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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问题治理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31 07:42:51

工程建设问题治理计划

一、做好工程治理和扩大内需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开展项目建设滚动排查和整改

按照中央的要求,把扩大内需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工程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搞好工作衔接。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加强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分类指导意见》(治工办发〔〕17号),逐一组织整改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滚动排查和整改情况于6月25日、12月26日前报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检查组,对工程治理和扩大内需工作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抽查、暗访检查。

二、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着力治理围标串标等问题。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审批(核准)制,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对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完善建筑市场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招投标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铁路局)

(二)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着力治理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8号)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保证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纪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厅)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着力治理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落实建设单位责任,禁止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禁止无证开工。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支付工程款。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超出资质等级认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国资委、工商局)

(四)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着力治理质量低劣等问题。强化建设单位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强化工程监理机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抽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国资委、监察厅、公安厅)

(五)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着力治理相关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深入治理违反规定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规范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行为,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招投标管理局、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监察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国资委)

三、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治理

(一)开展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重点领域的集中检查。根据中央精神,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和系统是今年工程治理的重点领域。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重点领域开展检查。请各地各部门做好自查工作,重点深入查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保证项目优质、资金安全、人员廉洁。

(二)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的分类指导。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严肃惩治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以及权钱交易等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质量的监管。强化对交通运输、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和审计,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部门要深入查找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和监督措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路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严肃查办重点案件

(一)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领域查办案件暂行办法》(治工办发〔〕20号),抓好案件查办工作。要加强联系协作,落实办案责任制、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和查办案件情况月报告制,通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发现案件线索,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

(二)突出查办案件重点。严肃查办在土地审批、规划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监管不力、渎职侵权等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经济利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从严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各地各部门要选择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原因,堵塞漏洞。适时召开全区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责任单位:纪委、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制度。中央年内将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修订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法制办、铁路局、水利厅、监察厅)

(二)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制度。研究出台我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国有投资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法规制度。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动审批机制。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监察厅、法制办)

(三)强化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委、铁路局)

六、推进有形市场建设,实施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功能,把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项目纳入统一交易平台,实行电子评标和电子监察,建立全区统一评审专家库。稳步推进市、县公共资源招投标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建立、市两级联网机制。

(责任单位:招标投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二)推动有关专业工程进入有形市场。发挥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要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国资委、电监办)

(三)规范建筑市场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完善招标机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加强对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推进土地储备机构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工商局)

(四)加强项目信息公开,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按照“谁主管、谁”的原则,做好信息采集、和维护等工作。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时公开信用信息。要贯彻执行中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推动实现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综合运用信用信息结果。对诚实守信单位,在参与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厅、法制办、交通运输厅、铁路局、水利厅、商务厅)

工程治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务实的作风,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安排,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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