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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下的多元主体食用菌安全监管范文

时间:2022-10-08 10:10:26

公共管理下的多元主体食用菌安全监管

摘要:近年来,食用菌产业发展迅速,带来的经济效益越来越明显。但与之相伴的是食用菌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尽管已经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监管,但监管主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社会媒体和与公众参与程度不了、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缺失、多元主体之间协同机制缺失等。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食用菌安全监管就成了食用菌安全监管的必由之路,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搭建多元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培育多元主体监管主体力量等。这样才能在公共管理视域下发挥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力量,促进食用菌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共管理视域;多元主体;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研究

随着食用菌行业的快速发展,食用菌安全问题也日益增加,食用菌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食用菌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1]。但目前在公共管理视域:公共管理视域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还有相关公共部门,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法律方面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措施,对食用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不够。食用菌安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公共管理视域下进行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路径研究加强食用菌安全监管对促进食用菌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

1食用菌安全监管概述

我国食用菌行业发展迅速,是食用菌生产和出口大国。但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为此我国制定了食用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行业进行监管[3]。

1.1食用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食用菌行业提供安全保障,目的是要完善和维护食用菌行业能够有序发展,为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除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食用菌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1.2食用菌安全相关的政策

面对频发的食用菌安全事件,我国迅速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管理,其中在《全国食用菌质量安全行动意见》中提出这样的目标:要务必保证避免重大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不断提高食用菌质量、品质,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健康安全的食用菌。其中在食用菌安全方面对以下几点做出了要求:第一是给栽培食用菌的菇农、市场上的经营者等展开培训工作,使得菇农、经营者等树立食用菌质量安全意识、此外还要培训菇农、经营者的基本的食用菌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使他们在缺少专业仪器和设备的情况下也能对食用菌的品质有基本的判断;第二是要不断提高食用菌菌种的品质,这样做能够在源头上使得食用菌安全不出现漏洞;第三是要尽快制定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生产、经营的安全标准,使得菇农和经营者能够按照标准来生产、经营,为了让菇农和经营者尽快使用质量安全标准,可以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示范让菇农、经营者进行学习;第四是创建食用菌生产、经营、运输信息流动平台,给每批食用菌建立独立的编号用以识别,在进行到下一个环节之前进行安全验收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标注已表明之前的环节无差错,这样的平台能够保证食用菌质量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能够迅速找到问题所在环节,有利于问题的高效解决;第五是要加大提高食用菌生产技术水平的投入,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能够生产出高品质的菌种进而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食用菌,此外在食用菌安全标准方面也要加大投入,制定出合理的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第六就是在食用菌安全监督方面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定期检查菇农、工厂的生产规程是否满足安全标准,从菌种选育、生产到食用菌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方面进行全面监督[5]。

2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路径现状分析

食用菌质量安全的问题与社会多方面有关,包括: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目前是由政府为主导力量协调各方进行管理、保障食用菌质量安全,在市场层面,食用菌协会制定了行业相关的规程以及成立相关的检查小组对企业生产食用菌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在社会层面,主要是由社会媒体以及公众进行监督、监管食用菌安全问题。食用菌安全监管在各方的努力下目前己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2.1社会媒体与公众参与程度不够

社会媒体和公众本身参与监管的程度不够,部分媒体在曝光食用菌安全问题时具有片面性,不能全面分析;报道不及时导致带来更大的问题;为了获得更高的收视率,部分媒体人对报道信息进行夸大披露等。公众参与食用菌质量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公众的积极参与有利于食用菌的安全监管。但是目前公众参与到安全监管的程度还不够,一方面是因为公众欠缺监督的意识,认为监督监管是政府的职责,与公众本身无关;另外一方面是一些企业从各方面阻碍公众的监督,认为群众的做法会损害到企业或者公司的利益,因此想尽办法来阻碍公众参与进来。这样会导致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度不够。

