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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重构范文

时间:2022-01-18 10:53:24

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重构

摘要: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MOOC(慕课)的建设实践与研究,已成为国内外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慕课热”的出现对传统法学课程教学理念、教学方式、评价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冲击,但该模式存在的局限性也不容回避。因此我们应借力其优势,回避其局限,围绕“慕课”模式下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实践的需要,对法学课程教学的理念、内容体系、方法体系、评价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重构。

关键词:慕课;法学课程;教学模式;SPOC

近年来,慕课(MOOC,即MassiveOpenOnlineCourses),这一教育模式迅速席卷全球,其根本理念是通过大规模、高质量的在线课程的提供,使学习者可以免受时间、学历的门槛限制,平等高效地借助网络平台分享优质教育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各大高校的快速响应与加盟,这种具有创新性及颠覆性的教育模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并成为了高等教育界关注和热议的重点。在此背景下,作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如何应对“慕课热”所带来的巨大冲击,重构法学课程教育理念及方式方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慕课热”的出现及对传统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冲击

(一)“慕课热”出现的原因分析

“慕课”能在短短几年间成为席卷全球教育界的热潮,主要依赖于其不同于传统教学的显著优势:

1.规模宏大,受众面广传统高等教育,包括一些提供线上教育的网络大学在内,都很难突破其招生数量的限制。而“慕课”将教育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在学习者数量方面突破了传统限制性瓶颈。

2.开放透明,易于使用传统高等教育多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对入学者有基本的学历、专业等要求。而“慕课”课程的学习者只需在相应网络平台注册,即可免费参与学习,没有时间限制、地域限制、门槛限制,极大地促进了教育资源公平化,这也成为教育界对其进行积极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3.教学环节完整,交互性强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教师讲授、小组讨论、师生互动、课后练习、阶段性测验等在内的教学环节均可在“慕课”平台上完整呈现;学习评价、学习成果证明也可通过平台数据直接获得;而且平台的在线互动功能,也满足了学习者的个性交互需要。另外,现国内一流高校及名师参与下的磁吸效应,也极大地推动了“慕课热”的快速发展。

(二)“慕课热”对于传统法学课程教学模式的冲击

1.对以“教”为主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冲击

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界一直试图通过改革,突破以“教”为主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但始终收效甚微。我国法学教育受到大陆法文化的影响,习惯采用“演绎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讲座式的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完成法律的概念、逻辑与理论的传递,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习惯以教师讲授作为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从教学组织方式而言,地方院校受制于师资力量的不足,普遍采用大班教学,在时间有限人数众多的情况下,教师课堂教学基本以知识讲授为主,无法实现与学生充分的沟通交流,满足其个性化发展需求。因此法学教学中盛极一时的“案例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改革,很难彻底实现由“教”——“学”的教育中心的转变。而“慕课”的兴起,代表了一种以“学习体验”为中心,基于学习科学精心设计的教学模式;它综合运用了人本化学习、建构主义学习、程序教学及有意义学习等理论原则,与传统课堂相比,其在本质上“把人的重要性置于教学内容之上”,解构了传统课堂人与人面对面交流体系中的“教与学行为链”,并通过流程再造,重构了基于互联网的交互体系,实现了网络平台、授课教师、学生及教学资源四大元素间的联动。学生通过平台自由地选择课程、学习内容以及学习时间,自发参与讨论,实际上集合了对知识的感受、认知、领悟、诠释及交流的全过程,真正建立了以“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2.对“同质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的冲击

传统法学教育基于标准化、一体化的基本理念,往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学习规定的课程,其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同质化”的现象。而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就业领域较广,基于其职业发展规划的不同以及兴趣的不同,其知识需求呈现出“异质化”的特点;并且,基于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习惯上的差异,其学习过程也存在“异质化”的需要,这一点传统法学教育很难满足。“慕课”的出现,为实现学习过程的“异质化”创造了条件:首先,“慕课”内容的碎片化、独立化,能使学生通过自主选择学习内容满足其知识需求的“个性化”;其次,在慕课学习中,学生能够自主安排学习时间、地点,以及重复学习次数,充分照顾到了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习惯上的“差异化”,从而可以实现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和竞争力。

3.对“单一化”的传统法学教学评价方式的冲击

传统的法学教学评价方式,无论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价,还是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评价,都倾向于“结果性”评价这一单一方式,而教与学的“过程”,却基于种种因素,很难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价方式。对学生学习过程评价的不完善,导致了学生以应付考试为目的的学习方式的养成;而对教师教学过程评价的缺乏,也导致了教师教学改革与创新的不足。“慕课”的出现及其平台的运用,使教与学的整体过程都有了明确的可查、可控的数据材料,也成为了多种评价方式得以开展的基础。如何充分利用“慕课”平台功能,建立更为有效的评价机制,将是未来法律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对于“慕课热”的冷思考

