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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的对策范文

时间:2022-01-25 10:27:02

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的对策

[摘要]金融中介机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中起着风险分散和甄别引导作用。目前,在新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体系中,金融中介机构还存在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支持力度不够、缺少风险投资主体的介入等问题。因此,应该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创新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模式以及支持发展风险投资机构。

[关键词]协同创新;金融中介;风险投资

协同创新本质上是产学研三方协同于企业的创新活动,由于创新活动的风险性和持续性,以及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一旦失败,企业会遭受很大损失。因此,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对于协同创新活动的成功组织显得尤为重要。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资金投入获得利润报酬,同时为企业分散风险提供渠道,满足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需要,因此,在协同创新体系中,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支持不可或缺。

一、金融机构对协同创新活动起着风险分散及甄别引导作用

(一)金融支持对企业协同创新活动的风险分散作用

协同创新本质上在于产学研三方协同于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实现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知识创新成果借助于企业这一经济实体进行商品化,最终目的是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其实质是一种管理模式创新。由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作为资金投入方,但如果完全由企业承担创新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就使得创新的风险全都集中在企业这一经济体,由于创新活动的风险性和持续性,以及创新成果的不确定性,一旦创新失败,企业会遭受很大损失。因此,金融中介的参与对于协同创新活动的成功组织显得尤为重要。企业通过获取外部金融投资者的支持,相当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协同创新活动承担了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通过资金投入获得利润报酬,同时为企业分散风险提供渠道,金融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并通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控制投资风险并引导企业创新活动,这样,创新的风险通过不同投资者进行分散转移,既能满足协同创新的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各个参与主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金融机构对协同创新活动起着甄别和引导作用

金融机构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时,一定遵循逐利原则,提供融资之前必然要对其项目进行分析,淘汰不具投资价值的项目。尽管金融机构对创新项目的技术分析并不擅长,但在投资发展和管理方面都有优势,也必然重视投资项目的回报价值,这种金融支持的逐利原则必然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找并选择更易于取得市场认可的创新项目,而回避风险过高的项目。因此,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项目选择本身就具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的引导作用。如果企业的创新项目能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本身就表明创新活动的经济价值,对企业创新活动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中介机构支持新疆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存在的不足分析

(一)政策性银行金融支持力度不足

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实现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市场化过程,需要具备组织生产的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主要面临的是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这一过程的不确定程度非常高,因此,企业迫切希望获得来自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以及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的创新基金等。但目前看来,一方面,能够获得政府无偿提供的创新基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资金数量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对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比较小。

(二)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欠缺

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基本按照企业规模进行划分,并未过多关注企业性质,因此,并没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的数据统计,但从银行贷款对象来看,大型科技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支持开展创新活动。由于中小企业业务从规模和收益上无法与大型企业业务相提并论,银行对于开展中小企业业务上认识不统一,不重视,导致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机构不到位、人员短缺。此外,在贷款业务审批上,由于商业银行固有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思路,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审批标准等同于大型企业,要求企业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等信息,大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时间短,自身管理基础薄弱,信息不完整,抵押资产少,难以达到银行的贷款审批要求。

(三)缺少风险投资等其他投资主体的介入

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企业数量和资金力度有限,商业银行基本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作为经营原则来选择贷款对象,对于风险性大的项目不愿给予贷款,因此,大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完成协同创新的成果市场化必须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风险投资在协同创新体系中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资金,等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等一些手段获利退出。相比政策性金融支持的资金数量少以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的期限短而言,风险投资的资金数量和时间期限更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创新,对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以及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都没有特别限制,能支持企业不断完成成果的持续转化。但新疆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能从风险投资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数量凤毛麟角,导致创新资金捉襟见肘。

三、加大新疆金融中介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对策

(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

新项目的支持力度目前国内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创新项目的支持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支持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是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技术和设备进出口提供资金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科技支持的重点在于通过农业科技贷款的形式推进农业类科技成果转化。但目前看来,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的重点在于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对象选择较为苛刻,贷款时限也较长。在新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本身有限,大量有着迫切资金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数量少、期限短,很难成为这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的对象。因此,建议通过政策制定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在政策性金融机构中设立科技型企业服务部,除了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支持外,专门划拨一定资金支持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促进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项目的市场化进程。

(二)创新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模式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各商业银行可以对企业按其行业类型进行类别划分,分类配备客户经理,从而提高银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也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创新所急需的资金支持。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应与科技厅等部门形成有效合作,对于获得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倾斜政策,在产品及业务流程设计、审批标准和制度制定、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设计能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针对企业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企业信用状况、自身经营状况在贷款期限、利率上浮程度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制定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产品体系和业务流程,形成区别于大型企业信贷标准的产品和业务活动模式。

(三)支持发展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的逐利性决定了它投入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要产生利润回报。对于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而言,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必然要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方向和项目进行慎重选择,提高协同创新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转化为产品服务的现实性,而不会盲目地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风险投资的特征和其所具备的专业分析能力对于企业协同创新项目选择提供了有效的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的不足。因此,新疆自治区政府可以出台相应政策,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并建立风险投资补贴机制,吸引更多资金投向风险投资机构;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投资,从而减少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加快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解学梅.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模式对协同创新效应的影响[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4(5):72-81.

[2]胡克林.促进创业风险投资推动新疆科技创新[J].中国科技投资,2006(6):56.

[3]郭文强,李丽贤.新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6):22-23.

作者:霍彬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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