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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公共政策探析范文

时间:2022-11-08 04:47:18

城市交通治理中的公共政策探析

摘要: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不难看出,城市中居民的汽车拥有数量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城市中交通问题也不断增加。国家根据这些交通问题制定了血多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并不理想,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是利用公共政策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便对交通问题政策的更好更有效的执行。

关键词:

城市交通治理;公共政策;执行问题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迅猛的经济增长速度在不断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拥有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城市交通问题,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解决,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及内部因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公共政策

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研究公共政策,但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更倾向于谢明对公共政策的定义: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为准则。

2、公共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就是政策方案被采纳以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和宣传等行动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许多学者对城市交通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交通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针对交通现状和原因制定和采取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相关措施、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的城市交通治理研究、对交通制度政策进行分析、以及对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进行的研究。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城市交通治理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有效的观点与解决方法,他们将研究的精力与重点主要放在了形成城市交通问题的成因以及制定和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上,而对城市交通问题治理的公共政策执行方面的研究还处于空白地带。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则集中在对公共政策理论的研究。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共政策的内容、理解和发展以及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变化等。在公共政策执行方面,迈克•希尔和彼特•体普合著了《执行公共政策》,其中把公共政策执行其与当代对治理思考联系起来。它强调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持续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了在未来执行研究和执行过程控制方面的方法。

四、城市交通治理中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1、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片面性执行

从政策目的上讲,交通政策是基于道路交通现状,为消除管理中大量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不良驾驶习惯所致的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例如,针对闯红灯现象,交通部门规定闯红灯一次扣6分并罚款200元,但在执行中没有对其实际效用进行宣传教育,片面的认为仅仅是惩罚力度加强,导致闯红灯的人在其多次违规后进行买卖交通驾驶本分现象出现。

2、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象征性执行

部分交通部门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实际操作步骤,对国家制定的公共政策阳奉阴违,一些只是象征性的执行一部分或者不执行,使得公共政策被搁置,只是纸上谈兵,公共政策变为一纸空文,没有实现价值。例如,在公共交通投入方面,本应大力支持,随着城市的发展,交通的拥挤,部分公民选择公共交通,政府支出要拓展公共交通线路,大力发展城市交通,而在执行环节只是在部分交通线路上简单的增加公交车的数量。

3、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暂时性执行

我国现实生活中,部分地区的交通政策执行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公共政策没有如期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虎头蛇尾、前紧后松,大都是敷衍了事以及延迟拖延,很多都是抱着消极执行的心态。种种原因导致公共政策的执行很难达到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甚至还会出现严重的负面影响。国家现在出现的交通污染比较严重,在这方面的治理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两边的绿化工程,但是久而久之,道路两边的绿化却缺少维护,只是部分地区的交通污染依然很严重。

4、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变相性执行公共政策执行者

作为有着独立利益的组织或个人,也是有自身利益倾向的。在现实工作中,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或产生利益分歧,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冲突。当然,一项政策与执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执行者就会想尽办法来抵制这一政策或者将政策进行变相的执行,这样政策执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2007年春节前国家发改委提出,春节期间不再上调铁路以及交通运输的价格,而贵州等地的一些公路客运部门已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从公共政策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政策失真,是一种政策的变相执行。交通政策最终的执行者都会落实到人,如果公共政策会威胁到自身的利益,那么执行者就有可能抵制这项政策,从而使交通政策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5、城市交通治理政策执行对象理解局限

交通政策制定的初衷在于通过警告或处罚等形式提醒公民注意自身已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其行为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影响,进而重视并规范自身今后的交通参与行为。但现实情况却与此初衷相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有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等十种行为的行人,处10元罚款。《实施办法》还规定,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20元罚款;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处50元罚款。调查中,88.64%的市民表示“徒步或骑乘非机动车闯红灯非常影响交通秩序,是交通混乱的主要原因,对于闯红灯的行人进行警告或小金额的罚款予以支持的态度”。但是有少部分公民认为这只是交通部门的一种变相执法收取罚金的一种方式,错误的持有一种“闯不闯红灯是我自己的事”的态度,并未意识到其交通违法本身的错误及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

五、结语

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面对公共问题我们要及时发现,找出其中的原因,在不断地摸索与探索中找到适合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城市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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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艳 陈晨 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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