当然,即使“慕课”课程的建设实践在近年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态势,但对于这种全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学界亦存在不少质疑之声。其一,“慕课”课程注册量高,但完成率低。由于名校名师效应等因素的推动,许多课程在推出早期吸引了大量学习者的广泛关注与积极注册参与,但最终的课程完成率并不高,这也成为国内外“慕课”课程普遍面临的通病。以上海交大首批上线的“慕课”课程《数学之旅》为例,其课程完成率仅为3%。其二,零门框设置,亦成为“慕课”发展的局限。一直以来,“慕课”课程的“无先修条件”、“无规模限制”的零门槛限制,都是其得以推广的优势所在。但这也导致学生可能在不具备相应课程知识基础的情况下的盲目参与,既降低了学生的课程完成率,也影响了教师教学的有效性和积极性。其三,借助于网络平台的“慕课”模式,虽然具备了学习方面的高度自主,但同时也缺乏了高校的人文环境和集中学习的氛围,再加之网络平台缺少传统学习过程中的教师监督因素,因此,对于学习者的自制力有较强的要求,否则将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其四,很多特定专业课程,在未充分研究“慕课”模式特性与本专业课程的契合问题的情况下,盲目将传统课堂教学录像、精品课程资源打包上传网络平台,造成了慕课热潮下,课程质量良莠不齐的局面,影响了该模式的改革实践效果。另外,也有学者指出,“慕课”的发展依赖于大量持续的资金投入,其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教育;而且随着一些商业化“慕课”平台的加入,“慕课”发展已偏离了原有轨道,呈现出了教育工具化、知识商品化的趋势。因此,不应过分夸大“慕课”的作用,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可能成为传统高等教育的有效替代品。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慕课”的外在形式,而是要深入发掘其内涵理念,借力“慕课”形式优化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模式,走出契合于自身发展的道路。

三、法学类“慕课”课程教学模式的重构

(一)课程教学理念的重构

从外部而言,法学课程教学应改变传统的精英化教育理念,充分利用“慕课”所带来的优势以及教育环境变化,从“小众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凸显教育公益性;大力开发网络教学资源,将人才培养与知识输出、价值输出、制度影响相结合”,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为地方法治教育与发展服务。从内部而言,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赋予学生在学习内容、时间、方式上的充分自主权,保证其“异质化”学习需求的满足。教学设计充分考量学习者体验,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安排教学环节,充分保证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与答疑解惑。使学习者能获得传统教学所不具备的更充分的学习体验。

(二)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重构

在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适合于“慕课”课程改革,同一门课程中也不是所有的知识点都适宜以“慕课”的方式呈现。一般认为,“慕课”并不适合分布式认知和高阶思维能力的培养,因此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重新梳理与选择:一是适应于“慕课”教学特点,以通识类、基础性课程为主;二是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发展需要,围绕本校人才培养需求进行选择。在教学内容的分解与重构方面,“慕课”课程需要将教学内容分解成独立的、碎片化的知识点,然后制作成5-10分钟的短视频供学习者学习。这就需要充分应用“模块化教学设计”的思想,将课程知识进行重新的划分和组织。并且模块化教学设计上应遵循“高内聚,低耦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慕课”模式下的学习优势,针对法学课程特点,科学有效的进行知识点的分解、重组。

(三)课程教学方法体系的重构

“慕课”对比传统教育模式存在着显著的优势,但其发展也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瓶颈。因此,法学教育的改革不应以课程“慕课化”作为教学改革的终点,而应将“慕课”模式作为借力依据,充分发掘契合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创新。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慕课”的多元化模式,如SPOC,(SmallPrivateOnlineCourses)。实践表明,以SPOC+“翻转课堂”为代表的“混合式教学方法”,能将“传统课堂教学”与“慕课”的优势相结合,“直接讲解”与“建构主义学习”相结合,既能让教师更多地回归校园,回归小型在线课堂,激发了教师的教学热情,同时也赋予了学生更加完整、深入的学习体验,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更能在新的教学方法中重构新型师生关系。

(四)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的重构

“慕课”模式下的法学课程教学评价体系,应摒弃以教师为主、纯粹知识性考核的传统评价方式,构建“多元主体与多元标准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应该由平台第三方、教师、同伴以及学习者自身共同组成。评价标准要考虑“教”与“学”两个方面的内容,且不仅要注重“结果性”评价,还应依靠网络平台数据等资源完成对教学的“过程性”评价,并依靠评价结果及时有效地调整改善教学方法,以推动课程教学进步。

参考文献:

[1]李曼丽.MOOC的特征及其教学设计原理探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8).

[2]邹景平.MOOC的精神重于形式.中国远程教育.2013(8).

[3]刘昕璐.慕课交大首期完课率3%.中国青年报.2014-03-21.

[4]吴万伟.“慕课热”的冷思考.复旦教育论坛.2014(12).

[5]杜社会.“慕课”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刍议.学科探索.2014(9).

[6]康叶钦.在线教育的“后MOOC时代”——SPOC解析.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1).

作者:柳湘;佘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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