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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范文

和谐社会论文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1篇

民主与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两个重要的手段,民主法治搞不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而其中民主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首要手段,这就是说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前提。然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离开社会主义法律的护航也会举步维艰。同志曾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对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民主的作用,主要就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主形式如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法律选择怎样的民主形式,直接决定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生活的基本方向。所以,我们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服务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必须时刻牢记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真正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一定是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前提和基础的,否则就有可能会导致社会无政府主义状态的出现。社会无政府主义状态的泛滥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敌,我们必须利用社会主义法制加以反对。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了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我们有必要理顺清楚民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表现往往是这样的,社会主义民主愈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威力也就愈强大;社会主义民主愈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作用发挥的也就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制。反之也同样如此,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和强大保障。

我们都清楚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领导人民夺取了政权,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此后,为了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国家的民主权利,就要用法律来确认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性质和作用,让人民民主的实现能够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党仍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能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实现自己的意志与愿望。然而人民群众在现实条件的制约下,要切实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仍然需要国家明确规定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范围与界限,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弄清自身该如何行使民主权利,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向何在。也只有这样那些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刑事犯罪行为才有可能通过社会主义法律予以严厉惩治和有效打击,从而来保障人民群众真正享有社会主义的民主与自由,进而排除一切可能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和谐与稳定,引发国家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社会发展大局,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与必然要求。我们倡导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共存与共同发展。然而我们所讲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指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上的大体协调和相对平衡。公平的核心就是协调好各种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质就是达到利益的和谐。这也就是说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平所反映的是以社会利益关系为客体的价值关系,合理协调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我们社会主义公平的实质内容。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以及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主义的公平问题日益成为当前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这个重大课题能否解决好,直接关系到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能否成功理顺,各种社会矛盾能否顺利化解,从而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格局,这是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追求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上的公平是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前提。因为社会公平是我们党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的重要根据,是协调社会各个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能让一个社会产生强大凝聚力、向心力与感召力的道义支撑。我们党在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社会主义公平的规则,才能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与认同,才能使我们党制定的措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最广泛的支持,才能保证其顺利推行与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只有逐步实现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第三,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努力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理想中的和谐与完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表现出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诚信友爱就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党有针对性地向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并要求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诚信友爱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基本道德规范,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一个社会没有统一而合理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社会的每个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各行其是,这个社会怎么可能会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没有和谐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所以,诚信友爱就是我们党为了国家发展能有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才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互帮互助、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形成彼此间的平等友爱与融洽相处的良好社会风范。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之所以提出诚信友爱的基本道德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地遵守社会的规则与制度,并能按照这些规则与制度去行事,践行以遵纪守法、助人为乐、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实现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良好社会氛围与人际环境,让尊重人、信任人、理解人、关心人等良好的道德风范真正内化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行为。

只有这样,诚信友爱才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其最大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内耗与摩擦,减少社会各个方面的风险与代价,实现我们所欲求的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环境,消除激化社会矛盾的各种潜在因素的目的。如果把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体上看作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组织系统,诚信友爱就是这个系统各个组成部分完整构建并实现其和谐运行的纽带。正因如此,我们党才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倡导诚信友爱的基本道德规范,希望通过诚信来消除广大人民群众之间那些不协调的关系,进而使他们之间产生友爱,他们之间只要有了诚信与友爱,社会主义和谐的人际关系就会形成。第四,安定有序和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我们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以蓬勃向上的精神与活力去创造极其丰富的物质财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打好雄厚的物质基础,而且也需要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稳定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安定有序,也需要充满活力,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安定有序,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混乱与动荡,安全与稳定就无保障,人们整日生活在惴惴不安的状态下,基本的日常生活都难以保证,试想一下,在这样的国家或社会里,你能用什么办法来让人们积极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全部创造力,为国家或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呢?反之也是一样,一个社会活力尤其是社会创造力严重缺失的国家,人们整日庸懒、委靡,做事投机取巧或无所事事,那么这个国家怎么可能会有丰富的物质基础呢?没有稳定的物质保障,人们为了衣食等生活条件就会滋生事端,在此情况下,社会的安定就会受到威胁,安定有序也就只能成为人们奢望的梦想。所以说,安定有序和充满活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2篇

