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工作规划范文

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工作规划范文

时间:2022-04-13 10:10:08

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卫生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基础,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和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良好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建立适应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县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区域性医疗资源全行业管理,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规划和有效配置,通过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增强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实现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设置原则

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控制城镇医疗资源数量,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保证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的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发挥医疗和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

(三)公有制为主导的原则。坚持以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非公立医疗机构为辅,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市场竞争,适度新增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统一布局、把握标准、加强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进行设置。

(四)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布局合理,易为群众服务。

(五)分级原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和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七)社区卫生服务为重点的原则。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区域概况和居民健康水平

(一)区域概况

县位于长江中下游北岸,省中东部,介于、、、、五市之间;全县共辖8个镇,96个村和21个社区,总面积1047平方公里,人口45万,其中农业人口35.7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36人。

(二)居民健康水平

年全县出生率9.5‰,死亡率4.69‰,自然增长率4.86‰。

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23.74/10万,婴儿死亡率13.77‰,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覆盖率95.8%,法定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283.29/10万,其中,居前三位的主要传染病发病率为肺结核、乙肝、手足口病。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80.12%,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50.02%。

四、卫生资源及服务现状分析

(一)医疗机构。至年,全县共有卫生机构152家,其中县级医疗机构2家,县疾病控制中心1家,县妇幼保健所1家,卫生监督分局1家,血防站1家,进修学校1家,农合管理中心1家,卫生院10家,厂矿医务室5家,个,村卫生室96个。1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

(二)卫技人员和床位。至年,全县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1201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395人,注册护士332人。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650张(实际床开70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5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0.897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75人。

(三)卫生服务状况。年,全县医疗机构诊疗病人累计27.9万人次。全县已参合农民341666人,参合率95.65%;全县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10.8万份,建档率24.5%。

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布局要求

(一)具体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根据县人口和区域情况,现有县级医疗机构基本合理,保留设置并发展现有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2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妇幼保健所各1家。按照一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为原则,全县应设置8个镇卫生院,其他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撤并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改制为分院(门诊部);按照一个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的原则,全县应设置96个村卫生室。同时,加快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模式转型的步伐。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根据规模、配置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根据准入标准和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设置。

2、医疗床位:到2015年,服务人口45.5万人,按千人床位数2.5张配置,床位总量应设1137张。现有编制床位总量650张,尚缺487张;到2012年,总床位达到75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300张,县中医院12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80张,民营医院累计150张;到2015年,总床位达到114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500张,县中医院220张,民营医院累计200张,乡镇卫生院累计22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的调整。

(二)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1、县级医疗机构(2家)

设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设县中医院。县中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充分发挥传统医学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政府原则上不再新举办县级医疗机构。

功能职责:县级医疗机构是全县医疗、培训、科研、急救的中心,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承担全县疑难病的诊治、急重症的抢救及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

2、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04家)。全县共设8家镇卫生院,确定、、卫生院为中心卫生院,、、、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陶厂为防保型卫生院。全县共设96个村卫生室。撤村改社区后,村卫生室可注销或转型,人员可分流至相邻的村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转型。

功能职责: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负责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村卫生室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最基层单位,主要承担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等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家)。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继续保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关社区卫生服务站、漕川社区卫生服务站、乐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张公社区卫生服务站),撤销华阳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4、厂矿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4家)

淮北矿务局恒泰公司医务室、县瓷业有限公司医务室、县东关水泥厂医务室、铁道水泥厂医务室继续保留设置。其他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

5、民营医院

济民普外医院、陶厂之祥眼科医院、陶厂医院、康达医院、平安医院、巨兴医院继续保留设置。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要依法执业,规范经营,加强内涵,形成特色??局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和引导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乡镇开办民营医疗机构。

6、个体诊所(36家)

个体诊所按照“总量控制、优化发展”的原则,县城所在地按1.5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乡镇按1万人口设置1家诊所,全县总量控制在36家以内。分别为:县城所在地6家(其中中医诊所2家),镇7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6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5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4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陶厂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3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镇2家(其中中医诊所1家)。

医疗机构之间应相隔1000米以上距离,步行10-15分钟。

功能职责: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主要是作为公办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以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义务承担政府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指令性任务。

7、县120医疗急救中心

我县暂不具备条件设置120急救中心,县120医疗急救依托县人民医院开展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调度。

8、感染性疾病病区(传染病区)。本县不设传染病专科医院,在县人民医院设置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区),设置30—40张床位,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到2015年,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均要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预检接诊点),并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房,用于预检接诊。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9、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继续发挥其现有功能。

六、设置申请和执业要求

(一)设置申请和执业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申请设置审批、进行执业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借和转让。

(二)卫技人员执业。任何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注册,并严格按照执业规则执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各种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将依法惩处。

七、监督管理和处罚 

(一)监督与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注销,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处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将视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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