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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黑恶势力的现状与成因范文

时间:2022-10-09 11:53:48

农村黑恶势力的现状与成因

一、农村黑恶势力的现状透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此同时,转型期农村社会治理也面临诸多难题。其中,黑恶势力滋生及发展就是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群众安居乐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顽疾。有效治理农村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提升群众安全感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法治和政治意义。农村黑恶势力,一般是指在农村地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群体[1]7。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重拳出击。如中央组织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4年6月印发的《关于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通知》,就明确提出要着重调查处理基层群众举报的农村、社区基层干部涉黑恶势力的案件[2]。2016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3]。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和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生产生活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案件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4]。2017年1月中央的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不断深入进行扫黑除恶的专项行动,严肃处理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5]。及至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6],亦将农村黑恶势力纳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范围。上述一系列举措充分表明了中央对于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还农村一片郎朗晴空,营造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农村黑恶势力组织严密程度不断增强在形成之初,农村黑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流氓、地痞、刑释人员等组成的违法犯罪团伙,实施的行为大多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等违法行为。随着近年来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城镇化发展,农村黑恶势力对获取经济上的利益有越来越强烈的欲望,“小打小闹”式的违法行为已无法满足其不断膨胀的犯罪需求,于是很多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开始纠集结合,互为帮助,沆瀣一气,由最初的零散、单一作案不断发展成纪律严明、组织体系化的犯罪集团,他们所实施的违法犯罪种类也越来越多,黑恶势力的破坏力也逐渐增强,最终演变成作恶多端的基层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甚至黑社会性质组织[7]。对于农村黑恶势力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其发展的最高形态。一般的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变的过程,就是组织严密化的过程。如2007年公安机关端掉的河北承德“黑老大”段彦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就充分体现了农村黑恶势力组织的严密性。在该案中,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内部纪律严明,团伙成员必须服从段彦利指挥,未经批准不许外出打架、斗殴,并且设置了一系列关于成员违规的惩罚措施[8]。虽然段彦利所组织、领导的黑恶势力团伙还没有达到那种利用公司或企业作掩护而形成的从上到下的金字塔模式的严密组织结构,但也可以看出该团伙向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演变发展的趋向。

(二)农村黑恶势力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核心近年来,农村黑恶势力从单纯流氓斗殴的初级形态向以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的趋势转化。为了获取农村经济利益和资源,一些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开始垄断当地市场经营,或插手村内的经济纠纷并向村民收取保护费等。对于黑恶势力团伙的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村民大都敢怒不敢言,于是出现了不少“村霸”“菜霸”等现象。还有一些团伙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经济收益,采取开设公司、开办工厂等企业化经营方式,以表面上的合法经营往来掩盖其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质,实施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发放高利贷等各种非法活动牟利,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使得农村黑恶势力团伙不断发展壮大。这种通过企业化经营掩护的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在合法经营的外衣下不断积累财富进而扩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无疑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的难度。

(三)农村黑恶势力向基层自治组织政权渗透当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摄取到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完成原始资本积累之后,一般都会千方百计地谋求政治上的地位,积极寻找后台和靠山,拉拢当地官员,使其沦为“保护伞”,以便黑恶势力团伙能更好地发展壮大下去。如2014年8月7日《南方周末》刊登的一篇报道披露,当前我国大概有30%左右的村官卷入涉黑案件中;涉黑村官中,22.5%的村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而成的;67.5%的村官上任后,为了控制乡村摇身一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替村官打击政治对手,干预农村村官的选举[9]。由上不难看出,农村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两种路径实施,即: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10]。“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在村官的任职期间,村官极力向黑恶势力靠拢,不仅与他们沆瀣一气,还表现为自己的职务行为本身具有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如2011年公安机关查办的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陈晓青、戴林辉、许以国等重大涉黑团伙案件,陈晓青、戴林辉、许以国倚仗该黑恶势力团伙势力,操纵基层村委会选举,渗透农村基层政权,三人分别担任村主任、村支部书记、镇人大代表等职务,安排骨干成员在村内担任村干部,并且不断拉拢腐蚀干部,努力寻找后台和靠山,在当地建立起复杂的关系网络,采取暴力威胁、开设、收取保护费、利用职权便利入股矿产企业、抢夺工程项目等非法手段,非法敛财超千万[11],长期未受到查处,给基层政治生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该案中,基层村级政权完全沦为该黑恶势力团伙的“大本营”。“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是指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成员通过拉票贿选、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基层政权选举中并因此获得合法地位和权力。如农村黑恶势力骨干成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村委书记、村主任等基层自治组织重要职位,利用合法身份及基层组织的自治性权利为黑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掩护,从而形成“以黑变红”“以红护黑”的恶性发展态势。

