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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论文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1篇

1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法理学内容抽象不易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过于注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的灌输,内容抽象晦涩,与法律实践脱节严重。加之受法学教学传统的影响,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一般都在一年级通过一个学期讲授该门课程。缺乏部门法常识、之前所受教育又难以提供必要背景知识的前提下,在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较难理解,学习积极性严重受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教学的顺利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

(2)受功利主义和就业形势的影响,一些地方院校并不重视法理学课程教学。

“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因此,一切向实用看齐,一切为司法考试服务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法理学课程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客观地讲,地方院校相较于其他高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而言,就业压力更大,以致这些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教学的唯一生命。在上述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院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忽视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从大一开始就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最高目标,课堂上埋头苦练司法考试真题的现象并不鲜见。

(3)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也严重影响法理学的生命力。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观念滞后,一些教师采取“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社会性与实践性。在这种相对滞后的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即使暂时掌握了理论知识,也很难将其运用于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掌握得并不牢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理论知识很容易被遗忘,法理学应有的魅力、生命力也无从谈起。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知识积累急剧膨胀,如果仍延续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采取其他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习得和运用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想要学生达到系统、扎实地掌握法理学知识的教学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2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起源于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所创设,教师选取某一法律领域的特色案例,指示学生课前阅读,课堂上采取苏格拉底式问答法,通过学生回答问题、彼此之间的探讨和辩论,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某个法律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如何应对新的情况。”简言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选用现实案例或虚构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学科理论、培养实践能力、提升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并在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的教学效果。但法理学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理论扎实、具备创新实践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生动的个案理解抽象晦涩的法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中国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的遗忘或疏忽。”法理学反映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运行轨迹,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思辩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就在于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还原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帮助学生领会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辨证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判断法律现实。我们必须明确,法理学的教学目的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现有的法学理论,还要求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当然,引导学生关注法学发展也十分重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法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和行为,这原本是一个具体的刑法问题,法理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理由做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阐明并回答这个具体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自主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评判法律现实,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教材为依据,对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说明,即使偶尔涉及案例,也不过是教学进程中的“昙花一现”。学生的主要任务则在于认真听讲和抄笔记,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种“讲—听—记”教的学模式有利于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但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相较于“教师满堂灌、学生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则在注重学生法学理论修养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组织学生讨论、评析案例,将法理学教科书中的理论观点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加以诠释,为进一步学习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

远离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必然是枯燥的、缺乏生命力的法理学。法理学只有建立在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拥有永恒的生命力。法理学内容本来就晦涩、不易理解,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又局限于理论阐述,势必容易引起学生反感、厌恶等情绪。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枯燥教条的法学理论融入鲜活生动的法律实践,无疑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并圆满实现教学目标。此外,案例教学法还能促进教师积极备课、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提高任课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加强和改善师生关系等。

3法理学课堂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备条件

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较,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才能和高度的责任感。教师作为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因此,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任课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教师作为课堂课堂教学中的解惑者,还应懂得如何组织、引导学生融入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并透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讨论理解所蕴涵的法学原理,实现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第三,案例教学中还需要教师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之出作出相应的阐释,不失前瞻性。(2)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能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熟悉并理解法理学教材主要内容。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尤其是要重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创新理论,因而对学生的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例教学法的采用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充分讨论,并由教师作出评价,教师系统讲授教材内容的时间势必减少,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对教师没有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并消化理解。当然,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案例教学实施的重要条件。(3)教师应根据教材章节内容,选择能适应教学所需的经典案例及地方典型案例用于教学所需,必要时可虚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正式实施前,教师应根据法理学教学特点和内容的不同精选案例,以实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法理学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所采用的案例应能反映所授章节所涉及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2)根据法理学抽象思辩的学科性质,适当采用具有争议性的经典案例,以启迪学生的思辩能力;(3)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对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故引入的案例应具有广泛性。立法、司法案例抑或文学故事、电影题材均无不可,譬如电影“秋菊打管司”“白蛇传”等就能很好地阐释法与风俗伦理的关系。至于所选取的案例来源与种类,可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1)经典案例。法理学教学具有共性,很多高校在长期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高校法理学教学网站及发表的相关论文资料里积累了丰富的案例资料,包括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譬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陕西黄碟案”、“泸州遗赠案”等;(2)地方典型案例。任课教师可根据地方高校所处地区的特点,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搜集一些热点案例,也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方式整理相关案例资料用于教学。笔者在担任法理学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根据邵阳学院地处湘西南的实际,紧紧围绕为中西部地区尤其为湘西南地区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湘西南司法机关检察、审判工作特点,通过文献查阅、网络搜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编写了与法理学课程教材章节相适应的地方典型案例集,供教学使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3)虚构案例。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应为常态,但是法理学的某些原理很难找到对应的现实案例,即使找到,由于现实案件不可能按照理论预定的模式进展,故很难充分展现理论。面对这种窘境,一些学者尝试着虚拟案例。比如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就曾使用虚拟案例来探讨最具有争议性的法理学问题,比如“洞穴探索者案”,另一位美国法学家萨伯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此外,地方院校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在大力引进师资的同时,积极建设好能适应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教室并购置充足的图书资料,以利于教学的开展。

4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课堂教学时,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笔者在担任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几年当中,在借鉴其他高校做法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点教学成绩。笔者认为,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经由如下步骤:

(1)讲解原理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针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讲解理论要点,并做到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教材为基础兼顾不同的学说观点。教师不可仅囿于一家之言,要注意把该理论问题所引发的不同观点与该理论的发展动态予以适当阐述;二是在讲授理论时要注意结合案例并予以提示,要做到重点突出,讲解透彻,为随后展开的案例教学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2)展示所采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课堂论辩。

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幻灯片等教学设备展示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并拿出对案例的处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注意引导学生交流意见,澄清思维,提高能力。

(3)课堂提问并评析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论辩后,教师便可以对学生随机提问,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应根据对学生基本情况的把握,在不影响课堂教学进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更多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当然,教师应根据课堂内容和相关理论评析学生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初步评价哪种方案更合理、更有价值,并作出课堂总结。

(4)布置作业以巩固学习。

为检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实效,并进一步促使学生巩固并运用已学理论知识。教师可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并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1)要求学生针对案例揭示法理并对案例作出小结;2)选择相类似的案例并附上所需回答的问题,要求学生课后思考并给出自己的处理意见;3)就课堂讨论、评析过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提出新的课题供学生思考。

5结语

诚然,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的特点与自身的优势选择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具体到法理学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并不是其任一章节都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但笔者认为,只要教师能结合实际、精心准备,案例教学法在提高法理学授课水平、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有可取之处。

作者:费世军单位:邵阳学院政法系

第二篇

一、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1.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缺乏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

当前实践教学实施状况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事实上造成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前期论证与探讨,而是实践教学内容由任课教师单独决定,因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各个实践性课程相对孤立,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和配合。实践教学的阶段性、渐进性和层次性是以学生学习的实际过程为基础的,随着学生由一个初学者到掌握相对完善的法学知识,实践教学也应跟进,反映这一学习的自然过程;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实践教学,取得更好的实践教学效果,实践教学的内容还应具备内在的联系性和互补性。

