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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参与权保障的必要性范文

时间:2022-10-20 08:56:37

城市规划参与权保障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既属于一门城市管理学科,又是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实现政府调控对城市长久持续发展的强制干预,维持整个城市经济、社会、空间的平衡,在有限的城市范围内做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为了未来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对城市的规划成为了一个从当下就要开始解决的问题。

非常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大部分居民依然认为城市的规划是政府的事情,我只需要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即可,抛开主人翁意识不讲,居民应该意识到一个规划对自己产生的非常实质性的影响,事实上,现在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比如拆迁、学区房、学校等,其行政许可皆来源于“规划”,规划是许可的前提。更重要的是我国《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规划的编制和变更过程中的权利,因此每个居民都应该把自己当作规划的“掌权者”。政府的理智并不是万能的,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严格保证自己的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政府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也会自觉不自觉的维护自身的利益和部门利益,难以、甚至不可能完全地代表真正的公共利益。在我国当前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下,政府有时也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制定政策并从中受益。而制约这种“不理智”的途径仅仅靠法律的强制性规划显然不够,更需要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尤其是一种最大程度上“实质”的参与。首先参与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具有其独立性价值。

他不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依赖,同时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对利害关系人参与权权利的保障证明了参与人本事的主体地位,即利害关系人对于规划有着自身独立的声音,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是程序正义实现的保证。程序正义是程序性权利的最终实现目标。第三参与权权利的属性非常复杂,既有私权利属性又具有公权利属性,既可以说成是一种请求权亦是一种形成权,这种权利的复杂性要求在对其进行保障时需要有针对性。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以保障规划分配利益目的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参与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异议权这一项,异议权是参与人意见实质影响力的根本保障,它促使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最终决策中能有其地位,没有了这种权利,其他的知情权、表达权等终将成为一纸空文。

其次对参与权的保障是制约规划自由裁量权的最佳手段。规划本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分配、协调利益的自由裁量行为,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利益配置的不公正,从而对利害关系人的自由选择产生了限制,而参与权保障的目的即为对抗这种限制,通过参与权的行使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拒绝了行政机关一家之言的现状,一定程度上对最终决策产生实际上的影响。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最佳手段,同时以权利的保障来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也实现了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而参与权的行使是利害关系人实现其价值判断的唯一手段,这种价值判断同时也表明了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

最后,利害关系人参与权的保障是城乡规划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制度保障。城市规划中涉及到多方利益代表,而众多的利益取舍中难免会出现冲突,有可能是民众意见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冲突,也有可能是民众之间的冲突,毕竟一个大规模的规划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则是这种冲突的最理智的解决手段。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意味着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理想的规划存在,但是通过参与,不管是公众参与还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都可以做到协调,冲突既然存在就不可能完全被消除,而协调与平衡则是解决冲突的最好的方式,既避免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平与公正。一个规划,其参与人的范围与参与权的实质性是规划本身科学合理性程度的校验器。同时,利害关系人参与也是是正当程序原则与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作者:张琛 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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