2.2食用菌企业自身缺乏监管责任意识

近年来,由于企业自身缺乏监管意识导致食用菌行业发生多起质量安全事件,表2是部分食用菌安全事故,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食用菌行业的国内发展以及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6]。分析这些食用菌质量安全事件,是由于部分食用菌企业自身缺乏自我监管意识造成的。这些企业为了赢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忘却了企业本身监管自己的责任,监管的缺失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的较为明显。第一,经营观念滞后。部分食用菌企业盲目追求企业利益,但由于经营观念落后,在食用菌安全出现问题后不知道在哪个环节有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食用菌安全监管效率的降低。第二,缺乏自律。我国部分食用菌企业一直没有进行设备的更新与换代,生产食用菌时一直利用较为落后的设备导致食用菌品质不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质量安全问题频出,得不偿失。而随着食用菌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食用菌企业也会越来越多,监督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企业能够做到自律才能够有效保障食用菌的质量安全。第三,质量安全意识薄弱。食用菌企业自身也需要监管自身,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部分企业在监督、监管过程中体现出质量安全意识薄弱的特点。只顾盲目追求自身利润,在一定方面选择性忽视了食用菌质量导致诸多问题。因此,只有食用菌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才有利于食用菌安全的监督、监管。

2.3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缺失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食用菌市场不安全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第一是监管部门职能划分交叉,这就意味着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有重叠,与此同时有些需要监管的地方却无人问津,导致监督、监管的效果不好;第二是政府的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体现在一旦发生食用菌质量安全事件,那么部分部门推卸责任,互相踢皮球,不愿意承担本部门原来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三是政府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因为在监督过程中多是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监督,但是对这些监管者本身的缺乏监督;第四就是政府制定的监督标准和相应技术指标相对落后,这主要是因为目前较为缺乏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同时评价经验还较少,这样的情况对我国的食用菌安全监管非常不利。

3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研究

食用菌行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监管主体所采取的的监督机制及标准也应该随着行业发展而及时调整[7]。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监督的监管模式,如图1。构建起这样的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路径,政府、市场、社会大众及媒体有效联合监督方能起到“1+1>2”的作用,促进食用菌行业健康发展。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治理模式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还较为缺乏。应当清楚各方的联合监管、协同配合监督是要靠各种公共机构以及私人个体共同参与进来,并且持续参与的过程。但目前食用菌安全监管多元主体尚不能做到采取联合行动对食用菌行业进行监管。

3.2搭建多元主体监管信息平台,发挥互联网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在食用菌安全监管上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使得多元主体能够及时、有效的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可以搭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个主体之间有效协调与沟通,保证参与到食用菌安全监管。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管主体可以及时获得关于食用菌安全事件的信息,哪些质量不合格的食用菌信息都会公布在网上,以及政府或者食用菌协会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行业规定等。这样的综合性网络平台增强了食用菌食品安全相关问题透明度、公开性。这样监管主体之间联网加强联系,及时反映食用菌安全问题,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3.3增强主要监管主体力量,加大监管力度

食用菌质量安全联合、协调监管机制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政策、监督约束机制在内的整个系统工程。为了整合所有监管资源、信息要素、社会集体力量等,必须培育监管的主体力量来主导监管,显然食用菌行业安全监管的主导工作应由政府来完成。政府应强化主导职能。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为应当代表人民的意愿,因此政府部门不能推卸社会公共责任,要勇于承担,并且凭借着政府平台创建有效的监管、监督模式,让各方监管主体都参与进来,共同治理好食用菌质量安全问题。

3.4建立及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监管奖惩机制,使监管更公平

实行一定的奖惩机制,让参与监管的主体之间监督食用菌行业安全的同时能够互相监督。奖惩机制能够推动社会公众、社会媒体以及市场的参与热情与动力,对于那些真实出现的食用菌质量安全的企业要处以相应罚款,同时对于那些实名举报的社会公众、企业等监管主体给予奖励。奖励基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并以违规企业的罚金作为补充。建立起这样的奖惩机制,多元监管主体在监管食用菌行业安全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公开。多元主体参与食用菌安全监管是面对日益严峻的食用菌安全问题做出的有效调整。建立多元主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发挥互联网作用,使得信息公开、透明;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等促进食用菌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增涛,王南,门殿英,等简述我国食用菌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性[J]食用菌,2005(5):5-6.

[2]管道平,胡清秀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与产品质量安全[J]中国食用菌,2008,27(2):3-6.

[3]徐丽红,张永志,王钢军,等浙江省食用茵质量安全现状调查研究[J]农业环境科报,2007,26(增刊):679-685.

[4]王龙,张铎,徐强甘肃省主栽食用菌品种农药残留现状调查研究[J]中国食用菌,2011,30(2):44-45.

[5]唐丙元完善河北省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6(64):76-79.

[6]张金霞,陈强食用菌质量安全浅谈[J]中国农业信息,2012(8):16-18

[7]贾身茂,刘桂娟我国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实施现状[J]浙江食用菌,2010,18(1):17-20.

作者:邹纯川 黄恒学 徐淑华 单位: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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