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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的运用范文

时间:2022-08-20 04:03:01

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的运用

【摘要】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法理学学科的整体性或概括性、思辨性或批判性适合采用研讨式教学法,论文对法理学教学中运用研讨式教学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具体实施步骤。

【关键词】研讨式教学法;法理学;实施步骤

由于法理学课程本身的抽象性,在传统讲授法“灌输式”教学模式下,学生普遍感觉法理学课程晦涩难懂,甚至相当部分教师也深感无所适从。笔者认为,要解决法理学课程教学难题,应针对法理学的学科性质探求适当的教学方法。

一、法理学的学科性质适宜采用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模式是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并在研讨过程中掌握学科基础知识、分析和启发性知识以及体现学科前沿性的知识和潜能。

(一)法理学对法以及法学进行整体性或概括性思考。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中的牵头性学科。[1]法理学是对法本身以及法学的过程性进行思考与追问的学科,其发展历程也证明了它是在对人类生动活泼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进行长期考察与思辨并予以层层剥离的基础上,概括并理性选择出具有共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正是从此意义而言,法理学是在感性的法律现象以及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法以及法学进行整体性或概括性思考。也就是说,法理学关注的有关法本身以及法学的思考与追问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开放性的特点。

(二)法理学充满了思辨性或批判性色彩。法理学的自身定位应当是“法理学本身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的本体性追问。法理学中的“理”,顾名思义意味着它属于理论性学科。“理论性”则主要体现为它的“思维性”,正是从此意义而言,法理学难免与哲学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说法理学“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2]这也决定了法理学所揭示的理想图景可能远离法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运行、法律的援引以及各种制裁的具体运用在法理学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它所关注的是法律之所以如此的深层次的原理性问题。法理学的学术品格决定了法理学必然是充满了思辨性和批判性色彩的。笔者认为,法理学的上述学科性质或学术品格决定了法理学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讲授教材的知识点。如果有人试图幻想通过机械的知识传授就能达成法理学教学目标的实现,那法理学的魅力将消失殆尽。这也决定了研讨式教学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应有地位。

二、法理学教学中运用研讨式教学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的讲授法在法理学教学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主导知识的传授以及整个教学过程,教师以及所传授知识的权威性不容侵犯。笔者认为,对于法理学教学来说,这种教学方法有其天然的缺陷,即难以达成启迪智慧、理性思辨的教学目标。研讨式教学法可以说是师生共同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平等讨论并得出结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传统讲授法的固有缺陷。法理学教学中运用研讨式教学法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体现为如下方面。

(一)研讨式教学中尊重学生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在传统讲授法教学中,教师是传递知识而居高临下的主动者,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卑贱”角色。教师提问和学生作答的过程则是讲授法中学生主体性作用发挥的非常难得的短暂瞬间,学生给出的答案如果与教材或教师传授的知识不符,教师需当堂予以批驳并指正。此时,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不复存在。这也充分说明讲授法仅仅是单向的知识传递,学习过程消极被动,容易导致教师厌教学生厌学的尴尬局面。研讨式教学则十分注重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教师的作用有时体现为与学生共同探讨相关问题,有时则仅仅体现为驾驭课堂讨论的规则执行者与评判者,学生可在相对自由的讨论环境中翱翔,这显然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传播方式,符合法理学的发展性和开放性要求。

(二)研讨式教学中强调学生思辨能力的培育。研讨式教学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分析新问题-解决新问题……的基本哲学思路,这同时也是一个思维逐渐深化并培育学生思辨能力的过程。学生如能提出问题不仅意味着对教材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与把握,更意味着对教材内容的反思,这个过程本身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当然,学生主体性的发挥并不是一个随性所欲的过程。譬如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对西方相关学说予以批驳的同时应予以必要的尊重与宽容。在法理学学习中,如果不注重法学的物质制约性,信马由缰的胡思乱想则不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三)研讨式教学中提倡教师和学生的平等参与。毋庸置疑的是,研讨式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平等参与的过程。在这个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一改以往讲授法下“讲与听、问与答”的教学模式为“平等参与、共同探讨”的探究式教学过程。当然,讲授法对于基础知识的传授仍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法理学的前沿问题的的领悟显然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法理学不能仅仅通过讲授而获取知识,这样会造成知识僵化、封闭的弊端,如此不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发展,不利于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也不利于学生批判与思辩精神的形成。而研讨式教学法通过教师与学生平等参与,针对存在的相应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不断深化对法理学学科魅力的认同。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研讨式教学法是以解决问题尤其是疑难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方法,通过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创设与课程内容相关的问题,然后由师生共同搜集资料并予以分析论证,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基本结论,促使学生领悟并反思课程知识。

(一)创设问题。在法理学研讨式教学中,通常由教师提出并创设有关问题,也可以由学生在自主预习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提出问题供教师参考。创设的问题具体包括基础知识型、分析和启发型以及体现学科前沿型的问题。当然上述不同类型的问题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于法理学课程而言,基础知识型的问题本身也可能是分析和启发型以及体现学科前沿型的问题。譬如对于“法的本质”、“法的价值”这样一些问题,既可以作为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同时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中,可以引申出若干具有分析和启发型的诸如“法的局限性”、“法律信仰”、“法律思维”等问题,上述问题也可能是当前法理学前沿具有研讨价值的新问题。

(二)研讨问题。课堂教学过程中,在之前预习并搜索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教师与学生、不同学生之间应当就创设的问题进行积极研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平等参与并就有关问题展开讨论。这种讨论可以是师生之间的交锋,也可以是不同学生之间的博弈。整个教学过程应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即可以表现为师生就已创设的问题做出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理解,也可以体现为课后或课外的互动过程。毫无疑问,展开研讨的过程中可以是学生的理论审视、辨证思维、法言法语的表达能力的完美结合。需要注意的是,师生研讨过程中,应充分注意法理学的政治品格,绝对不能脱离国情进行无谓的研讨。

(三)教师总结。通过前期的资料搜索与课堂研讨,师生应能提出对问题的自我认识。此时教师应根据课堂进度进行总结。正如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那样,对于法理学中存在的的相应问题,有时并不存在一个教条式的正确答案。也就是说,如果对法理学作出僵化的教条主义解答,这样的教学效果往往体现为学生对于法理学教材和具体内容的机械把握。因此,教师总结问题的认识过程,往往也是理顺学生思路的过程。譬如:对于法理学课堂中提出的诸如“法律执行”一词,就应结合不同的语境作出合适的理解。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08(4):37.

[2]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费世军 单位: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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