2.几乎所有法学类课程全部要求实践教学内容,而课程实践教学有学时分配却无相应学分分配。

根据我系当前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几乎所有法学课程都有实践教学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传统意义上纯理论教学的课程,这种安排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学生实践的机会,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的性质则会导致实践的意义与作用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而实质上可能占用了学生与授课教师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反而会影响其他实践教学内容的进行,毕竟学生与教师的精力也是有限的。还有些相关课程的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和模拟法庭等,传统上模拟庭审一直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点,但是在我系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中却未列入。并且在具体教学中模拟法庭开展也十分有限,每次也只能给部分活跃的学生锻炼机会,大部分学生在大部分情况之下也只是充当观众,缺乏参与,因此切身感悟就不足了。同时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之类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未纳入培养方案,因此就存在缺乏学时和学分分配作保障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实践教学的推进。最后的结果是学生实践成绩仅仅是见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比较单一的几个方面。

(二)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当前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学生参与度与热情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易流于形式。

由于几乎所有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无论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教学大纲都有开设一定课时实践教学的要求,试想一学期开设5-6门课程,综合起来就会有至少15-18次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几乎每周都会有实践教学安排,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学生已经从最初很有兴趣到目前心生倦意。大量的实践固然好,但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同时由于目前授课教师对于实践教学的探索也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实践教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惑,但是从目前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展开多种形式的要求上来看,当前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呈现即单一,又散乱的状态,很容易流于形式。

2.现有的实践教学缺乏有力的管理与监督。

这个主要体现在毕业实习阶段。总所周知的就业的竞争与压力,让大多数学生没能认真对待毕业实习这一宝贵的实战机会,事实上有的学生根本就不重视实习,觉得应付一下就行,因此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形式化的风险。尽管学院都制定了严格的实习管理制度,每年都要精心组织安排实习。但由于毕业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而多显浮躁,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中。一般本着体谅学生的压力与困难,学院一般都会采取宽容的态度,事实上对实习的过程监督和控制并不理想。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培养方案上有限的实践教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打了很大的折扣。

3.实践教学资源配套不够完善,教师队伍需要加强。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法学实践过程是一直需要教师的指导与引领的,如果要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一支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是前提。同时由于法学实践课程开展的要求,稳定多元、多层次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也是保证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现实状况是,就师资方面而言,多数教师一般都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忙于校内教学,自身缺乏司法实践的机会,相应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因此进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教学资源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们系为例,聘请了一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做兼职教师,但是事实上其作用的发挥仍是有限;近年来成立了一些学生参与的法学实践机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等,但是存在的为题依然是并不是所有在校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这些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课堂实践教学的模式有限,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主动性有待增强

近些年来我们学院一直以来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要求大力开展实践教学,但传统上习惯理论教学的模式不易更改,并且当前教师对实践教学的专门研究也有待深入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一些领导和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理解也存在问题,往往认为实践教学就是辅助理论教学的工具,并非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教学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往往仍以教师为主导,将案情简单介绍,未进行引导与分析,找出案例的关键问题、以及如何着手分析,而是直接将结论给学生,这样并未达到激发学生思维、进行分析思索的目的,案例最终也只不过是教师引证课本观点或加深对法条理解的工具而已。还有一些案例非来源于司法实践,而是由教师自行设计而成,其目的在于讲授某知识点。当然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我系教师也采取一些其他的开展实践教学的模式,如课堂探讨、小组辩论等,但是由于投入时间和精力有限,其开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互动的、系统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必然对各类人才培养目标也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由于学生的个性素质、发展诉求和能力不尽相同,接受实践教学的倾向呈现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并且不同层次的高校在人才培养上也有不同的目标定位,实践教学要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总体设计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系统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体现了实践教学的立体化和人性化的特点,也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同时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动态多维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身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同时逐步增强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主体地位。

(二)不断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目前实践教学的内容是授课教师各自为阵安排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事实上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该体现法学本身的内在联系性,而不能人为割裂。因此应该在精选内容的基础上,抓好相关课程的互相呼应、互相衔接。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根据学校定位确定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标准;根据教学标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内容落实到相关实践环节(实践课、实习、毕业设计)。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实践教学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抓住核心的内容即可。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学实践教学开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通过实践强化、提高理论认识、明确具体程序以及具体程序性规定的法律意蕴,在实践中领会运用法律。

(三)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

实际上从事教学的教师都十分明确一个事实,就是并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教学内容的教学方式,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实践教学的方式也不例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适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是必要的。根据我院法律系的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分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应当增加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疑难案例辩论、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一些大型赛事以及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可以促使学生个人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课堂实践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实训和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四大模块组成则更显合理全面。

(四)夯实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在大力号召教师进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实践教学的硬件支撑,构建和完善与实践教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

1.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学生实习监管力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保障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基础性条件。在与一些常规性司法机构签署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基础上,还应适当拓展实践基地的多元化,不能仅限于现有的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实习基地,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更广泛的、更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搭建一个更丰富、广阔的平台。同时针对当前实习阶段,容易“走过场”的现实问题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毕业实习的真实有效性。

2.加强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如前文所述,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教师的引领,因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应形成制度性的鼓励、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定期到有关司法部门调研,以便收集第一手的教学资料和了解当前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其次要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为教师知识更新及收集最新科研成果提供方便;最后对于新引进青年教师,一方面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司法实践部门专家与青年教师共同担任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另外还可借鉴我院其他系部聘请司法部门专家到我系开展教学活动。比如民事疑案分析、刑事疑案分析等,由法院法官收集审理的典型案例供学生分析探讨,这样更具实践意义。(五)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考核体系是促进教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还可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动力。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在教学评价上就应重视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在实践能力考核中,对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调查、社会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以及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都应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质量的高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实践学分,这样,既为各类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了更加公平的评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学习的心理负担,也为那些擅长动手和创造的学生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以及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更客观、更全面、更切合实际。

三、结语

在我国法学教学长期实行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背景下,要实现实践教学各种价值必将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摒弃传统模式下的因循守旧,坚持创新和发展。为实现实践教学价值而对其具体实施的探讨和设计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并将进行持续不断地革新。

作者:任涛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第三篇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情况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方式

高校与社区居委会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外,大多数高校与社区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建立长期的法律实习合作关系。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高校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学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达到了自我实践的机会。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与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众多企业建立长期实习合作关系,由学院选任优秀学生定点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问题,参与企业法律纠纷尤其是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的解决,解决企业的日常法律纠纷,提高学生的实践等能力。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内容

