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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无照经营监察通知范文

时间:2022-06-11 03:52:37

强化无照经营监察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龙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活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同时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县工商、监察、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新、国土、规划、建设、质监、安监、经贸、交通、人劳社保、烟草专卖、农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会议的召集、会议落实情况的汇总并上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二)信息通报制度

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其中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工商部门,县工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县工商部门

1、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县公安部门(消防)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县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卫生部门

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环保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文广新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及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国土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规划、建设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中介、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测绘工作等须经规划、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质监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安监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经贸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交通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路运输及其相关服务、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人劳社保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烟草专卖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县农业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监察部门

依法对各乡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责实施监察;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九)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做好行政区域内经营户的教育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掌握经营户思想动态,化解相关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十)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不得为违法经营场所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二十一)其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分类整治,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式,倡导规范的市场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农民在集贸市场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应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关责任:

县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专项行动后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不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不得为违法经营场所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的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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