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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定范文

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范文第1篇

一、为确保医院管理安全,保证医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安全工作法规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汇编。

二、安全工作是医院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实到各科室、各岗位、各人员及各项工作之中。任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十分重视安全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麻痹绕幸心理和疏忽大意。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在思想上、认识上筑牢安全防线,筑起安全预防坝堤;在物质上、技术上打牢安全防范基础,提供安全预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预防力量、提高安全预防警觉;在规定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安全工作机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安全工作的目标分解到科、到人,将安全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人头,建立全方位、全时制的安全工作网络,努力创建平安型医院。

第二章安全宗旨和目标

一、坚持安全工作为医院建设、改革、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广大患者和职工服务的宗旨。

二、全院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把人的安全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在进行各项工作时保证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做到安全和工作“两不误”。

三、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标:围绕“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安全工作内涵,努力达到全院年度安全工作实现“五无”即:无我方有责任的政治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刑事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经济案件、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严重医疗纠纷、无我方有主要责任的行政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消防、偷(被)盗、食物(药物)中毒、触电、气体泄漏或爆炸、斗欧等严重事故。

四、各科室要按照各自工作范畴和工作责任,做好本范畴内的政治、行政、医疗、生产以及人、财、物和行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具体目标是:

1、办公室:年度内无责任性行事故,无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的、影响全院工作有效进行的责任性党政管理工作差错事故。

2、人事科:年度内无人事管理、执业管理、劳资管理、社保管理方面的责任性差错事故和严重纠纷。

3、宣传科:年度内无正反宣传方面的失实、失策、失度责任性差错事故及违反广告法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责任事故。

4、经管科暨行政监察审计室:年度内无经济运行管理和经济考核方面的责任心严重差错事故,无行政监察失察、审计失真、失职、失误、监察不到位导致发生的责任性监察审计差错事故和严重问题。

5、纪检监察科:年度内无授理投诉、接待来访、查办案件和查处问题方面的责任心、人为性严重差错事故以及因此而导致发生的其他连锁事件和严重问题,无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失察而发生的责任心案件及严重问题。

6、司机班:年度内无由我方负主要责任的等级车辆事故、车辆机械事故以及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规定的严重问题,无领导和工作用车方面的严重责任问题。

7、财价科:年度内无现金、资产、帐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心差错事故,无财务工作人员监守自盗、贪污挪用、私报公款、收支差错导致医院或患者利益严重受损等严重问题,无乱立项目、乱设价格、乱收费用因而导致发生经济责任事故和严重经济纠纷问题,无违反财务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发生的经济案件。

8、总务科:年度内无水、电、气断供及水、电、气机械设备设施方面的责任心严重事故,无物资采购及供应方面的严重差错问题,无采购中收受“回扣”的商业贿赂问题,无在检修、维修方面的生产事故。

9、基建科:年度内无因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责任性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事故,无在工程、维修项目承发全方面收受商业贿赂等问题。

10、保卫科:年度内无因检查、巡查、监控不到位出现被盗、失火及安全生产、人为破坏等方面的责任事故,无保卫人员参与各种不利于治安、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

11、信息中心:年度内无因安装、检查、检修、调试、监控不到位和操作规程、编程不正确发生网络失灵、内部病毒侵害、数据丢失以及信息方面的严重错误的案件,无信息工作人员违反法规规定发生治安、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

12、医教科:年度内无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责任心等级以上医疗事故和严重纠纷,无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定、技术规范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的严重工作差错和责任事故。

13、护理部:年度内无因护理管理不严、执行医嘱不严、护理不到位发生医疗事故和严重医护患纠纷,无护理人员违反卫生法规、护理规则、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发生严重责任心差错事故,无因对实习、进修人员管理失控导致发生事故和严重问题。

14、院感科、预防保健科:年度内无因院内感染控制不严、预防不力,导致发生责任性严重感染事故、传染病流行以及医疗纠纷,无因规定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导致发生严重责任性工作差错和严重问题。