(一)少数民族新闻报道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政治稳定少数民族新闻报道工作肩负着宣传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的重要使命。我国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源头始于1905年,内蒙古创办了第一种民族报道的报纸《婴报》。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报道的刊物如雨后春笋般地创办起来,据统计,“2000年全国有少数民族文字报纸84种,总印数10116份”,[3]新中国以来,少数民族新闻报道基本上覆盖了少数民族地区,详细介绍、宣传民族政策,时刻以民族团结为重任,切实起到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保障作用。民族新闻报道的重要职责就是要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团结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方面,能够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使那些破坏民族团结、鼓动或策划民族分裂的新闻事件和新闻人物受到舆论的谴责。营造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少数民族新闻报道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文化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国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是千百年来少数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它所包含的民族精神、价值观念、科学知识等丰富内容,在教育后代、传授知识、娱乐身心及其他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越来越显现出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和多维价值”。[4]民族新闻报道肩负着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和保护的责任和使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特别强调“各国需要在宪法、法律和机构中承认文化差异。它们还需要拟定各种政策,确保特殊群体———不论是少数族群还是历来处于边际化状态的多数族群———的利益不被多数群体或其他主宰群体所忽视或否决”。[5]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一方面通过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人文地理、民族精神、价值观念、科学知识等内容的报道,以增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吸引力,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报道,反映少数民族文化的实际状况,号召人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

二、少数民族新闻报道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民族新闻是我国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新闻报道肩负着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责。尽管学者们一直热衷于研究民族新闻及民族新闻报道,试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着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一)少数民族新闻报道数量偏低为了了解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基本情况,我们随机选取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5日《新疆日报》的新闻报道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抽样调查,统计了每期报刊刊登的新闻总条数。同时,根据本论文对“民族新闻”概念的界定,筛选出每期报刊的民族新闻的条数进行统计。可以看出,仅2014年11月10日、11日,少数民族新闻总条数分别为30条和45条,占该日新闻报道总数的54.5%和56.9%,其他日期的民族新闻报道所占比例均低于50%。翻看《内蒙古日报》、《宁夏日报》、《广西日报》、《西藏日报》等民族地区的党报党刊中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此重要的党报党刊,对民族新闻刊登的比例尚且不高,重视程度还不够,更不用说其他的报纸。很显然,我们对少数民族新闻的重视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少数民族新闻报道时效性不高时效性是新闻的基本属性之一,时效性差的新闻不能称其为新闻。民族新闻是一种特殊的新闻,具有民族特性,更要求具备时效性的属性。查阅《内蒙古日报(汉语版)》、《新疆日报(汉语版)》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党报党刊,很多民族新闻报道不及时,使用了大量模糊不清的民族新闻报道,如“近日”、“目前”、“今年以来”等模糊的时间名词,含糊了时间概念,究其原因在于很多民族新闻报道错过了最具新闻价值的报道时间,使得民族新闻报道没有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只有用含糊不清的时间名词来进行报道。在信息化的今天,受众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人们了解新闻的渠道不仅仅局限于报纸和杂志。很可能,在新闻报道上被当做“新闻”进行报道的内容,在受众群体看来,早已经不是新闻。严重影响了民族新闻报道的传播。

(三)少数民族新闻报道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在本文随机选取的民族新闻研究的样本中,文体新闻、天山南北、民生民声、新农村等栏目的文体新闻、社会新闻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一方面体现了《新疆日报》对民生和民族文化生活的关心和关注,同时也体现出了《新疆日报》在报道方面更加贴近少数民族生活。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会议新闻”占有很大比重。再翻开《内蒙古日报》、《宁夏日报》、《西藏日报》等报刊的汉文版的新闻报道,也同样存在“会议新闻”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会议新闻的报道形式上比较单一,缺乏创新意识,比如:“××领导在××会议上强调指出××××”,“××会议在××召开,××××领导出席××××”等等,这种民族新闻报道的形式能否得到广大受众的喜爱并接受,还是值得研究的。另外,民族新闻内容偏重强调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建设方面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少数民族群体的主体意识和少数民族价值观的传统属性的内容,过多强调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发展的弱势地位。在民族新闻的报道中体现出的少数民族同胞很多都以帮扶的对象进行报道。民族新闻报道内容单一。

