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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范文

时间:2022-10-10 10:09:05

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

摘要:教育自出现之日起,教育惩戒便应运而生。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教育治理逐渐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教育治理创新主要是指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教育质量为目的,通过“多元参与”、“协商合作”等方式,提升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如何在教育治理创新背景前提下,更加有效地实施惩戒,以平等公正的教育惩戒方式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并健全学生人格就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教育治理创新;教师发展;惩戒权

教育惩戒诞生于人类教育实践活动中,在维护教育正常秩序、行使教育功能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从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全球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兴起及民众法制意识的增强,使教育民主、尊重个体权利等教育口号发展势头猛劲,反对教育惩戒、教育灌输与教育强制的声音也越来越大。所以,教育惩戒在教育实践过程中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一方面,教育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教育惩戒活动,使得教育惩戒与民众内心的合理性教育手段相互背离,且遭受严厉批判;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本身作为重要的教育手段,在国内又没有明确的实施参照标准,这往往给过度惩戒和过轻惩戒埋下隐患,所以如何合理运用惩戒这一手段成为学者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而本文即从教育治理创新角度对教师惩戒权问题展开探讨,以供学术界和教育界各位同仁借鉴。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教育治理创新

1.治理国内学术界对“治理”的理解,大致呈现出两种倾向:一是从主体论的视域出发,认为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如学者范如国认定的多元治理主体协同机制;二是从工具论的角度展开,如王祥君将治理认定为特殊的工具,治理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提升治理效率。2.教育治理综合来看,学术界对“教育治理”的研究更是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姿态。杨银付从“管办分离”角度来探讨教育治理能力。劳凯声则从高校自主权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明确高校治理主体地位,继续深入教育治理改革。孙绵涛从教育治理的重要要素——“谁治理?治理什么?怎么治理?”等问题来论述现代教育治理的体系构成。整体来看,学术界对“教育治理”的研究大致提供了可供分析的逻辑框架,即基于主体论和基本要素的视角进行研究。本文认为,“教育治理”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从宏观层面来看,“教育治理”的核心指政府、高校和社会作为教师治理的主体,运用特定的方式来管理教师教育,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从而达到“善治”目的。从微观角度而言,教育治理主要包括教育治理主体、教育治理方式和教育治理体系。教育治理主体大致以政府、高校和社会为主,教育治理方式则主要是指教师教育治理运用的方式方法,教育治理体系是为了保障教育治理运行的保障机制等。基于多元参与、协商合作的教育治理理念,本文认为教育治理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多方面内涵:一是培养教师的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理念,教师不仅仅是“授业、解惑”,还需要“传道、弘道”,注重教师个体生命发展过程中的能动性。二是教师教育从传统封闭的师范院校和科研机构走向更加开放的社会。三是教师培养从传统的阶段性教育转变为更加强调终身学习,终身学习理念伴随教师一生。四是教师培养内容不再局限于传统知识与能力的掌握,还包括注重“反思”等内容。五是教师培养机构更加有序。社会各种制度安排与机构设置更加合理,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六是教师培养效果高质化,教师教育治理体系应该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基本目标。

(二)教师惩戒权

1.惩戒根据《辞海》定义,惩戒主要是指“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即“惩戒”本身就包含手段和目的,“惩戒”即“为戒而惩”而不是“为惩而戒”。2.教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主要是指学校或者教师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对违规学生采取的惩罚,以矫正学生错误行为,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权利。根据教育惩戒权的主体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学校和教师两类。学校惩戒权大致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形式;教师惩戒权则比较广泛,包括口头批评、写检查、罚作业、操行评定、与家长沟通、没收物品等形式。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教师惩戒权。

二、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力不明确

自改革开放之初,国内教育立法已经逐步形成以《教育法》为基础,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为补充的教育法律体系,且明确规定教师拥有相关权力,但教育立法针对教师惩戒权的态度非常模糊,没有直接明确的展现出教师惩戒的基本权力。一方面,国内教育法律体系理论性过于强烈,对实践指导意义不大。这或许因为国家立法考虑到教学工作的灵活性,但法律层面不清晰,导致教师实践中无法实施惩戒,教师惩戒权无法落实。另一方面,上位法没有明确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界定,导致部分中小学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与法律抵触现象。如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出台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提及“教育惩戒”,这是教育管理的重大突破,有利于正常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但由于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必然会有所顾虑。