二、农村黑恶势力现象的成因分析

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形成乃至坐大成势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以下几方面是农村黑恶势力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能力减弱和农村内生权威的衰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农村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农村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与此同时,村民自我管理农村事务、民主选举村干部等自治权利的行使难以令人满意,村民参与意识普遍不高。村集体土地、资金、补贴等资源的分配,往往是由村委会直接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说,村委会几乎包揽了本村议事、决策、执行甚至监督的所有权能,从而造成了村委会实际架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局面[12]。这使得基层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力度有所削弱。诚如有学者指出,当下存在的“村官大贪”和不少农村群体性事件事实上是国家管控不力和社会参与不足的共同产物[13]。另一方面,在农村改革发展以及城镇化的背景下,传统农村宗族势力不断被削弱、传统村落的共同体也日渐式微,群防群治的内生权威失去了对村民的约束能力,农村原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衰退,暴力等非法手段反而成为解决问题的普遍方式。可以说,正是基层政府对农村社会控制力的减弱以及传统农村内生权威的衰落,使得农村黑恶势力的发展有可乘之机。

(二)农村多重利益的叠加驱动一方面,在农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资产、资金等归村委会管控,而村委会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监督制约缺位,因此一些黑恶势力骨干成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干部后,农村黑恶势力团伙就享有更广泛的空间进行权力寻租,利用职权侵吞、窃取、变卖农村资产,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牟取巨额利益[14],这些灰黑收入对黑恶势力团伙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21世纪以来我国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开展,各项惠农、支农政策频频出台,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资金、项目等涌入,比如村村通的乡路铺设、开发自然资源的乡镇企业的设立、农地被征用导致价格飞涨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等,这些都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眼里的“肥肉”。他们或借助公司、企业的名义搞恶性竞争,或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垄断市场、强揽项目,甚至非法开采矿产等自然资源,以此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显而易见,农村多重利益的叠加客观上不断地驱动着农村黑恶势力的发展壮大。

(三)部分基层自治组织干部不作为、乱作为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制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普遍不高,村委会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使得村干部贪污腐败现象相对突出。而黑恶势力为了寻求庇护,也极力腐蚀拉拢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双方沆瀣一气、利益均沾。如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曝光的山西省洪洞县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废水事件,就与当地村干部为谋取暴利将村内土地以承包方式供三维集团排污使用有关,三维集团勾结相关村干部违法排污,相关村干部为三维集团的违法行为遮掩,充当“保护伞”,并对提出异议的村民轻者警告重者殴打[15]。应当指出,在当前某些农村地区,仍有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能力有限、法制观念淡薄和责任意识欠缺,难以适应基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一旦遇到困难、矛盾就选择绕着走,看不到黑恶势力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甚至“以黑治村”,扶植农村黑恶势力处理村内事务,结成权钱交易的利益共同体,严重影响村民利益及农村的改革发展。正是少数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使得农村黑恶势力很难被彻底清除。

(四)农村“空心化”现象促进了黑恶势力生成伴随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农村社会流动出现新态势,农村空心化趋势日益明显。据《半月谈》报道,乡村人口从2005年的近7.5亿减少为2014年的约6.2亿,村里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等“三留守”群体参与意愿与能力有限,导致乡村治理主体缺失,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乏力。部分乡村甚至连村两委换届选举都缺乏合适人选,班子成员老龄化日益严重,只能勉强扮演“维持者”的角色[16]。正是农村地区大规模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村庄“空心化”现象明显,农村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甚至出现治理的真空,这为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生存条件。在村庄“空心化”的大背景下,黑恶势力团伙乘虚而入,在村里或横行霸道、欺压群众,或操纵基层换届选举,或者侵吞村集体资产等,慢慢地一般的村霸、流氓和混混等逐渐汇聚、合流最后坐大成势,成为黑恶势力团伙。

