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

环保局工作通知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确保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市环保局下发的2014年市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录,现将我县辖区内2014年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紧落实。

一、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加强废气、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尚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以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单位,应抓紧进行整改,限期在6月底前全面整改到位,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配合县环境监测站开展废气、废水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监督性监测频次如下:

1、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列入年度减排核算期内COD、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2、污水处理厂废水每月监测一次;

3、重金属污染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废气、废气污染物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监测一次;

4、医疗单位废水每季度监测一次;

5、其他市控重点污染源的废气、废水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6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应按规范和要求实施同步比对监测,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三、相关监测要求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相关文件和监测方案执行。县环境监测站应按时将季度或半年的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统计结果上报市环境监测站汇总。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效化解和降低腐败的发生,根据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开展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过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努力使廉政风险得到进一步化解,各项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预防腐败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二、工作内容

一是做好风险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各科室、下属单位要针对人员调整、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重新查找廉政风险信息内容。所有环保系统人员(含合同工)按附件二查找、填写后,于6月15日前交局纪检室(。中层骨干(含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同时填写《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及廉政承诺书,一起上交。

二是认真落实好六项共性制度。各单位要把“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制度;党风廉政教育制度;“三礼”上缴、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廉评廉制度;“三公经费”内部公开制度;作风效能检查制度等六项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开展岗位廉政教育活动。各科室、各单位以支部为单位,认真开展好廉政风险教育。局纪检组将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作风效能明查暗访。

三、工作要求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6月19日至21日,国家环保部对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进行复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于8月份复查整改情况。7月1日,市里召开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整改工作部署会,市委书记于伟国、市长刘可清亲自到会部署工作。市环委会印发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初步整改计划》,要求各部门要针对环保部复核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顺利通过复核,现提出整改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二、规范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暂存场所要具有防盗、防渗漏、防流失扩散等措施,要有规范的警示标志(放置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也应有警示标志)。每批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暂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不得任意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不得在非暂存场所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

三、规范医疗废物申报、收集、交接、转运的管理,填好一表、一帐、一单、一卡。

一表:各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监察大队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统计汇总上报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申报新年度产生处置情况,并上报新年度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一帐: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字等项目,台帐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一单:交接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5年。交接时要规范填写,要有计重,医疗卫生单位没有计重器的,必须配备计重器。

一卡: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交由运输单位。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厂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上述一表、一帐、一单、一卡的数量必须一致。

四、规范医疗废物的档案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医疗废物管理档案,一表、一帐、一单应分年度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2012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2009~2012年医疗废物管理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精品城区为主题,以打造品质生活为主线,以我区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提高区域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平,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品质。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概念

(一)排污权。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排污单位必须同时达到浓度控制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三)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合法的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政府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三、实施范围和原则

(一)实施范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

(二)基本原则。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统一政策、职责明确、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实施。

四、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

(一)实施主体。区环保局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适用对象。崇安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具体按照市政府部署分类分批逐步实施);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的各类新、改、扩建项目。

五、政策依据

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依据《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19号、财综〕3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环控〕103号、财建〕196号、价费〕364号),《市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政办发137号),《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5号),《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程序的通知》(环控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一)申购期限

申购排污权有偿使用期从年起至年止,以后以5年为一个申购周期,排污单位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申购缴费或分年度申购缴费。在年9月底前完成申购并按要求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二)收费标准

1.化学需氧量。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单位,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年?吨征收;污水接入污水厂处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600元/年?吨征收。

2.二氧化硫指标收费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确定标准执行。

3.氨氮、总磷指标收费标准按省、市确定标准执行。

(三)排污权的申购与核定

1.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购入量按实际排污情况申购,新、改、扩建单位排污权实行环保审批前申购。未申购排污权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2.区环保局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水量限值,参考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数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数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各单位排污指标,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物价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其变更后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核定的排污权指标。

4.申购与核定程序

(1)提交申请。由区环保局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及批复,排污申报材料,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清洁生产审计材料及相应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排污单位在申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前,需向区环保局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请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涉及改、扩建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供其原有排污权持有的合法依据。

(2)指标核定。区环保局收到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现有排污单位15个工作日,新建项目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核定其排污指标,并送达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及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征收管理

