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3 09:45:5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城区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减轻农民负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成立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村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审计局组成。
第三条区合管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合作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区合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简称“区合管办”)。
第四条城北、娄门街道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各村合作医疗的执行情况,负责核定大病医疗统筹和医疗救助两部分参保者的核报手续。
第三章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是指户口在本区各村的农村居民和经区合管委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基金的用途
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村负责家庭医疗保健账户的管理。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途分为三部分:大病医疗统筹、医疗救助和家庭医疗保健账户。
第八条大病医疗统筹以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医疗救助按照《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家庭医疗保健账户,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由村集体(单位、业主)和参保者个人所缴纳费用组成,村集体不少于70元(单位、业主依此标准执行),个人不少于60元。
第十一条家庭医疗保险帐户各村按照《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主要用于一定限额内的本市指定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小额医药费用分段按比例结报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五章医疗统筹
第十二条大病医疗统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按参保人数每人20元核准拨款,建立区级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结算报销方法
(一)结报范围
1、参保者在本市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2、结报内容为市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床位费、治疗费、药费、检查费;
3、每年仅限结报一次最高住院费用,10001元起点,30000元封顶。
(二)结报比例
1、扣除20%自费部分后,按40%比例报销;
2、低保户、五保户扣除20%自费部分后,按60%比例报销。
(三)结报程序
1、参保者发生医药费用后,填写《区申请大病统筹审批表》;
2、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专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区卫生局)审批结报。
3、关材料包括: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证明。
(四)结报时间
每年12月结报一次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村民的病历卡和医疗卡只允许本人使用,将病历卡或医疗卡借给他人使用者,一经发现,费用自负并取消其一年的医疗费报销资格。
第十五条村民病历卡或医疗卡遗失,需村委会证明,再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病历卡或医疗卡工本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限制内容依照《市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