15、门诊部:年度内无因违反医学原理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失诊、误诊导致发生责任心严重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无因违反各项医疗核心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16、住院部:年度内无严重责任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无因违反医疗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17、药浴科:年度内无责任性药浴医疗事故和严重医患纠纷,无因洗浴医疗保护措施不到位及药水压力容器使用维护不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违反医疗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18、外治科:年度内无责任性外治医疗事故和严重医患纠纷,无违反医疗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19、外科:年度内无责任性手术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手术等级管理规定、患者及家属签字同意规定发生责任性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无收受“红包”等严重违反医疗职业道德的问题。

20、麻醉科:年度内无违反麻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事故和纠纷,无收受“红包”等严重违反医疗职业道德的问题。

21、内科及各临床专科:年度内无违反医学原理和医疗规范导致发生责任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收受“红包”等严重违反医疗职业道德的问题,无错诊、误诊以及使用违规药品导致发生的责任性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无推销个人或非法使用药品导致发生的其他严重问题。

22、疫病科(传染科):年度内无违反传染病管理规定造成严重院内交叉感染的责任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医疗核心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23、急诊科(普通急诊、icu):年度内无因误诊和工作失职导致发生延误抢救时机造成责任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急诊(急救)规定和违反职业道德发生重大工作差错和问题。

24、放射科、化验科:年度内无因技术性检查错误、诊断错误导致发生责任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医技检查规定和医疗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

25、药剂科:年度内无因错发药和使用过期、不合格药品或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严导致发生责任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无在药采购过程中发生“回扣”等问题。

26、药剂科(包括药材采购):年度内无因使用不合格药材、加工炮制不规范、检验不规范导致发生责任性医疗、用药事故和医患纠纷,无违反gpp管理规范、制剂工作规定、职业道德发生严重工作差错和问题,无私自销售药品、私拿药材、药品的严重问题,无制剂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章安全组织和职责

一、医院安全工作在省卫生厅以及有关部门对口指导下进行。在综合安全方面接受卫生厅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在医疗安全方面接受医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在社会安全方面接受辖区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方面接受治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在消防、人防、交通安全方面,接受相关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医院和相关科室、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督导和检查考评。

二、医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行政副院长和业务副院长分别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公室、人事科、纪检办、财务科、总务科(后勤)、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住院部、药浴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及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电话、电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工专人抓好落实。

(二)及时研究布置医院安全工作,制定相关安全工作文件和规定,动员和组织全院各科室和各类人员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任务,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确保正常的医疗、工作、生活秩序。

(三)及时了解掌握医院安全工作形势,发现和研究解决在安全方面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医院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四)及时分析总结医院安全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和对口部门汇报医院安全工作情况,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督导,整改上级部门检查时指出的问题,采纳上级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医院安全工作。

(五)及时宣传、表扬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及时调查研究处理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和事,严厉惩处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和严重问题。

(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

(二)指导医院各安全组织做好安全工作。

(三)搞好责任分工,把安全工作具体事项分工到有关小组、科室和个人,抓好落实。

三、医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行政安全组、医疗安全组、生产安全组:

1、行政安全组由一名行政副院长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组员由办公室、纪检办、人事科、审计科、宣传科、财价科、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行政安全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管理方面安全规定的制定、安全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总结、汇报等工作。

(二)负责各种重要文件起草、领取、发放、传阅、办理的安全,严防发生政治性、原则性差错和失误,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负责查办各种违纪、政纪及行业作风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案件和问题。

(四)负责做好人事、劳资、执业资格、职称、人事管理方面的安全工作。

(一)负责做好档案文件方面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二)负责做好经济运行管理、绩效工资分配、行政监察和审计方面的安全工作,做证审计数字的安全。

(三)负责做好广告宣传、新闻宣传、各种媒体宣传、网络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医院网站、网页的安全工作,保证网络宣传各硬、软件的安全、有效。

(四)负责医院各类财产、物资、资金、帐目的安全,尤其要注重做好支票、现金、收支方面的安全工作。

2、医疗安全组由一名业务副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主任任副组长,组员由门诊部、住院部、护理部、药浴科、医技、药剂、制剂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医疗安全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管理方面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制定、医疗安全责任制的签订、检查、考核、总结、汇报等工作。

