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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销商资格的主体化评析范文

时间:2022-08-26 09:52:11

农资经销商资格的主体化评析

一、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的意义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业生产和农资营销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有利于强强联合。在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趋势的大环境下,农业生产无论是组织形式还是经营形式,都在向集约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现代农业的必然走向。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的大户、联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发展公司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流,小户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也逐步通过土地流转融入到合作经营的环境中来。这种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品牌打造、风险防范、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都具有传统生产组织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对于这种农业生产组织经营,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农资营销方式。当然,传统的门店式的农资营销,肯定无法满足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需求。规模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具有一定实力和条件、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经销商的农资保障。实际上,从农药、农肥、农机具、种子等农资储备到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农资经销与农业生产已经联为一体,农资经销商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和保障。而唯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销商才能适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主体,可见,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有利于农资经销商与农业产业化的强强联合。

有利于产销市场融合。农资生产的终极目的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农资生产也需要一定的途径才能实现满足农业生产,而农资营销正是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对接的桥梁和渠道,这个渠道里的关键因素其实就是农资经销商。既然是桥梁或渠道,也就说明农资生产与农业生产两个生产环节当中,在对接和合作过程中必然存在问题和矛盾,因此,我们尽量把两者间的渠道缩短,这样在渠道中损失的东西就越少,始端和终端的效益也应该越好,效率也应该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正是缩小农资与农业生产之间距离最有效最实际的办法。农资生产方向和计划,需要以农资市场为依托,农资市场营销要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当农资经销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他们对农资市场的要素都能够了如指掌,再让这些信息反馈到农资生产厂家一方,使农资生产厂家对农资产品的计划有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把握,有效化解农资生产的盲目性,这样,不但农资生产、销售与农业生产之间的距离缩小,而且产销的针对性、适应性以及市场需求都有了较为理性的把握。有利于农资技术创新。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是永恒的,但在需求中,追求高品质、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必然的。人们的这种需求,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要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生产出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而农产品生产的推陈出新,也必须要有农资的创新才能实现。没有低毒高效优质安全的农资,就不可能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而要生产出品质优良的农产品,关键还在于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意识和价值观念。如何使产品的质量提升上来,需要生产者主观的努力,也需要有能够满足优势农产品生产的物质条件即农资,而当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之后,作为产品生产主体的农资经销商,他既对生产优势农产品的农资要求有技术上的把握,也能够对如何生产新农资,原有农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和创新,都比其他生产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方案,提出的创新意见也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农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有利于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应用。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无论是对农业生产还是农资营销,都是一个资本资源整合融合的过程。对于农业生产主体来说,农资经销商加入后,农药、农肥、农机具等农业生产成本交由农资经销商承担,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业生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压力,很多农业生产过程中通过农资可以解决的技术环节问题也都得以解决,能够腾出资本和精力扩大生产规模,在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发展,使本身自有资金资源能够更加宽松地应用与运作。对于农资经销商来说,进入农业生产环节之后,也必须根据生产规模、市场需要来进行农资营销,营销的对象和方向更具有针对性。需要多少农资,需要哪些农资,如何来使农资使用最科学、搭配最合理、效益最优化,如何来盘活资金资源,农资经销商都必须认真考虑分析,主动作为。当这二者融合一起后,资本资源的运作方向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主次更加分明,质量更加优化。有利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业生产的规模优势凸显出来。在解决了农资的渠道来源之后,农业生产者首先想到的必然是如何来进一步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当然,规模的扩大不可能无止境,达到一定程度后,个体的规模必将受到局限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产业要寻找出路,必然要进行转型升级,创造出新的产业优势;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使农资的农业支撑作用得以进一步发挥。农资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但具有物质资源的支撑作用,因为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资,没有农资,农业生产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且农资还对农业生产具有导向性作用,特别是种子、农肥、农机具等农资,是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上什么农资能够满足地力条件和生产条件,哪些农机具可以改变和推进生产方式,需要什么生产经营体制,农资的导向性作用,就是在这些方面体现出来。而农资所能体现出的特征,往往影响着产业的发展方向,影响着产业的发展规模,同时也对产业的转型升级具有能动作用。