高校与高校周边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法学教师指导学生在建立合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长期值班,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需求者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由教师带领学生负责接待,并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自2008年开展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来,一直采取该模式,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决方案,带队教师予以审核,如果发现问题,指导学生及时反馈咨询者。其次,根据社区安排,在一些重大节日组织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以及燕郊高新区建区二十周年等日期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最后,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无偿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参加诉讼等活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高校与社区周边企业等单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学院与企业达成的协议,由学院选派学生固定负责联系某个企业的法务专员,协助企业法务专员起草或组织审查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协助企业法务专员审核企业的合同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办理企业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等相关法律事务;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效果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虽然在学校中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社会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了解不多,要想将其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转化为个人的解决法律纠纷能力,更需要实际社会案件的经验。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则顺应了学生加强社会交流与融合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阅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他们各方面的能力,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的有机结合。其次,当代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大学生普遍表现为责任心较差、不能吃苦耐劳。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走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更能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最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大学生提供了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自发学习和钻研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聚居在社区,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通过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为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将居民发生的法律服务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的化解了社区纠纷,为创造和谐社区做出了贡献。以燕京理工学院所处的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例,该区由几万人的小镇发展为人口为50万以上的中小城市,而政府部门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燕京理工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恰恰弥补这一问题,满足了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通过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在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中宣传了法律知识,人们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提升了居民的法律意识。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问题

(一)各街道和社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重视程度还不平衡

由于高校大学生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来开展,有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未能站在构建法治和谐社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上支持高校开展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因此,高校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障碍重重。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在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实践活动积极欢迎并全力配合,但是有些社区的工作人员认为学生进入社区增加了工作量,态度上并不积极,因此该社区的法律服务难以顺利开展。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经费难以保障

政府目前对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没有专项经费投入,目前各高校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经费的主要来源是高校、学生个人的自筹资金,但大部分高校因办学经费的限制,对于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经费支持少。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校对于文法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基本没有资金给予支持,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过程中所需经费基本由学生自筹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因经费缺乏制约了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广度和深度。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指导队伍建设不够

指导老师是影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重要因素。实践性教学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教学的能力,高校教师基本从事理论研究,而从事兼职实务工作的教师较少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投入到指导学生进行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这也同样制约了这一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教师基本是从学校毕业至学校教师型的,大部分教师从一毕业即来到学院任教,整体实践能力不足,对于如何指导学生实践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开展过程依赖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以及大学生自身等的共同参与、协调运作。当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存在着自发性、临时性等问题。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经费的缺乏,使学生以及指导教师缺少有效的安全保障。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虽然鸿业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师生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也缺乏一些具体的支持。比如教师、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问题,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建议

(一)国家应制定鼓励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政策

因国家层面缺乏政策要求,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对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强,则积极支持学生活动,反之,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则难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甚至鼓励大学生法律服务实践进社区,将法律服务进社区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另外,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公民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在校大学生的无偿法律援助行为。

(二)理顺管理体制,为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制度和经费保障

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建立由政府教育部门支付、高校主办、社区和街道办积极参与的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政府教育部门、社区和街道办和社会各方的沟通,维护师生权益,为大学生参加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提供安全制度保障。拓宽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调整学校传统的课时、课酬安排体制,增加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经费投入,由高校为师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适当分担校外风险,增加师生参与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积极性。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2014年根据学院的安排,将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学生进行相应交通等补助。另外,学院将加大从社会筹集活动开展经费的力度。

(三)完善师生激励机制,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2篇

(一)论文选题研究方向的实证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单独看一篇论文的题目,可获悉作者的学术兴趣与研究方向。而通过对一个学校的同一专业下的历年毕业论文题目涉及的研究方向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考察,则可以了解该校在学生培养与学术引导方面的状况。具体到我校,可以将被选取进行考察的143篇论文从4个研究方向进行归类,分别为法理学(共有66篇)、法社会学(38篇)、立法学(22篇)、法学方法论(17篇),四种研究方向所占的比例如图1所示,分别为:46%、27%、15%、12%。除了法理学,其他三类研究方向选题所占的比例呈历年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四大研究方向选题所占的比例已定界于同一区间之内(20%~40%),这标志着我校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业已突破单纯的理论研究的局限,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不断丰富,研究方向与学术侧重点也日趋分散、平衡。1.比较法领域选题的缺失在考察我校法理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时,笔者参照了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4所大学的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状况进行分析。这4所大学在参与对照分析的其他院校的相同专业、相同时期的论文题目中,除广泛涉及以上四项研究方向外,吉林大学另有《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从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透视日本法律移植》等8篇比较法学论文。与之类似,中国政法大学也另有《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法律拟制运用之比较研究》等典型的比较法学论文共计10余篇。西南政法大学在比较法学领域则有《“RestrorativeJustiee”与中国调解传统比较研究》《人的解放与法律发展———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的研究报告》等代表文章。林翡翡、王茜等法科学生则为西北政法大学在比较法学领域贡献出《西方少数族裔权利问题研究》《除魅与赋魅:中西法律观念现代化比较研究》等文章。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基于不同国家、地区、法系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学科,教师能教授学生的与其说是各种法律制度中的差异等具体理论,倒不如说是比较研究这种方法本身。毕竟,设立比较法学的意义是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发现新领域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而推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并推动本国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因此,一篇优秀的比较法学论文,必然体现出作者对比较研究法的掌握程度,也能体现出作者对法律文本的第一手研究资料的处理水平,甚至能够体现出作者的外语水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校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此领域疏于钻研。通过考察,虽然我校有《关于我国反腐机构专门化的设想与论证———香港廉政公署经验的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批判与建构》等涉及比较法学的论文,但从内容上看,这些文章针对不同制度间比较研究的内容通常仅集中在论文一章之内;而从行文的重点看,这些文章站在批判我国法律制度的角度,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完备为目的,对其他国家同一或类似制度中的先进因素加以借鉴乃至引进,这种明显的主观性与目的性业已违背了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所推崇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性,因而很难被视为典型。2.经济分析领域的文章较少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其理论得以系统化的时间虽较晚,但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发展迅速,已经与法社会学一样,成为法学研究中重要的跨学科研究领域。我国各大政法院校也对其寄予了高度的重视。据分析,吉林大学共有《隐私权的经济分析》等5篇论文属于此研究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有《浅析法律裁判中的经济推理》等6篇,西南政法大学有《法经济学之“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发展走向》等6篇,西北政法大学有《道德法律化的制度经济学解析》等5篇,而华东政法大学也有《风险社会视角下的中国法律治理》等经济分析法学文章。与这些院校相比,我校虽有《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思考》《现代经济法治的人性基础论纲》等诸多相关文章,但这些文章对结构、过程、效果、效率等经济分析考量标准的选取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且不够全面、系统,对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课程的核心概念运用有限。以《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思考》为例,作者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而论证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虽运用了法经济学、社会学内容,但涉及经济分析法学的内容仅限于第三章第二节———刑事和解制度与司法效率。因此,严格来说这很难被视为一篇经济分析法学文章。诚然,对经济学分析工具的运用只是研究法学的一个新视角而已,但或许会开阔法学研究的新视野,为法学研究添加新动力,而能否娴熟地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法学理论硕士自身素质高低的反映与体现。

