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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社会学法学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1-22 11:26:20

美国早期社会学法学的思考

摘要:

社会学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其发展源于欧洲,由于欧洲和美国的历史传承性,美国人学习到了社会学法学思想,将其引入美国。但是其后社会学法学在美国的发展展现出了与欧洲大陆相比风格迥异的特点。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美国社会学法学深受实用主义和经验理论的影响,它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同时在发展中特别注重根据社会现实而产生的经验。在这一法学流派向前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两位美国社会学法学先驱式的人物,霍姆斯和卡多佐。霍姆斯和卡多佐都深受实用主义哲学的熏陶,同时对于经验都秉持推崇的态度。他们分别以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推动美国社会学法学走向成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经验;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思考

到了近代,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三个不同的流派,社会学法学便是其中之一,社会学法学同分析法学、自然法学一道对法学研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不是同一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在于二者所属学科范畴不同。法律社会学属于社会学,而社会学法学是法学的分支。但是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二者之间也有相同之处,两者在研究方法上采用的多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且都是将法律置于社会的运行之中,来观察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的。总之,社会学法学是同时以法学和社会学这样一种综合视角来考察法律的。

一、经验和实用在美国社会学法学概念中的体现

美国社会学法学是在欧洲社会学法学理论学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是美国社会学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与欧洲社会学法学理论很大的差异。欧洲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高地,社会学法学理论同样在欧洲较为发达,美国作为一个“后起之秀”,就较少的受到这些理论的影响,它更看重的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能而非理论。对此可以从美国法学学者特雷瓦诺对社会学法学的观念一窥端倪,他认为:“社会学法学的最主要目的是研究社会和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法律在社会这一层面的表现以及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社会人物是如何利用法律影响社会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学者在研究社会学法学理论时,完全是以一种从社会实际出发的角度开始的。

二、美国社会学法学产生背景

十九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像起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转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美国国内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许多变革,美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改变之前放任自由的政策传统,逐渐开始加强社会调控,制定并实施了许多的福利政策,与此同时法律就承担了更多的任务,也改变了原来奉行的放任不干预自由主义,开始转为对社会的积极干预,美国社会的思想观念层面,之前由欧洲传播而来的理性至上理念开始被人们怀疑,以树立信念作为开端的把实行行为和采取措施为主要方式并且注重行为最终取得的效果,这样一种思潮逐渐占领了当时美国民众的头脑,实用主义日益成为主流。任何一种理论学说社会潮流的兴起必有其哲学根基,这也解释了美国和欧洲之间社会学法学缘何差异。

三、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哲学基础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理论源泉是实用主义哲学和社会学,因此,他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这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区别于欧洲理论的一大特点。实用主义是美国的一大标签,是美国社会的哲学理念,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就曾说过,美国如果有哲学的话就是实用主义。实用主义产生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是美国土生土长的一个哲学流派,其代表人物有皮尔士,费斯克,霍姆斯和詹姆斯。实用主义最鲜明的观点就是:有用即真理,无用即谬误。它强调经验的重要性,对于理论原则则次而待之,在看待信仰和观念时,也是从考察信仰和观念能否带来实际的效果为出发点的,能对活动带来指导并指导活动取得成就的理论才是真理,也就是说,真理的价值只在于行动的成功,那么与此同时,对于人来说,人们看待事物的视角也是完全从是否对自己有利出发的。重视行动,轻视教条,重视经验,轻视原则,认为概念的意义仅是来源于其结果,一切理论只有以行动的成功来印证。这种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的学说,有人批评他根本不能称之为理论,因为它只是一种方法、实用主义并不反对什么,前提是其对于现实生活是有价值的,对于有价值的东西,就对其真实性予以承认,否则不予认同,这也说明了实用主义并不和神学相对立,因为神学中对于现实生活有价值的东西,也是被实用主义认同的。这同时也就决定了实用主义在审视自身存在时,只认可“效果至上”,那么按照这一说法,唯心还是唯物,这一传统哲学里最基本也是不可避免必须要首先回答的问题就变成了多余的无意义的了,实用主义认为自身是多元的,因为实用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在其他学者看来实用主义既包含了唯物色彩,也包含了一定的唯心色彩。

我国著名学者冯友兰在其《三松堂自序》中道出了对实用主义的一些看法:“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它的真理论,它的真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不可知论。它认为,人是来源于经验,且只限于经验。无论如何,人不能走出经验范围之外去认识世界的。所为真理,就是对于经验的解释。如果解释的通,它就是真理。”由此可以看出实用主义的真谛。实用主义的这种强调经验注重目的的思潮给美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有人曾说:实用主义成就了美国。这种注重经验和实用至上的哲学思潮也同样深刻影响了美国的法学发展。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先驱的霍姆斯就是同皮尔士、詹姆斯一道成立了“形而上学俱乐部”,这是实用主义流派的一个组织,可见霍姆斯的思想是深受实用主义哲学的熏陶的。因而,霍姆斯的法学理论有时也会被人们称作“实用主义法学理论”。

