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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筑安装企业外出营业税收监管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26 03:41:36

做好建筑安装企业外出营业税收监管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项目登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受理条件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需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原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税收管理员调查审核报税务分局;

2、税务分局复核后报各县市区局征管科审核。

(四)预缴税款

1、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不低于0.5%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所载的合同总金额,依8%的应税所得率按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按外出经营合同期限开具,一般为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后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原《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一)严格审核,遵守规定

各县市区局要严格审核审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开具:

1、已开具发票没有足额缴纳税款的,或地税自管户建安企业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的,以及国地税共管户建安企业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的;

2、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按期缴销的。具体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后在有效期限内工程完工或工程未实施不能按期缴销,以及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纳税人不能按期缴销;

3、有税务违规行为不接受处罚的。包括有旧版发票未清或新版发票结存超量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等违规行为。

(二)依据台账,有效监控

1、各管理分局要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台帐,专人登记管理,按户整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和核销资料,并装订成册。台账内容必须包括管理代码、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外管证字号、外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工程款总量、缴纳税款情况、受理时间、核销日期、经办人、负责人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台账内容。各县市区局征管科要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备查帐;

2、各管理分局必须依据台账,定期查询本辖区内外出经营项目情况,有效监控劳务发生地纳税人应纳税款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对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有效期届满不按期缴销的纳税人催办其办理缴销手续,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不再审批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停止供应发票,追缴结存发票;情节严重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程序,强化管理

1、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主管税务机关要首先核实外出经营纳税人以前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期缴销,有无税务违法行为等情况,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关于纳税人征收方式的认定,由各县市区局征管科严格把关。特别对建筑安装企业,要严格对其查账征收的审批,加强对账目、凭证的审核力度,发现有做假帐,使用虚假凭证等情况,要从严查处。对财务核算不规范的纳税人,取消其查账征收资格,并变更为核定征收;

3、各县市区局征管科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的税收清查,通过清查加大对外出经营收入不入账和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税收管理行为。市局每年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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