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资营销效益。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农业生产成为农资经销商又一条增效途径,如何使农资发挥出最大效益,减少资源浪费,也就成了农资经销商必须思考的问题。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很多农资使用并不科学,农资浪费严重,农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甚至恶化耕地资源,给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资的改革与创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经销商成为生产和改革的主体,必然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在农资营销市场上,也已经抢占了先机,将一定的市场份额收入囊中,既减少了农资营销渠道环节的成本,又减少了产品推介、技术培训、实验示范等其他营销费用,对农资生产销售计划执行、营销、资金回笼、“三包”服务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当前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是农资营销的一种发展方向,也是农业生产规模化发展的产物,必然会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产销对接机制尚未建立,角色转换存在障碍。从纯粹意义上来说,农资经销商毕竟还是市场渠道中的角色。现阶段,很多农资经销商并不是从农业生产过程中“转业”过来的,有的还是从商业(狭义的概念)系统“转业”来的。其价值体现,依然是以农资经销为主,对具体的农业生产环节还一知半解,并不十分熟悉。农资生产,也是在传统的农资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的计划依然依靠农资经销商的销售计划,并没有直接与农业生产实现无缝对接,因此,农资的产销对接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即使一些农资生产厂家开展的测土配方施肥、专用肥,统防统治等也不过是产销对接的初级阶段和相对简单的农资产销对接方式。而很多农资经销商在主动融入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激情,对资格主体化的优势没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宁愿守着眼前的一块市场,求稳守旧,不肯创新。有的农资经销商即使已经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资格已经主体化,但依然用原有的思维来看待自身的角色,停留在农资经销层面,未能适应转换,不敢以主人翁的姿态来发展生产,做活营销。

分配方式和风险处置没有可借鉴的经验,难以体现要素价值。农资经销商即使是资格主体化后,如果不是以独立的形式主体化,而是以股份制或者某一环节的主体化,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收益分配问题。农资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到底占多少份额,本身没有特定的规律和公式,不同的生产过程、自然条件、产品品牌以及产业规模和管理方式等,都可能使农资的消耗不同,农业生产的成本不同而导致总体的收益不同,体现在收益分配上自然也就不同,从而导致农资产品的价值体现也不相同,有的甚至优质的农资产品并没有良好的效益,而普通的农资产品获利可能更多。二是农业生产的风险处置问题。很多农业生产环节的风险,本身并不是农资带来的,也不是农资本身能够化解的。一旦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以后,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将会集中到农资方面来,处置农业生产风险对农资的依赖性和期望值加大。如果农资经销商处置风险的能力达不到预期,将使这一模式的影响力大打折扣。而且,对于收益分配和风险责任,当前还没有可供借鉴的方式。所以,农资的要素价值还难以得到合理体现。农资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生产同质化趋势明显。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农资的使用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农资经销商的手中,使用什么农资,使用量多大,都由农资经销商决定,不排除一些利令智昏者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由于农资经销商对农资的把握具有渠道内的绝对优势,势必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增加难度,农资产品直接从厂家到农业生产环节,不通过营销渠道环节,这种监管缺失的现象更为严重。与农资产品监管难度加大的同时还有农产品的生产竞争陷入同质化的局面。在一定的区域内,当一种农资使用的效益具有优势时,其它的农产品生产者纷纷效仿,趋于一致。

虽然这种趋势对于农资行业本身来说并无不妥,毕竟市场需求扩大。但对于农产品生产,则导致产品的同质化趋势加剧,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优势。农资销售渠道扁平化加剧,传统的营销格局和营销体系发生变化,渠道内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使农资从生产环节直接进入应用环节,不再通过农资流通环节,从流通的角度看,使销售渠道扁平化趋势加剧。而销售渠道的扁平化,直接影响的还有传统的营销格局和围绕营销而形成的各种营销体系,包括平时围绕农资营销而采取的各种促销措施,也都成为不必要。也正是这些过程的忽略,直接导致农资营销渠道内原有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一些营销环节丧失了存在的基础;也正是这些忽略,带来了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冲突,一边需要节省这些成本,而另一边则希望继续维持这种利益平衡,二者无法达成一致,必然通过各种形式和策略阻止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的发展。合作经营的平台、方式、管理、章程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对于农业生产经营尚属新生事物,而农资经销商强大的资本和资源优势,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合作平台,也需要公平合理科学而又实效的合作机制,即使是农资经销商直接转型为农业生产者,也与其他普通农业生产者有差别,然而,目前这些合作平台和机制还很不成熟,根本没有合理引导这种趋势发展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在对于这种新兴的生产主体,在管理层面,也只有沿袭原有的合作社管理模式,而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现在依然不健全,甚至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合作社的解散和退出,就很不规范,也根本无法管理到位,有些合作社在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不了了之。而在合作社自身层面,管理的依据不过是由社员通过的协会章程,这些章程,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为了成立而拼凑出来的条文,这些东西对于主体化后的农资经销商,根本谈不上法律保障。

