理念观的秉承,认定经济法理念的历史性特色,是一种获具时代意识的扬弃。

以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会议主题为线,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的现代化特色。2001年和2002年第九届、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学者们就与现代精神相合经济法理念的内涵、意义提出多种理解,讨论极为热烈。2003年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强调,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与时代同步,应对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这种背景变化,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理念和具体制度应增添新的内涵。”同时学者们联系金融、财政、竞争、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对经济法理念作了具体的研究[8]。2004年第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涌现出了许多与科学发展观相契合的理念研究成果,具有深度的价值意义。2005年第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则将经济法理念放入和谐社会的现代化命题中加以创新,关于经济法理念的认识愈见走向成熟。具体内容详见《法商研究》2002至2006年每年第1期对第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的综述。

检视经济法理念的学说,许多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新兴观点出现,如“谨慎干预论”、“均衡和谐发展论”、“科学发展观论”,“人本论”,“协调论”等

详见文章第三部分关于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并存的脚注。,皆力图揭示经济法理念之内在奥义;同时,在学者们的各种著论中,我们也看到了植入当今社会改革中的自由、效益、安全、公平、正义等理念,传统经济法理念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延传和更新。

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借中国当今日新月异的发展跃入了它现代性特征锤塑的年代,正如常健谈到的:“现代性运动及经济法历史发展进程表明,经济法理念正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现代性的时代意识、理性化、进步观念与反思精神的法律确认与表现。”[9]现代性要求对理念的探索与时代的中国构成深刻的关联,在此意义上,经济法理念没有终结性质的发现。

(二)探索视角的多元化

考察学者们解析经济法理念的文本展呈,多元的探索视角使得该主题的研究成果显示出一种生动性:

1.观察性视角:这是一种朴素而传统的研究视角,它是经济法学者探索的基本角度,即面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循着观察——提炼——思辨的轨迹,得出言约义丰的结论。

如董延林通过析解经济法现象的合理性、复杂性与变动性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了客观的审视[10]。程信和、李挚萍从经济立法宗旨的演化中观察到经济法发展观的变化。

程信和、李挚萍在《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撰文《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指出: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提的就是促进经济发展,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颁布的《节约能源法》等提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1998年再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2000年修改重新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徐孟洲、谢增毅则在研究《产品质量法》后指出:“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的这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11]

“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的各种理性认识。”[12]“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13]对经济法理念的理解提示我们:认识和归纳都是观察的结果,这样的研究视角是与法理念的本意相洽的。

2.比较性视角: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芜,从而承托出研究的重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维向,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

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14]甘强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15]。

厘清经济法理念与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关系,则裨益于正确深入地理解经济法理念的内涵。基于此视角,昝淑珍指出,经济法理念“不仅高于法律表象,而且高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与经济法领域中的其它概念如‘经济法观念、经济法目的、经济法思想、经济法理想’等皆有不同。”[16]姜方利则对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宗旨、功能加以辨析[17],以表明理念在法律现象最高、最抽象层面的意义。

3.批判性视角:学术的批判与争榷,是检验已有学说与激发新兴见解的重要方式,经济法学者们进行观点的互评,其意并非图“树起一帜”之位,而是希望通过一种反省式的论辩来帮助经济法良性成长。

站在此视角,学者们有大量批驳的具指,如刘水林“法本位作为法基本理念的‘硬核’,也即最高层次的法理念,经济法的最基本理念为社会本位理念。”[18]之说遭到朱卿、吴志刚的质疑:“法律本位……绝对不能上升到理念高度。”[19]

史际春、李青山否定了经济法学中存在着的一些“欠适当”、“似是而非”的经济法理念。

史际春、李青山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的文章《新论经济法理念》中指出:由于不能准确、深刻地把握社会化和公私融合、官民平等合作的真谛,经济法学中存在着一些欠适当、有些是似是而非的经济法理念。为了学科建设和科学,要藉此机会对事不对人地提出。诸如“经济法是公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姜方利批评了郑汉杰认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就是经济法的宗旨,就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和意图的观点[20]。李长健认为“‘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法学理念变化的结果”的“这一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李长健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的文章《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理念的平衡协调——以利益为分析起点》中指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社会本位”应是“个人本位”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个人为获其更大、更高、更好、更持续的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有针对性、有原则的理想抉择。。武中俐从劳资争议解读了经济法理念方面的失误,直指式的批评更是一针见血。武中俐在《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8期的文章《从劳资争议解读经济法理念方面的失误》中指出:经济法原则和理念中存在着片面强调“效益第一”和“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缺陷,为劳资争议加剧提供了制度依据,也给经济法的理论制造了混乱。

尽管其中的一些诘责批评也存在偏误和歧解,但各种观点充分的置喙与表现利于问题的辩识,学者间见解的摩擦使得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充盈着活力。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化

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方法近年来呈现出创新的趋势,不仅利用交叉性学科的探索手段,还有探进内部联系与规律性从而提升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系统论方法。

如刘大洪、岳振宇在《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发表的《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一文采用就是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尤以跨学科门类的研究表现最为突出:除传统法学思考进路外,经济学、哲学甚而在其他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甚为罕见的理学研究模式共同丰富着对经济法最高原理的认知。

经济学方法是法学研究最常借鉴的路径,但在上个世纪经济法理念的探索中,适用该方法者很少,对此有学者专门著文张本经济学方法的重要性:“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其基本理念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类理论,别是经济学理论的影响。”[21]21世纪里,学者们对经济学方法开始更多的运用,如:陈乃新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对经济法本质进行探求,采用的是微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22];曹泮天在论述现代经济法的均衡理念时,选择的是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23];朱红彦对经济法社会和谐理念的解析,则运用博弈论的研究方法[24]。

作为万学之学的哲学,其特征是在不断的反思中追求真理、考问本质,这样的探索特色也正是经济法理念研究所需的。因此,一些学者们沿循着哲学之路去发现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如:许石慧在阐述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理念时[25],常健在探讨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治[26]时,皆采用了现代性的审视方法;刘亚丛和程延军借用哲学中庸思想为经济法确立其价值目标

在2007年8月举行的“13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第23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刘亚丛与程延军提交的论文《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思考》认为,“经济法要追求一种‘中庸’,不要为短期经济发展目标而走上太过偏激的道路,“中”就是要以全社会中间部分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社会整体利益为保护对象,发展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即整体利益。;王福波解读了经济法理念对儒家精神的传承[27]王福波在《论经济法理念对儒家精神的传承》一文中认为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以人为本”的理念蕴涵着儒家思想和学说中的人文精神、道德精神、中庸精神以及和谐精神。;陈运华则从哲学的人性论将“道德人”理念作为最基础的理念[28]。

