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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策略范文

时间:2022-08-29 09:06:55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策略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五期

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种规范的交易方式,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它由招标人提出工程的各方面具体要求和施工的各种条件,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者参与投标活动,并严格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招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目前,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招投标作为工程发包的方法。我国自1984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招投标制度,2000年1月1日以来执行的《招标投标法》,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时间较短,所以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招投标保密性的要求,造成违规操作隐蔽性较强,很难理清内在的原因和关系,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难以界定,导致惩治困难,使其完全背离了招投标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找出并理清这些问题,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势在必行的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招标单位盲目压价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以达到招标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然而目前的情况是,招标单位压价幅度大大偏离了公平这一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有些招标单位违背对投标报价书应全面评估、合理中标及综合考虑的原则,只注重标价的高低,谁的报价低就把建设工程发包给谁,有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国家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拼命压低标价迫使投标单位让利垫资,任意取消国家给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将不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强加给施工单位,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承受,严重扭曲招标投标的真正意义。同时在评标中一味追求低报价,没有把技术标的评价置于突出位置,造成中标价失真,给日后的合同履行留下隐患。“招投标就是报价的竞争”,这种片面的认识把招投标工作引入误区。其结果造成:第一,施工单位盲目压价,使微利的建筑企业雪上加霜,渐入窘境;第二,中标后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隐患以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第三,中标后无力完成任务,影响工程进度。我们经常看到在招投标活动中,那些施工质量差、工期无保证、信誉欠佳的队伍,往往采取压低报价的方式实现中标的目的。而一些招标单位恰恰陷入这种圈套,评标时不注重对各单位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及在建工程情况作综合评价,被低报价所迷惑,而做出错误的选择。殊不知,由此形成的后患是难以估量的,其最终结果往往是要么开发出劣质工程,要么在施工阶段不得不进行工程变更。这对于招标人来讲,可以说不但眼前的低价利益全部丧失,甚至还有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陪标、围标、串标现象严重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导致的。一些部门滥用权利,把项目工程内定给个别施工单位中标,别的单位只能作为陪衬;或者是一家施工单位借用多家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锁定中标范围,无论哪家中标实质上都是他自己中标;又或者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资格,从表面上看,其投标行为是合法的,而实质上是掩盖其违规操作的非法行为。以上这些现象都直接导致《招投标法》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得到根本落实,由此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重要的是它会给建筑项目留下诸多安全隐患。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严谨、评标不科学目前,很多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一般都是委托机构编制标底,或者委托私人代编标底、编制标底前往往未经图纸会审,采取几个人突击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常常由于其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熟悉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从而导致标底中存在错项、漏项、重项等诸多缺陷。因此,标底的准确和严谨程度是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而这一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又会成为中标单位日后扯皮、索赔及调整中标价等事由的依据。

另一方面,评标办法不够科学合理,评标工作量大,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招标单位在编制评标办法时为方便省事,采用重定性、轻定量的评分方法,致使有些综合能力差的单位仅凭报价低就获得中标。再者,招标单位为节约成本,有时投标单位四五十家,要求五个专家在半天时间内就要评出前三家投标单位,如此工作量是专家们所不能胜任的,评标往往只能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此外,由于评标过程是保密的,致使他人根本无从得知操作过程是否公平、公正。笔者曾参与过多次评标,有的项目专家评分差距甚远,甚至可以说一两个评委就能主导整个评标结果,这种情况下评标质量就可想而知了。多头管理监督缺位虽然我国制定了《招标投标法》,招投标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区还是存在管理漏洞,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监督缺位的问题,当真正发生问题时,难以追究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对于监管人员要求的素质较高,但现实的情况是,监管部门人员的能力有限,很难在招投标的前期、中期、后续工作中都进行监管,难以做到全程跟踪与监督,对于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致使监管缺位,违规违纪行为乱象丛生。

