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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计划范文

时间:2022-03-12 04:15:24

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计划

一、机构建设

区残联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负责全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街道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管理和运作。社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站,主要配合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开展工作,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二、服务内容

各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根据本街道的具体情况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采取日间、全日制、居家、庇护性就业等托养服务方式,对符合条件、有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精神慰藉、娱乐和简单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日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各街道在精神病工疗站基础上,建立日间托养服务机构,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提供托养服务。日间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运行模式和工疗站基本一致。服务对象为需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并符合关条件的残疾人。

全日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区层面,在“爱晚亭”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运行。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敬老院内单设残疾人托养服务区,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亲属(老年人)无法或无亲属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全日制托养服务。

居家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以街道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托养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家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托养服务。

庇护性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是指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为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排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使他们获得劳动报酬,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养老问题。

三、托养服务对象和条件

㈠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1—2级智力残疾人、1—2级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1—2级肢体残疾人;

3.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或适应行为严重障碍),需要他人(含亲友)或托养机构长期、完全照料;

4.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㈡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对象的条件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补贴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费补贴分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低保与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托养服务护理补贴两类。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凡户籍在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服务机构护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日间、居家、全日制机构,每服务一人每月分别给予补贴50元、80元和100元。

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凡户籍在区的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托养服务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居家托养每月给予补贴370元,全日制托养每月给予补贴700元。如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托养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护理费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额结算;高于护理费补贴总额,差额部分由托养残疾人承担。

另外,区残联对各街道托养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和设备支持。

五、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主要方式

各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按劳动部门钟点工规定工资标准,与服务对象、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协议,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六、申请、审批程序

㈠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由残疾人本人或亲属携带关证明(户口簿、残疾证、低保与低保边缘证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残协提出申请;

2.经社区残协初审,填写《区残疾人全日制、居家托养服务申请表》,报街道残联;

3.街道残联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残协的调查意见上门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残联;

4.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

5.街道残联根据区残联审批意见,由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与服务对象、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人员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提供服务;

6.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协助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反馈。

㈡残疾人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的申请、审批程序分别按日间、庇护性就业托养服务机构规定的程序执行。

七、结算手续

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凭服务协议和支付凭证,并填写托养服务汇总表,报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后,划拨补贴经费到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由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与街道残疾人托养服务分中心结算。

护理费补贴结算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二次集中结算。

八、资金来源

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护理费补贴由市、区残联分别承担80%和20%。由市、区财政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一列支。

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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