在以上研究方法之外,有学者还进行了更为大胆的创新,如单飞跃在《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一书“理念论”中进行了经济法的“社会力学分析”:“国家与社会理念力的斗争,即‘自由、效益’理念和‘平等、权威’理念的妥协,产生了经济法部门的‘公平、合作’理念,”[29]并用立体的模式图演示了经济法的惯性力学原理。力学乃物理学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此概念被应用于经济学,有诸如经济均衡的解析,而在经济法学领域,借用力学分析者未有前例,其巧智用心可值嘉许。

三、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一)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成就

1.经济法理念研究确立了其与时俱进的探索基调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是部门法中时代气息最强的行为规则体系,因此,经济法理念应是中国经济法时代精神的凝炼与升华。学者们若要科学地认知这些时代精神,就必须从空中楼阁式的封闭和隔绝中出来,开展应时性的探索。

纵览现有的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学术成果,“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知识经济”等时代性特色鲜明,除前文两部分列展的佳作外,还有如朱大旗、邱潮斌的《经济法理念下的科学发展观》[30],吕志祥、张馨予的《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的新发展》[31],王刚的《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重构》[32],肖辉的《和谐社会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33],刘普生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如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34]等。可以说,此种回应时展的研究方式,在前后代经济法学者们的不懈探索中获得了自己更为坚实的品格,而在这之后,它在指导立法实践的同时更得到了深化。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总结: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从探索起步时局限于继承一般法理念的学说到如今既有学说与新立学说的兼容,已达成了在认识问题上从理念固定论转向时代迁变论的共识,确立了其与时俱进的探索基调。但同时,我们并不认为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已修成正果,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需要学者们不停地在经济法思想的深层进行挖掘。

2.经济法理念研究建立了其多音争辩的榷议模式

在经济法理念思想单薄的年代里,有太多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诘难,正是这种打击生存式的历史境遇,使得学者们在后来进行的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中意识到:虚空的高调论战是苍白的,惟有回归本体研究,才是真正的成熟。“理念”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综合性课题,不仅要以沉伏的静研之态,扎实于这方面的基础性研究,而且要进行观点互榷式的摸索,建立同行间学术的良性互动。

借鉴却不简单地趋迎,批判亦非无端的攻讦,经济法理念研究这种多音争辩的榷议模式,体现的是一种真正可贵的学术旨趣,这正是经济法发展所切实需要的。近年来,学者们的许多理念研究作品就是这种榷议模式下的成果,学者们没有随意趋附某一种观点,而是努力自思,针对相互观点的抨击和否定,使得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在“破”之层面上未显任何怯意,而继后的“立”意更堪激赏。

当然,多音争辩的榷议力度也受到辩论风气的礼数限制。如在质疑同仁之论上,单飞跃的《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书中统以“有学者认为”来契领,如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对有欠适当、似是而非的经济法理念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却特地表明“对事不对人”,这些疑义和批判的文字均未见脚注或尾注中学者的名字与观点出处,原因并不能归结为疏漏,乃中国传统学术风气中的“礼貌”使然,但是礼貌有余,却从客观上削弱了学术辩论的严谨性。

3.经济法理念研究开启了其制度指引的转化进程

“各种现念直接影响着经济法的精神追求,但仅存于精神层面是不够的,还必须把现念融于或转化为现实的制度。”[35]许多学者开始着力于将经济法的理念用于解决中国本土的现实问题,如:李昌麒用整体公平、实质公平、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理念来研究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36];刘映春强调“坚持均衡和谐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消减城乡双轨制下的经济特权”[37];李长健、辛晨运用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可持续发展、公平公正理念来解决“民工荒”问题[38];徐孟洲则两度撰文呼吁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来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39]。在“社会本位”理念下,蒋悟真梳理了经济法的主体制度[40],刘水林探讨了区域经济制度问题[41],赵力对未来中国西部反贫困的制度进行了设计[42],李勇则尝试以该理念来破解信托业监管制度的难题[43]。

针对经济法的具体立法问题,学者们也尝试以经济法理念作为研讨向度,如徐孟洲、徐阳光在2005年全国经济法年会上指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应当在财政转移支付法立法中予以贯彻”;王欣新在2004年第2期的《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具文《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强调新的破产立法需运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理念;沈凯、唐松涛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建议将经济法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本位的基本理念作为出发点,制定出“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文件”等等。

以上用经济法理念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尝试开启了经济法理念其制度指引的转化进程,这个进程的主题是:随时观照经济法是一国干预其经济的法律秩序图景,决不偏离本土意义在经济法的基础理论舞台上演出“舶来话剧”,亦不脱离实际情况进行超现实幻想。

(二)经济法理念研究的不足

1.成果表现的非多样性

尽管近年来对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形成了一批有较高价值的学术成果,但由于研究时间的迟晚,以至于理论成果表现的数量不足,表现的形式亦很有限:主题式文章近年虽有增加,但专论性著作较少,课题类钻研更是缺乏,指引法律制度的转换成果也不充分,这已成为经济法理念研究无法回避的“硬伤”。对此不足我们首先必须予以解释:经济法部门法地位犹疑的时代,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是经济法是否纳进民法的问题,理念是远离这个中心的抽象论题;当《民法通则》的颁布解决了当时在学界聚讼已久的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纷争后,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特殊经济运行状况,学者们竭力所思的则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与区别;市场经济方向确定后,司法改革中启动的“大民事审判”方案又将经济法推入前途未卜的阴霾。没有更多时间投入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也没有更多精力去提淬真正意义的理念内涵,经济法学界疲于应付着一场场变动。

这样的原因解释的确是客观而合理的,但我们同时也要正视问题的另外一面:正是由于对经济法理念等关键课题的忽略,使得经济法贫血于基础研究的自足,弱质之躯何以顶风而立?因此,壮大经济法理念的研究队伍,增加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成果数量和丰富研究形式应成为当前要务。

2.理念总结的非全面性

经济法的理念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科学反映经济法理念的特有属性,为经济法理念做出适当的定义。在此界定问题上学者们并没有遭遇太大的困难,也没有过多激烈的争论:究其因,一是由于法理念是个古老的论题,所以经济法理念的定义研究能吸收相当多的历史养分;二是本来法理念的定义就存在差异,表述的不同并没有从实质上损害对理念内涵的基本把握。尽管没有难度,也没有激争,但在各种定义经济法理念的大段文字中,我们仍然需要一些确定、精炼且更为全面、统一的东西,学界的工作未竟而须继续。

什么是经济法的理念?这是现今总结最为不足的问题。当前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是“一元论”、“二元论”与“多元论”并存

一元理念论的代表有:史际春、李青山的实质公平正义论(《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42-51页);顾功耘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论(《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学》,2007年第3期,第16-24页);杨三正的人本论(《论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22-26页);姜方利的社会本位论(《经济法理念若干问题探讨》,《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第32-34页);马跃进,李彦芳的协调论(《协调—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经济法的理念》,《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42-46页)。

二元理念论的代表是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论。持此观点的有朱大旗、邱潮斌(《经济法理念下的科学发展观》,《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117-123页),还有刘映春(《从农民减负看均衡和谐发展的经济法理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84-87页)。

