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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07 05:03:40

合资铁路委托运输管理论文

1不完全具备委托条件

2003年以后组建的合资铁路公司在人员和机构方面虽然精干高效,但从事铁路运输的各专业人员配备普遍匮乏,自身不具备从事运输管理的条件。由于铁路局在运输管理方面与合资铁路公司相比具有绝对优势,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双方满足了构成委托关系的首要条件。但双方在各种资源上相差悬殊,合资铁路公司难以与铁路局进行平等协商和公平谈判,更不具有对铁路局的约束能力。再加上合资铁路在运营初期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无法按合同向受托铁路局支付委托管理费,铁路局在委托运输管理过程中其经济效益也受到一定影响。最后委托双方确定的非市场行为、以及受托方的唯一性,使得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却无法选择退出。总之,合资铁路公司与铁路局之间尚不完全具备委托管理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委托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更加审慎地对待委托合约,寻求管理创新,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委托关系,争取能够发挥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

2合资铁路公司实行委托运输管理中的问题

2.1铁路局的多种身份在合资铁路实行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局作为一个运输企业,除了承担自身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经营职责外,还具有多种身份:在投资方面,铁路局是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履行总公司出资人职责,保障总公司的投资权益;在公司管理方面,铁路局是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方,与其他股东共同管理与经营公司;在委托运输管理方面,铁路局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方,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铁路局的多种身份,使得其权利和义务交叉,无法做到公正、公平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也给委托运输管理的双方带来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利于双方的发展。

2.2委托费用的清算合资铁路公司不了解委托费用涉及的各项清算标准的制定过程,不知道清算标准是否真实反映了各清算项目的成本,而且合资公司在清算标准制定方面几乎没有谈判的机会和能力。在委托运输管理过程中,许多事情涉及双方的利益。在双方难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时,没有可信赖的中介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委托双方难以达成委托费用协议。

2.3资产边界的划分铁路是网络性产业,新建线路需要建设一些联络线,通过车站和枢纽与既有铁路网相衔接,常出现资产边界的划分与合资铁路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一致的情况。铁路运输中,不同运输主体使用同一个基础设施的情况大量存在,形成一家公司投资、多家使用的现状,因此,不同运输主体之间资产边界是模糊不清的。随着合资铁路公司的大量建设和运营,股东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高度关注,所引起的资产边界划分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2.4铁路局管理合资铁路的模式有的铁路局没有针对合资铁路的运输管理单独设置站段,而是与本局的线路混合在一起管理。铁路局这种做法是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但是在成本上很难区分有多少应由合资铁路公司承担。在管理合资铁路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铁路局在人员配备上相差很大。随着合资铁路陆续投入运营,铁路局受托管理的运输工作量会大量增加,现有的人力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将难以承受。

2.5合资铁路的多元化经营车站的商业开发是铁路多元化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增长点,合资铁路公司非运输经营管理不在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目前,铁路局在受托合资铁路公司运输管理的同时,利用合资铁路公司的车站开展多元化经营,收益归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对此意见很大。3.6不同收入来源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影响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公司的收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合资铁路公司担当列车,取得客货运输收入;二是合资铁路公司不担当列车,收取线路使用费。运输收入是从市场上取得的收入,线路使用费则是来源于非市场的清算收入。两种收入方式对公司的激励方向是不同的。在合资铁路公司取得运输收入的方式下,吸引客货流是增加合资铁路公司收入的关键因素,合资铁路公司将会关注运输市场的变化。在合资铁路公司的收入来自线路使用费时,合资铁路公司更关注的是与铁路局清算标准的高低。

3改进合资铁路公司实行委托运输管理的建议

3.1合资铁路公司自主选择经营模式地区不同、线路性质和重要性不同的合资铁路公司不应只有一种经营模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合资铁路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2]。探索引入竞争方式确定受托方,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受托方,可以使潜在受托方在委托费用、委托运输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方案,合资铁路公司可以通过比较选择最适合的受托方。鉴于铁路运输按铁路局划分的管理体制的局限,目前不可能全面实行受托方的招投标方式,但应该着手探讨受托方的确定可否和如何引入竞争机制。

3.2解决铁路局多种身份的矛盾较好的方法是铁路局不再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者代表,也不作为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只是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运输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从法律层面明晰中央与地方的铁路事权分工,在分工逐渐明晰之后,形成部级铁路、区域级铁路和城际铁路合理分工、相互支撑的路网基本格局。对于城际铁路,中国铁路总公司可以将股权转换出来,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对于部级铁路和区域级铁路的合资铁路公司,在重组的基础上,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将铁路局的股份移交给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3.3加快改进清算办法由于大量合资铁路公司加入铁路运输业,需要在整个铁路网上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运营规则。在铁路企业之间引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制度,通过相关运行规则特别是设备与设施共享、过轨运输和互联互通规则的改进,来促进合理的交易并提高系统效率,形成子系统能够自为和自律的良性组织结构。改进清算办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铁路局和合资铁路公司作为企业参与清算。依据不同线路的成本构成,制定相应的清算标准。

3.4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当透明、公平、公正和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管理。其次,完善合资铁路法制建设。从行业特点出发,根据铁路线路的功能划分管理范围,注重对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保护,切实维护好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各类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强化国家铁路局行业管理职能。国家铁路局要加强对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安全和财务等行业管理,根据合资铁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为合资铁路的管理提供依据。

3.5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介入可以为委托双方提供具有可信度的专业咨询服务,便于双方之间达成一致。鉴于目前合资铁路公司铁路运输技术专业人员较少的情况,在收入清算单价、安全投入、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上,合资铁路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合资铁路委托管理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和监督。

3.6优化重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按通道、按地域、以大带小、以好带差等方式对合资铁路公司进行适当的重组,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通过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从而提高合资铁路公司的实力;通过减少合资铁路公司的数量,从而减少铁路局与公司之间大量日常重复的工作量。

4结语

随着越来越多的合资铁路投入运营,从效率角度考虑,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有利于发挥铁路整体资源的优势,但必须面对委托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合理地构建委托运输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完善委托运输管理的各项内容,不仅会对合资铁路的经营效益产生正面影响,也会给潜在投资者投资铁路以信心。

作者:许浩平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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