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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削减污染排放工作管治计划范文

时间:2022-02-17 04:03:58

全区削减污染排放工作管治计划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保优先方针,坚持“控制增量、调整存量,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加强专项整治,加速科技创新,努力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同步发展,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目标任务

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由23895吨减少到18518吨,下降22.5%;二氧化硫(SO2)年排放量由31718吨减少到26482吨,下降16.5%;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1762吨。

三、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增长。组织开展清理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信贷、安全和城镇规划等规定。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其新增COD和SO2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严把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审批关。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全面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标准,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行为。

2.加快淘汰落后生产企业。对列入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全区淘汰企业和项目目录。开展全区印染、电镀、冶金等行业专项整治。深化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加快淘汰、关停化工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关停。

四、加快工程建设

1.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集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日处理污水能力达28万吨。

2.加快提标减排工程建设。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展脱氮除磷深度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各相关企业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标准。

3.加快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按省市要求,加快环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搞好造林绿化,压缩湖围网养殖。修订完善全区湖体、湖和入湖河道等清淤工程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

4.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创建省级生态农业区。深入开展生态农业建设,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防止水土流失。积极实施测土配方工程,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快无公害和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两品”基地建设达到全国生态区标准。制订全区养殖业污染控制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禁止和控制区域,规范污染治理措施,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加快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中心城区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加快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步伐,所有热电联供的电厂必须完成脱硫设施改造。

6.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在化工、印染、冶金、食品、机械等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和产品,争取到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工程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80%。加快印染污泥、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7.加快清洁生产工程建设。在化工、冶金、印染、酿造、造纸、电镀等行业全面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排污、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总量较高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步伐,确保进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五、创新工作机制

1.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污染减排先进实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扶持发展污染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加快引进和培养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环保水平。

2.加快发展环境服务产业。积极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

3.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予以脱硫电价补贴。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调高生活污水处理费,并确保一定比例的污水处理费用于管网建设和污泥处置,做到专款专用。开征城镇施工场地扬尘排污费。试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4.完善促进污染减排的财政政策。落实“环境保护”支出科目,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全区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增长1.5倍以上。全社会环保投入占GDP的3%以上,主要用于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和环保监管体系建设。

5.加强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减排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建立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六、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环保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区监察、镇(开发区、街道)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建立环境应急机构,建设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快建设污染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快建立污染源、河流水质自动化监控体系,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定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量的信息。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排污总量作为环境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不能按计划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环境违法行为多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未完成淘汰关停污染项目的地区,一律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整改未结束期间,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各级污染防治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3.严格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为由不验收的,依法进行处罚。启动对高新区、经发区以及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对未按要求建设环保基础设施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进区项目审批。对排污单位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强制实施社会化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4.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排污信息季报制度,实行运行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运1年内实际处理能力低于设计能力60%的,暂缓该区域的项目环评和审批。

5.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对治理的总体要求,在流域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所有单位必须持证排污。凡超标排污的,实施经济处罚,并停产整顿或责令关闭。凡超总量排污的,责令暂停排污或限制排污;情节严重的,实施关闭或停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员的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减排办公室,负责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把污染减排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成立相应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覆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污染减排的政策措施,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资源管理和污染物减排工作。

2.深入开展宣传发动。要将污染减排的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认真制订污染减排宣传工作方案,在报社、电视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宣传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途径,开展经常性的污染减排环保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区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把年度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地、各部门,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将减排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到行业单位,明确到项目人员,使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员,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4.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的日常性检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依法严处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没有完成污染减排的企业,将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严肃处理;对未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行政不作为或执法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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