1.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区环保局负责征收,使用法定统一收据,收入统一上缴至市财政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根据管理权限,区环保局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和区财政统一凭证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依据。区环保局要同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台账。

3.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后,7日内凭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银行缴纳有偿使用费,并将加盖银行收款章的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缴纳凭证返回区环保局。

4.区环保局在收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后,应对排放指标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在排污许可证中确认记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5.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环保局申请复核。区环保局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6.排污单位当年实际使用排污权指标少于核定指标的部分,若企业申请,经区环保局审核确认后,其缴纳的费用可在下一年度有偿使用费中冲抵。

7.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区级财政实施预算管理,合理分配使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区环保局可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方向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及时安排补助资金。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

(一)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通过产品结构调整或实施污染减排工程措施后,有多余指标的,经区环保局确认后可予以出售。为对排污总量进行有效调控,暂不允许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排污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区环保局申请出售或购买排污权。

(二)新建排污单位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获得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目前暂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以后可通过交易购买排污权指标。排污权指标在本辖区内无法平衡解决时,在产业政策和水环境质量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或由市级交易管理中心组织跨区交易。

(三)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每吨1.5万元,化学需氧量每吨2.5万元,氨氮每吨5.5万元,总磷每吨21万元。交易基准价以后可根据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通过有偿获取或交易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所属行政区域等情况,由区环保局按排污权指标成交价和剩余指标的有效年限回购。新建企业自购买排污权指标后五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区环保局有权收回排污权指标。

(五)排污权指标交易合同生效后,区环保局对相关排污单位重新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六)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

八、罚则

(一)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权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或实际占用排污权指标超过核定排污权指标的,按《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排污单位必须达标排放。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由区环保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政府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指标由区环保局无条件收回。

(四)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处罚。

(五)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由区物价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不按规定核定排污权指标或核定指标超过排放总量的,由区环保局或上级环保部门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附则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为规范我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发[]67号)、《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发[]98号)文件的要求和省厅年5月20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调度会的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资料

针对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现状,各县(市、区)环保局需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36号)中所涉及的国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的以下资料情况务必于6月20日之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已与市局环境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企业名单,其中涉水企业名单、涉气企业名单,未联网企业数量并说明未联网原因。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规范的排污口是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和监测取样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是排污单位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为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470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4号)的文件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国省控企业的所有排放口于年7月30日前完成规范化整治,并对污染物排放口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要求的环保图形标志。对符合规范的排放口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

三、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

1、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前,应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污染因子及工艺流程图,选用的在线监测设备及流量计的台(套)数、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监测方法,现场设备安装的平面设计图,监测站房的建设,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报送市环保局监察支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安装完成运行后,申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监测,合格后与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试运行。在线数据正常、稳定传输后,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将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工作流程(工作流程见附件2)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材料见附件3)。

四、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污染源监控系统的各项制度。

2、日常监管由属地的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或数据上传异常时,应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由属地环保部门上报市监控中心,同时应立即启动人工检测(每天不少于4次)并在48小时内与设备厂家联系修复。