(二)原因剖析

法学本身并非先天独立的,作为一门派生学科,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附于哲学、神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这就决定了法学的发展需要这些专业知识的涵养作为支撑。而考察法学的发展历史,也可以发现任何学术拐点的突破、任何学术问题的解决从本质来看都不能称作纯粹的。因此,法学教育者在坚持法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学本身的开放性面向。作为法学教育的先进国家,美国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鲁与哥伦比亚大学———便率先在对这种理论精英教育进行批判的同时,对法学课程本身进行了改革,并吸纳相当多的经济法学家、哲学家与政治学家到学校任教。而与美国对应,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体现出很强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本科阶段。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别,本科阶段的学生培养仍要考虑实务性问题。因此,在课程教授,特别是在部门法学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统的教义学传统。这种教学传统建立在法律制度内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知识论特征。在此影响下,许多法科学生,在升入研究生阶段后仍然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强调法学理念的纯正性、理论的正统性,疏于将法学问题置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无法从实质化的角度对法律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考量,也无法从宏观的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价。当然,排除本科阶段的法教义学影响外,这一问题的发生也有其现实与历史背景。在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前进轨迹与历史沿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经历了学术的混合化到精细化的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最终伴随着法学的独立性而专业化。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统治权威、道德理念、乡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民国时期短暂而相对繁荣的发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预,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成为政治学说的附庸与延伸。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学术环境的改善,法律学者与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务自然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与阐释的既定思维模式,在构建法律科学完整性与系统性的同时,实现法学的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学者无疑会不自然地透露出对其他专业知识的过分担心。“为了不重复丧失独立性的经历,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任何外来的暗示或影响都变得特别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终走向与现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闭”。而法科学生(包括我校的法学理论研究生)也正是在还未摆脱本科阶段的教义法学影响下,加之受法学研究大环境熏陶,从而加强了固有的研究思路与学术观念,致使其在论文选题上出现偏颇。

(三)应对方案

1.跨学科教育的提倡法学研究仍旧不应当局限于其专业知识的封闭性内涵,而应当置于社会科学这一更开放的层次上进行研究,对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进行借鉴和吸收。这甚至不仅是学科先进性的体现,更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系统的跨学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学教育便显得十分重要。毕竟,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学科体系、知识背景、价值理念下的法律规则考量标准、评价方式与改良意见的学科,其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启示与多元化的动力。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而从现在我校在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改革趋势上来看,这无疑为研究方向的扩展和跨学科视角的培养提供了极好的契机。而导师在引导、培养学生时,也应当提示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相关的著作。当然,知识的了解与传授固然重要,但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的本质特征并非在于这些知识,而在于对经济学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学上的应用,即在于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的培养。因此,强调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绝非意味着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接受其他学科的渗透,而是在坚持法学独立性的立场上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吸纳。所以作为法律教育者,与其担心未来统治法学理性研究的是统计学家与经济学家②,倒不如担心自己沦为所谓的最正统法律理论的“僧侣”的危险。毕竟,学科的独立性的获得并非单纯来自其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落脚点来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说,跨学科研究还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逻辑之外的另一个理论增长点。而在各种学科中,经济学作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学科,无疑为法律制度的评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通识教育也好,跨学科研究也罢,都应当成为我校法学理论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学、培养、指导方面的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2.国际视野的培养如果说我校学生在法经济学领域选题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学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较领域研究选题的缺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学生在法学国际视野上的局限性。从我校学生的选题状况来看,虽然比较法学已经单独成课,但显然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掌握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并不乐观,这必须成为今后我校教学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处理好法学知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与地方性的属性争论由来已久。反映在比较法领域,争论则体现为到底比较法研究是应当致力于探寻制度间的共同之处、总结规律,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性构建,还是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差异性上,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很难有答案。“偏重”不等于“偏废”,对“国际惯例”的孤注一掷与恪守“中国国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或教学时,应当摒弃国外立法规律的先验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应关注制度上的差异,并对法律秩序、法治环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比较法学虽主张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与原则的比较研究,但其研究对象却并非局限于此。在单纯的制度建构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的同时,法律越多,秩序却越少。比较法学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上。他们或将制度的演进史进行整体比较,或对制度进行法律文化层次的研究,或将法律视为社会现象的一环进行考察。因此,在培养、启示学生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学生探寻出各种制度中的隐藏性基础与渐进性因素。

二论文选题的规划与自主性研究

(一)论文选题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论文选题大小失当

作者应当结合自身的能力与客观的研究条件,选取一个大小适中的题目。题目的大小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曾说过,“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1.选题过大导致主题被淹没梁教授所提到的“空泛”涉及论文“主题”的问题。毕业论文作为议论文的一种,对主题的要求自然很高。文章主题不仅是文章内容得以展开的议论中心和文章结构的逻辑链锁,更是衡量学生3年来研究生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的最直观反映。然而,当前的许多法学毕业论文都因为缺少一个贯穿始终的命题而沦为一篇冠以论文之名的说明文。梁教授曾谈道,论文在选题之时的大小失当业已为成文之后的主题不明确性埋下了隐患。值得一提的是,囿于固定思维,不突出的主题通常与论文选题过大有关。一旦文章选题过大,自然极易导致论述宽泛、论点过多、逻辑混乱,进而主题被过多的论述淹没而显得不够明确,文章虽然洋洋洒洒,却言无一物。我校早期的诸多法学理论论文的选题便显得过于宏大,如《权利冲突论》《法本质研究———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立法理念探讨》等论文。2.选题过小导致主题空洞一般看来,题目太大会导致论点的空泛;而题目太小,则只会带来“分量不够”的弊端。然而,进一步分析后便会发现并不尽然。起码在我校的一些论文中,便会存在因选题过小而导致的主题空洞,这一现象在涉及民俗法研究、地方法治状况研究等论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仔细来看,此类主题之所以不突出并不是因为选题过大而导致的过分繁多的论点对中心论点的稀释。相反,却是因为作者的选题过于精致。一个选题愈是精致,其资料准备便愈要精细,其研究便也愈要深入。学生要完成典型样本的选取,关于渊源、动因、进路、社会效果等相关资料的搜集,有必要的话,还应当进行适当的实际考察。此外,更需要从资料的分析结果与考察结论中抽象出理论化成果。但作为学生,其时间与能力有限,因而其资料的搜集很难精细。而受制于自身的学术水平,其对分析结果与考察结论的处理也很难深入。故而,其研究成果便十分有限。然而,学术论文对字数是有硬性要求的,单纯将了了的资料搜集和不深入的研究成果作为主题加以论述的话,论文内容必然不够充实。为了凑足字数,作者便也只能将与主题的理论通说或者前置性研究结果加以堆砌。总的来说,选题“过大”与“过小”的问题本质是一样的。其根源在于,文章是通过横向的资料堆叠来凑够字数,而非通过深入的论证展开来实现选题的价值。当然,不排除在一定的情况下,论文会因选题不适当而导致主题不够鲜明的遗憾。因为,有时这些论文通常掩盖了学生的真实水平与理论功底。也许作者有十分犀利的洞见,但在大量论证不够透彻、仅靠一个注释就能诠释的内容的堆积过程中,一篇主题明确、观点新颖的文章,成文却也仅具有介绍性功能了。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开协作规划学位论文作为获得硕士学位的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并非数月间便可完成。在撰写之前,必定会经历长时间的准备过程。而论文的选题工作更非靠一时兴起的灵光乍现就可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与学术沉淀。因此,对论文写作或是选题的整体性规划显得非常重要。选题工作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其通常包括阅读积累,及与其衔接的资料搜集、实证调查等各个环节。而阅读积累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这一过程可以根据阅读书目的细化而划分为泛读和精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孤立,从泛读到精读的过程,也是学术思维与研究思路清晰化的过程,这两个环节便是靠不断思维进路而串联起来进行过渡的。思维进路的细化当然也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渐进性集中,同时又能实现对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动态性把握,更能保证研究领域与自身能力的协调,从而选取出“大小适当”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选题。然而,目前部分学生忽视了思维进路不断细化的过程。部分学生执着于泛读,却忽视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进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筛选。他们虽然学识渊博,但知识的生产能力却令人担忧。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凭自身兴趣跳过泛读而直接进入精读阶段,甚至一些学生出于功利“投机取巧”式地跳过泛读环节或只是阅读对泛读阶段书目进行评介的“二手资料”,这种所谓的“精读”自然无法打下牢固的理论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阅读方法是无法实现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纵向把握的,也就无法选取基于学术界现有研究现状的适当的主题。同时,这种思维进路上的断裂也意味着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开发,更遑论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学生对研究现状和自身能力两个方面均难以把握,也就必然导致文章选题的大小失当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时,选题的大小失当并非源于对研究现状、自身能力的不恰当评价,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为其欠缺此类能力,故而在研究时无法深入,其文章内容的构成来源要么是针对主题的横向扩展,要么来源于针对主题的周延性论述。当然,暂不谈阅读步骤问题。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只是法科学生,其他学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即使身为理论法学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师为主导,由老师进行在堂的讲授,并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法学知识的单纯掌握。在研究生阶段,这种单纯地进行既定、凝固的法学知识灌输的教学模式自然显得不恰当。这种守成式的“一次性”培养模式显然与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宗旨的硕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异。研究生阶段的法科教育强调对知识被动接受之外的学习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学生掌握一套多维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手段,在对知识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应当能够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发散的思考,而毕业论文正是这种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体现。显然,一些法学教育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毕竟,作为教授或副教授,其对教师的定义当然不能局限于知识的“数据库”上。但受传统的教育模式所限,学生却甘当学术“记忆体”。许多学生仍然将课堂知识的掌握或导师布置任务的完成视为成就其学业的唯一途径,对与之有关的理论,他们会力求能够记住,但对与之无关而同样重要的知识,却不进行涉猎。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会被磨灭。与之相对,他们的理论体系与知识结构会有极强的依附性,研究视角会显得日益狭隘,学术敏感度也会日益迟钝,更缺乏处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一旦选取内涵广阔、概括性较强的题目,文章的横向扩展性虽广,但在理论深度上却有所欠缺。这就是典型的选题“过大”了。而与之相对,“过小”的选题,虽然能在形式上保证题目的新颖性,在形式上体现一定的学术素养,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对此类“精度”较高的题目是难以把握和驾驭的。因此,最后难免落入与选题“过大”同样的主题分散状态。