(一)负责对各种医疗文书(处方、病历、检查单、报告单、医嘱等)的规范化管理,对各种医务数据的统计、归集、分析、汇报,对各种业务材料的起草、整理等,确保医疗文书、数据、文件、材料的安全有效,从机制上有效杜绝各种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二)负责对各项医疗工作核心规定、急救规定、手术麻醉工作规定、医嘱规定、医患谈话规定、护理工作规定、放射工作规定、检验工作规定、药剂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映监测规定、制剂生产安全规定、机械维修保养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检查落实工作。

(三)负责对各专科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检查落实工作。

(四)负责对门诊、住院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门诊住院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五)负责对门诊、住院病人的管理,确保病人在门诊、住院时期的人身和个人财产、物资安全。

(六)负责对门诊部、住院部、药浴科等部门使用的资产、机械设备和用品的管理,防止人为的丢失、损坏和发生故障。

(七)及时进行医疗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生产安全组由一名主管后勤、保卫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总务科科长为副组,总务科、基建科、保卫科及配电房、锅炉房负责人为组员。

生产安全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后勤保障(包括水、电、气、暖、基建、维修和安全保卫[包括治安、消防、防盗、防灾害事故、外来危险、威胁侵害]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处置方案[预案])的制定、检查、落实,使安全保障、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负责做好对地方政府和治安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环保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联防、防控、处置机制。

(三)负责对各项基本建设、维修工作、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基建事故、营房塌陷、墙体脱落、围墙损坏、营房设施出现故障和险情的责任性事故和严重问题。

(四)负责对各类物资、机械设备、水、电、气设备的检修、检验、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组织进行维修,保证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各类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安全使用。

(五)负责对全院消防、人防和防盗、防灾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汇报并留好资料。

(六)做好对各种压力容器、消防设施、防盗报警设施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检查工作。

工作规定范文第2篇

第二条新建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可以进入市“一园四区”及靳寨工业小区供地建设: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随国家政策调整);

2.劳动就业强度每亩常年(8个月以上)就业不低于20人;

3.税收强度每亩每年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一园四区”及靳寨工业小区租赁生产或进入其他乡镇工业小区供地建设。

进入“一园四区”及各工业小区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工业用地财政资金奖扶补助

1.工业用地按照每亩6.4万元最低控制价标准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

2.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同,给予财政资金奖扶补助。具体标准为:2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每亩补助1.4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每亩补助2.4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每亩补助3.4万元;1亿元—2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每亩补助4.4万元。

以上享受补助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须达每亩100万元以上。实际用地面积超出投资强度规定用地面积范围的土地,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当期实际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税收奖励

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奖励50%。

再生塑料、再生金属深加工项目可以享受我市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奖励。

企业年每亩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及以上,该企业当年及以往年度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行政事业性费用优惠

实行税外无费制,即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必须缴纳的市级(含市)以上规费外全免。

(四)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

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按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企业集约用地奖励

对在园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兼并、收购、重组原有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兼并、收购、重组原有工业项目且符合第二条投资额度等相关规定的,自盈利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扣除兼并、收购、重组前原企业前三年实际缴税金额的平均基数后,参照第二条的税收奖励政策执行。

第四条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

(一)用地扶持

1.新建大型市场、四星级及以上等级的酒店、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物流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国土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该类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市财政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对应项目单位予以奖励支持。

(二)税收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4、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2.综合市场、物流园区中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4、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第五条“一事一议”

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园区、项目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引进世500强、国内行业5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三)“退城入园”的工业项目。

(四)年实现税收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符合国家产业目录中的高新技术项目。

(六)旧城改造及国际知名商业连锁店项目。

(七)由龙头企业以龙头产品为主导自主规划建设并形成自主配套的园区,或由5个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均在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集体落户并自主规划建设的园区。

(八)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其它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扶持项目资金。