四、经验和实用主义的展现———霍姆斯与卡多佐的社会学法学思想

霍姆斯出生于美国波士顿,在兵役结束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但直到年过四旬,霍姆斯才开始担任法官工作,并与1902年起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最广为人知的是他对于言论自由“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的限定。早在霍姆斯刚从部队退役的时候,他就与詹姆斯,皮尔士等进行思想上的交流,并和皮尔士一起成立了“形而上学俱乐部”,因此,霍姆斯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亦带有十分浓厚的实用哲学气息。在霍姆斯审判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就是1927年的布克诉贝尔案,马萨诸塞州政府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出台了一项意欲给痴呆人做绝育手术的政策,意在通过这一项政策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这就引发了对于公民权利侵犯的争议,反对方认为这项政策侵犯了痴呆人作为公民的生育权利,是对宪法的公然违反,因此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马萨诸塞州政府强制给智障者做绝育手术并不违反联邦宪法,他声称:“痴呆人有三代就够了。”霍姆斯信奉实用主义的理念被完全体现出来,这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人类社会也会优胜劣汰,对于健全的人才有权利生活并繁育后代,痴呆人等不健全的人,是需要被人类社会淘汰的,显然这违反了人人平等这一宪法的最基本理念。这是霍姆斯奉行实用主义最典型的例子,他认为痴呆人是对于社会毫无价值的人,只会是社会的负担,依据他日常所奉行的有用才是真理的理论,就不难得出他支持给痴呆人做绝育手术的政策这一结果了。霍姆斯在对待种族和贫困问题时,也具有相同的态度,他认为只有有所成就的人才是有价值的,结果是考量一切包括人在内的标准,只有有所作为的人才具备了公民的权利,虽然因此霍姆斯饱受批评,但是从侧面可以看出实用主义对其影响是如此之深。

一些观点的争议不能掩盖霍姆斯的伟大,霍姆斯被称作“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先驱”。他的社会学法学思想充满着智慧。在他的《普通法》一书中,他直接写到:“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霍姆斯看来,经验的重要性远比教条的法律重要的多,一些社会上的习惯,人民的普遍认识,根据社会情况制定政策,甚至法官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所接受的知识哪怕是不正确的认识在让法官作出判断时所发挥的作用都比死板的法律规则所发挥的作用大得多。霍姆斯认为那些固定的法律先例只能在当时适用,随着历史的变迁,现在的社会的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早已经不同以往,况且根据制定法律时的时代情况所制定的法律,只反映了立法一方对于法律问题的见解,如果还呆板的套用之前的先例和法律规则,只能导致法律运用的失败,造成当下社会的混乱,因此,法官必须摒弃一成不变的东西,要依据当下社会的情况,赋予古老的先例以新时代的内容,这就是霍姆斯称之为的“法律的成长”,只有在赋予了法律以新的内容,法律才会一直保持生命力。

霍姆斯极力的反对逻辑,他认为一个法官如果只会按照法律逻辑推理法律的适用,那么这个法官就是不合格的,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是依据经验进行审判的,法官所处理的每一个案件才是事实上的法律。众所周知,在十九世纪后期,美国在经济上已经完成了对英国的超越,新的经济形势需要美国以新的法律来应对,旧的完全仿照英国的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已经不适用美国的现实,改变正是适应这种变化的正确途径。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一个以目的和效果作为出发点来考察一切的人,霍姆斯不可能固守原来的法律传统一成不变,坚持传统上严格意义的司法形式,因此只有根据经验和社会具体情况的法律,才是霍姆斯心中的完美形式。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霍姆斯并不是一个完全反叛传统、推翻旧的制度的人,他主张的是一种进化理论,就像前面提到的霍姆斯在“布克诉贝尔案”中的表现一样,他所信奉的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进化理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革命。依据霍姆斯的理论,法官的作用就比以往大得多了,这时的法官不仅是一个审判者,更像是一个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形象。此时法官并不是只有权力的增加,对于他们更多的是提出了新的要求,承担新的责任。既然法官已经是不同于以往的新角色,并且并不是按照原来的司法模式进行审判,那么就要求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的时候必须考虑的更多方面的因素:必须明确法官在案件中的任务有哪些?在一个法官面对的案件中哪些方面是其所必须严谨对待的?法官必须清楚遵循先例是在什么样的案件情况下能具体适用的?在案件审判时,如果法官选择遵循先例,那么支持这一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法官们选择按照自己的决定行事,不遵循先例,那么他们必须明确支持自己作出新的判决的理由又是哪些?综上可以看出,经验和实用主义在霍姆斯身上的烙印,霍姆斯被称为是那个时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一个完全的信奉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经验至上的社会学法学家。

卡多佐于1932年接替霍姆斯出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视霍姆斯为自己的偶像。这也就表明在思想观念上,卡多佐和霍姆斯是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霍姆斯主张改变原来呆板僵化的法律模式,把他的实用主义和经验理论引入到了司法活动当中,给美国司法印上了属于经验和实用主义的社会学法学烙印。在卡多佐看来,现实主义也是当时法律活动所必需的,他不认同一成不变的法律规则,卡多佐认为法律规则是流动的,是按照一定的发展路径不断发展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向就是“朝着社会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以及当时社会风气的路线。”这也体现了卡多佐以社会学的角度看待法律。对于法官的权力,卡多佐不同于霍姆斯的是他对于法官进行了一些限制,他认为法官应该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创新,而且,法官并不是创造法律,而只是“创造性的发现法律”。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美国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充满着经验和实用主义的气息,以经验和实用主义为指导的该时期美国法律活动焕发出了耀眼的光芒,也为后来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法律活动的进步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3]冯友兰.三松堂•自序[M].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84.

[4]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5]AJayierTrevino.TheSociologyofLaw:ClassicalandContemporaryPerspectives[M].NewYork:St.Mar-tin,1990.

[6]刘绪贻.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与建立[J].书屋,2010(6).

作者:蔡尚阳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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