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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范文

政府采购汽车工业自主创新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汽车工业就被圈定为国家支柱产业。20多年来,中国汽车工业通过合资和引进技术,产量大幅增加,品种结构改善,成为世界汽车的制造大国。但是我国却不是世界汽车强国,没形成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和自主品牌。我国汽车工业技术的对外依存度高达80%,品牌的对外依存度更高,被称为“依附型汽车生产国”(王超、武卫强,2006)。这严重影响着我国家汽车工业的独立与安全,进而影响国家经济的独立与安全。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保障中国汽车工业的产业安全,是政界,企业界,一些学者讨论的热点,但是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确不多见。因此,从实践的需要与理论的研究看,亟待对政府采购促进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进行深入研究,提高对这一宏观政策的认识水平,从而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汽车工业自主创新方面应该积极作用。

一、政府采购支持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可行性

(一)政府采购汽车规模扩大为汽车产业自主创新提供了机遇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在整个国内市场有很大的份额,政府采购已占到GDP的15%以上(孙福全,2D06)。而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中,订单最大的是政府汽车采购,增幅最大的也是政府汽车采购。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而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占总采购规模的7%。2005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规模为2,927.6亿元,汽车总规模高达500亿元左右,约占总采购规模的17%(搜狐汽车,2006);2006年财政部安排政府采购计划达3,000亿元人民币中汽车采购规模达到700亿元,约占总采购规模的23%(政府采购网,2007),有业内人士预计2007年将突破800亿元。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标的额大的汽车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比重和份额也将逐年加大。权威部门估计,今后各地政府汽车采购量每年还将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

但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中外国品牌依然在汽车工业,主要是轿车行业中呈现垄断地位,而自主品牌的“国货”却表现不佳。财政部国库司2005年的《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显示,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小汽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洋品牌桑塔纳(占22.97%)、别克(占18.20%)、帕萨特(占16.45%)、本田(占15.98%)位居前四名,而国产品牌红旗(占2.28%)、中华(占1.58%)、奇瑞(占O.70%)所占份额极少(朱冰尧,2006)。目前政府采购较多的轿车依然是本田、别克,高端的有奥迪,低端的有捷达、桑塔纳等。总体看,大部分是外资品牌,像奇瑞这样的自主品牌相对还比较少。

因此,随着政府对汽车采购量不断增加,政府应该重点向支持自主创新、自主品牌方向的转移,这就为处于弱势的中国民族汽车工业提供了一个发展壮大的机遇。政府采购本国自主创新的产品,不但在于政府为汽车企业带来了多少直接的利润,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具有显著的示范与宣传作用,有助于刺激汽车车供应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推动我国汽车工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政府采购对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公共支出的基本制度,从而发挥政府调控经济的政策功能作用。政府采购对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为汽车工业的技术创新创造了一个市场,对技术创新起着市场拉动作用。政府采购是汽车行业最大的细分市场和消费者,目前汽车采购几乎涵盖了汽车行业所有的车型和种类,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比如对于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汽车新技术项目,可以考虑在政府招标方案安排中多包含它们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汽车产品,对扶持本国汽车工业极为有利。

其次,政府采购对拟订采购汽车产品的性能规格有明确要求,对技术创新起着引导作用。政府采购贯彻这一原则,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最终中标的,都是性能价格比最高的产品。对于供应商而言,提升性价比最根本的途径,就在于开发新材料、采用新技术、发明新工艺,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提高性能的同时,降低产品的价格。政府这种导向,必然会促进汽车工业的整体科技进步。

第三,通过《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对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起着保护作用。这些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影响汽车工业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有效地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例如,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而采购人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例如国产自主创新品牌红旗、中华或奇瑞等,从而减少自主创新产品打开市场的风险。

第四,政府采购对汽车品牌的导向作用十分明显,激励企业进行技术自主创新。一旦政府开始使用某个自主品牌的轿车,政府部门便成了这个自主品牌轿车的代言,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和企业信誉。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加大了宣传和推广自主品牌的力度,凭借本身的权威性与信任度引导了消费者的消费方向。红旗正是由于政府采购,提高了红旗品牌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政府汽车采购的大幅增长,为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提升品牌价值、扩大市场份额、增大经营业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

二、外国政府采购对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发展成熟期,企业面临市场预期不确定,需求不稳定等不确定性风险,政府直接采购,尤其是推行首购制度,是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本国税收,所以政府采购应为本国企业谋福利。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本国产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日本、韩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对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创新起着巨大的作用。

日本政府对汽车产业采取了很多保护性政策,引导企业走集群化道路,努力发展经济型轿车,企业也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树立自己的品牌。日本政府对振兴汽车工业最直接的支持就是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大量涌入的本国汽车工业领域,不但保护了尚显幼稚的汽车工业,而且树立本国的汽车品牌。日本政府还通过政府采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例如,在日本,丰田的混合动力车Prius之所以能逐渐占领市场,其中重要原因是日本政府在购车补助和税收上予以支持。对于每一位购买Prius汽车的市民,日本政府给予2,000美元左右的补助,这一补助大约相当于车价的10%,也相当于该车型与普通汽车价格差额的一半,同时,购车者享受减免50%汽车税的优惠(中国新闻网,2005)。政府在消费政策上的鼓励,在政府采购中向新能源汽车进行倾斜,日本新型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前期成功的关键所在。