(二)新增外贸企业实现出口创汇后,经国税及相关部门核实,市财政担保承贷与退税资金等额贷款并予以贴息补助。

(三)市“一园四区”或工业小区内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检查、收费等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工作规定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各级政府机关。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异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处置异常上访,必须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首访责任制、信访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依法处置与耐心疏导教育、劝离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慎用少用警力。

第五条除《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异常上访还包括以下行为:

(一)拒不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上访,拒不依法推举代表的;

(三)未经批准举横幅标语、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上访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全市异常上访事件。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维稳办主任担任,成员由维稳办、信访、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异常上访的动态,向领导小组汇报异常上访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赶赴现场疏导、处置异常上访问题及其他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异常上访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信访人异常上访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及时向市政府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市政府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报告或在信访接待中遇到异常上访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信访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劝离上访群众。

第九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人员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预谋、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患有精神疾病的信访人,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会同信访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十二条在处置异常上访工作中,各级政府机关、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对于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工作规定范文第4篇

二、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5项,奖励经费由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区专利奖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奖,并报区政府批准。

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六、申报条件:

(一)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且在区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七、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

八、区专利奖设金、银、优秀奖,其中:

(一)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

(二)银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万元;

(三)优秀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1.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市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以上奖项如有重复按最高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九、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金奖。

(二)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银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优秀奖。

十、申报区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知识产权局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十二、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十三、区专利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区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区专利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处理,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十四、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六、评审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十七、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工作规定范文第5篇

根据市、县计划生育“五清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切实做好本次计划生育“五清理”工作,夯实计生工作基础,促进计生规范化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本次专项清理活动实行量化考核,并给予相应奖惩。具体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到四月三十日止,凡查出并主动申报的,出生每例奖励100元,初婚每例奖励50元,政策外怀孕每例奖励100元,并免于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二、经市、县、镇检查验收,每发现一例出生漏报的,由镇政府向被查单位罚款500元;一例出生瞒报的,罚款1000元;一例初婚漏报的,罚款500元;一例政策外怀孕的,罚款1000元。

三、经检查验收,凡出生、初婚、孕情、孕情等三项调查项目中,其中任何一项出现两例漏报、瞒报的,除罚款外,村书记、主任、驻村领导、计生管理员、包组责任人须向镇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全镇通报批评;出现三例或三例以上的,除上述处理外,还将依照县委、县政府[2004]1号文件规定给予“一票否决”。

工作规定范文第6篇

一、健全审计信息报道工作机制

建立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全局人员个个参与,各科负责人具体抓,综合科负责把关的信息报道工作机制。

二、强化目标管理

围绕全局保先创优目标,要确保报送数量,每人每月至少报送2条信息;要在采用层次、采用数量上下功夫,全年被省厅及以上审计报刊或党报党刊采用的信息(文章),每人须完成2条(篇)。被审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人每两个月须完成1条。完成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任务,明确到人的须按时上报,其他人员也可选择课题完成,绩效管理考核中另行加分。对信息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两个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三、加强对稿件报送的管理

全局信息由综合科统一对外报送。各科报送的信息须经科分管负责人审核把关,综合科在对外报送前须经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审计事项或反映存在问题的信息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对外报送。

四、考核评比

㈠考评方法

1.审计信息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2.综合科依据报送信息采用计分标准对全局人员分别计分。对内容雷同、重复采用的稿件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多人合写的平均计算。

3.采用的信息以党委、政府审计机关内刊、审计类专业报刊、党报党刊及党委、政府、审计机关网络平台为准,其他类报刊及网络采用的不纳入考核。

㈡计分标准

1.审计信息被部级、省部级、市级、市局、区级报刊采用的,分别按30分、20分、10分、5分、2分计入考核得分,综合采用的减半计分。

2.审计论文或经验类文章被部级、省部级、市级、市局、区级报刊采用的,分别按35分、25分、15分、8分、4分计入考核得分。

3.审计论文在省厅组织的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15分、12分、9分计入考核得分;在市局组织的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12分、9分、6分计入考核得分。