多元理念论包括:程信和、李挚萍关于发展观、效益观、安全观更新的观点(《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第67-75页);吕志祥,张馨予拓展公平、安全、效率理念,增加协调发展理念的观点(《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的新发展》,《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第50-54页);王刚树立协调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和公平发展理念的观点(《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重构》,《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第70-71页);徐孟洲、徐阳光的“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论(徐孟洲、徐阳光,《论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若干建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第1期,第80-83页);昝淑珍的社会整体利益、政府有限干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论(《论经济法理念缺失与对策》,《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第90-101页);吕志祥、辛万鹏的自由竞争理念、公平发展理念、经济安全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论(《再论经济法的理念》,《科学•经济•社会》2004年第1期,第89-91页)等等。的局面,这其间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厘清经济法理念层次构造的问题,而关注此问题的学者也相当少。

对此,史际春、李青山指出法理念具有层次性,分为最抽象(最基本)的法理念和具体形式的法理念,“公平正义是最高层次的法理念”,“而‘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则是次于公平正义具体的法理念”。部门法之下的某种或某类制度,也可以有其自身的理念。两位学者的见解提引出经济法理念研究必须直面的一个课题:经济法部门法层级上的理念应是一元还是多元?多元格局中是核心理念与基本理念的集合体还是诸多平位的理念?部门法下的单行法是否需要自身的理念?现有的经济法理念与具体法律制度的结合分析中,没有论及单行法的理念,皆以经济法的理念来指引,那么,单行法的理念该如何提炼?经济法是否还要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理念?

有学者将经济法的理念细分,具体界划出实体法的理念与程序理念。如单飞跃、罗小勇在2003年第4期的《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撰文《经济法程序理念论》指出“经济法的程序理念指导经济法程序规则的创建;同时,受制于经济法的实践理念,贯穿并表现出与传统程序法不同的价值趋向,作为其内容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都应当通过传统程序规则的修正和补充,来构建和完善其程序制度支撑。”唯有理清这些关键问题,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才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3.研究界限的非明确性

此问题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划分出经济法理念、原则、概念不同的位阶层次,二是没有界清经济法理念、观念、思想、目的、理想、宗旨、功能等词语的区别。

其具体表现之一为:含混地将前述诸种与经济法理念摄含于一文之中,如周俊鹏在《税务研究》2008年第3期的《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经济法理念》中谈到“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应遵循的经济法理念”时,指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为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合理有效提供了根本保障”,将经济法原则与理念混淆在一起。马跃进、李彦芳在《协调——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经济法的理念》一文中也没有区分经济法的理念和功能,将“协调理念”与“协调功能”在同一意义上通用。

表现之二为模糊用词、未明其义和一些学者在论及经济法理念内容时出现“价值理念”、“价值目标”混用等同的表述,这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其中心实义不明,令人疑惑。譬如李长健在《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理念的平衡协调——以利益为分析起点》的行文中同段里出现“理念”和“价值理念”并用,后文更是将“价值”、“概念”都混同于“理念”;顾功耘在《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的含混表达;刘亚丛、程延军在《经济法基本理念的思考》中则混用了“理念”与“价值目标”两词。

该文的介绍见本文二(三)的脚注

长期以来,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忽略了清除研究界限上大量的含糊其辞,该问题限囿了探索的清晰度与深度,如不及时克服此陈弊,经济法理念的成果意义将被局限。

4.探索路径的非科学性

在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中,很多中、青年学者以一种探索的锐气,运用了一些新的分析方式,但析解的科学性不够。如单飞跃在《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理念论”中对概念“惯性力”的生造,惯性并不是一种力,此提法欠缺科学性;曹明星、霍阳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著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一个矛盾分析的框架》,该文阐释经济法的理念时基本脱离经济法本体的关注,而以推动民法、行政法的独立与来获取经济法的发展,这种“曲线救国”的方案难以获得认同。

从经济法理念研究的缺乏到现在言必理念的势头,也需要我们深思一些探索的恰当性,比如周吟吟在《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发表的《现代企业文化的经济法理念及其发展》一文里,将企业文化的本质、评价标准与发展途径与经济法理念相结合,忽略了经济法的理念是法的理念这样根本的东西;再如袁碧华、冯卓华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9期发文《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新思路——建立积极动态法律防治机制》,该文摘要中提到须“借助经济法理念,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但通篇行文根本没有涉及经济法理念;另外,该文写道:“公法因素介入公司内部治理,这使公司法不仅在市场准入方面,而且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也呈现出经济法的属性”,但其上下文对何谓公法因素、如何介入及怎样表明其经济法属性等关键问题也没有合理的阐释。

经济法理念并不是学术时髦的标签,不能在研究中随意标挂、生硬添加,研究路径的选取与方法的适用都要强调科学性,惟有坚持科学性,经济法理念的内在性、宏观性与应然性才能被有效挖掘。

柏拉图在谈到理念时说,理念构成的是有异于显现于外的现实世界的模型世界。经济法的理念,构筑的是经济法的模型世界。因此,对理念的关照,是一种具有宏观性的研究方法,它对于摒开经济法一些零星的表面浮碎的现象,避免感性的浅层认知,全面深入地理解其中的本质大有裨益。回溯经济法理念研究的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期待每个探索者都能以一个学人的沉静与下潜姿势,不浮嚣于表面争论,不把玩文字技巧,共同为经济法模型世界的构建努力。

摘要:比之经济法,中国尚无其他法律部门如其般要经历生死存亡的考验,要从附属的阴影下挣扎出自己的独立,欲自立,必自足,经济法要走出被质疑的窘境,惟有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在此精神指引下,经济法理念研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构建观点的现代化、探索视角的多元化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化。于成就论,经济法理念研究确立了其与时俱进的探索基调,建立了其多音争辩的榷议模式,并开启了其制度指引的转化进程。当然,我们同时也要正视其在成果表现、理念总结、研究界限和探索路径等方面的不足,继续进行深度的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历史发展;成就;不足

参考文献:

[1]刘瑞复.新经济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7.

[2]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209-211.

[3]王保树.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0.

[4]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讲座[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17-18.

[5]李金泽,丁作提.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批判与超越[J].法商研究,1996,(5):66-69.

[6]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1998,(3):31-35

[7]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82-83.

[8]管斌,崔征,康健.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J].法商研究,2004,(2):139-140.

[9]常健.现代性、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治——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解析与重塑[J].现代法学,2005,(6):18.

[10]董延林.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J].求是学刊,2001,(1):66-67

[11]徐孟洲、谢增毅.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的修改[J].法学家,2001,(5):60-65

[12]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1998,(3):31-35

[13]董延林.经济法现象与经济法理念[J].求是学刊,2001,(1):66-69.

[14]高小勇.论经济法理念的含义及其独立性[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3-25

[15]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之视角[J].理论与改革,2005,(3):129-132.

