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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会讲话范文

民族宗教会讲话

一、认真践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驾驭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当今世界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多深刻的变化,民族宗教工作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民族宗教问题所固有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它们与这些新情况交织在一起,会变得更加复杂,不断产生一些新的矛盾。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和认真践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次思想解放高潮的到来。它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为解决新时期的各种新问题提供了指南。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并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族宗教工作的全局。

第一,树立创新意识,不断解放思想,推动民族宗教工作与时俱进。当今时代,是创新的时代。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不断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同志对全党的殷切希望。我们只有勇于创新,善于创新,才能使民族宗教工作保持勃勃生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我党肩负着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双重任务。我们所进行的事业是前无古人的,没有任何先例可循。所以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不断探索,在已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一方面,要在工作思路上创新,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审慎地研究民族宗教领域的新趋势,不断接受新事物、新观念,抛弃一切不合时宜的旧思想、旧观念,从计划经济意识、小农意识、官本位意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努力成为解放思想的实践者。另一方面,要在工作作风上创新,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的要求,加强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心群众,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知难而进,树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风。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同志,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学会并善于研究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切实关注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要深入到信教群众中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拥护党和政府、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贡献,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第二,强化政治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民族宗教无小事”。特别是在世界政治向多极化趋势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民族宗教问题与整个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各级领导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自觉地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相联系,对于民族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看待和分析,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做文章。同时,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我们的党和政府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指出的是,无论从现实和长远看,都不能使宗教的阵地越来越大。这是一个大原则,思想上必须十分明确,行动上必须十分坚定。各级领导都要十分注意如何把握这项工作的“度”。现在看来,我们有些地方的领导对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思想政治问题还不是很清楚,认识不敏感。这就更需要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同志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通过各种事件的现象把握其本质,积极主动地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第三,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把包括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共同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持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民族宗教领域是个敏感的领域,世界范围内一些地区的冲突,大都起因于民族宗教问题。民族宗教问题处理得不好,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各级政府必须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重视和支持民族宗教部门开展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时刻牢记肩负的重任,继续健全和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采取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对各种情况和问题的调查研究,密切注视民族宗教领域的动向,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突发性事件,把已发现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为中心,积极开展民族工作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集中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方面。因此,深入贯彻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紧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文化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三个相对落后”状况,仍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今年的民族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契机,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18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它以基本法的形式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对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年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加重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区领导和帮助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教育的扶持力度。这就为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创造了一个极好的外部环境。因此,要抓住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契机,全面提高民族工作的水平。《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贯彻执行它的各项规定,不只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责,更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级政府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并在实际工作中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办实事、办好事。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发挥协调职能,形成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合力,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政府所属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我省实行了民族事务委员制的工作制度,各委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都很高,多年来对民族地区的发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发扬这种良好的传统和作风,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加快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产业的培植。

第二,以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为载体,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它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从我省的情况看,没有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可能实现全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近年来,我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开展了“兴边富民行动”。这项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直有关部门也积极参加。今年5月份,国家民委将在我省召开全国“兴边富民行动”现场会,向全国推广我省的经验。但我们决不能就此满足,要继续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不但要努力抓,还要抓出成果,要上新台阶。要借助“兴边富民行动”的开展,尽快提高我省少数民族和边境地区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民族地区要积极从自身实际出发,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延边州已经被列为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这些优惠政策主要都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如果我们拿不出好的项目,也就享受不到政策。实践证明,上项目中的盲目决策是经济工作中的最大失误和损失。所以民族地区一定要充分发挥在“兴边富民行动”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论证,筛选效益好的项目,以项目为中心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第三,建立良好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长久的智力支持。提高民族地区的综合实力,人才至关重要,这是民族地区发展的深层次动力。而就目前情况看,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还都不能满足加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不适应就更加明显。因此,必须注意立足自身实际,着眼于国际国内的大背景,树立全新的人才观念,打破官本位等落后意识的障碍,破除论资排辈等落后观念,尽快培养和引进大批符合发展需求的各类人才,建立人才终身教育体制,充分发挥人才的潜质,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要着眼于长远,努力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民族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人才,必须大力发展民族教育。实践证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人才培养与教育发展之间是成正比的。民族教育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还关系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生存能力、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所以,要站在战略的高度,从长远的眼光出发来研究和处理民族教育问题。要与时代、社会同进步、共发展,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着力提高少数民族整体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时代进步和民族发展的需要。

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也是一项亟需加强的工作。要针对民族地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现实需要,根据少数民族干部的

实际情况,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目前,我省的民族干部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省民委积极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做了很多工作,民委各成员单位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以后应继续坚持下去。但是,从整体来看,民族干部队伍还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短缺,懂经营、善管理的德才兼备的领导人才不足,法律、金融、国际经贸等加入世贸组织后急需的人才短缺。干部的通融性也较差,岗位一调整,就适应不了工作的要求。民族地区人才外流现象也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开发和使用机制。很多时候,我们的事业发展迟缓,不是因为没有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而是缺乏创新的体制和机制。一定要为人才发展创业提供优良的“软”、“硬”环境,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在用感情留住人才、用事业吸引人才的同时,用体制和机制激活人才。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

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所以必须切实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确定的基本任务,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做好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我在此强调两个问题:

第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各类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但应当注意,我们倡导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与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应注意引导、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时代的要求进行宗教内部改革。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作用,鼓励他们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引导宗教界逐步改掉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成分,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在各种宗教活动中讲政策法律、讲团结稳定、讲发展进步,利用他们特殊地位和声望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我省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把精力集中到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积极倡导宗教界人士继续关心经济社会的发展,捐资助教,兴办公益事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第二,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由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一度成为迫害中国人民、破坏中国独立主权的工具。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与支持。但多年来,我国境外某些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一直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企图达到颠覆、“西化”和“分化”的目的;还有一些境外势力,也出于各种企图不断对我国进行宗教渗透。我省地处边境,又是个多民族省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都比较复杂。近年来,境外势力针对我省的宗教渗透也一直不断,有些地方发生的事件已经到了严重的程度。而从我们的应对能力来看,往往是在事件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后才觉察到,反应迟钝,工作被动。这样的局面如不扭转,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反渗透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宗教渗透问题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贪图眼前小利而置国家安全于不顾,对境外势力以各种名目进行的宗教渗透,要坚决抵制。

在抵御宗教渗透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灵活畅通的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宗教工作部门的同志要深入基层,全面掌握所辖区域内宗教活动的情况,并要实行动态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抓紧向有关方面传递信息。二是建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抵御宗教渗透工作,不仅是宗教工作部门的任务,新闻、公安、安全、海关、教育等部门都有责任,要经常与宗教工作部门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发挥合力,切实解决好抵御宗教渗透问题。三是立足于实际制定工作预案,对紧急突发事件有所防范。由于目前宗教工作部门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现代科技的发达,为宗教渗透活动提供了更加隐蔽和方便的方式,给查处宗教渗透带来了更大的难度。所以有关部门一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出相应的预案,以便事件发生后,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在完善抵御宗

教渗透工作机制的同时,各级领导要注意全面正确地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增强信教群众的反渗透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