三、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新思路

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民族新闻重要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针对民族新闻报道表现出来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新思路,从而提高民族新闻报道的水平,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明确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职责定位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价值在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对少数民族新闻报道比较重视,也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职责定位上仍然表现出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从业者要始终明确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重要职责,更要明确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职责定位。一要具有促进民族团结意识,始终牢记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特殊使命,无论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还是在民族性突发事件发生时期,都要在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中时刻体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二要始终明确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重要性,始终保持民族新闻报道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从而维护国家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要使每一位新闻工作者甚至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要明确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民族新闻报道的规模和质量上下工夫,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民族新闻报道的宣传力度,建立民族新闻报道的常态机制,把民族团结这一核心精神始终渗透到民族新闻报道之中,不断强化民族新闻报道对少数民族根本利益的保障作用,使少数民族群众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四是要肩负传播少数民族文化的职责,扩宽少数民族新闻报道的内容和视野。不仅仅局限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帮扶的报道,而要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民族习俗等内容的传播,使得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传承和发展,努力培育少数民族同胞的文化认同感。一方面使少数民族群众更清晰地了解外部世界,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外部世界对民族地区的了解,形成良性互动的发展环境;五是要具有维护少数民族合理诉求的责任,少数民族新闻报道要成为沟通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拓宽少数民族同胞合理诉求的渠道。

(二)提高少数民族新闻报道从业者的素养少数民族新闻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民族新闻从业者素质的高低,高素质的民族新闻报道从业者是少数民族新闻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民族新闻不仅具有新闻的属性,还具有很强的民族性,肩负着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的特殊职责,更肩负着传播民族文化的使命。对于民族新闻从业者的要求也必然要高于普通新闻从业者,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新闻采写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民族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政治觉悟。因此,民族新闻从业者素质的提高也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要努力提高民族新闻从业者的业务水平,注重高素质新闻人才的引进,不断提升民族新闻工作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二是要提高民族新闻从业者的待遇,避免人才流失,使高素质的民族新闻工作者能够扎根于民族新闻事业,为民族新闻工作贡献力量;三是要为在岗的民族新闻从业者提供在职培训的机会,使他们不断开阔视野,提高民族新闻工作的水平,适应民族新闻工作的要求;四要提高民族新闻从业者的责任意识,使民族新闻报道扎根于少数民族生活之中,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报道水平,要努力地改善人们一提到民族新闻报道就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对少数民族的帮扶政策、少数民族的弱势群体地位,而要努力拓宽民族新闻报道的视野,增强民族间的和谐沟通和对话;五是要提高民族新闻从业者的自觉意识,要自觉地承担起保护和传播民族文化的职责,少数民族文化体现了独特的民族个性、蕴含着丰富的民族智慧,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少数民族的历史具有紧密的联系。要在民族新闻报道工作过程中自觉地提高保护民族文化的意识。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3篇

(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社会救助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有完备、系统的救助体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才能有序开展。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并没有完整的体系结构和法律框架,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主要以政府部门的权能为基础,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间职能交叉,权力重复设置,这些法律法规效力单一,内容冲突。[5]另外,虽然我国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由于还处在初级阶段,尚不能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广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发展仍然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尤其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灾害救助、医疗教育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发展缓慢,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形式单一,救助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真正保障全国如此数量庞大的城市乞讨群体。

(二)政府救助机构责任缺失从宪法学角度分析,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公民,责任和义务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流浪乞讨人员作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一员,政府对其实施救助责无旁贷。然而,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的法治化有待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资源的公平配置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政府的表现也不容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救助机构责任不明确。国家实行公共救助保障制度,目的是保护社会的贫困阶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应占主导地位。然而,一方面,国家救助责任不明确已经成为救助工作中的通病。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但是,并未对救助的标准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给有些地方救助站管理混乱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我国救助机构部门间协调不够畅通。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救助工作。然而这种原则性的责任划分结果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责任模糊,协调沟通不足,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严重,急需救助的流浪贫困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事实上,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多部门协同完成的系统工作,仅靠民政一家可谓“势单力薄”。2.国家救助机构行使社会救助权的理念滞后。政府的救助理念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一个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已有许多城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或统一规划,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根据《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提供救助以流浪乞讨人员的申请为前提,救助机构仅对自愿前来申请救助的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救助,不强制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实践中,救助机构主动上街对流浪人员进行主动救助的情况相对不多。