[16]昝淑珍.论经济法理念缺失与对策[J].政治与法律,2003,(5):90-101

[17]姜方利.经济法理念若干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2-34

[18]刘水林.区域协调发展观下的经济法理念[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33-35.

[19]朱卿,吴志刚.新论经济法理念[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12):46-47.

[20]姜方利.经济法理念若干问题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32-34.

[21]张守文.新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56-57.

[22]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45-160.

[23]曹泮天.论现代经济法的均衡理念——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5,(6):27-30.

[24]朱红彦.论经济法的社会和谐理念[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6):90-93.

[25]许石慧.经济法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问题探析——兼谈和谐社会中的经济法理念[J].理论界,2007,(11):152-154.

[26]常健.现代性、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治——科学发展观语境下的解析与重塑[J].现代法学,2005,(6):18-24.

[27]王福波.论经济法理念对儒家精神的传承[J].重庆社会科学,2007,(4):88-90.

[28]陈运华.论经济法的人性基础[J].河北法学,2002,(3):41-42.

[29]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41-146.

[30]朱大旗,邱潮斌.经济法理念下的科学发展观[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117-123.

[31]吕志祥、张馨予.科学发展观与经济法理念的新发展[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5):50-54.

[32]王刚.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重构[J]政法论丛,2004,(3):70-71.

[33]肖辉.和谐社会视野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与重构[J]党史博采,2008,(3):22-24.

[34]刘普生.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如何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J].法商研究,1998,(6):20.

[35]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56-57.

[36]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J].中国法学,2004,(2):83-84.

[37]刘映春.从农民减负看均衡和谐发展的经济法理念[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6):84-87.

[38]李长健,辛晨.我国“民工荒”问题的经济法研究[J].桂海论丛,2007,(7):83-84.

[39]徐孟洲,谢增毅.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J].现代法学,2005(4):122-127;徐孟洲,叶姗.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J].现代法学,2007,(5):89-95.

[40]蒋悟真.传承与超越: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以若干经济法律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7,(4):85-86.

[41]刘水林.区域协调发展观下的经济法理念[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33-35.

[42]赵力.经济法基本理念对未来中国西部反贫困的制度设计[J].法制与经济,2008,(6):127-128.

[43]李勇.论经济法理念在信托业监管中的引入[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8):424-428.

Abstract: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3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也随之发生调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步骤。而在经济结构与经济法的合作发展环节中,经济结构和经济法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加剧,因此,需要对经济结构的规范性和经济法的立法结构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调整,即所谓的“双重调整”,以期发挥经济法的实际作用,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最终达到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目的。文章从经济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之间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进行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对双重调整中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凸显经济法双重调整的过程中的矛盾挑战,最终采取适宜的方式,发挥经济法双重调整的最优效果。另外还对经济法双重调整过程同经济法所产生的矛盾问题。

关键词:

经济法;立法结构;经济结构;问题探讨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此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特征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结构升级调整,则经济的发展终将衰亡,但如果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步伐过快,则相适应的经济法、社会背景不能为其的顺利转型奠定基础,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调整,相互适应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所在。所以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其他行业的正常运营发展。国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发展经济,但事物的是具有动态发展特点的,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对经济结构作出调整,从而摆脱一种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极限”,因而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依靠来自于国家政府支持的相关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利用发挥市场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的作用,而法律手段即建立健全相关经济法规、合同法规,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下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而现如今,经济法适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结构,对于正在转型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具有直接的协作辅导意义。纵观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在法律政策层面上的推动维护。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下,调整经济法的适用性成为当前发展的主要形式。因而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的相关要点和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根据描述可知,经济法双重调整是响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所出现的。但在当前发展的趋势下可知,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主要出现“重政策而轻法律”的不足,为此需要加强经济法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中的地位,加强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的调整,以适应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对经济法的需求,将经济结构调整上升到依法的层面,提高经济发展的法治化。总之,经济结构调整和需要得到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因而经济法要根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对法律中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进行有效调整。

2经济法“双重调整”两大主题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发、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当前社会经济活动需要得到调整创新。而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在于经济发展结构和经济法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经济的双重调整。而对于经济法而言,经济发展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结构发展的同时,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立法调整两方面共同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这两对关系之间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1]。

2.1经济结构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通常情况下,经济结构具有产业结构、投资结构、消费结构等多方面、宽领域的结构共同组成,其中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广泛,因而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影响较大,对我国的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影响。例如,从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对消费结构、分配结构等进行调整升级,缓和了我国的经济供求关系,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依法调整,从而降低调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毛短冲突。例如,我国对于消费结构的调整主要是立足主于经济法中结构规范性调整,因而在开展“家电下乡”经济活动时,电器行业主动生产制造了性价比较高的适合调整消费结构的产品,突出了结构调整后的政策性。而政策性发展是政府依法治国后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政策[2]。

2.2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立法调整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指得是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竞技立法体调整。一方面,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现有的经济关系做出调整,如消费结构关系中,通过立法改变人们消费能力不足,供方市场大于需求方市场的现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法中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现状,制定有利于其政策推广、结构调整的法律条例和制度基础。所以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关系同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具有相似性。所以同样是依赖与被依赖,推动和促进之间的关系[3]。

3经济法“双重调整”过程中的几大问题

3.1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调整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在事实经济调整过程中,往往出现经济结构调整优先于经济法调整而存在。即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依赖于相关政策而出现,而与政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未能提前制定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的本质上是对经济主体的产业主权利益进行转换调整,在此过程中,如果缺少法律约束,则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对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例如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向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在此经济结构发展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外贸政策、就业政策等实现对这一经济结构调整行为的支持和帮助,但实际中,经济法中不存在这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条例,就业条例等等。总之,在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主要凸显的问题为经济结构发展缺少法治化管理。

3.2经济法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问题在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解决上诉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在于经济法结构调整。其次是对经济法的相关立法进行调整管理。当前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主要是对经济法中原有的经济活动的内在构成,如主体结构、责任结构等进行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的调整主要是侧重对立法体系的相关条例等的调整,如对权责结构等的调整[4]。同时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也依赖于经济法的立法调整所具象化表现出来。但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同经济法的结构调整不具有同时性特点,即有的时候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不能为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提供法律法规指导。例如经济法中的规范结构调整中具有两大经济主体,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二是接收调整的相关经济行业主体。在经济结构中,现有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因而要求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繁杂的权责关系进行有效区分,如以国家为经济主体,则在经济法中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主要是采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条例进行消费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而对于消费结构中的经济行业主体而言,消费结构的经济法的结构性调整就需要彻底划分其中的消费权、分配权等。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中则需要将结构调整中的一些政策、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等实现法治化管理。例如,在经济结构调整下的某制造商行业,在实现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的时候,经济法要求重新设置相关的经济条例,重新规划经济步骤等等,从而保证经济法的结构调整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5]。