(二)教师惩戒权限无限制

在中国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惩戒权被滥用的现象非常普遍。当前中小学教师惩戒大致以一般性惩罚、代偿性惩罚、剥夺式惩罚、心理惩罚为主,真正采取辅助性教具击打学生身体的施加性惩罚非常少。不过,教师惩戒权实施过程中的权限仍然有待考量,如教师惩戒手段依据何种法律?教师惩戒度该如何衡量?适当教师惩戒与变相体罚的区别是什么?这都需要思考。在实施过程中,教师惩戒权也会出现下列问题:一方面,部分教师综合素养不够,抱着“一切为了学生”、“不打不成材”的观念,将复杂教育现象简单化,过度惩戒,甚至将体罚当作惩戒,直接伤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而教师惩戒能力不足同样会导致惩戒失去本身的教育意义,不利于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另一方面,部分教师则将惩戒“弃之不用”。当前社会“赏识教育”大行其道,这种教育理念强调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但由于“赏识教育”被过分推崇,导致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畏手畏脚,害怕自己不一小心就陷入“体罚”境地。在此情况下,部分教师往往消极对待惩戒,只要学生错误行为未能够影响到课堂秩序和他人学习,教师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此来避免大众恶意舆论。总而言之,正因为教师对惩戒权的限度存在疑惑,要么消极对待,要么导致变相体罚出现,从而使教育惩罚的效果差强人意。

(三)教师惩戒权救济不完善

国内中小学师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素养非常差,权利救济体系同样不够完善。在面对学生和家长质疑时,教师的惩戒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其生命健康权利、财产尊严权利及受教育权受到学校、教师侵害时,理应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由于学生、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权利救济渠道不通。社会上针对教师惩戒的救济渠道大致分为三种:民事赔偿、行政诉讼和舆论监督。但民事赔偿耗费时间长、诉讼费用高;行政诉讼往往会陷入主体不清晰而不受力、行政复议范围不清晰、复议程序不公开等情况;舆论监督的反馈力度非常小,针对相关行为的约束非常迟缓。所以,现行法律存在的诸多漏洞,导致学生很难维护自我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层面对教师惩戒权及教师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不明确,同样导致教师正常惩戒在面对家长、学生无端指责时,无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我权利。当前的申诉制度、行政制度、人事仲裁的行政意味过于浓厚,势单力薄的教师往往需要独自进行诉讼,即便胜诉也难以补偿其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教师承担的风险比较大。

三、教育治理创新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对策

教育治理创新要求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引导教师反思实践。具体到教师惩戒权方面,政府、学校、社会以及教师同样需要群策群力,相互监督,运用特定的治理方式,从教育治理角度为教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以达到教师惩戒权依法、科学、有效实施的目标。

(一)社会层面:完善教育法规,强化依法实施

“惩戒”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前提下,教师要想正常实施惩戒,离不开教育立法。首先,教育立法需要明确界定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性质。从国内外诸多国家和地区来看,教育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国内可以予以借鉴。其次,教育立法需要明确界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只有如此,教师惩戒权才不会滥用。最后,教育立法需要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程序,做到惩戒有因、惩戒有度。

(二)学校层面:构建监督机制,家校教育合力,杜绝“惩戒”权力滥用

首先,学校应该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对教师违规和非法惩戒行为加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鉴于禁止并追究教师责任。其次,学校可以邀请家长建立三方维权协会,接受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申诉,并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当然,学校也可以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与家长的沟通方式,如邀请家长进校座谈,询问意见等。最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性,充分利用舆论的积极价值。由于部分大众传媒倾向于报导社会阴暗面,大肆渲染极少数恶性惩罚事件,往往会误导大众对教育惩戒的认识。相关教育部门在引入社会舆论监督时,同样引导其客观、真实的报导,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教师层面:完善教育理念,提升个人综合素养

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我综合素养,优秀的教师不仅仅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具备优秀的个人品质,可以通过以下诸多渠道来不断提升教师个人综合素养:首先,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让教师能够正确掌握学生的心理特征,以在教育实践中针对性的选择教育方式。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则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活动,帮助教师在学习中积累经验,将教育技巧逐渐转变为自我教育技能;第三,教师自身应该不断更新知识储备,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等提升个人综合素养。如教师可以学习相关法律,了解国内其它学校的惩戒方式等。

作者:吴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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