(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权利救济途径缺失事实上,在传统收容遣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影响下,一些地方的救助机构工作性质出现了偏差,突出表现在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错收、滥收现象严重,收容遣送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拘禁、变相、打骂或者虐待拘禁受助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被救助人员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侵害了被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则是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6]宪法对权利进行救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具有“可诉性”,应该通过具体诉讼来保障其权利实现。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当求助人不能获救助时,其主要的救济途径是向主管部门举报,而《办法》并未规定主管部门的调查决定程序及期限,其后通过的《实施细则》对此也只字未提。这些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一系列强制规定,而对于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时,如何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说,目前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监督机制缺乏,不仅大大降低了社会救助的效果,而且导致了侵犯流浪乞讨者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二、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以创造和谐的社会基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与宪法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均有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站在国家宪政建设的高度,在宪法理念指引下修订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

(一)确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地位。一项具体的权利在法定化过程中,首先应当在宪法条文中得到明确的肯定,才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和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应该得到宪法的确认从而获得宪法以及基本法强有力的保护。由于“社会救助权”并不是一个在宪法学上已经很成熟的概念,加之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权”,因此,“社会救助权”在宪法的地位并未真正确立。目前关于社会救助权概念的学术观点涉及面比较广泛。有学者们认为《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依据,也称为“获得物质帮助权”。[7]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救助权其性质是社会权,是每一个个人作为“社会的人”所必须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是居民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8]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社会权又称生存权或受益权,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权、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社会权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依法从社会获得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二是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公民有依法向国家要求提供这些生活条件的权利。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该法第二编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以专章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和经济权,并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保障之应积极作为的要求。社会权的核心部分是经济权,在我国宪法中,经济权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权利。可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是“社会权”衍生出来的子权利,一方面,它归属于社会权并具备社会权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社会救助权仍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该权利在“经济权”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社会救助权是全体国民免于生存危机的权利,其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要和社会安全,其担负着解决特别脆弱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的重任,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始终居于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地位,所以,应该在宪法具体条文中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权”,以获得宪法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当公民在生活困难时,有权请求国家和政府帮助,如果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公民就可以请求法律救济,这正是社会救助权在宪法中的体现。然而,此项权利能否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需要我们在制度上和基本法律上加以明确和保障。

(二)宪法要求明确国家和政府社会救助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要求,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宪法保护,要求明确国家和政府社会救助的责任。1.国家赋予社会救助权的宪法地位符合国际人权观的先进理念。目前,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纳入司法保护轨道,并将其宪法化。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给予宪法地位上的确立,目的就在于保障和实现弱势群体的人权,当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命或者生存发生危机,最需要的就是通过行使社会救助权来摆脱困境、以维护自己的人权,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或者群体人权上发挥着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作用。2.明确社会救助权的责任义务主体。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为流浪乞讨人员,义务主体则为国家和社会。如前文所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权,社会权对应的法律义务主体为国家,国家负有积极提供救助的义务。国家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保证公民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如果国家不履行积极作为的义务,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的积极作为,即只有当国家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积极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才能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责任、财政责任、实施和监管责任、引导民间救助以及宣传责任等。总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应有的理念。3.确立国家责任原则有助于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与民生事业和社会财富分配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为核心,以医疗、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最终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三)宪法要求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救助权转变为具体法律权利,立法者有必在宪法确认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和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在宪法理念指引下制定、完善相应的救助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法治化。1.法治化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利实现的保障。构建和谐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环境,必须完善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立法,为形成统一、科学、规范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奠定法制基础,实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权从宪法权利到具体法定权利的转化,从根本上保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建立起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最终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利的实现。2.修改《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制定原则和具体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者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准确理解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在适当扩大救助对象、完善与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受助人员的法律救济途径、打击妨害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行为、加强救助站行政救助行为程序性以及完善相关监督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3.通过立法,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通过制定或者修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使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从城镇扩大到农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群体、工作无着落人员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才有实现的基础。

(四)完善权利救济途径,确保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宪法权利的实现。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是多样性的,其纠纷解决机制及救济手段也要多样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是一句古老的西方法律,它表明:社会救助制度“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获得权利救济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结语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4篇

习惯形成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文明社会,成文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习惯在规范民族行为、处理名族内部事务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习惯这一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使得拥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惯、不同文化积淀的各个民族能够进行相互融合。名族团结就能由理想变为社会现实,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习惯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涵盖人口结构、区域结构以及民族结构的社会第二系统的构建,这样一来,社会就能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社会结构的稳定就有了现实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评价、教育,使人类的活动能在社会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这样一来,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才能得以进行。法律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但却不是唯一的方式。风俗习惯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对人类心灵和行为所起到的净化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充分发挥法律和习惯的综合作用,促进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

