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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体系建设范文

时间:2022-07-14 02:43:26

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体系建设

摘要:

目前,国家关于水资源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初步形成了法规体系,但长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具有一些特殊性,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上游梯级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等,因此,流域水资源保护需要有一些针对性强的法规。从实施有关法规的需要和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需要出发,探讨了制定流域配套法规,以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特殊问题。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注重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遵循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要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法规建设;长江流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依法治国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也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在长江经济带开发确定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定位的大背景下,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更显急迫[1-3]。

1相关法规体系

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为基本内容,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配套措施,以及大量地方性水资源保护立法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实施依据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因此,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但已初步建立了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其中,很多制度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水法规定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水生态保护等核心制度,加强了法律责任机制,同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执法主体地位。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流域管理机构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进行了强化,进一步确立了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关的地位,并授权进行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水利部依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国家层面的法规主要是解决我国各流域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共同问题,还无法适应各个流域的特殊性。解决各流域的特殊性问题,需要针对性地通过立法,形成流域的法规体系来解决。

2立法需要解决的特殊性问题

(1)长江干流近岸水域污染严重,江心水质尚可,污染向江心转移。

目前,长江的水质总体尚好,干支流局部水污染严重。其中干流有近600km岸边污染带,大多分布在离岸200m的范围内。长江沿岸主要城市取水口的位置一般也在近岸,污染严重区同时又是用水集中区。近岸污染对长江主要城市的饮水水质有着重要影响,也成为造成长江沿岸一些城市取水困难的主要因素。近岸污染是长江独有的特殊问题。为适应长江的特殊情况,在目前的水功能区划分过程中,长江中下游干流分左右岸划分。但是,目前在长江干流出现了向江心排污的情形,一些城市和一些企业、工业园有将废水向江心排放的趋势。对于江心排放废水问题,目前的监督管理方式很难奏效,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措施,亟需有效的法律予以调整。

(2)支流治理污染向干流转嫁。

据近期长江流域水质监测结果,2万多千米的支流中,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的河段长度约占1/3。黄浦江、湘江、沱江、岷江等支流及一些城市内河、内湖污染较严重,对长江干流水体污染负荷影响显著。因此,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不仅需要对长江干流进行统一保护,同时也需要对流域内的主要支流、湖泊的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目前长江水污染治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各城市将原排入城市支流、湖泊的污水通过截污管道转向长江干流排放,这样虽然缓解了支流污染,但对干流水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如上海将原排入苏州河、黄浦江的污水转向长江干流排放,南京将排入秦淮河的污水改向干流排放。同时,长江流域内有多个跨行政区划或跨流域性的引(换)水工程,如引江济太等换水工程,武汉的江湖连通工程等。这些引、换水工程对长江流域及有关区域的生态及发展的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能完全确定的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但目前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种支流污染转嫁干流的问题还没有有效规范,对于引换水工程的污染转嫁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调整。

(3)从整个流域层面考虑三峡工程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三峡工程是目前长江流域最大的控制性工程。工程建成后,长江干流的水文、水质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库区平缓的水流使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库水质保护对库区及其上游提出了较其他地区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下泄流量的改变,对中下游主要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河口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三峡工程的建成改变了长江上下游的治污现状,加重了一些行政区域的治污责任。如三峡水库形成后对重庆、四川、湖北3省(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污染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对三峡工程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对三峡工程建成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提出了减免措施,但全面落实需要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调整。同时,国家也针对三峡库区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与规定。但这些管理制度和规定往往只针对三峡库区或三峡工程,并不能全面调整三峡对整个流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影响。三峡工程产生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有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法规统一协调生态环境保护、治污责任、产业结构调整、生态补偿、生态调度等一系列问题。而目前水法规定的有关流域管理的制度还不能对三峡工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确定区域治理原则也很难解决三峡水库对整个流域生态的影响问题。因此需要针对长江流域中三峡水库的特点制定专门规定。