4经济法在“双重调整”中的作用分析

目前,不管是经济结构的双重调整还是经济法的双重调整,都要求对经济法问题进行优化处理。这些经济法问题包括多个主体问题,如宏观方面的体制问题或微观上的经济主体的分配问题。因而强调经济法的相关问题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具有重要的关系。而经济法对于双重调整问题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一方面,经济法的双重调整协调规定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例如,在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中,同经济发展主体长久发展密切的权利因素为消费权、投资权、分配权等。由于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效益,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如何有效把握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分配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所在,使经济活动能够遵循法律制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通过经济法的经济结构调整的规范性法规有效地推动了经济主体对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快更好的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6]。另一方面,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证,在经济法的结严格遵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发挥经济主体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活动的依法发展,早日实现法制社会。

5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在不同的限制范围内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但无论如何,经济法都在经济活动中占据关键的地位,指导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顺畅开展。目前,经济法的双重调整是指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这两组双重调整。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重政策而轻法律”的调整问题,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则面临着结构调整同立法调整之间的延迟性问题。因而要求在未来发展中,把握住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这些发展问题[7]。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3,(6).

[2]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J].法学杂志,2011,(1).

[3]罗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探析[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1).

[4]王新红.走出”陷阱”: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新论[J].经济法研究,2010,(10).

[5]朱律.经济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理念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大学,2014.

[6]陈光华.社会利益在法益二元结构中的地位与经济法理论“二调”难题成因[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0,(4).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时期;经济法学;大学课堂;教学实践改革

一、前言

改革经济法学教学在新时期的大学教学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阶段众多的大学课程中,经济法学已经不简单的是一门学生需要掌握的基础管理学科了,更是法律专业学生的重要课程,在高校中适当地把经济学课程作为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都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因为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所以这门课在高校中通常都是在大一开始的,而且由于当代经济法的课程资料种类五花八门,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定适合非专业类学生,适合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不适合专业类学生,这些教材只是简单介绍了经济法学的研究,根本不能满足经管类学生的专业需求。

二、大学课堂经济法学的教学原则

(一)专业针对性强。与其它大学课程相比经济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即使它是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内容,但是不同相关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对经济法学的掌握程度要比对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深,在学习过程中重点在“法”上,所以在现阶段我国高校已经开设的经济法学课堂中,教师必须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来调整经济法课程授课内容和过程,积极创新实践,切记缺乏重点。

(二)课堂中注重教学相长。随着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增加,质量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在新时期大学课堂中,学校和教师都更加注重对学生的自主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经济法学,但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里,教师不再是课堂的主角,老师的作用价值基本无处体现。然而,在经济法的过程中,如果忽略了教师的教学状况,只是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那么教学效果不会很乐观,所以教师必须整合经济法知识,以提高学生对真正意义上的知识的合理使用。

三、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用不合适的教材。随着我国教学改革的大力推进,经济法学科在高校中逐渐展开,同样市场上关于经济法学的教科书也是五花八门,基于此现状,为不同专业的学生选择一本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经济法学教科书尤其困难,但是为了避免繁琐的选择教科书和及时响应领导高层的要求,许多大学只是粗略的选择一些部级优秀教科书。然而,这些教科书的简单选择,特别是法学,本身就是一个更理论化的学科,对于不同的学生应该采取“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如果只是一味地照本宣书,这样的枯燥教学使得学生对经济法学的学习也就没什么兴趣可言了。

(二)教师知识体系不健全。在目前的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中,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学专业,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但是这些类别的教师都有共同的教育缺陷,那就是知识面都比较窄,对经济学的相关见解太过于片面,换句话来讲就是这些教师对经济学知识的掌握并没有很系统,很全面,对法学的相关知识掌握得比较浅,不够彻底,这也导致了大学的经济法学课程不能在平衡的知识框架下开展的局面,学生的知识体系框架具有不完善性。

(三)法学教师的实务能力普遍欠缺。具有实践能力和经验的法律教师,往往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样做不仅吸引学生,还可以大大提高经济学课堂教学效果,提升学生的真实体观感。虽然律师法允许兼职律师为法律教师,但教学和研究的压力很大,导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法律教师较少,通过这种方式,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很难培养真正掌握法律实践的法律人才。

四、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对策

(一)组成系统教学系统。如果经济法学要改变教学内容的现状,就必须建立更加系统全面的教学理论体系,使经济法中的所有知识都具有更加系统和完整的框架,并对一般理论和从属理论进行严格的划分,以补充实际内容。此外,涉及经济法内容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可以适当地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并对概念性的知识进行解释,在教学实践中结合大学生的学习特质,以经济法的教学目标为指导,严格规范完善教学内容,有效提升学生对经济法学知识的掌握度。

(二)选择合适的教科书。虽然现行的经济法书籍是无穷无尽多样化的,但教师还是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水平对市场上的经济法学教科书进行辨别,为学生选择最合适最实用的教科书,由于经济法学自身的特性,它有别于其它众多学科,不仅带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并展开探讨。简单来说就是在大学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选用适当的教科书,其内容要合理实用,语言上讲求精益求精,案例选择具有争议性和时代性。

(三)建立合理的教学课堂。在经济法学教学实践中,合理高校的的课堂模式才能真正利于学生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教师应该撇弃旧式的教学观念,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教师还要注重和学生的平等沟通,对课堂内容进行规划整合,选择最合适最高效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案例分析,使学生将获得的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

(四)完善教师的知识框架。经济法课程的开设离不开专业老师的指导,在大学经济法授课过程中老师必须不断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的知识框架结构,扩充知识内容,法律专业的教师可以通过不同的学习机会来深化对经济学的掌握程度,还可以通过系统的相关法律来开拓教师的知识视野,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导学生的过程中完善教师自身的知识框架,这样才能够更加深他们对于案例的理解程度。

(五)明确课程次重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经济法学课程内容,它是非法学专业的开设课程,所以不是对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介绍和解释,该课程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应该如何开展,讲解哪些知识内容,需要和每个大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相结合,避免发生课程重复和冲突的现象。除此之外,课程次重点的选择以及理论知识的讲解深度也是一个影响因素,对于所开设的课程应该具有实用性,在现阶段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中,更注重的是对不同案例的分析,不会对理论问题展开深度讨论。

五、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的意义

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改革的重点要求,也是教育发展主流,在教学实践中必须合理的将学科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切实结合起来,最大程度的完善学生的知识框架,当然在当前的大学教育中,特别是经济法学教学中,仍然有很多的不足面。开展教学实践改革活动,不仅能够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培育出一批集综合和创新于一身的实践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培育不只是学科教育,更是一种综合教育,在大学经济法学课堂中可以利用模拟法庭等方法,提高大学生的综合适应能力,使知识教育讲解和应用型人才培育实现有机结合。

