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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参与困境范文

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参与困境

公共危机管理的目标是建立以满足社会抗击危机的安全需求为核心的组织框架和运作机制,最终把危机显在的破坏力降低到最小程度。2003年非典危机、2006年洪水和干旱灾害、2008年初南方百年未遇特大雪灾以及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8级强烈地震……一系列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考验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公共危机发生之时,社会公众是突发性危机事件直接威胁的对象。良好的公共危机管理需要广大公民以合法有效的形式,通过科学化、制度化的渠道和途径,有节制地自动参与到政府危机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来。公民参与危机管理,不仅仅是表现为个体的单独行动,而且需要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性组织、具有营利性质的工商业组织)来发挥公民参与的集体力量。现阶段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在危机发生的每一个阶段,公民参与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公民的参与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的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和政府危机管理的效能,大大减少了危机带来的损失。

一、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意义

政府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政府的作用,而且受制于公民参与的有序性。不论是在危机预警阶段,还是在危机发生后的救助阶段,都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是政府组织和社会相关力量共同应对危机事件的全面系统过程,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是涉及多部门、全方位的应对网络。但是,由于危机事件的发生具有多重不确定性,即具备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等多重因素的不确定性。政府在短期内所能提供的公共资源有限,空间分配密度有限,必然对于某些突发危机事件无法采取及时和有效的应急措施从而造成损失。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实现危机应对的高效、快速、协调和灵活。公众参与,是政府危机管理中提供公共安全、预防危机发生、减轻危机危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保证。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

(一)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社会意义

1.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增强公民危机意识

地震、洪灾等公共危机事件在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生命、财产等物质损失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心理、公众生活方式以及公众价值观带来深刻的影响。公民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本身完全具备参与危机管理的能力,并且拥有最广泛的社会资源。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危机管理体系而言,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并且理解和配合政府采取的各项危机管理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近年来,我国公共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很多危机事件表明,公民危机意识淡薄、危机防范和处理能力匮乏、应对能力不够,是造成损失的不可或缺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是突发性危机事件最为直接的“受害体”,是公共危机中受到冲击最广泛、最直接的群体。引导公民有序地参与公共危机管理,可以使公民深刻感受到参与危机管理既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是自身不可让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公民有序参与危机管理,可以提高今后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积极组织自救互救,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作出努力。

2.提高社会自我救助能力

目前,我国的政府危机管理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属地管理的模式。长期以来,危机发生后我国公众习惯于期待和依赖政府。然而,政府的危机管理体系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完整的组织体系,公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发挥自身的作用。广泛而有序的公民参与,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危机事件爆发的频率,同时,极大地减少危机可能造成的混乱和损失。

3.有效减少轻信并参与传播流言、谣言等不合作行为的发生,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由于公众是公共危机最直接的作用对象,所以,公众难免对公共危机管理提出最具体最切合实际的目标和要求。公众会要求政府尽快解决危机,并且希望了解和掌握危机处理的进程和现状。对于危机的解决表达自身意见和想法。公众参与到危机管理中。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把公众各方面的诉求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方式表达出来,从而架构起政府和民众沟通的桥梁;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公众的参与,可以使公众了解危机的真相,消除不必要的恐慌,以及减少轻信并参与传播流言、谣言以及危机现场的抢夺等不合作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经济价值

1.有效解决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失效性”问题

由于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仅靠政府的力量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影响巨大的公共危机事件。因此,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除自身积极参与并发挥主导作用外,更应注重公民社会乃至市场的全面参与。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可以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重建过程中的自我救助能力,同时有效地促进公众和政府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

2.确保解决危机的公共利益取向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政治决策和政府行为的逻辑起点。公共危机管理以提供社会公共安全为宗旨,以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指向。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期望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公众不再是被动地了解和执行决策结果,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参与危机管理的机会和更多的知情权。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建立起强有力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网络,对危机决策和决策执行的失误进行及时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危机管理的公共利益取向。

3.帮助政府正确决策,降低危机管理成本

危机爆发后,政府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等约束条件下找到相对合理和满意度应对危机方案,及时有效地化解危机。公众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既有助于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充分了解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愿望,同时及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从而使危机决策得以迅速实施。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公民的有序参与能够及时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有效缓解由于危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心理伤害,从而大幅度地降低危机管理成本。

二、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现实困境

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政府的作用,而且受制于公民参与的有序性。在我国当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参与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参与意识薄弱和参与能力低,被动性和从属性强