(四)有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和关键。人类和大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自然,大自然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源,因此,人类必须要善待自然。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行动准则,努力达成社会和谐这一伟大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在这一全新的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所面临的重大建设问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时,要重视习惯这一具有浓厚历史底蕴和文化积淀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二、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法是一种区别于成文法的社会规范,它产生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众社会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习惯法对传承民族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习惯法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变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古以来,习惯法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稳定性以及地域性等显著特点,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谐司法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谐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司法和谐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要加深对习惯法的重视程度,看到拥有社会历史积淀的习惯法的独特优势,在保证法律和谐的前提下,将习惯法灵活运用于司法领域,将法律和习惯法进行有效融合,使二者进行优势互补,保证依法治国的人性化,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将情与法相结合能够使群众的心声得到真切反映,缓和社会紧张关系。

(二)有助于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公平与正义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社会正义的存在使得社会公平有了实现的可能,社会公平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发扬。公平和正义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相符合,它在纠纷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证社会秩序破坏的最小化以及人际和谐的最大化。社会大众朴素而现实的正义观区别于法律条文中的正义,这种正义观是具体的、微观的,是百姓心声和民意的体现。习惯法的价值和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民意的关注、对人情的重视以及对道德的维护上,它能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合理安排和维护,对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意义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是其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要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一定要看到习惯法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的发展壮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党和国家可以对民族习惯法进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数民族自治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语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5篇

(一)构建和谐师生关系是“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落实。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越来越受到广大的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也开始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并逐步尝试将“以人为本”这一新的教育理念贯穿于日常教学活动中,努力增加教育教学的“人情味”,和谐的师生关系便是这一新的教育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比如,班上一位非常调皮的男生,经常与其他学生打架,让老师们很是头疼。我认识到该生的调皮也许是有缘由的,于是,经过与该生家长的沟通,我了解到该生父母离异,该生跟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工作繁忙,基本无暇顾及他。我想,该生调皮可能是希望引起爸爸、妈妈和老师的注意,其实他心里是非常缺乏安全感的。于是,我与该生的爸爸进行了深入交流,希望爸爸能够多抽出时间来关心他、陪伴他,我在平时课堂上也时常让他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并多加鼓励,后来,该生不再随意和别人打架了,逐渐认真听讲了,学习成绩也有所提高了,我与他之间也亲近了许多。可见,“以人为本”不是一句空话,是真正的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二)构建和谐是生关系体现了教育的本质。在我们的传统教学中,教师千方百计的传授给学生知识,哪怕是“题海战术”,哪怕是“填鸭式”的灌输,只要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就是好的教育。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分低能儿”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教育方式的弊端。教育工作者开始深刻反思: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当前的教育是否偏离了教育的本质?著名的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他的《什么是教育》中写道:“教育的本质意味着:一棵树摇动一棵树,一朵云推动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一个灵魂。”而卢梭在名著《爱弥儿》中也说道:“最好的教育就是无所作为的教育:学生看不到教育的发生,却能够实实在在的影响到他们的心灵,发挥出学生的最大潜能。”是的,撞击学生心灵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就是要通过教师的看似无意的交流与沟通,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学到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为人处事的能力,这正契合了教育的本质,必然能够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积极响应和谐社会号召深入探析和谐师生关系路径

为了更好的促进师生之间的共同进步,加快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要积极响应和谐社会的号召,深入探析和谐师生关系的路径,在热爱学生的基础上,学会赏识学生,加强与学生之间的真诚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加强我们教师自身的学习,为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榜样,成为学生效仿的正面典型。