补贴政策落实的寻租空间加大,部门监管作用导入难度加大。近年来,国家政策惠农力度加大,通过农资渠道对农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多,农资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种补贴都是通过农资环节实现的。这其中,也不能排除一些利用补贴租、套取和骗取补贴的现象,这些现象,必须要有农资营销环节的参与,有的甚至就是生产、营销、使用、管理四方共同联合,投机取巧而获利。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规模更大,需要的投入更多,而国家投入政策的倾向性也更加集中,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其在主观上谋利的愿望更加强烈;在农资环节,产销对接,渠道缩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补贴,农资经销都是既得利益者,而且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补贴对象其实也就是经销商。作为经销商,可以在经销环节制订补贴资金的流程,一旦利令智昏,很容易钻补贴政策空子。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部门监管的触角有时候甚至还难以导入,监管缺乏着力点,这样,势必给利用政策进行利益寻租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三、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不管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存在多少困难和阻力,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以及农资本身的发展要求,这一合作趋势必将成为产业发展合作的主流,成为农资经销商转型升级的基本方向。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农资经销资格主体化趋势,积极引导和扶持产业融合。农业要发展,农资也要发展。农业要发展,离不开农资作支撑;农资要发展,离不开农业作基础。农业的发展,只能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的集约化发展之路,无论发展的形式如何变,合作的形式不会变,离开了合作,农业发展不过是一句空谈。合作,首先就需要农资的合作和融入,需要农资成为合作的前提和条件。而农资的发展,最终必须以农业发展为基础,必须围绕农业的发展来实现自身的发展,也必须符合农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农资的发展,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服务农业,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才是农资发展的根本出路。

农资发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取得农资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应该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积极引导和扶持,为农业与农资的有效融合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通过产业规划引导,搭建合作平台。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必然会推动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但产业的融合与发展,不能无序,应该积极引导。政府要根据区域具体实际和产业发展方向,科学理性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农业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业园区等形式,将规划落实到各种经济合作实体当中并推动实施。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根据国家政策及区域产业发展实际,结合行业特征,加强对合作经营的指导和引导,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矛盾问题产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规律性因素,制定防范和破解机制并积极推行,为合作经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的新型产业合作体,也应该认真把握产业发展方向,顺应产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自身特色,使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加适合区域产业发展并不断适用产业发展方向,以求在区域市场上获得更大的效益。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化解风险,合理调节分配机制。越是政策资源优势强,信息量大的地方,其政策与信息的把握要求就越高。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其实还是一个政策和信息资源再分配的过程。针对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之后的合作经营,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帮助相关主体合理有序利用政策资源和信息,以保证各项政策和信息资源在产业发展过程中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要引导金融、保险等各种风险处置机制进入农业生产环节,有效解决合作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合作经营良性发展。要理顺合作经营过程中的生产量、效益贡献量和资金占用量等要素,合理调节分配机制,科学制定合作经营分配指导原则,为农资与农业生产合作经营收益分配提供参考。要建立健全相关合作经营法律制度,为合作经营体制的构建、合作主体的联合、拆分、退出以及重组等提供法理依据,确保各种合作经营主体依法运行。强化农业生产指导监管,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合作经营主体,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基础和条件,但农业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使生产成果不尽人意。而有的生产经营者,对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各个环节并不十分了解,很多具体问题也无法应对,特别是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很大程度上还有一个磨合过程和对农业生产总体的熟悉和把握过程,对具体的生产环节不见得都全面了解和熟悉,所以,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就很有必要。在指导过程中,对农资经销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验主义和本本主义等问题,要及时指出,防止照本宣科,不切实际。要加强对农资应用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农业生产过程,造成农业生产的安全问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报废农资、淘汰农资要坚决报废淘汰,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加大惠农政策落实和监管力度,堵塞补贴资金漏洞,防止行业腐败社会化。认真梳理各项惠农政策,加大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对相关需要地方配套的政策应该积极配套完善,将惠农政策用足用活,不能搞半截政策或者政策不落地,挫伤农业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要加强对惠农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既要对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又要对政策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管,还要对政策落实后的实效进行分析,使惠农政策真正惠农,推动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要根据农资经销商资格主体化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在政策落实层面进行认真分析,广泛听取社会上各方面意见,堵塞惠农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要改革补贴资金的补贴办法,科学合理制定补贴资金投入方案,让补贴资金真正能够发挥出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激发补贴资金的效应,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要加大对套取和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行业腐败行为,确保新型的农业生产发展机制又好又快发展。培育合作典型,推动高位合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培育区域内合作经营服务的典型,引导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向典型学习,以典型为标杆,推动区域产业发展经营组织形式高位运行。要积极宣传已有的合作经营成功案例,认真总结成功经验,积极推介成功做法,让有合作意向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学有样板,看有典型,做有参考。要动员和扶持具有一定实力的农资经销商与其他农业生产主体联合经营,从政策上加大支持,技术上加强培训,管理上加大指导,产业上加强引导,金融上加大扶持,风险处置上加大介入,积极化解合作经营主体发展当中的各项问题,推动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在高位层面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谭铁安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大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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