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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学前特殊教育制度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9-15 04:57:59

优化学前特殊教育制度的建议

学前特殊教育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积极力量。在1989年我国政府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中提出积极开展学前教育,但是时至今日,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状况仍不乐观,没有针对学前特殊教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即使在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但是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规定态度不明确,条款中鼓励、口号性语言多,不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层级较低,无系统核心的学前特殊教育法,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没有保障。因此亟需明确政府职责,并制定针对性强、具体可操作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一、完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议

1•明确政府职责,发挥政府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关心和支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三大任务和实施发展特殊教育重大项目为中心,提出了发展特殊教育的九项具体要求,其中的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但是却把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分裂开来。各级政府应该把学前特殊教育事业考虑其中,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单项发展规划,从政府角度提高对学前特殊教育的重视,这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趋势之需要。

2•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专项独立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仅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当中,存在诸多不足,因而为了整个社会能重视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成立学前特殊教育立法研究机构,承担其研究任务,针对学龄前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制定适合各种学前残障儿童均能享受教育权利的专项独立法规。从指导思想、立法规范、立法体制、立法内容、法律实施、监督保证等方面综合考虑。学前特殊教育法规应对政府职责、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奖惩制度、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种类、就读方式等)、运营(主管部门、经费投入等)、社会各种力量的要求等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强制性、具体可行性,使学前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具有保障。

二、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基础,一定的教育经费的投入会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我国教育经费投入的现状

生产力的发展促进教育在国家发展中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教育经费总额在持续增长,然而我国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则相当低,在2000年仅有2.47%[1],2005年为2.82%,2007年为3.32%,2010年为3•66%,2012年为4%,远低于世界7%的平均水平,甚至落后于经济欠发达国家4.1%的平均水平,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只占整个教育经费投入的1.2%-1.3%,约为世界水平的1/3。而从教育支出结构来看,1996-2003年的8年间,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获得经费占总的比重没有太大变化。这足以说明我国在教育经费方面对学前教育投入比例之少,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更少。

(二)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建议

教育是一项需要巨大资金投入的事业,教育经费成为教育事业赖以发展的必要的物质保障,而且一直是影响我国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提升的最直接因素,所以学前特殊教育的改善和发展需要国家教育经费的大力支持。1•设立学前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加大投入力度。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要发展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经费的保障是前提。特殊需要儿童是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同于正常的教育群体,因此要想保障学前特殊教育正常有序的发展,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应该考虑特殊需要儿童的特殊性,针对其特殊性,设置相应的固定比例的教育专项经费投入。根据国家GDP的增长速度及财政支出的总额,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学前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2•学前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要合理。教育经费应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遵循财政在基础教育占主导地位的原则,应侧重在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这样也兼顾到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在投入的结构上要均衡地区差异,由于东中部地区经济水平相对高,财政投入教育经费及各种资金的支持优越于偏远不发达地区,所以应该在财政上给予偏远不发达地区一定程度的倾斜,同时引导东中部社会各界力量向偏远不发达地区投资办学,支持不发达地区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3•优化经费来源渠道,多种形式扩大资金投入。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有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出资、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等。在学前特殊教育的资金来源上,不仅要加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机制,也应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对学前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各种力量基金投入为辅的原则,通过宣传、募捐等方式积累更多资金,加大实施“扶残助学项目”、“公益金助学项目”、“教育券”等有利于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社会事业。各级残联和残联干部要继续争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前特殊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募捐资金和物资、对口支援、手拉手、送温暖等多种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针对学龄前特殊儿童的助学行动。

三、加强师资培养建设

(一)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现状

教师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学前特殊教育的质量关系到有特殊需要儿童的一生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教师是保证学前特殊教育质量的最重要因素。而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存在着专业对口教师的短缺、女性教师居多、男性教师偏少、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偏低、教师培训力度小等问题。2009年5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批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并且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二)师资建设的建议

1•加强高校学前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提供专业支持。国家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需求量制定倾斜政策,鼓励高校(公办、民办)开设学前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各级政府要把在高校开设学前特殊教育专业纳入教育规划当中,并保证落实。高校要在课程设置上合理制定学前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的专业化课程,使教师的培养趋向一体化、专业化。政府应与社会达成共识,并联合解决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就业问题,争取让培养的毕业生找到对口工作,采取措施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前特殊教育的良性发展。2•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发展取决于师资培养体制的保障,保障政策是学前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稳定的奠基石,所以专业人员职业资质和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在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上保障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特教津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制定倾斜政策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稳固教师队伍。为了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技能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可以参照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制定对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标准的要求,使学前特殊教育教师更专业化地发展,为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奠定基础。

四、家、校和社会部门的融合教育

学前融合教育需要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志愿者机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儿童家长的参与。这些融合教育参与者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他们的相互合作促进了学前融合教育情境下特殊儿童的发展[2]。学前特殊教育需要家庭、社会的大力支持,这就需要整个社会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关注和教育的支持。我们的家庭、教育、卫生等部门应该在最大程度上给予帮助,且政府部门要倡导,在政策和经费上支持这种家、校和社会部门的融合教育。除此之外,也要根据每个孩子情况的特殊性提供个体化教育,根据每个孩子的最近发展区进行教育以达到教育的最优效果;同时家长要积极参与到学前特殊教育的教育决策、教育计划和教育过程中。可以建立“学前特殊教育家长委员会”来更好地进行家园合作,以提高学前特殊教育的质量现状。特殊需要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关注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要在政策法规、经费投入、师资培养、融合教育上合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以促进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陈红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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