韩国的汽车制造从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起步。为了发展汽车工业,韩国政府于1962年颁布了《汽车工业保护法》,对汽车工业提出了严格的保护要求。进入70年代,韩国政府实行“汽车国产化”政策,韩国政府大规模采购汽车,此举带动举国的“自主品牌爱国热潮”。在这以后的20多年里,韩国始终禁止从国外进口汽车,虽然避免不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汽车贸易争端,但为了扶持本国汽车工业,韩国坚持住了,政府采购向民族品牌倾斜,促进本国企业自主创新,保护自主品牌,形成现代、起亚、大宇、双龙4家公司鼎足的市场格局。政府采购直接促成了韩国汽车业的崛起。

美国至今还在执行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其中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上,首先要买国产部件和国产车。美国通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推动美国汽车工业不断创新。在20世纪70年代,旅行者保险公司就想买50辆装有安全气囊的轿车,但是没有汽车制造商愿意提供。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政府总务管理局主动提供帮助,资助生产,保证制造商原创生产的高成本而高价购买(每辆轿车的安全气囊价格为800美元),并提供了充足的销售保证(美国政府总务管理局定购5,000辆)条件下,福特同意生带有安全气囊的天霸轿车(DavidHemenway,1989)。在美国政府总务管理局的带动下,旅行者(Travelers),好事达(AIlstate)等保险公司陆续为自己的汽车舰队购买了上万个安全气囊的装置。美国政府总务管理局购买安全气囊轿车是一项冒险活动,但是美国通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促进了汽车安全气囊应用和发展。

三、我国政府采购促进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措施

从日本、韩国和美国对汽车工业的支持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对本国汽车工业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有着扶植、保护和鼓励的作用。因此,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我国的汽车工业安全发展,是现阶段中国汽车工业在国际汽车产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保护措施,也是严峻形势面前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也在相关法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品牌的条款。未来,政府采购在支持汽车自主品牌发展方面会发挥越来越多的政策功能。具体而言,政府采购可以采取以下六大措施,充分发挥促进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功能作用。

首先,优惠采购汽车工业自主创新的产品。政府进行汽车产品采购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及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通过价格优惠,既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汽车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自主创新方面展开竞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价格优惠的幅度,可以根据汽车产品创新程度和自主产权情况规定从10%-40%甚至更高的优惠幅度。

其次,优先采购汽车工业自主创新产品。这里“优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政府采购中,在政府需要的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说拥有自主知识产品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二是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产品或服务,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在其他条件基本接近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政府采购偏重于本国汽车工业企业和自主品牌产品,应强制性地把一部分政府采购、公款采购的份额给与自主创新、自主品牌的汽车,比如1/3。

第三,设置最低权值。政府采购汽车产品相当多的情况是采取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采取综合计分法。政府需要设置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因素,并对该因素进行评分。同时,为了保障汽车产品自主创新因素对于采购结果产生必要的影响,政府需要规定汽车自主创新因素的最低权值,如最低不得低于20%。设置最低权值方法的好处在于既考虑了自主创新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而是必须在保障最低权值的情况下合理适度考虑自主创新因素,避免权值比例过低不能真正发挥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

第四,搭建促进政府采购汽车规范的工作和信息平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汽车采购是汽车供应商的较大的市场。工作平台应建立和规范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的有效机制;信息平台应肩负起急时政府需求和新产品上市的准确信息的责任。充分发挥这两个平台的作用,可以使政府汽车采购快捷便利,有效避免由于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价格不合理、效率低下等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现象发生。

第五,落实国货采购条款。目前市场上的汽车种类越来越多,但政府采购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哪些车属于自主创新的民族品牌、哪些车又属于节能环保型,目前都还没有明确,权威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此应做出规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国货的标准问题,即什么样的汽车算是国货。品牌和产地是汽车产业的两大核心。在国货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采购汽车首先看品牌,其次看产地。政府在采购汽车时,优先考虑自主品牌汽车,当自主品牌汽车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转而采购中外合资汽车,最后,才能考虑进口的纯外资品牌汽车。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机构在评标标准上,应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国产车。比如,规定自主品牌汽车价格不高于中外合资汽车10%(或其他合理比例),就应该采购国产车;中外合资汽车价格不高于纯外资品牌汽车10%,就应该采购中外合资汽车(李坤,2005)。

第六,完善政府采购汽车的制度。在政府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的现象比较普遍,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导致了有些汽车厂商在企业的营销策略上的短视现象,如在某些车型畅销供不应求的时候,不给政府采购应有的优惠。政府采购应偏重于本国工业企业和自主品牌产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必须优先采购自主品牌,但是实际上的自主品牌汽车在政府采购成交量中所占的比例的非常低。政府购车中的豪华化倾向依然严重。而仅有的少量采购大多数也是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所为。如何把这种措施落实到实处,我国还要大力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