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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范文

时间:2022-09-24 03:45:51

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年第四期

一、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1.澳大利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澳大利亚也是较早实施配额制的国家之一。200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法案》规定了强制可再生能源目标,2001年可再生能源证书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运行,2009年通过立法确立了到2020年年增45000GWh发电量、其中20%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2010年则对目标再次修订,将目标分为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和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两部分[6]。在澳大利亚的配额制实施过程中,并非将所有可再生能源种类均划入目标范围之内,而是确定了技术与资源均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水力、地热能、生物质(沼气等)能。为充分利用市场来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澳大利亚引进了可再生能源绿色交易证书系统,该系统是专为绿色证书进行买卖而营造的市场,而绿色证书作为一个易于被公众确认的标志,代表某发电商生产一定量的可再生电力。各地区在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目标的前提下,对于超额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发给绿色证书。证书持有者能够将绿色证书在交易市场出售,证书需求者也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购买绿色证书。当某地区不能完成自己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目标时,他们能够在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上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形式完成自身的配额目标。澳大利亚实施配额制政策的特殊之处在于:由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种类所确定的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厂商每生产1kWh的电量就得到一份绿色证书,并将这种证书分为两类,即大规模发电证书(LGCs)和小规模技术证书(STCs),通过这种多样化证书的交易来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多样化发展。义务人即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义务主体(在澳大利亚主要指电力生产商),法律规定其每年应分别购买并提交一定的LGCs和STCs,任何证书拥有者都可以通过网络在线直接进行交易,义务人提交后的证书不能再交易,没有提交规定数量证书的义务人则须支付每证书65澳元的差额费,如果在以后的3个季度内补齐配额则可退回罚金。另外,澳大利亚规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比例是由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发电目标义务人的发电量、上一年度证书的提交量和差额量等来的。通过对这些证书的创造和交易及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的管理,澳大利亚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体现了配额制运行的关键,即以市场分配手段降低成本,实现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发展。

2.日本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2001年,日本自然资源与能源咨询委员会的新能源部门公布了一份报告,决定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场来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2003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又称《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法》),配额制度正式生效。该法规定,电力供应商每年至少要提供1.35%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且政府每隔4年重新评估并调整比例。由于由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产生污染较小,通常简称为绿色电力,日本规定这种绿电必须售于电网,并实施绿色电力证书机制,制定了绿电5.2美元/kWh的价格上限以及风能和生物质能大约3.6美元/kWh的发电价格。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效益,法律还规定采取“代为履行”等措施,即不承担配额的新能源发电者可以代为履行其他承担配额的电力事业者的配额义务。

3.英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对于可再生能源问题,英国采用的是非化石燃料公约,其实质就是配额制的思想。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地区电力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其所供应的电力要有一部分来自于非化石燃料资源。其特点是由政府,通过招标和投标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者,竞标成功者将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电力公司按中标价格签订购电合同,合同期限在每次非化石燃料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由政府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税”来提供补贴。这项法令规定了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和指标要求,并配套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制度,确立了以市场每1MWh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1个计量单位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天然气及电力监管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7]。综上所述,各发达国家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配额制义务人、证书交易方式及处罚力度不尽相同,可再生能源的结构比例、范围和具体实施方式也不相同。