招标机构不规范目前,招标工程的操作都是由招标机构来完成的。因此招标机构的操作水平尤为重要,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招标市场发育极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行业自律,协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中标,或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单位中标。而且,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目前也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导致责任划分不明、相互推诿、工作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招投标方违规舞弊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舞弊这样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招标方具体表现为:一是索要或收受投标方的贿赂;二是搞假招标,即根据事前已经确定的“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量身打造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使其理所当然合法地中标;三是任意肢解建设项目,规避招标或关照某些“特殊”的投标单位。而对于投标方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投标人的资质和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二是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三是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四是投标方为了获得中标,高薪聘请有经验的招投标人员编制标书,标书内容上记录的单位资质、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而实际上却并不具备标书中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措施

根据以上所述,实行招投标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营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首先要严格依法行政,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通过检查、稽查及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各参与方的监督检查。尤其要认真调查、核实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有关当事人和投标人。其次是要加强招投标市场建设。要努力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第三是中介机构的规范问题。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招标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建立竞争有序、运作规范的招标市场,使招投标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第四是交易中心与政府职能部门分开,使服务建设市场的责任清晰明确。一切建设工程应该全都纳入到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交易,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缩减串标陪标现象。

而且,要规范评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为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可以考虑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为保证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绝对保密。另外,在评标之前,招标人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在评标过程中,一方面,须告知评标委员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专家参加评标时,如发现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要主动回避,对于某些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诸如私下接触投标人、行贿受贿、向招标人征询中标人意向、暗示某些投标人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等行为,监管部门应给予严厉处罚。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培训及上岗管理,增加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专家随时调入专家库,而对评标不认真、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严重的取消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理出去,同时,监管部门还应适时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及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以此保障评标专家的整体素质和评标程序的公平公正。

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让违纪违规者无处躲藏,增加违法成本,才能警示他人。首先,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及时记录,并通过招投标网站或媒体对外公布。其次,监管部门要将信用等级记录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及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违法失信者受到应有惩戒。再次,除记录招投标违法行为者的信用记录以外,还应该尽快建立招投标市场主体和所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规范投诉受理审查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有重大影响的投诉一经查实,应从严处罚。事实上,这些措施都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净化招投标市场,优胜劣汰,公平竞争。

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机构是否依法规范操作对于招投标行业事关重大。因此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政府部门可开设业务培训课程,加强对招标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第二,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监控,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的条款,同时,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第三,充分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对业主的行为进行更深入的规范和约束,缩减业主对招标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以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建立招投标过程中信息公示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应赋予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质疑招标主体错误决策的权利,这不仅可以鼓励招标主体做出正确决策,而且能够使招投标过程的实施具有自我监督的特性。但现实的情况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够透明,正是因为信息不公开,才导致招标投标双方违规舞弊,陪标、围标、串标乱象丛生。因此必须建立招投标过程信息公示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公开内容与形式,公开时间与区域,并规定公众特别是招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人可以针对公开情况提出询问、质疑、投诉。同时,在制度中还应直接赋予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权力,并建立奖励机制,对于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投诉人一定奖励,以此来调动全社会尤其是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者参与质疑与投诉的积极性。只有将招投标各方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之下,使招标人、投标人、机构、评委都在社会层面的相互监督之下,加大违法成本,才能真正保障投标者公开、公平地参与竞争。

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完善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加强对交易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完整的电子招投标监督平台和监察体系,其中包括网上电子报名、电子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资源下载以及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等。通常,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投标的前提是积累基础信息,形成招标投标相关主体的大数据。显然,电子招投标可以消除时空屏障,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统一招投标市场,实现信息共享,营造阳光招投标环境;与传统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方面有明显优势,同时更容易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化招投标是大势所趋,它对于促进招投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最有效的方式,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和隐患,只有正视问题,制定周密恰当的解决方案,招投标制度才能扬长避短,才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作者:傅必盛 单位:玉溪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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