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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少数民族教育的法治建设研究范文

时间:2022-12-03 03:43:25

新时代少数民族教育的法治建设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较仍然存在差距,且新的时代也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以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为视角,分析新时代给少数民族教育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分析当前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对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治建设的路径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法治建设;完善

一、新时代给少数民族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和国家历来对民族教育工作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民族教育的发展仍面临一些特殊困境和难题,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教育不但关乎着少数民族的发展,且关系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以及繁荣发展,因此,新时代给少数民族教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告中指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报告不但给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如何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和内容,从而使民族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民族教育环境得到改善;少数民族教育法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何依法妥善解决;如何更好的促进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实现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均衡、健康发展。是我们当前亟待要面对和解决的。根据报告提出的发展教育事业的要求,在现阶段教育法治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全面依法治教。为此,在推动教育法制化的过程中,要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受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监督的新局面,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建立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教育法治新体系。

二、新时代少数民族教育法治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目前针对少数民族的教育法律制度不健全

1.制度更新较为缓慢我国颁布的《教育法》等法律对教育法治中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定,但是不能涵盖到少数民族在教育法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并且立法和修法的速度较慢,根据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部署和计划,截止到201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完成了修订,而《教师法》并没有进行修订。

2.程序法可操作性不强纵观目前正在实施的教育类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其中对于教育实体法内容的规定较为全面、充实,程序性的内容偏少,尽管一些教育实体法也有相关可以配套适用的实施细则,但在适用上仍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何维权、权力运行如何规范、责任如何追究等程序法规定的不够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

3.监督制度有待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目前正处于深化改革期,教育法律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国家督学制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的督导检查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督职责界限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监督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统一、监督执行有待于进一步充分到位。

(二)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不到位

1.对教师的教育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权利的实现需要有效的救济程序。从目前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现状上看,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缺乏到位的保护,当发生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时,如何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同理,对于教师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充分,例如教师的管教权的界限、程序、方式、风险、不管教、不当管教、违法管教等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

2.散居、杂居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更需要充分的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进行了关注规定,但缺乏对散居、杂居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的详细规定,这个问题在教育立法体系上也有所体现。在现实中,相较于聚居民族自治区域和聚居少数民族,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面临的问题同样繁多,而且呈现出复杂、薄弱的特点,所以就更加急迫的需要加强对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从而实现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建设集中强化和均衡发展。

3.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手段的适用规则不明确当前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法律手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政策手段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两种手段相得益彰科学并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但在实践中对于二种手段的适用情景和使用规范却没有建立起明确的标准,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政策和法律保障方式适用的紊乱状态。

三、建设新时代教育法治新体系的路径探索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体系

依法治教,首先就要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根据现实情况和内外形势的变化,通过法律的出台和更新保证其能很好地适应现实。在立法、修法方面,根据当前教育改革形势的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对于教育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当前要做的就是尽快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修订。对举措重大、影响范围广泛、意义深远的新制度建立应当采用法律的形式,暂时无法进行立法的,也应当在替代性政策实施之后尽快开展立法工作。同时,国外有大量的、相对成熟的法律制度、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其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程序法的建设,使程序法和实体规范有效的结合起来发挥作用。根据目前的实际,要尽快完善教育实体法中还未进行配套的程序法,修订不能适应现实实践需要的不太合理、高效的规范,和那些已有的教育程序法中不合理的规范,并在此过程中始终贯彻落实依法办学、依法行政、依法执教、依法受教育的原则。最后,根据新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内容和精神,可以制定有关教育监督的规范和制度,从而对教育行政加强监督的力度。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HongKong关于依法治教的安排:“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二)注重保护对象的多元化

首先,在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教育事业的整体,即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别教育的公平,实现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也要顾及到教育的质量,实现教育的目的。立法修法的过程中,应对侵犯受教育的行为和后果,进行重点关注。如如何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同理,除了对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如组织教学权、专业发展权等基本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外,更要重点对教师管理权、批评教育权和惩戒权的界限、程序、方式、风险、不管教、不当管教、责任的追究与承担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于妨碍教师行使教育权的行为也要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出现教师教育权失范现象。其次,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要做到更全面,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因素,对于散居和杂居少数民族受教育权,需要加大保护力度,从而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最后,实际上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法律手段虽然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制度的主要手段,但政策手段也因其灵活性、现实性和时效性等优点,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符合目前法治发展潮流趋势的。当然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的完善和发展,不可能长期依靠政策来进行运作和保障,因此,此类政策在制定和推行时应当注意,要准确把握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制化的内涵和原则,顺应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如此方能为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立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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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瑞 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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