(三)应对措施

1.督促论文选题规划梁慧星教授曾在著作中谈到论文选题规划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在他看来,硕士论文的选题工作其实在进入校门之时就应开始准备。与对各种法律科学进行普遍教授的本科学习不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无疑更加专门化,具有更强的研究性。这就要求学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习期间,进行大量的阅读。具体在法学理论专业,首先就表现为学生对法学理论经典著作进行泛读,并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选定具体的研究方向;而后,在第二学年的上学期通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著作的研读,确定论文涉及的研究领域;进而,在下学期通过进一步阅读,确定具体的选题,并搜集相关的资料,着手开展相关的实践考察,并完成文献整理工作。②梁教授的意见十分具有建设性,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将学位论文指导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并在教学与培养过程中督促学生严格按照规划进行阅读、学习和研究。在保证不影响正常教务工作的情况下,改良研究生培养计划,将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与论文撰写进行统筹安排,使论文写作与日常的学习、阅读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研究生教育中不可分割的环节。2.培养自主研究能力如上文所述,法学教育者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与法学理论硕士培养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研究自主性的训练与激发。在课堂教学时,提倡采取专题教学的方式。法学理论的教育尤其适合专题教学法,但专题的选取应当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科学性、时代性与前瞻性。同时,应在课前准备阶段,训练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在上课时,通过启发性问题训练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课后,通过课后作业或是延伸阅读的布置,训练学生的发散思维,以及对知识整合梳理的能力。进而,通过一系列环节的训练,使学生获得思维得以积极发展的空间,并调动其创造性与能动性,使之获得自主的研究欲望与能力。尽管学生在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上难免会受自己的影响,但导师应当注意开发其自主学习的能力。导师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学生自主对各种理论、各派观点进行自主的研究与批判。同时,导师自身应当摆脱对既有路径的依赖,在客观立场上争取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自我升级。

三选题的对策性与创新性反思

(一)论文选题内容的考察:对策性论文较多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在西南财大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感叹法学学位论文中充斥着太多“对策性”论文。④所谓的对策性论文,是基于我国法制现实状况,针对其中存在的所谓的“问题”与“漏洞”,高屋建瓴般地提出顶层设计式的对策或建议的文章。对策性论文在部分法学论文中已占据了近乎统治的地位,而通过对我校法学理论学论文选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中国法理学研究方向与立法学研究方向的论文中,对策性论文也有所存在。例如《网络交易立法研究》等。而从总量上看,共计36篇,占了论文总数的25.17%。或许从绝对数量来讲,对策性论文或许并不多。但是相对其他类型的论文,对策性选题的文章通常质量并不高,故而相对于学生的一般水平而言,25.17%的比例还是过高了。因为,这一类型的选题本身就具有非同一般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难以避免的对策主观性在著名的演讲录《政治与学术》中,韦伯严格区分了学者与政治家的不同。身为政治家,当然会要承担起改造社会的任务,因而应竭尽所能对政策的输出施加影响力。但身为学者,其任务不过是研究现象,分析问题,提出理论。在其看来,之所以应恪守这一准则是因为身为学者其观点必然具有主观性,不能保持价值中立,因而通常过于偏激。[7]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无疑使对策的主观性被刺激、放大了。对长期浸淫于西方理论的中国法理学学生而言,总免不了对中国的法制现实有些过激的理解,而反观他们的参照对象与灵感来源,不外乎两种:一为法学理论,特别是西方理论;二为西方法律制度。面对现实的制度问题,在运用理论时一定要避免先验性,因为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理论与知识的进步蕴藏于不断的批判与证伪的过程中,它需要结合不同时代与现实的考验;与此类似,外国的经验也并不具有终极性,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单纯外发式建构模式的困难重重。因此,一篇出色的对策文章,应对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发展规律与相关社会条件的关系有所洞察。一方面,要体现出对思想、理论或学术的偏好;另一方面,又要将制度构建设想与社会现实条件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并对其实践效果进行评估。这就是说,对策性文章应当突破理论到制度或是突破经验到制度的单向因果思维模式,应从理论、实践的综合角度论证制度条件,而不只是理论、经验的批判。而反观这些文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对策文章不过是拿昨天的理论解决今天的问题,拿他国的成就来批判我国的现实,在论证方式上显得太过主观。2.难以克服的知识局限性排除对策与建议的主观性不谈。法科学生知识的专业性也决定了选取这一类课题要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涂尔干曾言,所谓的科学精英“他的研究领域只限于固定的某一问题领域,甚至单独的一个问题”。[8]而妄想掌握世间所有真理的幻想家,最终只能沦为“半吊子行家”而为世人所不齿。因而,从功能主义角度上讲,知识界对制度问题的意见反映必然是多样而难以统一的。何况现代化教育强调的分科,割裂了专业之间的联系,法科学生自然无法对决策后果有足够的考量,甚至有时都缺少将其所提措施进行实际贯彻的合理规划。故而,想想要凭一人之力完成制度构建选题无疑是对自身的能力太过自信了。而通常被认为选题合理的立法建议类文章,其结论也并非总能被接受。毕竟,中国的制度问题向来都不是单纯的法学问题。就连江平教授都曾说过,“立法是‘三结合’———立法机关、实务机关、法学家,你只是三分之一,不是主导者。自我定位过高,很容易出现失衡”。[9]何况作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社会经验与实践能力等背景性信息和知识都存在相当程度的欠缺。因而,受制于难以避免的决策主观性与难以克服的知识局限性,我校对策性论文的数量相比反映文章合理性、影响力与学生能力的论文而言,还是过多了。法科学生所怀揣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那种不容置疑的拳拳之心并不能理所当然地为其论文增添分量。而有时我们又不免感叹,或许学生们可能太过高估自身的决策能力是被论文的政策影响了?