(一)热爱学生,增进师生之间的美好情谊。热爱学生,就是要尊重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教师,我们要真正从内心深处尊重学生,将学生放在与教师平等的平台上来看待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就要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尤其是当学生犯错时,要深究学生犯错的原因,尽量不要当众批评学生,学会保护学生的自尊心,维护学生的个人形象。热爱学生,就是要相信学生。我们要相信学生能够做得很好,相信学生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相信学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态度,相信学生的未来会更加美好。比如说,我们班有一位数学后进生,他的数学基础较差,学习态度一般,学习习惯也不好,经常会在上课时间走神甚至睡觉,为了帮助他改正这些坏毛病,我故意给他安排一个数学小组长的岗位,让他负责日常作业的收发,刚刚当上了“班干部”,他甚是高兴,自此之后,他以小组长和班干部的要求来要求自己,刚开始的时候看得出来他确实做的比较吃力,但是,时间久了之后,他逐渐改善了自己的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下课认真做作业,数学学习成绩也提高了。所以,学生的潜能是无限的,只要加以有效的引导,便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要学会放手,学会相信学生。

(二)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正面典型和榜样。我们常说的“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要学会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起正面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尤其是青少年的模仿能力很强,如果经常模仿老师的积极的言行,便可能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正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为人处事的能力,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修养,以足够的“资本”获取学生的信任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学生的敬慕,进而增进师生之间的关系。当学生在生活中或学习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学生才会在第一时间想到老师,请教老师。比如,我们在要求学生不能迟到早退的时候,先要要求自己上课不迟到、下课不拖堂;我们在要求学生尊老爱幼的时候,就要自己先做到尊敬长辈、爱护弱小;我们在要求学生努力学习的时候,我们自己必须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我们在要求学生有错就改的时候,我们自己首先要直面在教学活动中的失误,学会道歉……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学生尊重和敬慕的对象,才能构建起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三)以情动人,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情感沟通。与学生之间加强情感交流与沟通是最能够促进师生关系和谐的重要措施。为此,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学会主动表达。作为教师,我们要寻找机会,学会主动表达自己对学生的关爱之情,让学生明白老师是真心想帮助他们的。比如,发现某位学生成绩下滑后,我们要利用课下时间主动找学生谈心,了解成绩下滑的原因,帮助学生制定提高计划,并随时关注学生的学习动态。二是学会赏识学生。对学生的赞美,往往能够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哪怕是教师的一句善意的提醒,或是一个鼓励的微笑,都是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互动,都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老师要多鼓励学生、赞美学生,发现和寻找学生身上的闪光点,以此为突破口增进师生之间的情谊。

三、结束语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6篇

伴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企事业改革的深化,企业、事业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一是就业岗位的不足,导致劳动力过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力相对过剩的社会现象。二是由于体制不完善,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两类用工的问题。固定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养老、医疗保障;临时用工工资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障。三是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或事改企过程中,事业单位部分人事员工与正式工在工资关系以及合同期限存在差异。这部分人多有后顾之忧,大量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四是事业单位改革中,工资福利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引起广泛关注。五是企业工会组织传统的工作运行方式不能适应新的变化,工会在保障职工权益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六是政府机关及职能部门缺乏对企业的有效约束,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日渐突出。有些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的问题视而不见,漠然处之,使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屡见不鲜。上述问题的存在,对社会和谐产生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既损害了员工的合法利益,又损害企事业单位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需要采取的几项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科学适用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劳资双方通过自我调整,获得双赢互利,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课逐级建立政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三方协调机制,并将其作为一种协调劳资双方利益的载体和平台,及时协调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只有通过正当途径主张劳资双方各自的利益,才能避免各类矛盾的沉积而引发社会问题。

(二)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是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而不是保护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要对弱方要有更多的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应建立一种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帮助其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分享社会进步的红利。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有效的管理控制机制是指运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手段,对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迅速反应,对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及时处理。加强管理控制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能够快速反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制定突发性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扩大劳动保障监察的覆盖面,使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对劳资关系实施有效的动态管控。

(四)建立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经济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客观存在,要防止利益矛盾演变为冲突事件,就必须有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应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完善工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度、规范劳动保障来信来访调解制度、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线等,使劳资纠纷得以及时疏导,防止矛盾积累沉淀,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敏感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重大纠纷和社会冲突事件,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蔓延扩大。建立企业工资发放监控系统,完善重大劳资纠纷处理办法、重大劳资纠纷报告制度,组成劳资关系预警机制,确保政府机关能够对各类重大的劳资纠纷予以准确的管控,为各类重大矛盾的处理赢得时间。

(六)按政策依法推进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完善过渡政策,从税收优惠政策,离退休人员待遇给予保障。