六、结束语

新时期的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要从实际出发,综合分析该课程的特点,贯彻落实新时期的教学改革,但必须强调的是,任何的教育改革措施都离不开学校领导任课老师大力支持,否则只是纸上谈兵,希望在不断的教育改革创新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条最实用最有效的经济法教学道路。大多数的理论授课对于大学生而言都感到特别乏味,没有听课的欲望,让学生主动地投身到经济法的学习中是其教学改革的根本,当然,我们也希望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素养的提升有一些帮助,通过掌握经济法为学生今后的事业打基础,用相应的经济法知识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辉.略论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2]朱彦.民办院校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思考[J].知识经济,2012.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5篇

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

1.经济转型的概念

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但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的根本,企业自主发展才是长久生存的路线,政府仅是在经济的转型中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帮助,却未能实质参与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法律进行经济的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类法律的约束使得经济转型中有一定的指导方向,在经济基础的搭建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约完善上层精神建筑的构建。经济发展与精神发展同步转型,共同进步。这里面的法律主要是指经济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针对经济上的各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从而起到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

3.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南北跨度较大,无论从人口、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这就形成了南北经济的差异化。北方经济转型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发展替代产业持续技术进步;而南方重点在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的开放式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是通过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传统产业的改革,可持续发展经济。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品质,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

二、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主要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形成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市场客体的规范逐步形成一定的创设性作用,不仅承认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同时使市场符合生存规律进行自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调整的作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有效统一,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调整辅助整体的经济升级。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以及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的。经济法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正是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服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立法要求相适应,经济法是政、企分开,适应经济转型的改革,运用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市场经济。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调整经济转型中的经济管理问题,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蓝图。

2.经济法的维护作用

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转型中常有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是不具有秩序调节功能的,政府在调节市场秩序时是有较大优势的,但是不能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要从经济法律层面进行经济法治的制约与维护。在很多经济秩序的问题上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是税法对于税务要求的松懈;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产品质量法的监管不力。所以,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保障。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效应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和激励市场主体将其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因此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但源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短视性等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得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简单地说就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通过经济法的有效维护使得市场平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在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竞争,经济通过法律的维护手段使得经济转型的过程要避免恶意竞争、垄断等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理交易和良性发展得到经济的全面转型,过渡到新的经济时期。

3.经济法的约束作用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规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私有制,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都有获得市场信息的自由,形成自由的竞争,无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在经济规律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它能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促进各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辅助市场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短缺、运行僵滞的局面。同时,经济法使得各要素的市场通过有规律的法律制约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由此,使得经济在转型中适应全球化经济的步伐和开放式经济的新形势。经济法通过法律各类条文条例的制约使得经济逐步走向正规化发展。除此之外,另一双有形的手就是政府,经济法对政府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参与经济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管理使得较多的企业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在产品的创造力上也没有太多的建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步认识到政府参与经济的弊端,也将政府划分出三种身份,一个行政管理者,引导发展;一个是经济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辅助作用;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不同身份的职能明确。不仅要通过经济法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要通过经济法的平衡,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约束作用将推动市场经济转型的平衡发展。

结束语

经济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使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经济法的保障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不干预经济的发展,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通过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安安全,完善市场配套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裴长洪.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新亮点[J].经济学动态,2015(01)

[2]刘楠.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作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04)

[3]徐士英.中国竞争文化的培育与成熟——反垄断法实施的思考[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4(05)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6篇

自1980年高等院校正式开设经济法课程以来,大量的法律专业、财经院校纷纷开设经济法课程。针对过去单一的成绩管理考核形式,提出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成绩管理考核方案设计,总结新考核方案实施结果。

关键词:

经济法;考核方案;实施效果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如市场规则法就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规范集中,包含大量零散、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对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来说,经济法作为法律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一门重要的考试课。

一、改革前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形式

改革前经济法考核方式很单一,就是一次终结性考试。由于本课程是一门考试课,所以采取传统的闭卷考试的形式。卷面100分,由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构成。在长期的教学工作中,笔者发现这种单一的考核方式存在很多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平时到课率不高,学习态度有待加强。虽然经济法是一门考试课,但授课时间为大三下学期。众所周知,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基本处于递减状态。大一时最认真,基本不逃课。大二大三时变得疏懒,大四时最浮躁。面临就业的压力,长期处于自由散漫状态中的大三学生学习热情普遍较低。而且有的同学学习态度较差,突出表现为上课不听讲,开小差,玩手机,睡觉,上课聊天,看课外书等。

二、改革后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案设计

(一)形成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考核:1.课堂出勤课堂出勤对整个学期内学生的出席率、课堂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设定如下:每次请假前,需出示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不允许事后补假,每份假条只能允许一名同学请假,多名同学使用同一假条无效;无故缺课或没有执行正常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在课堂上睡觉、看杂志、报纸、玩手机、聊天、随便出入、迟到、早退等所有不当行为均被视为课堂违纪,按照旷课记录一次。本学期点名10-15次。课堂出勤占本课程总成绩的10%。2.作业测试在课堂讲授中组织学生做二次作业,以案例分析题为主要考核形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并能够运用法言法语进行阐述。二次作业分别安排在第六周和第十二周进行。每次作业安排两道案例分析题,时限30-40分钟。不交作业不得分,除请假外不允许补交作业,雷同者均不得分。作业测试更注重对态度的考察,如果学生答题错误,但作业能反映出学生的认真程度和独立思维,可以给及格分。作业测试占本课程总成绩的10%。3.期中测试总论、基本原则讲授完毕后,对学生进行一次期中测试,以客观题和主观题为考核形式,对学生进行一次时间为60分钟的闭卷阶段测试,考查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掌握程度和实际分析能力。阶段测试在第九周进行。阶段测试占本课程总成绩的20%。4.撰写论文按照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安排学生撰写论文1篇。通过查找资料,撰写论文,全面训练学生综合知识的运用能力,特别是理论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论文要求不低于2500字,在第十三周安排,要求学生课下完成,于最后一周上交。按照字数是否达标、字迹是否清晰、论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合理,给予适当的成绩。撰写论文占本课程总成绩的10%。

(二)终结性考核终结性考试是在形成性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测。终结性考试的命题依据《辽宁医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中命题规定和《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范围之内进行命题考核。因为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题量和分值安排与其中测试类似。终结性考核占本课程总成绩的50%。

三、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案实施效果

经济法的考核方案于2013年2月完成初步设想,首次实施于2013-2014年的第二学期,本次考核适用于辽宁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的2011级41班的29名同学。本次考试采取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终结性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2011级41班的29名同学除一名学生作弊不记成绩,卷面成绩最高分96分,最低分43.5分,平均成绩77.4分。总成绩成绩≥90分的有5名,占总人数的17.2%;80<成绩<90分的有5名,占总人数的17.2%;70<成绩<80分的有11名,占总人数的37.9%;60<成绩<70分的有5名,占总人数的17.2%;不及格的有2名。占总人数的6.9%。