4.经验类文章在省厅或市局组织的会议上发表的分别按10分、5分计入考核得分;同时又被报刊采用的,再按第2条规定的分值计分。

5.采用的信息被国家、署、厅、市、市局、区领导批示的分别另加40分、30分、20分、10分、8分、5分计入考核得分。

6.审计信息被上级审计机关和党委、政府网络平台采用的,按第1条规定分值80%计分。

7.审计信息不完成上报任务的少报1条扣0.5分;不完成采用任务的,少1条扣1分。

五.审计信息宣传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按实际得分每分值5元进行奖励,同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工作规定范文第7篇

第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第三条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列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所提对外植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引种检疫申请(一)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二)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撩倪值检)站提出申请。

(三)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附件1);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

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四)引种单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并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

第五条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签复。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2。

(三)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值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四)生产用种苗的引进1.对于新引进的(指从未引进和近三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2.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附件3)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硷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审批。

(五)《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附件4)的有效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沉有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六条种苗入境后检疫

(一)引进种苗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硷疫后,《引进种子、苗木硷疫审批单》回执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寄回种苗审批单位核查。

(二)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限,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

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期间,由种植地的省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负责疫情监测,并签署症情监测报告。必要时,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组织重点疫情监测。

(三)在隔离种植期间,发现疫情的,引进单位必须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及时采取封锁,控制和消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并承担实施硷疫处理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检疫审批管理

(一)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实行季度报表制度。各省、自冶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植保植硷)站应当在每新季度开始第一个月十日内,将上一季度“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及疫情监测情况”(见附件5)

上报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发现重大疫情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国外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表”,由全国植物保护总站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由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统一制定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统一翻印。

(三)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种植期间疫情监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

工作规定范文第8篇

对政务信息报送、政务信息采用、政务信息公开、政务信息被领导批示、政务信息过错、政务信息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服务、政务信息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将政务信息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单位、部门采取季度通报、半年信息奖励、年终表彰通报的办法,根据考核积分高低,评选政务信息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政务信息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考核标准

(一)计分标准

1、单位领导重视,有分管领导、有信息责任人,信息报送机构健全,硬件措施到位,计20分。

2、完成每月信息报送和采用目标任务,计20分。

3、被《政务》采用单条信息计10分,简讯每条5分,“每日要情”采用每条10分。

4、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政府专报》、《政府公报》)采用单条计50分,综合调研信息每篇100分。

5、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单条计100分,综合调研信息每篇300分。

6、综合多个单位的信息,每单位10分,其中取材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加分,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的,可重复计分。

7、被政府网站“今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8、被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20分。

9、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40分。

10、被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次加80分。

(二)扣分标准

1、单位领导不重视对政务信息工作督促不力的,扣20分。

2、每月信息报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扣30分。

3、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0-100分。

4、紧急信息迟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100分;漏报、瞒报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200分。

5、紧急信息迟报,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50分;漏报、瞒报被市政府办公厅通报的,扣100分。

6、紧急信息迟报,被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30分;漏报、瞒报被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的,扣60分。

7、区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迟报或不报的,扣50分。

8、受到区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扣100分。

四、奖励办法

(一)被区政府办公室《政务》采用的综合信息每条奖励20元,简讯每条奖励10元,“每日要情”每条奖励20元。

(二)被政府网站“今日”采用的信息每条奖励10元。

(三)被区政府办公室《政办通报》采用的综合调研信息(如政情通报、经验交流等),每期篇奖励100元。

(四)被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专报》、《政府公报》等信息刊物采用的单条信息每条奖励100元,综合调研信息每篇奖励300元。

(五)被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专报》、《政府公报》等信息刊物采用的单条信息每条奖励200元,综合调研信息奖励500元。

(六)被区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次另奖励100元。

(七)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次另奖励300元。

(八)被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次另奖励500元。

五、评比表彰

(一)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区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年底通报表彰全区政务信息工作。

(二)区政府办公室在每季度通报中,对信息报送工作完成不好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并提出改正和加强意见。

(三)对年度考核达到或超过考核目标的各单位、各部门和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成绩,分别评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