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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实施计划范文

时间:2022-05-13 05:43:31

打击传销实施计划

一、充分认识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打击传销工作是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领导有力、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部署,重拳出击,干净、彻底地打击传销活动,努力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构建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理责任机制

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机制。

1.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负总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根据需要建立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健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企业和学校工作网络;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职打击传销工作人员,负责对出租屋外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并配合查处;宣传教育并引导居民不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

3.工商部门:对查处利用传销进行经营以及直销企业违规从事传销等传销行为负总责。依法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依法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依法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依法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公安部门:对查处经济诈骗性质的传销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传销行为负总责。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法查处传销活动中的恐吓、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无身份证、暂住证聚集搞传销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5.供电部门: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协助执法部门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电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电。

6.供水部门:负责协助对传销活动场所采取停水措施,待业主或者产权单位书面保证不再将房屋作为传销经营场所,方可恢复供水。

7.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并遣散传销组织和人员工作。

8.城管部门:负责拆除作为传销活动场所的违法建筑。

9.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加强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防止传销组织向校园渗透。

10.信息产业、通讯部门:负责按照法定规定和程序,协助执法部门查询涉嫌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讯记录,对执法部门通报的涉嫌传销人员通讯工具实施停机措施,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网上传销的,及时向执法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11.交通部门,火车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禁止传销宣传工作,协助做好传销人员遣返工作。

(二)建立信息网络机制

建立社区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由各街道、社区、乡镇、村负责人,联防队员、社区居民组成的打击传销信息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对社区、村实施全方位监控,及时掌握传销活动“苗头性”信息。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各县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建立工商监控网络、公安监控网络、城市居委会(社区)、乡镇、村监控网络,充分发挥派出所、工商所、社区基层网络的作用,发现传销苗头和动向,露头就打,迅速查处。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在打击传销行动中,必须亲赴现场,一线指挥,确保做到有报必查,“打早打小”。建立打击传销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配合和联合执法,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对将房屋出租给传销组织的,工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对出租房屋实施查封;作为传销经营场所的房屋属违章建筑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拆除。

三、切实强化打击传销组织保障

(一)建立打击传销领导体制

成立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综治办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成员由工商、公安、综治办、城管、房管、财政、教育、交通、卫生、民政、信息产业、人民银行、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分管领导组成。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具体工作。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打击传销工作的日常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打击传销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经费根据行动规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打击传销工作责任制,各县区、各单位要层层签订打击传销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及“平安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加强督查考核,对打击传销工作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平安创建”考评资格或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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