(一)提高了到课率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案改革后,课堂出勤占本课程总成绩的10%,学生的出勤到课率提高,无故缺课和课堂违纪现象减少。本学期对2011级46班的29名同学点名15次,除按照正常程序请假的外,基本全到,课堂出勤最低一次应到29人,实到22人,缺席7人,也没有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二)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虽然经济法是一门考试课,期末考试是闭卷考试,过去学生觉得期末考试不算太难,只要考试前突击一把,“努努力,加加油”也能及格,所以压力不大,学习态度较差。过去笔者在上课过程中多次进行过课堂管理,但管理效果较差,持续时短,且占用了大量的上课时间,还影响正常的上课秩序。考核方案改革后,综合采用课堂出勤、作业测试、期中测试、撰写论文和终结性考核五种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突出表现在上课不听讲,开小差,玩手机,睡觉,上课聊天,看课外书等现象大为减少。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7篇

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国外体系构建对我国的启示,论述了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完善措施

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涉及到庞大的系统工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现阶段,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因此对于体系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协调、缺乏操作性是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协调,健全实施细则及体系结构,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相关概念

(一)循环经济综合国内外相关解释,循环经济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的发展方式,是主要依靠生态型资源来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增长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是指由现行的所有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纵向体系主要包括循环经济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横向体系主要是指综合性和行业性的经济法律,如《清洁生产法》、《食品再生利用法》等等。在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基本立法主要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支撑[1]。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其他法律体系一样,由基本法、综合法、专门法和相关法组成。循环经济基本法主要有两部,分别是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以“减量化”有限的原则全面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制度。综合法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等,专门法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防治法》等,相关法主要根据行业划分,包括《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2]。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在循环经济发展上已经确立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立法不全、法律位阶低、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国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及启示循环经济的思潮最早发源于国外,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发展,其法律体系构建已非常完善。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法的国家之一,循环经济立法是非常完备的,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条例、指南三部分组成,层次分明。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发展模式主要以基本法为主,统率综合法和各类专项立法。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成主要为单行法,以预防优先为原则进行立法,强调抑制废物的生成。历史实践证明,主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经验、做法,才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上也要主动向发达国家学习,首先要重视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注意细化各项立法,分层次立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确保循环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款过于僵硬,导致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执法困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实施细则,缺乏监管力度。以《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该部法律中绝大多数都是关于指导性或者标准性的规则,没有实施细则,整部法律中规定企业义务的条款仅仅只有11条,导致执法部门对企业缺乏监管力度,处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增加了该部法律的实施难度。第二,缺乏执法保障,造成执法困难。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仅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有个别条例明确了具体的执法措施、处罚细则,在执行其它法律条款时都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权,形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执法困难的局面。

(二)法律法规不协调当前我国的各个法律体系的构架都是按照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规章的顺序进行不断完善的,这样的构建顺序导致了基本法的不健全不完善,与下阶法存在很多重复交叉的地方,容易出现法律位阶冲突问题。一方面不同位阶的法律会存在冲突,由于法律法规文件往往由不同层级的权利机关制定,因此就会出现地方法律与中央法律存在矛盾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相同位阶的法律冲突,地方性法规的冲突会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法律案件的时候只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案件,有些时候可能会损坏某个地方政府或公民的权益。例如:在关于产品回收问题上《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着具体的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关于产品的回收名目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规定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制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导致循环经济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依据相互矛盾的问题,无法对循环经济实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能源节约等方面息息相关,也和市场经济、政府决策等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其它部门法律法规的配合与支持,使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能够成为完整的有机整体。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往往都是法出多门,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更是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在金融法、财税法、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未对循环经济作出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循环型经济社会[3]。

五、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措施

(一)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大执法部门的权利。由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力,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因此,要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分别赋予执法部门相应的权利,让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能够依法执行强制权,以达到执法的目的,促进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落实。其次,还要注意不断细化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没有实施细则的法律只是空壳子,没有实际指导意义,要实现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就要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之内,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方向、责任主体、具体措施、处罚力度等,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注重法律法规的协调性首先,在立法的顺序上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要重视基本法、综合法、专门法和相关法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补充,可以先从目前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的领域着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再进行专门法的编制,然后对基本法进行修改与制定,最后综合已完成的法律法规,对综合法进行调整,弥补现有的不足。其次,要注意现行的不同位阶法律法规的协调。要在尊重《宪法》的基础上,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不断的修改与完善,其他相关法律、专门法律、综合法律等也要与《宪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核心理念保持一致,将存在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最后,还要注意同阶法律的协调。发现不同部门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双方要在尊重立法宗旨和核心理念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商,避免矛盾和冲突的出现。

(三)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支持体系经济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单独存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循环社会的构建,因此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不可能孤立的完成,也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法律体系。要在经济法、合同法、金融法、企业法、能源法、环境法、审计法等方面进行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和约束,弥补完善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以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循环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实现循环社会的构建。

六、结语

总之,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缓慢、复杂的工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配套性、有效性等三方面着手,要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来对公民、企业、政府、社会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循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玉基.论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J].法学杂志,2011(4):37—41

[2]杨汝琦.建立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1(1):89—92

经济法杂志范文第8篇

立法,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构建,这对经济法立法也是一样,在市场经济领域,制度构建一般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等多方面的制度。以金融市场为例,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人员准入等;市场运营包括风险制度、合规制度;市场退出是指市场主体的消灭等[7]。同时,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者也会适时制定相应的质量或产业标准来完善相关制度。新古典经济学家奥尔森、斯蒂格勒等从利益集团角度认为许多制度的产生是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比如管制政策[8]。例如,2009年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就和利益集团有一定关联性②。清华大学教授马贵龙公开表示,《条件》是强势利益集团利用标准的手段设置技术壁垒和准入壁垒。也就是说,本来没有管制的产业或行业,利益集团为了获得利益,游说立法者或政策(制度)制定者制定进入、价格、质量标准等门槛,对该产业进行管制,在某种程度上阻碍新的进入者;反过来,其他利益集团可能为了打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地位,也会游说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或者政策(制度)。

2寻租理论

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妨碍了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创造了少数有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和A•克鲁格(Anne.Krueger)的论述,这种超额收入被称为“租金”,谋求这种权力以获得资金的活动,被称作“寻租活动”,俗称“寻租”。经济法是调整和分配社会利益的主要方法,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并确保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因此,随着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发展,利益集团为实现和维护其利益,对经济法立法施加影响成为其维护利益的重要选择。在本质上而言,利益集团的立法影响行为是一种寻租行为。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认为寻租行为是一种租金创造的活动[9]。还是以管制为例,如果原先某个利益集团通过种种疏通、游说等手段,建立起阻止其他进入者自由进入的壁垒。无疑,通过寻租行为,将会给某个产业的相关利益集团带来无比巨大的潜在利益。此外,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可以利用多种手段,说服政府实施有利于自己的管制政策,把社会其他成员的福利转移到自己的利益集团中来。

