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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指挥部审计监督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13 02:15:52

开发建设指挥部审计监督计划

第一条根据《审计法》、《省审计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指挥部的实际,为保证区开发建设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计监督部是指挥部的职能部门,对总指挥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最终审计创造条件。

第三条审计监督部的工作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监督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专业知识人员按照审计监督部安排开展工作,并承担和履行与其从事业务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审计监督部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城北城投公司、城北拆迁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预算的编制情况;

2、融入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其安全;

3、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4、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效益,手续是否齐全;

6、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处理,不长期挂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部对城北城投公司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严密和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监督部对拆迁公司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实施拆迁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拆迁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4、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拆迁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6、拆迁安置或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规;

7、特殊的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督部对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施工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法,签证单(应有工程部、监理、审计、施工方人员签字)的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按进度付款;

6、工程结束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委托审计;

7、工程款结算是否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8、资产形成后是否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督部的权限

一、审计监督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监督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或有关情况: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

3、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监督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时上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督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监督部自定的审计项目或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监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事实和情况,由区审计局授权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违反会计管理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或者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审计监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责任人员上级机关对其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的处分。

四、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擅自多列工程概算投资、多结工程款、建设概算外项目,虚列投资完成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令改正,追回损失,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责任人员上级机关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处分。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得损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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