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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型教学规范性的偏离范文

时间:2022-12-07 05:31:35

法学实践型教学规范性的偏离

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型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通过检视当下国内高校在实践型教学中的真实境遇,文中指出法学实践型教学规范性长期存在偏离的现象。因此,为培养出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健全和完善法学实践型教学的规范性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规范性

一、我国法学实践型教学的现状

检视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是越来越多高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其中,实践型教学无疑是最受欢迎的一种教学路径,也是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应当在教学中得到高度重视。

(一)实践型教学课程的设置不够合理

目前,很多高校设置了如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教学、实习等诸多的实践型课程,相应的授课教师也制定了相关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由于高校教师以理论见长居多,本身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即使在实践型课程的教学中也不乏理论过多的痕迹。虽然有部分高校已经意识到实践型老师不足的情况,通过聘请当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参与实践型教学,但由于其白天工作繁忙,多安排在晚间授课,对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内容的准备程度不容乐观。部分学生反映,实践型教学外聘的老师,上课内容是以讲述办案经历居多,零散的“故事型”叙述的上课方式,学习效果可见一般。

(二)实践型教学课程的教学方式亟待拓展

实践型教学法是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实地研究法在教学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其优势就在于“能给研究者提供系统的观点”,并“通过尽可能完全直接的观察与思考一种社会现象,对其了解的比较深入和周全”[1]。然而,高校目前的实践教学方式仅仅局限于采用案例、辩论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形式,再辅以讨论式、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提高口头表达能力,锻炼人际交往及团队合作能力[2]。另外,“慕课”作为21世纪全新的教育方式,对实践型教学的理念、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3]。目前的实践教学方式远远不够,亟待进一步拓展与变革。

(三)实践型教学课程的评估体系不够科学

目前,多数高校缺乏健全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即使有建立相应评估体系的高校,由于实践型教师配备不足的现实情况,实践型课程多被设置为选修课,这就造成实践课程的学习多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另外,也有高校利用德育考核指标来管理法学学生的实践活动[4],这是非常不科学的考核方式。对实践教学重视的高校也只是流于形式,特别是在实习阶段,有部分学生以考研和司考为理由进行请假,或弄虚作假找一些实习证明来替代学校制定的实习活动,而最终的实习评价上却没有与其他全勤实习的同学有明显的差距,长此以往,学生对实习的目标和意义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怀疑。实践型教学中出现的前述情形,是由于评估体系长期缺位或不足的原因造成的。

二、法学实践型教学规范性的矫正路径

法学实践型教学的目标就是使得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提升司法实践的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的能力,最终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学习目标。源于高校长期以往在法学实践型教学中的偏见,规范性教学的意识不高,为改变教学中的弊端与不足,应尽快矫正法学实践型教学的规范性模式。

(一)推动法学实践型教学的常态化

教学针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性要求,全面推进实践型课程教学的常态化。一方面,在强调构建法学实践型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实践型教学的深层含义[5]。在课程内容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对实践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等进行充分的完善,以提升实践课程应当具有的实用价值和作用。另一方面,针对实践型教学新常态发展的客观要求,科学优化与完善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改变以往将实践课程作为选修的做法,列入必修课程范围,并根据具体实践课程的性质,将部分实践课程的上课时间规定到正常的白天进行授课,以引起教师和学生的高度重视,实现良好的实践效果。

(二)创新法学实践型教学的多元化

教学模式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意指取得实践教学目的,有助于学生事务操作技能提升、掌握的各种教学方式、方法与手段[6]。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模式也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在外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影响下,国内高校也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法学实践型的教学模式,除了以往的专业实习、辩论比赛、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课程,法律文书写作、案例教学等也正成为实践教学的有益补充。实践型教学的薄弱并不能成为理论与实践割裂的正当事由,为提高学生法学实践课程的参与度,只有开创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才能改变当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尴尬境地。

(三)健全法学实践型教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随着法学实践型课程在高校全面的开设,其重要性已经今非昔比。因此,对法学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也在高校管理中提上了重要日程。这需要从实践型教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特别是通过对实践教学的主体、内容、过程、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实现对法学实践型教学的综合性、科学性、客观性的考核评价。同时,借助考核激励机制,将实践课程老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态度、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等作综合考量,对教学质量稳定和较高的老师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以期保障实践型教学的良好效果。

三、结语

法学教育既不可以“拔苗助长”,也不可以走极端,决不能因过分强调法学实践型教学而忽视理论型教学的重要性。当然,法学实践型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但需要明确的培养方案,强大的双师型教学队伍,丰富的实践基地,也需要不断创新的精神和科学的评估机制,最终要建立在规范的实践型教学的基础之上,才能培养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276.

[2]刘雪,蒋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现状、不足及其对策[J].法制博览,2015(2).

[3]任洪涛.论“慕课”浪潮背景下的“环境法学”课堂教学的机遇与挑战[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7(4).

[4]张秀芹.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型教学环节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8).

[5]刘茜.反思与革新:高校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发展之路[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6(1).

[6]杜承秀.高等职业院校法学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广西区的调研与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作者:任洪涛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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