(4)从流域层面考虑南水北调对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影响。

南水北调工程是实现我国南北水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调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它涉及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及多个行政区域。目前中线一期工程和东线工程已建成投运。跨流域调水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其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不同于同一流域内上下游之间地方责任区分。水源地的保护不仅需要投入,而且高标准保护(饮用水的保护标准)的要求将会限制当地某些产业的发展和优势资源的利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来说,其主要供水目标为城市生活用水,从水源角度讲需要达到饮用水源标准,国家对丹江口水库的要求是“永保一库清水”,对水源地保护标准与要求较高,会极大影响与限制地方一些产业的布局,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使有关地方政府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性较低,从而影响整个南水北调水资源的质量。因此,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明确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水资源管理、利用及排污等方面责任和权利,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指导各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明确各地区、各级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解决多地区和部门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协作问题,同时建立相应的保护与发展协调机制与补偿机制,以解决水源地保护过程中的区域外部性与污染的外部性问题。虽然我国目前的一些制度可以用于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但还缺乏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责任区分的原则和规定,而不同的责任机制,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主体的差异和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的差异。现有法规在跨流域调水水资源保护制度设置上存在空白,不能满足南水北调水资源保护的需要,需要专门对此进行规范。

(5)中上游水电开发的累积效应对长江生态影响与供水安全的影响问题。

长江流域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且开发条件优越。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力资源,是解决长江流域电力能源问题最合理的途径。水电开发一般需要修建大坝水库,从而带来土地淹没、人口迁移、河流水文和水力学特征及河流生态系统等改变,对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由于各水电站业主都是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都会寻求其市场利益的最大化,水电调度与生态调度就必然产生冲突。特别是关于多座水电站对全流域生态影响的累积效应,以及对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的影响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安全与用水安全统一调度相关制度,规范水电开发与生态安全、用水安全之间的冲突。

(6)长江流域生态功能独特性与重要性的流域统一保护。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流域现有水生生物1100多种,其中鱼类370多种,是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长江在维系长江流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这种重要性,表明了长江生态系统的敏感性,需要大力进行保护。随着长江流域开发的不断加快,长江水生态环境的压力加大。目前白鳍豚理论上已经灭绝,江豚、中华鲟、鲥鱼等一些珍稀水生生物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长江主要经济鱼类“四大家鱼”的种苗产量严重下降。近年来,长江捕捞产量不足最高年份的1/4。流域内大量长江特有的湿地面积缩减使不少物种已陷入濒危境地,引发各种生态问题。原来有千湖之省美誉的湖北,现只有湖泊300余个。这种过度开发利用,不仅影响了整个流域湿地环境的生态系统,加速许多长江特有珍稀物种的灭绝,同时也将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长江生态系统因其在我国生态安全与生态健康中的重要地位,必须从全流域综合考虑生态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的流域独特性。而目前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渔业法中对于河流的流域生态有所关注,但缺乏法律间的协调与完善,需要进行流域性综合协调。

(7)治污责任的特殊性需要从流域角度进行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形成利益多元化的局面,在水污染治理中要逐步实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机制。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市、区),流域内又有三峡工程等控制性工程,其建设将从流域整体上改变治污格局,因此整个流域的污染治理存在独特性。一方面,上游的污染(水土流失造成的污染、工业污染与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水源污染等)在工程建成后将极大影响水库水资源的状况与水环境安全,并使上游的污染责任转移至库区。库区特殊的水流条件将使水库污染治理变得十分困难并且成本巨大,上游相关省市与地区的污染治理责任需要重新划分,以减少入库的污染量。另一方面,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涉及中央、地方及排污单位的治理责任,这些责任的区分与协调难度是别的流域无法比拟的。例如,在三峡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是依据行政权力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涉及较多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单位、移民的利益问题,工程建成后,行政权力不再是主要支配工程的管理与运营以及水库污染治理的主要因素。原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理行政责任(中央及有关地方政府的行政责任)主要成为一种工程运行管理中的污染治理责任,它不仅涉及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同时也涉及库区有关地方政府间污染治理责任,以及库区有关政府、企业、库周居民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各方的利益。这种治理责任与利益格局的变化,对水库水资源的管理方式、要求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工程管理单位主要是一种市场利益主体,市场效益最大化往往是其追求的目标,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治理往往并不能完全保证库区水资源的最佳安全状态,它本身还存在着水力发电与水生态安全调度的矛盾。而作为长江干流上的控制性工程,三峡水库水资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整个长江流域的水生态安全与中下游的饮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必须明确规范、区分与协调有关中央与地方、工程管理单位与企业、用水户等在三峡水库水污染治理上的责任,确立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以保证三峡水库水环境安全。目前三峡水库治污责任机制不健全,主要靠行政措施进行协调,严重制约了三峡水库治污规划的实施。除三峡工程外,长江流域开展的大规模水电建设,将出现与三峡工程类似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在流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确立中央、相关区域政府的治理责任,并进一步确定有关企业及有关用水户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