在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涌现出了很多市民竞相为灾区人民献血而阻塞交通,市民自驾车亲赴灾区志愿抗震救灾等感人的事迹。但是,从公民整体危机意识角度分析,我国公民的危机处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仍然习惯于把自己作为危机管理情境中的受助者,是管理客体。同时,由于受到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当危机发生时,各级政府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如何有效应对危机,主观上忽视公民参与。同时,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在危机爆发时,有些公民对危机事件麻木不仁或一筹莫展,同时,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没有参与危机管理的愿望和要求。在多重不利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容易造成危机升级,带来更大的损失。

(二)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和组织化保证

公民作为社会预警的发出者以及众多危机事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证明,有序且有效的公民参与是通过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公民单独行动只能造成混乱和无序。但是,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组织基础薄弱。公民参与的社会组织,如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等在数量和能量上与世界水平相比差距较大。某些组织为官办性质,行政色彩浓重,缺乏民间团体的灵活度和创新性。同时,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危机管理尚未纳入法律和制度化轨道,对于公民参与危机管理的权利以及参与的责任方面没有比较清晰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并且有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缺乏制度化的联系沟通,难以有效地参与危机治理。因而,公民有序参与作为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和必要组成部分难以得到保证,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成为一种随意性安排。面对我国目前公共危机高发的现状,建立制度化的公民参与机制迫在眉睫。

(三)忽视公民危机应急能力的培养

在国外的大中小学都开设有安全教育、急救等方面的课程,政府与社区、家庭也经常联动做演练。我国目前许多大中城市都启动了与危机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但据2006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危机管理课题组公布的《中国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网络调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从未想过在“居住的地方”、“工作和学习的地方”如何避难。这说明大部分中国公民没有应急的实际经验。一旦发生危机事件,会贻误避难或抢救的最佳时机,甚至导致局面混乱不堪。由此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育是明显不足的。从实践上看,危机管理需要一定的技术性要求,但在我国公众危机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对公众进行危机教育、宣传的普及型培训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危机防范风险和应急管理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措施不到位,具体要求不明确,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救护救知识和能力、主动参与程度都十分薄弱,社会参与的动员体制亟待加强。

三、促进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措施

为了减轻公共危机事件对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不利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观念、体制以及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对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做出适当调整。

(一)转变观念,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管理

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官僚思想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官员存在着强烈的管制观念,已经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公众很少有参与政府治理和决策的机会。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应该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在了解公民参与的特殊性的同时,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通过宣传和教育,实现公民参与意识的加强。并且,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共危机管理中。如志愿者服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现代西方国家大城市危机应对过程中,大量的志愿者组织参与其中,成为抗击危机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二)完善城市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共担的责任机制

在我国危机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对是否需要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危机管理、参与的主体范围、程序、参与的方式以及对参与权的监督和制约等,做出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使公众的参与权落到实处。同时,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为了控制危机局势恢复秩序,必须对公民某些权利和自由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此外,整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机制,从而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三)借鉴发达国家大城市的城市应急文化,重视危机研究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危机应急处理中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大城市成功的危机处理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城市危机管理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普通公民、工商企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危机管理中的高度参与,已经成为一个中心的事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危机预防、危机处理和灾后恢复过程中的自我救助能力,促进公众参与政府危机管理的有序化拓展,以合作的姿态共同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事件。

(四)完善危机管理教育机制

建立良好的公民应急文化,对公民进行系统全面的危机教育必不可少。当前,在危机状态下,大多数公民缺乏较强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习惯于将自己作为政府危机管理的对象,没有参与和服务的愿望与要求。归根结底,造成公民参与意识薄弱的原因是国家没有重视对公民危机意识的培养。在我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关于危机教育的内容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必须把对危机管理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各级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把应对危机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公众中广泛组织经常性的危机培训,进行危机演练。这些措施的运用可以提高公民应对危机的操作能力,积极配合危机发生期间的危机处理工作,促使公民成为理性的参与型公民,增强整个社会的危机应对能力。

(五)拓宽交流渠道,保障信息及时沟通

在公共危机关头,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信息,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号召共同应对危机。如政府召开新闻会主动地进行信息公布,媒体进行及时公正的报道,引导公众选择正确的行为。公民主动的咨询行为,及时地为不知情公众提供信息。在政府危机管理机构中专门设置与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的部门,建立对话交流渠道,既确保政府能得到及时可靠的危机信息,也可向公众传达政府防治危机的信息。政府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通过长期的潜移默化使公民增强危机意识。善于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坚持政府宣传的主体地位时,发挥不同宣传主体的优势,使政府的宣传、民间的宣传有机结合。

摘要: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既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也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危机管理还处于较低的层面,存在着公民参与意识薄弱、参与能力低,参与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明显;公民参与缺乏制度化和组织化保障、公民危机应急能力培训缺失等问题。因此,必须更新观念、完善城市危机法律制度和危机教育机制。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公民参与;政府危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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