三、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重点扶助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阶段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互助环境,更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措施。可采取调整经济结构,广开就业门路,赞助公益事业等办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改善弱势群体自身由弱变强的能力。对长期不能就业的职工,应当提供他们力所能及的劳动机会。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7篇

(一)对社会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协调和公平经济法的目标和价值所在是整理清楚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社会公平与个人公平的关系,社会经济效率和个人经济效率的平衡问题。经济法能够作为社会的本位法,也是因为能够调节这关系的作用。对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和调节的作用是能够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经济法的主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做到社会公平、公正,人民生活安定、有序的持续发展。经济法是健全和谐社会的法律保证,也是新时期社会主义的价值所在。对稳定市场的秩序,调节社会宏观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保证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注特殊社会群体生活,促进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和谐社会需要利益的均衡,需要社会的公平化,但是因为国家的社会组成成员复杂,有一些弱势群体,因为种种原因,个人能力的不同,在社会竞争中就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就更加增大贫富的差距,这也是社会不稳定发展的潜在原因,这也妨碍了社会的公平,如果放任不管,那么就很难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经济法可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建立一个社会保障的体系来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要多方的资金支持,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险,还有社会的救济,社会的福利等众多有力制度,逐渐地完成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制度。这就大大缩小了社会的贫富差距,稳定了不和谐的因素,能够很好地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社会主义和谐与安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三)经济法的施行有利于和谐市场秩序的维持在和谐社会的范围内必然会有和谐的市场秩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正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首先,和谐的市场秩序是指在整个市场的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全部市场主体都要严格遵守的各种法律规范和规则的总和,市场秩序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并服务于市场的运行;其本质是市场内部的内在性规定。和谐的市场秩序建立的基础在于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充分运用价格体系的协调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产权是一定要分明的,在整个资源配置过程中,通过和谐市场秩序实现对整个市场的调控,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表现出和谐、稳定的运行特点。其次,经济法的施行让市场能够在良好的秩序下得以运行,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经济法的贯彻实施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间接性的基础意义,通过和谐的市场秩序能够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交易成本,交易者仅凭借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就能与对方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时间与信息成本;和谐的市场秩序还能够减少社会成本,因为该秩序有着透明的信息批露制度,更有严格的商业道德评价体系、激励机制等等,能够让各种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得以降低,在和谐社会中实现了交易的和谐化与社会成本的最低化;和谐的市场秩序是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所以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持能够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通过对各种社会团体利益的协调,相互弥补不足之处,实现各种经济主体的和谐相处,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上探索

经济法的发展也是国家在社会发展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意义在于市场经济的优化资源,能够协调社会的各种比例关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一个向上和积极的作用,这样才能通过各种法律来促进社会的经济和谐,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一)树立自由、秩序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经济法的产生也是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要彻底清除市场的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性的障碍,给予更多的自由来推动市场的自由发展。秩序化经营是经济法的另一个价值体现,是源于法律的追求,也是自身的价值追求。在市场的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为了维护经济的发展,会从改革保护、有效性发展和稳定的角度考虑,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当前的市场背景是有经济法的自由,秩序作为法治理念的,在自由和秩序带来的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健康的市场发展。为社会的和谐做一个可靠的物质基础。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要想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要使经济法的主体在国家的权力和市场的权力之间做好平衡。一是要防止政府部门不以社会的角度出发,干预市场的调节机制,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二是要防止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带来的问题。比如贫富的分化,垄断等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防止以上的不和谐环境造成影响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作用。要想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就必须让两个主体平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顺利的发展,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会有危机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树立效率与公平的经济法制理念,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公平的社会,一定的效率是市场在经济体制的追求,所以,发展社会的经济在树立公平和效率的经济法治的相关理念,一定要考虑社会利益的矛盾,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充分利用经济法制的引导性,缓解人民利益在市场分配的矛盾,实现社会调控的功能与社会发展的公平。在经济法中,要把这些矛盾区分开来,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来做。坚持效率第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立法的实践中,坚持不断发展的道路,科学理性地解决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比如弱势群体、社会的保障、失业人员等,同时又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经济法的作用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调整作用,坚持公平,兼顾国家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协调经济利益的关系,实现经济法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

和谐社会论文范文第8篇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开展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安现役队伍,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钢铁防线。新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公安消防工作的地位,丰富了消防保卫的内涵,加大了保卫工作的任务、职责和要求。

