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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法制工作纲要范文

时间:2022-08-03 11:39:53

城镇建设法制工作纲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立项办法》和《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编制本规划纲要。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纲要实施时间2011年至2015年。适用于市建委立法调研、立法项目申报、立法起草及论证等立法活动。

二、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法治"建设为总目标,准确地把握市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发展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城乡建设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立足于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的转变,立足于推动建委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以城乡建设发展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权益为我们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充分用好、用足地方立法资源,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十二五"战略目标

(一)总体目标

市城乡建设法律制度框架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完成4个地方性法规、9个政府规章立法调研课题,制订若干个一般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名义印发三种形式)。

力争施行3-5个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新制订和修订)。

(二)质量目标

提交的立法项目建议报告,达到"立法必要性、内容合法性、立法可行性、设定行政许可论证和立法效果预期"等指标要求。

草案文本结构严谨、缜密,"章、节、条、款、项"顺序正确,语言通顺,简洁明确,无歧义,逻辑性强。内容富有地方特色、具有立法创新条款。

四、基本思路

推进"十二五"立法工作必须树立两个新的立法理念,注重四个"着眼于",把握三个关系。

1、树立"适度超前"的立法理念。立法工作应当立足当前,放眼长远,适度超前。正确理解"不抵触"原则,突破原有的一些机制和规则,一方面必须及时把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改革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必须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树立"地方特色"的立法理念。立法工作应当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为视角,分析新形势下规范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立法需求,瞄准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制度设计,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2、注重四个"着眼于"。无论是提出立法题目,还是在立法调研、文本起草过程中,都应当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需要,着眼于新型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社会综合服务管理能力提升需要,着眼于城乡建设领域涉及民生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新热点、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扩展立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

3、把握三个关系。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加速发展与立法中的法制统一性合法性"的关系,正确把握"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与市建委职能拓展"的关系。

正确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政府职能定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为视角,探求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发展的规律,立足于转变市建委政府职能,在观念上要从官本位转为民本位,政府本位转为社会本位,管好政府该管的事,不要越位不要缺位。立法重点放在建筑、勘察设计和房地产市场公平、公开竞争秩序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创新上,放在工程勘察设计、村镇建设、河道综合保护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解决停车难等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创新上。

正确把握"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加速发展与立法中的法制统一性合法性"的关系,就是在立法工作中要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的价值主体,积极探索城乡建设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上位法没有规制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资源,积极实践立法自主创新,敢于改变习惯思维,敢于创新,敢于尝试,坚持科学发展立法,顺应时代变迁和形势变化的要求,更多地为推进市城乡建设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自然环境和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正确把握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与市建委职能拓展的关系,就是要求我们各业务处要审时度势,善于总结、善于归纳、善于提炼日常工作中普遍得到认可的经验与做法,并根据城乡区域统筹建设发展实际需要,及时通过立法的方式调整、拓展市建委职能,促进建委职能与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和谐。同时,在具体制度的安排设计上,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五、"十二五"工作任务

党中央早在"十五大"就提出"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可依,因此,主张各个业务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有作为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主体)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1-2件,在2000年以前已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应当按需要予以修订或废止。

开展以下立法项目课题调研,成熟一批,储备一批,立法数量服从质量,根据立法草案文本的成熟度,分年度、有计划地向市政府和市人大申报立法项目建议书。

分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暂定)时间职能处室、部门

地方性法规1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2011-12科教处

2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建设内容)(管理内容由城管办制订)2011工程处

河道建设中心

3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1设计处

4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2011-12市场处

建管站

5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3-14办公室

档案馆

地方政府规章1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11-12工程处

质量监督总站

2市停车场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建设内容)(管理内容由公安部门制订)2011设计处

3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2011市场处

招标办、造价办

4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修订2012-13工程处

质量监督总站

5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修订2012-13工程处、市场处、质量监督总站

6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规定)2011-12村镇处

7市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13-14科教处

8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4-15村镇处、工程处、设计处、市场处

9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修订2014-15工程处

材料采购中心

一般规范性文件

1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2011设计处

2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房开处

3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2011市场处

交易中心

4市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11房开处

拆迁安置中心

5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1市场处

造价投资办

6市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1市场处

招标办

7市建筑运行耗能管理办法科教处

8市拆迁安置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房开处

拆迁安置中心

9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科教处

10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设计处

11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市场处

造价投资办

12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房开处

1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房开处

六、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完成下列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1、《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4、《市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5、《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完成下列一般规范性文件草案:

1、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2、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

3、市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4、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七、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进一步重视立法工作,立法调研工作由分管法制的副主任总牵头。每个立法项目分别建立立法调研小组,成员由委相关业务处及相关直属单位和委法规处组成,落实调研人员,分管相关业务的副主任为组长。可邀请市人大、法制办相关人员参与立法调研课题,让市人大、市法制办提前对我们的立法项目进行指导。

2、强化素质。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关键是人才。立法人员知识面不在于精深,而在于博广,既要具备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各行业行政管理知识。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立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立法技能和文字表达能力。

3、保障经费。每年按本规划纲要提出立法调研课题,列入本机关课题调研计划,安排调研经费。

4、提高质量。立法项目建议最终能否被市政府、市人大采纳,关键在于立法草案的质量是否高。我们要重视立法课题的质量,在制度设计研究方面一定要从深化改革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和创新管理机制着手深入研究,形成草案后要广泛征求意见,使立法项目切实反映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需求,反映公民的立法需求,为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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