3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的建立途径

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的特殊性问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制定流域配套法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流域层面的相应规范性文件来加强法律的实施效果,主要包括流域管理机构的强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细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水资源保护监测监控和信息化建设的规范等。

(2)制定专项法规。针对长江的特殊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创设性规定,设立新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流域管理委员会与流域协作机制、三峡水库与其他水利工程的综合性管理、流域内水利工程联合调度规范、南水北调水源地保护责任机制、深水排污管理规范、流域生态补偿、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政府制约与政府水资源保护考核等。

4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原则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单独进行流域立法,体现对长江及其水资源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以及预防为主的原则,立法内容体现长江流域的特点。

(1)长江流域单独立法。

长江流域水资源对维护我国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对流域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的影响是全流域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现有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解决长江流域的诸多特殊问题的需要。要解决当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单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无法满足需要,最有效的是进行适应长江流域特点的水资源保护统一立法。

(2)立法体现对水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具有多功能性,水既能用于农业灌溉、人畜饮用、工业原料,同时还可用于渔业养殖、发电、航运。人们为满足不同的需要,为不同的目的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与其它经济资源的共性,但又有别于其它资源,如自身独有的流动性、可重复利用性、多功能性、不可替代性等。水不仅是一种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系统的控制性因素。水作为资源和环境具有一体性。水资源的功能可以界定为两大类:①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功能;②能用于生产、生活等社会经济领域的社会经济功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兴利的同时,一种功能的发挥可能会导致其他功能受到影响甚至损害。正是由于水资源的双重性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尤其要强调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以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要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求,合理分配水资源,根据水域纳污能力确定产业结构和生产规模,以及合理安排城镇规模等。这就需要对水资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实行统一保护。

(3)体现以流域为单元的统一保护。

水资源与其他固体资源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所具有的流动性。水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汇集,在汇集的过程中,不断地将其他物质溶入,溶入物质如果超过一定的量,将影响到水的利用。水污染的特点是陆上污染源影响水体,支流影响汇入河流直至干流,左右岸相互影响,上游影响下游,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相互影响。这种影响不以行政区为单元,而是以流域为单元。水连同其载体形成河流、湖泊等各种水体,自然水体以其连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流域生态系统。水由于有这种特性,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在信息收集、规划、治理方面,单一行政区的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地方过分地强调本地方的需要,而忽略流域整体上的需要及流域其它地方的需要,造成水资源的分割利用,另外地方政府一般只对本行政区的水资源熟悉,而熟悉整个流域的水资源状况既不是它的职责,同时也不可能,这就容易导致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无法满足整个流域的需要。黄河断流和淮河的全流域污染就是不注意流域整体性的典型例子。水资源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都需要流域管理。

(4)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于长江这条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目前水污染的特点主要是,既有干流岸边污染带、流经城镇的中小支流污染、“三湖”等重污染区域,也存在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急需保护的区域,同时流域源头生态保护、湿地保护、河口生态保护等工作也日显急迫。按照长江流域的特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从总体上加以保护。

(5)着重于解决长江流域的一些特殊问题。

主要包括岸边污染和江心排污的关系、三峡和其他大型水利工程对全流域的影响及其包括考虑生态需要的综合调度、南水北调工程跨流域的利益协调机制、大型工程建成后的治污责任调整、长江独特生态系统保护,以及管理体制设置方面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

参考文献:

[1]刘雅鸣.践行治水新思路再谱护水新篇章———纪念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成立40周年[J].人民长江,2016,47(9):1-2.

[2]陈琴.加强长江水资源保护保障流域水安全[J].人民长江,2016,47(9):3-7.

[3]王方清.新形势下保护长江水资源的思考与谋划[J].人民长江,2016,47(9):8-11.

作者:吴国平 杨国胜 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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