(二)原因分析:创新性误区

相比博士论文要求的“原创性”或“独创性”,硕士学位论文在创新性上的要求显然是相对较低的。但学位论文的创新水平终归是评价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对学位论文来说,论文的创新性是无法忽视的,这种创新性反映在选题上便体现为选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达到一定的理论新高度。但经过考察可以发现,许多法学理论研究生对创新性存在误读。在他们眼中,选题的先进性、前瞻性都需要与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结合才能体现,其写作思路都是从中发掘出全新的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从而实现制度建设问题的学术化。进而,通过理论批判与外国的经验批判提出制度构建或制度调整的对策与建议。故而,文章的创新性最终便以对策性论文的面目得以表现。然而,正如上文所归结的那样,将一切社会问题都归结于制度问题似乎显得太过不负责任。另外,对策性文章要求的逻辑的自洽性、经验的可借鉴性并不容易实现。总之,此种形式的创新未免风险过高、代价过大。当然,法学理论研究生对创新性的误读不难从法学研究大环境中探得原因。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部分学者开始摆脱法律诠释学的束缚。其中一部分“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这部分学者体现出明显的学术性倾向,关注法律文化层面的研究。而与之相对,另一部分学者则“走向媒体与讲坛,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撰写专栏文章,成为法律的‘公共知识分子’”[10]。后一部分的学者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加大自身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并对制度的建构提供决策参考。然而,在这些学者中,除去一部分是单纯凭着社会活动家的热情进行意见表达外,大多学者进行的对策研究却建立在自己已有研究成果之上的。因此,这些对策性文章虽然看似疏于论证,但实则为“微言大义”;这些对策性文章虽然独立成章,但其实是有大量的考察、论证报告与著作作为前置性研究基础。因此,这些文章虽然篇幅有限,但通常都有大量的注释对作者自己的已有著作进行引用或说明,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与论证链条。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文章的创新性显然不应该通过仅仅一篇独立的文章来体现,而应当结合一系列前置性研究来看。我校学生受时间和精力所限,阅读的通常只是集大成式的结论性文章,而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前置性研究成果。单单是基于一篇对策性文章的吸引力而进行的效仿无疑是盲目的,而将文章的创新点仅放在热点事件的制度层面的解决上,无疑是对这些学者理论的断章取义而已,显得太过狭隘。

(三)文章创新性理念的反思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3篇

(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起诉、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4篇

1、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

我国现有的法学专科教育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民事执行等,以法律事务专业为主。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手段几乎照办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并没有形成不同于本科教育的法学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我国本科教育转型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应加强法学专业高职教育以适应我国对应用型、技能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清晰准确地提出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高等职业教育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我国法学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培养具备必需的法律理论知识、综合实务操作能力(电脑速记、文书写作、现代办公技能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协调能力和较高职业素养的应用型和辅助型法律人才。

(2)用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培养高职法律人才这种先进的职业教育改革理念就是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即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任务为载体、突出能力目标。项目化改造的特色与优势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化改造突出能力目标。每门法学课程都可以有多种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等,职业教育必须突出其中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完成×××(具体任务),学生能运用×××(知识),根据×××(标准),能做×××(具体的或某类型的事情)。第二,以项目任务为课程内容的主要载体。能力不是“听”出来的,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看”出来的。能力只能是自己动手、动脑“练”出来的。学生在“做”中学,边做边练能力,边做边学知识,将直接经验与间接知识有效融合起来。随着课程的逐步展开,学生在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学到系统的应用知识。第三,学生是课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应当兴趣盎然、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中去,通过亲自完成每个项目来提高应用能力。对课程的评价也应当以“学生学得好不好”为主要依据。

2、完善法学专业本科职业教育

我国法学专业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的职业教育的构建是核心也是难点所在。现阶段,想用学术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职业人才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彻底地职业化改造,从教育观念到课程设置、从教学方法到实践教学,从教材编写到教师队伍建设,每个方面都要进行彻底改革。

(1)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更新教育观念我们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争论声中,迎来了本科职业教育的转型。那我们现在应该如何定位法学本科教育呢。笔者认为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这个转变指明了改革的方向,但是这个转变应该是循序渐进的,不是急转弯即不是对先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全盘否定。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我们这次职业化改革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适应市场需求来提高就业率,但是我国的法学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性人才来保证法学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有双重的责任,既要培养法学研究的后续人才又要为社会输送大批职业素养高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具体目标可以表述为:旨在培养理论功底深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和职业能力突出的应用技能型人才。

(2)完善课程设置在课程设置内容方面,除了法学核心课程以外还应增加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辩护技巧、证据收集、司法会计等;在课程设置阶段上,可以施行分阶段因材施教。大一进行以法学基础、法律逻辑、法制史等为主的基础法学教育,大二、大三进行以三大法、三大诉讼法为主的应用法学教育。大四则进行分流,允许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学术型的在大四主攻考研;选择职业型的在大四进行全套的实践教学。

(3)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方法改革是这次职业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法学高职教育的“项目化”方法,即把若干个相互联系的法学知识改编成“项目”,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项目”的解决全方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举个实例加以说明。这个“项目”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交给学生两个典型的导入案例。【案例1】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甲办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问:货物所有权何时归乙所有?【案例2】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以。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其次,给学生布置任务然后分组完成。任务一:两个案例如何解决,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任务二:两个案例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任务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异同。任务四:归纳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和例外情形。再次,教师对以上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点评,并帮助学生把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和相关法理的讲解。最后,教师将近三年司法考试中本“项目”的试题交给学生,进行真题测验。这样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同时锻炼了学生演绎和归纳的逻辑思维能力,提高了其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操作能力。