1.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安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理念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与世界逐渐融为一体,各种机遇与挑战并存,也由此涌现出许多新的安全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公安消防工作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目标、总要求中来研究,要把公安消防工作提升到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这一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不仅要着眼于防灾减灾的基础工作,着眼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护,更要着眼于倡建整个社会的和谐上来。

1.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公安消防工作明确了新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需要,2011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明确提出了未来一个时期公安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即: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和要求,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了细致的规划和筹组,拟制了全国性远、中、近期发展建设纲要,制订了许多新的措施和办法,加强了消防安全保卫职能、设施、场地、组织和装备的建设。

1.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公安消防保卫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阶段,公安消防保卫工作的范围和任务大大拓展,公安消防机构不仅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防、灭火工作,保持火灾形势的稳定,更要承担起各类社会救助、抢险救援、反恐处突和社会化宣传教育等新的时代任务,同时还要更好地化解因消防工作带来的各种矛盾和现实问题,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公安消防部队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

2.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安全保卫作用的方法和对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消防部队(机构)要积极面对时展的新情况、新需要,紧紧抓住消防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多措并举,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好公安消防部队在安全保卫方面应有的作用,大力推动、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2.1加强领导,多元配合,大力构建和谐社会消防保卫工作新格局当前形势下,要构建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有效安全管控,完成重要的消防保卫工作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联动责任制,完善国家相关组织、各专业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联合运作,建立跨单位、跨地区行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创造力,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创和构建和谐消防工作新格局。

2.2多管齐下,开拓创新,努力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社会灭火救援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当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增编扩制困难的情况下,仅靠公安消防部队难以独立承担,必须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拓展思路,想方设法、多渠道构建和增强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目前情况下,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合同制消防员、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专业救护队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社会应急救援有效机制,并做好相关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

2.3固本求源,科技强警,积极提升构建和保卫和谐社会的基础实力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消防安全纳入议事日程,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完善。同时加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扶持,切实搞好各项综合保障。国家机关、科研及专业技术机构要重视现代消防研究,加强对外交流和学习,积极研制和引进先进安保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转化,引领、指导、促进符合时展需要和中国国情的消防设施、技术装备的发展和更新,要重视优化装备配置,增强人装有机组合,使其产生最大、最佳的整体效应,以提高现代消防安全保卫和事件处置的基础实力。

2.4贴近实战,苦练精兵,切实提高公安消防保卫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要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消防保卫任务,担当好角色,必须努力建设一支训练有素、反应敏捷、攻坚克难,“打得赢、不变质”的队伍,要大力培养消防官兵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心理素质。首先要坚定信念、铸牢警魂,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和指挥,自觉端正正确合格的政治思想态度,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本色不变,传承革命传统、炼就优良作风、讲求职业操守,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和献身的思想。其次,要着力解决消防官兵能力素质与现代消防工作协调发展的问题,努力提高官兵特别是各级指挥员的科技素质和业务素养。“没有知识的军队是支愚蠢的军队”,要大力培养和提升官兵的知识层次,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的作战理念,积极探讨新时期、新情况下各类火灾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发展规律,认真总结和研究新技术条件下的技战法和处置对策,大力提升科学组织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的知识和能力。其三,要围绕实战强化训练,扭住“能打仗、打胜仗”这个强军之要,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要结合岗位大练兵活动,改进组训方式,本着“练为战”的思想,严格训练,严格要求;要加强夜间和高、难、险、急火灾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气(液)体泄漏、暴力恐怖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演练,夯实灭火救援的能力基础;要乘借建设“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的东风,着重打造和营建强体能、高心理素质,能攻坚克难的精兵队伍,要坚决做到“当兵不习武,不算尽义务;武艺练不精,不算合格兵”的要求。

2.5敢打必胜,科学指挥,坚决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心体现到灭火、救援行动中“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广大消防官兵肩负着灭火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的神圣职责,必须时刻准备着赴汤蹈火,冲锋陷阵,保卫人民。一是要严格执勤战备。认真做好从预案拟制、器材保养到人员准备的各项工作。二是本着“有警必接、有难必救”的原则,接警迅速出动。要视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认真履行灭火救援职责。三是根据事故处置现场的具体情况,正确调配警力装备,灵活果断地采取正确的技战术方法,科学指挥。要最大限度地避免行动损失和战斗伤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消防部队是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队伍,遵从的教导,在构建和保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坚决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