三、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对策思考

农村黑恶势力的有效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尤其是要注意运用好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扎实推进农村黑恶势力的标本兼治。

(一)充分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压缩黑恶势力生存的政治空间21世纪以来,由于以村委会为自治体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处于发展的瓶颈状态,农村治理更多的是依靠外力推动[13]。针对当前农村村民自治的这种状况,要下大力气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构建多层次、多类型、多元化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的行使。其实,相关法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如对于村委会自治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相关权力行使的程序和制度,并切实落实村务公开。这样村干部可以照章执行,村民也可以有效进行监督,总而言之就是要使村内的事务决策、管理与村民的民主监督结合起来,将村民的自治权落到实处。不难想象,若农村自治制度相对完善,村民自治权一旦落到实处,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自治及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那么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形成就缺乏肥沃的土壤。

(二)专群结合、防治结合,打出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的“组合拳”对于农村黑恶势力的治理,要注意方式方法,确保取得实效。具体来说,一是要专群结合。专群结合是党和国家机关开展斗争和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和突出特色,是我国政法、公安、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工作的一大优势,被誉为“东方经验”[17]。治理农村黑恶势力也需要专群结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对农村黑恶势力秉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另一方面,又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发动和组织群众,着力构建治理农村黑恶势力专群结合的制度机制,包括建立村级的治安联防队伍,充分调动村民、民兵在维护本村治安、预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方面的积极性,严格把握治安联防队伍人员的质量,避免劣迹人员混入治安联防队伍中。二是要防治结合。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应对、处置农村黑恶势力的能力和水平,奖励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尤其是对于黑恶势力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该拘留的拘留,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另一方面,对农村黑恶势力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以期将农村黑恶势力扼杀在萌芽或者形成阶段。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村民认识到黑恶势力危害社会的本质以及违法性,并做好本村刑满释放人员、闲散人员、辍学少年的管控,以防他们被黑恶势力利用。

(三)治理农村黑恶势力与基层反腐“拍蝇”结合起来农村黑恶势力屡禁不止、坐大成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是黑恶势力团伙与部分腐败的村干部、基层党员干部相互勾结,其背后有一顶或多顶“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撑腰或者支持、纵容,农村黑恶势力就不可能为非作歹、坐大成势。因此要想彻底根治农村黑恶势力,就必须坚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对扫黑除恶过程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基层腐败分子及时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这必然会推动农村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和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信赖[18]。可以说,农村黑恶势力的治理与基层反腐“拍蝇”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大力反腐“拍蝇”显然有助于将农村黑恶势力连根拔起、标本兼治,而农村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会有助于发现基层干部涉黑涉恶涉腐的违法犯罪线索,从而将腐败分子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取得基层反腐与扫黑除恶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一言以蔽之,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的治理要取得实际成效,就必然离不开对基层“苍蝇”腐败问题的查处,就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

(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铲除农村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黑恶势力在农村滋生、形成甚至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村民敢怒不敢言,在很大程度上也与部分村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担当意识淡薄有关。因此,科学有效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离不开法治宣传教育,离不开法治文化建设。如果在农村形成了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强大声威和舆论氛围,黑恶势力团伙就很难立足;如果村民遇到黑恶势力损害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敢于发出正义的声音,不是选择忍辱承受或者敢怒不敢言,而是积极依法维权、敢于“亮剑”,包括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通过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基层治理单元群防群治,那么黑恶势力自然难成气候。因此要大力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拓宽领域、丰富内容、搭建载体、创新形式,通过直接与间接、自觉与不自觉、灌输与吸收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唤醒村民的法治、维权意识,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深刻认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性,自觉主动对农村黑恶势力说“不”,从而形成学法、遵法、靠法、用法的思维,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以及有理有节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果若如此,则不仅有助于培养公序良俗、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而且也有利于调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积极性,使黑恶势力在农村丧失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作者:彭新林;张靓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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