3利益集团对经济法立法的影响及评价

3.1利益集团影响经济法立法的方式

利益集团影响经济法立法方式,是指通过种种途径(包括合法和非法)影响经济法立法机关的抉择,使立法倾向于实现或维护利益集团的利益发展。具体而言,影响经济法立法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种:(1)通过意见征询渠道表达经济法立法意见按照我国《立法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参与立法机关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来表达立法意见。《立法法》为利益集团参与经济法立法提供了一个渠道,这也是利益集团立法表达的法律基础①。2003年为修改《邮政法》,国务院法制办分别举行了六次针对不同对象的座谈会。中国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及部分非邮政国际快递企业利用参与座谈会的机会,直接向国家决策机关表达其利益诉求[10]。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以全国总工会为代表的工会系统、企业利益集团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媒体呈现出针锋相对的“两派”。全国总工会代表劳方利益集团和以外企为代表的企业利益集团,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凭借各自的资源进行激烈的博弈[4]191-198。(2)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表达经济法立法意见根据我国《宪法》、《人大代表法》、《政治协会会议章程》等规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享有对立法提出审查、建议、批评的权利。一些利益集团的人员由于自身就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其就会在经济法立法时提议有利于利益集团的立法建议,以此来施加对经济法立法的影响。(3)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舆论宣传除了上述两个方法外,在现实中利益集团还通过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经济法立法时,利益集团会通过有影响力的知名人物为其代言,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对其有利的言论;此种舆论方式,一方面可以争取一些不明真相的普通群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又给立法机关施加了一定舆论压力。此外,利益集团还可以利用个人强大的社会关系网,组织学术研讨会讨论法律修订影响经济法立法活动,进而征得立法机关的支持。

3.2利益集团影响经济法立法评价

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经济法立法,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整体发展也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3.2.1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弥补立法的不足,实现经济法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必须承认的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并不能做到万无一失,也存在缺陷与不足,比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的资料。利益集团在阐述关于经济法立法建议时,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必然包含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合理之处,从而为经济法立法提供广阔的思路。(2)有利于促进民众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增强。随着各类利益集团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共同利益的认识也日益加深[11]。利益集团在关注经济法立法的同时,普通大众也越来越多的通过一定参与机制和利益表达渠道,不同程度地影响地方经济法立法。比如,人们参加立法听证会、对某一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3)有利于制约政府公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利益集团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过程中,虽然一方面目的是影响政府决策以达到维护集团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能够较好地制约政府公权力的行使,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覆盖面更广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2.2不利弊端

利益集团在经济立法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着消极的一面,即带来了一定的弊端。(1)影响立法机关的立法倾向,损害公共利益。现代社会中,法律价值主要包括秩序、公平和自由三方面,正如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合著的《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阐述的那样,只有公平的法律才会带来公平的判决[12]。经济法作为调整利益分配的机制,若在立法环节中经济法就被利益集团影响甚至操作,那么社会公共利益也就从根本上无法得到实现。(2)导致立法效率的低下。一部经济法法律在某种程度就是利益的分配与平衡,于是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款,各个利益集团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价值取向。在各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僵持不下,直接导致立法者在短时间内难以作出立法决策,导致立法的“难产”。例如我国从1980年正式起草《电信法》,至今33年过去尚未正式出台该法,该法迟迟未出台主要是法律背后的权利与利益分配,并进而影响到该法的立法效率。

4利益集团对经济法立法不利影响之规范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利益集团影响经济法立法的行为动机就是发展集团利益,当然,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动机还稍有区别:企业型利益集团主要是为了企业盈利着想;协会型利益集团是从协会成员或会员利益出发,通过对经济法立法影响来发挥利益表达和利益代言的作用;机构性利益集团主要指政府部门,基于政府部门利益的保护,不同行业管理往往出现监管冲突(包括积极监管冲突和消极监管冲突)。正如上文分析的,利益集团对经济法立法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利益集团本身并不代表危害性,而是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以垄断企业为例,真正具有危害的并不是那种因拥有较高的效率或因掌控着某些特定的有限资源而形成的垄断,而是某些垄断者在其获得优势地位的原因消逝后依旧能够维持垄断地位的那种垄断能力[13]。那些垄断利益集团通过经济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持垄断能力,这就需要立法者加以慎重考量,以防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立法机关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并使之成为立法思考的基础,正如边沁在《立法理论》一书中所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使命之所在[14]。经济法的立法使命就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克服利益集团对经济法立法不利影响,可以有以下方式:

第一,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广泛听取不同群体对立法的意见以更好地进行立法所进行的听证,有效的立法听证参与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不同主体表达立法看法,可以防止立法产生偏颇。立法听证制度完善主要从听证主体、听证程序以及听证效果角度去完善。在听证主体上,比如,利益集团对某项立法表达看法,其他与该立法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主体也分别表达立法建议,有利于立法机关作出合适的选择,要求立法听证主体的多层次性,从不同主体角度考虑立法建议。在听证程序上,应设定相对完整的听证程序安排,使听证主体有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在听证效果上,可以将当场听证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按照大多数意见得出听证结论,并且保证听证结论对立法的约束力。

第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的有限回避。回避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已经广泛适用,比如《公司法》中关联股东回避、《民事诉讼法》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等。回避制度是一项程序性制度,能够有效减轻或避免结果的偏颇或不公,从而实现结果的公平。利益集团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其对立法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在关系重大的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有限回避制度,即禁止利益集团或其代表人与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片面接触,以防止其立法思想对立法者的影响。比如,在未来《电信法》制定过程中,在涉及电信运营商利益时候,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三家电信企业就应回避,由立法者、执法者、消费者等其他群体做出公允的决断。当然,这种回避应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对正常立法参与权的干扰。

第三,经济学分析方法的适用。经济法立法与其他法律立法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具有更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并直接影响未来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对于一项具体制度设计存在两种以上的立法建议时,便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利弊。比如成本收益方法分析,将经济法立法成本、执法成本与预期社会利益的实现进行综合比较。通过对不同制度的经济性论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考量基准,采取最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制度设计。

第四,加强利益集团治理。一方面,通过制定一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利益集团的行为,提高利益集团行为透明度,使其行为在民众的监督之下[15]。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是政府机构成为利益集团的一个体现,其通过制定地方经济法规来划分地方市场,进而进行市场分割[16]。因此需要对机构性利益集团进行严加控制,以防止利益集团范围的不断扩大。此外,利益集团的治理机关———政府,应根据利益集团的性质和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进行治理,最终实现利益的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17]。

第五,其他关于加强经济法立法的建议。首先,加强人大代表对经济法立法监督、立法事前监督,排除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干扰;其次,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应构建和保障经济法立法的公开机制和参与机制,公开机制要求立法机关要完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参与机制则要求普通大众积极主动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表达对立法的看法;最后,实行责任制度,对经济法立法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集团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和惩罚制度,遏制其对立法的弊端。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