二、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设计(1)目标的确定。由美国德克萨斯州实施配额目标的经验来看,配额制的目标制定应该适当。首先,配额目标要制定得足够高,只有制定得足够高才能达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的,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才能得到保证。制定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也是有必要的。其次,配额目标应长短期相结合。德克萨斯州制定的配额目标是阶段性的,而加州则是笼统地制定一个长远的目标,这样会造成义务人对成本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且,目标最好以可再生电量为标准,装机容量可以通过一定系数转化成可再生电量,可再生能源证书也应以可再生电量为面值,因为对配额制有意义的指标是发电量。再次,依照我国的国情,各省市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配额制的目标也应分种类、分区域制定,依照经济与技术的可行性建立多种类的目标并实施相应证书制度,可以避免对某些高新技术发展的限制。此外,不能只建立国家总体目标,而应在国家目标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各省市分目标,使各省市协调发展。(2)义务人的选择。从发达国家的实施经验来看,义务人基本上分为电力零售商、电力消费者和电力生产商。从政策执行的便利性考虑,电力生产商作为义务人是最佳的,而以电力消费者作为义务人的优点则是能够使得配额义务更加广泛。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的意见,依据我国的电力市场结构,以电网企业作为义务人是适合的,这样有利于解决电力上网问题。但是,自备电和直购电不负担配额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在设计制度时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3)配额对象的确定。当前,符合配额对象的可再生能源不应仅限于电力,非电力的可再生能源也应包括在内,从而确保可再生能源供应的多样化。日本在这一点上的做法比较突出,规定了风电及生物质能的多种发电价格上限。不同种类的能源成本不同,所以应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种类进行分级,确定其配额百分比,对成本相对较高的不成熟的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制定相对较低的配额,而对水电及风能等制定相对较高的配额。

2.明确各机构职责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经验来看,在配额制的实施中明确各机构职责是十分重要的。加州负责证书认证的机构是加州能源委员会,但交易监管机构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并未使用加州能源委员会的认证号,而是采用合同号追踪配额制的实施情况,使加州能源委员会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效力,降低了配额制监管效果。就英国的经验来看,配额制实施中的配套政策也要有相应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以及电力公司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例如,政府部门要明确配额制的持续时间、符合条件的能源种类及配额比例、证书最高价格的制定以及管理机构职责的分配,而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实现目标的认证规定、奖惩条例、定期汇报配额制实施情况等,电力公司的责任则为完成配额、完成证书交易[12]。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条例既要实现协调统一,也要照顾到电力公司的利益诉求。只有各机构之间相互协同作用,不忽视任何一方的职责,才能更好地完成配额制。

3.深入研究证书交易机制的运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的研究工作时指出,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各省份之间暂不可进行可再生能源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本身作为一种配额制的配套机制,旨在通过市场为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激励资金,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灵活的义务完成方式,降低财政补贴压力。我国各省之间能源禀赋差异大,研究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机制对于完成配额指标、平衡地区间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13]。具体来说,首先应按照国家总体配额公平地分配到各省或各地区;超额完成的省或地区可以在有关部门获得超额完成配额部分的证书,从而可以在证书市场进行交易;不能完成配额的省或地区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配额[14]。澳大利亚在证书交易机制中引入太阳能乘数方法达到资源多样化目的的方法值得借鉴,这种方法为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提供多倍于实物量的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高成本的高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证书交易运行机制中,切忌将认证机构与监管机构分开,使得认证失去效力,美国加州的失败案例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4.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为保证配额制顺利实施,其他的配套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证书储蓄机制,可再生能源证书储蓄是指当年发行且未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在未来一定年度内仍然有效[16]。在发达国家的证书交易机制中,证书储蓄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证书交易机制顺利实施的保障。再如,宽限期是指如果配额制义务人当年未能履行义务,其将有机会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补足差额。另外,监管处罚的具体措施、配额制的补偿机制、责任人份额标准的确定、跨区域输送电力方式的确定等都仍需完善[17]。配额制的相关配套机制有很多,大部分我国尚未涉猎,借鉴发达国家的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数据分析,找出规律,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务于配额制的实施。

三、结语

能源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命脉的问题,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能源紧缺的问题,而配额制的实施对于实现这一目标是十分必要的。配额制的优点在于,在较长时期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证书交易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区域之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且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配额制也不是没有风险,包括电力市场的波动,垄断使得政策的实效降低,配额“上限”完成带来的停滞等。本文借鉴了发达国家配额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能源现状及发展特点,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设计、明确各机构职责、深入研究证书交易机制的运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几方面提出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期为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提供参考,使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施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者:崔珈郡韩丽红单位: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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