(4)加强实践教学现在许多本科院校都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开展了多层次、分阶段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毕业实习等。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好,而不是走过场。那就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例如:建立实践教学的科学评价标准、多元化的考核形式,让学生真正参与其中,亲自动手、独立思考。

(5)重视教材编写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现状不容乐观,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许多院校还在使用多年前出版的由本校老师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几乎是纯理论性的从该学科的体系、历史沿革到概念、性质、特点一应俱全,有些甚至通篇没有一个案例。要编写出适应法学职业教育的各门课程的教材是个浩大的工程。首先,编写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其次,编写的内容要适应法学职业教育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有理论知识,还要有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最后,还应编出配套的习题和司考真题。

(6)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影响法学职业教育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高校法学教师的素质,他们的职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化水平。现在的法学教师大多是出学校门再进学校门,没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他们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可想而知。为了法学职业教育的成功,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法学教师的职业素养。为此,要建立长效机制,真正打通人员交流的渠道,例如,要求法学教师在任期内,最少有半年的时间在相关司法实践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每年必须邀请现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来学校进行讲座或进行实践教学的指导工作;鼓励法学教师兼任律师。

3、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影响了整个法学教育体系,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体系。一方面,许多本科院校逐渐抛弃正常的法学教育模式,开始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考核方式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不少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高校办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结果有些高校演变成了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另一方面,它的实施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距离。因此,我们必须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法学职业教育的积极作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具体改革措施如下:

(1)完善报考条件第一,我国的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教育经历为前提和基础,排除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报考资格。纯应试的司法考试辅导班的出现使得非法学专业的考生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考试成绩,这增大了其通过司法考试的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使得不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人员充实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这些人员往往只会机械地运用法律条文解决案件,不懂得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对于没有具体条文可以应用案件更不懂得通过一般法理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这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应该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当然,这些人员要想参加司法考试完全可以通过本科院校的第二学位或自修获得法学教育经历。第二,增加法学专科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将大量法学专科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是不合理的。现在大多法学专科教育都能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法学本科四年的课程,因此,应该将所有的法学专科毕业生纳入司法考试范围,而不仅限于某些特殊地区的法学专科毕业生。

(2)设立专门的司法考试组织机构现在的司法考试由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共同组织,其中以司法部为主。由于各部门职能差异往往在司法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司法考试组织部门,从命题、阅卷、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管理,最大程度体现司法考试的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5篇

本文认为,地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双语教学的目标应根据社会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教学上应该充分按照独立学院自身实际情况,设定符合独立学院特色和学生特点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即坚持为地方服务的理念,兼顾学院发展及学生特点。

二、广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育的价值定位

综上,独立学院的法学双语教学欲取得显著效果,就要根据地域、功能、任务等重新定位。本文认为,作为区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社会价值:坚持为地方服务的理念

法学专业双语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更多为地方服务的涉外法律人才。随着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流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提出和推进,广西经济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国家南海战略中作用也日益重要。《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确立了广西十二五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的目标。据2010年的经济数据,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达2927.8亿美元,仅次于欧盟、美国和日本,居第四位。在这些经济活动中,蕴藏着巨大的法律服务机会,但是,现阶段广西律师介入这些经济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并不多。根据2011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全区通过2010年度检查考核和备案的律师事务所389家,律师4098人,公职、公司律师156人、法律援助公职律师205人。与全国20万人的律师队伍相比,广西的律师队伍即使从人数上看也是较弱的。这4000多律师,大部分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本地区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而边远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则非常少,个别县只有不到3名的律师(白色市西林县只有2名律师)。其中,从事涉外案件的律师就更是少之又少,即使首府南宁,百所大所涉外律师也是凤毛麟角。因此,借西南重地的区位优势和中国—东盟贸易区的建立,在法学教育中开展双语教学,为地方培养急需的懂外语、专业精、实践性强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是区内高校的重要任务。

(二)工具价值:重视外语与法学技能

外语和法学都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外语及法学理论的工具价值。《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我区教育发展也面临多重挑战。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对各级各类的人才需求空前旺盛,我区教育必须肩负起建设西部人力资源强省(区)和实现“富民强桂”的人才培养重任。”实际上,一方面,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偏低,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教育观念相对落后,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素质教育推进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广西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又是十分急需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广西具有相当外语水平(大学英语四级)的律师仅489人,仅占当时广西律师3755名的13%。”“在这些懂外语的律师中,绝大多数的外语是英语。但实际上,即使取得英语四六级证书,能熟练使用英语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语言的律师也是少之又少。其他语种,初步了解,极个别律师懂法语、德语、韩语、日语等,而对东盟法律服务中急需的越南语、缅甸语、老挝语、泰语等小语种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甚至难觅踪影”因此,在法学双语教学中,必须注重法科学生的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外语的语言工具的重要作用,法学务实的学科本质。

(三)工程价值:注重学生能力的均衡培养

法科专业开设的课程对建立法科学生的知识体系十分重要。根据法社会学工程价值学说,如果将法学专业比作一个机器的话,每门课程犹如该专业中的齿轮,如果某个齿轮松动的话,那么学生的素质必受到影响。所以,“法学教育的双语教学是通过外语这一语言介质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它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学科的知识,其传播途径是外语。”对法学双语教学来说,法学与外语的知识及技能同等重要。但适宜开展双语教学的法学课程确实需要一定条件,我们“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此外,还要考虑授课对象的外语基础。一般而言,大一、大二的学生经过高中阶段的外语学习具备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是要达到能够通过外语学会法学知识的程度,其外语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还是要经过大学阶段的磨练才能适应外语授课和外语思维模式。所以,在本科一、二年级进行外语教学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

三、广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的改进措施

(一)专业课程的设置

如上所述,将广西区内独立学院法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为为地方培养懂外语、专业精、技能强的实践性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比较恰当的。所以,在课程的设置上,法学教育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本科教育的始终,外语课程设置与法学课程同步。具体而言:1.课程设置上,将开设双语课程的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学课程上。可以优先考虑以下课程:(1)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2)非专业基础的国际法类课程,如国际商法、WTO案例分析等;(3)外国法律知识介绍课程,外国宪法、外国民商法,英美合同法等;(4)应用文写作类及实务操作型课程,如涉外文书写作等。2.教学时间上,课程开设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外语水平、学习兴趣及发展方向、师资队伍等因素。所以,大一时,开设外语课程,强化外语听、说、读、写、译各项能力;大二时,以外语课程形式开设介绍东盟各国法律概况的相关课程;大三时,根据学生兴趣,开设外国部门法的专业选修课。具体到广西,可以考虑开设东盟国家的外语及相关法律课程。3.某些课程具有跨学科、跨专业的特点,可以在国际经贸、外语、法学专业中开设通行的基础课,打破专业限制。教学形式方面,可以增加课外与课内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加跨专业实习机会,增强法科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外语工具的能力,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对广西而言,与东盟国家相关的外贸、金融、经济等行业及为其服务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均可以为法学学生提供较多实践机会。