3、各企业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档案(包括运行维护台账、验收材料、设备故障原因及报告、启动人工检测的相关记录等情况说明),档案为今后各项检查的内容之一。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根据李局长的批示,我局于4月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环保警示教育的通知》后,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都十分重视,均以文件形式将我局《通知》转发至各市、县、区环保局和直属单位。并讲要把这次警示教育作为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把警示教育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与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相结合、与解决纪律和作风问题相结合、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抓好落实。从检查和各地报来的材料看,这次警示教育取得明显的实效。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领导负总责、认真抓学习。各地收到通知后,都及时组织召开干部大会进行传达贯彻,认真学习领会李清局长的批示及通知的要求,不少环保局局长亲自作动员,亲自作部署,亲自谈体会,亲自作辅导,把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如: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茂名、**、云浮等市环保局专门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学习教育动员,并以各种形式(如座谈会、讨论会、谈体会等等)开展案例分析。梅州市环保局局长袁小平在动员会上表态,警示教育他要亲自抓,要负总责。珠海市环保局利用大会、局域网、政务公开栏、环保信息、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学习动员和宣传教育。江门市环保局在活动中不但做到学习资料人手一份,而且还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即:一是精读一次《环保腐败“八大捞钱”手段揭秘》、二是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组织一次查找问题活动、三是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茂名市环保局还专门邀请分管建设口的纪检组长到局作警示教育报告。揭阳市环保局在警示教育中结合案例,广泛开展以“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环保六项禁令”为主要内容的党纪政纪教育。**市环保局在组织学习上认真下功夫,把学习材料印发至干部职工人手一份,并认真开展学习辅导,通过学家认为:省局印发的《环保腐败“八大捞钱”手段揭秘》学习材料非常重要和及时,学习材料揭露了环保系统滋生腐败的“三大环节、五个阶段、三项费用”,分析了“八大捞钱手段”的腐败特点,解读了落马官员的心态,引述了各界专家的看法,列举了各地环保系统领导犯罪的案例,是一份很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材料。局领导反复讲:必须认真领会李清局长关于“加强廉政建设,推动作风建设是今年乃至今后需要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的批示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潮州市环保局把警示教育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完善制度。在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中,各地环保局注意结合实际查处漏洞,完善制度。如:茂名市环保局要求各有关科室要围绕案例中容易滋生环保腐败的“三大环节、五个阶段、三项费用”,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漏洞,制定整改措施。潮州市环保局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过程中着力抓好三项改革,即:一是审批制度改革、二是执法程序改革、三是人事制度改革。**市环保局在活动中针对平时工作容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例如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排污收费等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上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范》、《建设项目集体审批制度》、《**市重点污染防治项目验收办法》、《**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人员行为准则》、《建设项目审批会议集中讨论制度》等21项制度,还有16项制度即将出台。阳江市环保局结合落实环保总局“六项禁令”和党风廉政建设“十不准”,着重围绕七个方面自查自纠(包括: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收费、危险废物行政许可、专项资金安排、设备仪器采购等等)。**市环保局建立了警示谈话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发现苗头和问题及时提醒和处理。

三、教育触动思想、活动成效明显。经过警示教育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明显加强,队伍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深圳市环保局干部职工表示:一定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风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彻底改掉“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不良作风。揭阳、梅州、肇庆、阳江、清远、汕尾等市环保局干部职工表示:一定要吸取八大案例的教训,常思贪欲之害、不廉之果、失足之恨。湛江市环保局干部职工表示要引以为鉴,从我做起,向社会公开承诺坚决做到严守禁令,廉洁从政,干净干事。汕头市环保局的干部职工表示做到“四个不能放松”:一是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永葆共产党人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本色;二是不能放松纪律的约束,严守纪律法规,绝对不能以身试法;三是不能放松对权力的监督,切实做到廉洁从政,干净干事;四是不能放松思想警惕,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的问题在自己身上发生。)环保局为了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大力深化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环保局把警示教育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起来,制定了具体的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年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环评〔〕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规划环评入园进区上门服务活动的通知》(环办发〔〕99号)和全省环评工作会议要求,以省级及部级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为重点,在全市开展规划环评入园进区上门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组织开展规划环评重要性的认识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从强化区域防控环境污染、强化污染集中控制、提升环境保障能力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为发展服好务、为环境把好关”意识。要主动入园进区开展服务,宣讲《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78号)要求,促使各有关部门提高规划环评重要性的认识,在园区规划审查中,切实将规划环评审查摆在重要位置,在具体实施中,确保相关配套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二、 完善规划环评服务机制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与园区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主动为园区规划环评的编制、咨询、审查全过程提供咨询服务和政策指导。将政策指导服务作为上门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在产业定位、项目准入上的政策宣传,逐步形成定期交流沟通机制。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原则,进一步加快园区规划环评进度,并认真落实“两个不批”(不进园区的不批、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不批)和“不批第二”(未落实基础建设要求的,不再新批建设项目)要求,力促规划环评的开展和规划环评所提出的环保措施的落实。

三、积极推进园区可持续发展

对园区规划尚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县(市),环保局要积极指导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帮助园区提升科学发展水平;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通过定期沟通制度积极推进园区建设,从跟踪服务、提高效能两方面完善环境保障机制。在跟踪服务上,对于园区建设中发生规划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及时督导进行重新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在提高效能上,对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项目,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环评审批质量。

此次上门服务活动,要重点督导检查园区供水、供热、供电、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园区,环保部门要提出整改要求,限定时限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要配合园区管理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建设步伐。

四、寓执法于服务,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环保局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部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部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新晨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