(二)教学活动的条件保障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6篇

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专升本后对本科学校文化不够了解;参加学校活动不够积极,愿意参加专科院校活动和校外活动,不愿意接触新同学;专升本学生对学校和老师信任度不太高,总认为自己是“后娘养的”孩子,和高考进入本科的学生有距离;专升本学生在校成就感一般;专升本的同学来自不同的高职专科院校,为了加强专升本学生的归属感,本科院校也采取了很多办法,比如建设具有良好班风班貌,有团结精神和良好的师生关系,有鲜明特色的班集体等,在客观上对专升本学生归属感的形成有一定意义,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实力在不断增强,也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教育上,本科院校的软硬件建设都发展很快,发展成果共享原则的指导下,专升本学生与原校本科生在饮食、住宿、授课、娱乐、升学、就业、医疗、接受抚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校园服务。但是,专升本学生还是没有表现出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应有的对本科院校的热情。当然,这里也有个历史原因,在专科院校学习时,有部分学生一心只准备专升本的考试,既不担任班级干部也不关心班集体,不参加学校的活动,没能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锻炼,这种消极行为影响着学生管理工作。笔者曾对近几年升本的156名学生进行过调查,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较好的占76%。认为本科课程与专科课程衔接较好的占52%,认为学生管理和就业安排较满意的占49%。

二、法学专业学生较之其他专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

现行教育制度是法学类的专科生专科毕业时要发专科院校的毕业证书,升入本科院校后成绩合格的颁发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与高考直接进入本科院校的学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有很大区别。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误解,有时甚至是歧视,很多招聘单位在用人时直接就写明拒绝接收专升本学生或者写明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变相拒绝专升本学生,还有些单位的人员不太清楚学校的一些情况,将专升本学生与函授本科、自考本科学生归类在一起,忽视人后续进步的可能性,认为高考没考好,没读上好学校、好专业、正规本科的学生都存在些问题,带有个人的偏见;法学专业的专升本学生还与其他专业有所差别,法学毕业生瞄准的就业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进入这些机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媒体也多次报道过,很多公务员岗位都是几百人选一人,多的甚至几千人选一人,是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也是人们心中认为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现实表现,与之相对比的是依法治国建设任重道远,基层单位甚至基层的执法单位多少年甚至从来就没有过专业的法学毕业生。

职业教育应定位于本科层次,同时构建高职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相关事宜,使高职教育有自己的独立学位,促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建立法学类专业高职教育体系从专科到本科的模式,高职法学教育能够通向法律职业;积极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使得高职教育体系的学生本科毕业后进入普通教育体系进行研究生方面知识的学习,由应用性转为应用研究型人才。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现有的专升本制度,是高职院校向普通院校输送生源,学生由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向研究型人才过渡,但是,从专升本的学生很显然大部分缺乏研究型人才的理论功底,高职专升本学生升本之后的两年原有技术不能进一步提升,逐渐倒退,理论研究无明显进展,结果成了“四不像”既不是熟练技工,也不是初级理论研究者,这是不恰当的转型带来的问题,最后只拿走一个本科文凭而已,达不到专业培养的技术要求;对于高职理论研究还是高职学生的实习实践设备配备以及高职技术研发,高职院校都优于很多本科院校,对于法学类专业也是如此,法学类的专科院校多为行业办学,专业相关资源优于普通院校,师资队伍不逊于本科院校,唯一缺点就是不能颁发本科文凭,而本科毕业又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进入法律职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最低就是本科教育。为了使法学学生能在优秀的法学学习环境下多受到熏陶,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学高职院校直接攻读本科。高职教育独立设置到本科,既巩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也促进本科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7篇

(一)多元化的世界与中国法学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世界的多元性。而多元化的世界现象也会延伸到法律领域中,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2]这种法律的全球化并不仅指简单的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发展趋势,也包括各国法律以其自身的特性对其他国家所形成的影响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开放的国家都不能避免多元化的世界法律制度对本国法律所形成的影响作用。所以多元化的世界对以研究法律现象为使命的中国法学也会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首先,通过接触多元化世界及其法律理论和制度,能够深化对法学问题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说,多元化世界能够对本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比较借鉴的视角,有助于国内研究更新观念,研究成果不脱离于时代的发展。其次,通过多元化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够更为合理地解决国际交流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据此发展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即更多国际性法律实务活动,可以成为我国研究法律问题的丰富素材,有助于制度建设的合理性。

(二)多元化的世界与法学教育

既然多元化的世界对中国法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也会涉及法学教育领域。顺应多元化世界的现实要求所开展的法学教育,通过开阔学生的眼界,深化法律问题的理解,从而达到真正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教育目标,否则学生观察和评价法律问题的方式可能会片面和狭隘,不利于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从更具现实意义的角度而言,以多元化世界为基础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能够处理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为我国在对外交流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国对外交流活动的健康发展。而中国法学教育要顺应多元化世界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对自身的教育方式进行适度的革新,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吸纳多元化世界中有关法律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以双语教学的方式传授法学知识便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应有内容。因此虽然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但仍然不能否定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意义。

二、多元化的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指导思想

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标不清晰及教学方式选择的随意性问题主要是源于该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此,应确立以多元化为内容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将“世界”和“中国”作为两个基础要素,通过连接两者来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实意义并据此决定其所应采用的教育方式。

(一)以世界为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在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法知识的分析解说都应结合国外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否则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理解会缺乏准确性和必要的深度。因此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必须以世界作为其视阈,以此来实现该教育方式的独特意义。实际上,以世界为背景进行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理解才是符合英汉双语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的,这种特征通过语言—情景—感悟三个环节得到体现。首先,在本来的汉语授课模式中加入英语授课的方式,从而产生的英汉双语法学教育,就是要通过语言这一媒介来尽可能地再现国外法律制度的现实情景,从而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真实和准确。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指出“原版的教材特别是系统的法学专业教材,能够保证知识体系和文字描绘的准确性和系统性”[3]。通过英语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也能够真正融入到外国法律的特有思维方式中,有助于培养更为灵活、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次,在进入到外国法律制度情景后,能够促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产生深层次的认知和评价,即“感悟”。用双语传授法律知识并不是要学生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来学习中国的法律,也不是要求学生用这两种语言浅层次地了解国外的法律,这两种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单纯的汉语教学达到。所以英汉双语教学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融入到国外法律制度的情景中进而达到感悟国外法律制度之独特性和内在精神的目标。

(二)以中国为基点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以世界作为观察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同时必须不能脱离于中国,否则会背离中国法学教育的本质。毕竟中国法学专业教育面向的是为中国提供法律专业人才,能够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当然,也会有一些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从事国外或者国际的法律实务处理工作,但这仅仅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附带结果,而不应成为核心目标。中国法律问题的处理,不论是法学研究的深入,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局限于以自身视角观察自己,只有将视野延伸到更为广阔的多元化的世界中,才能够准确判断自身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并从多元化的法律文化中了解各种解决法律问题的路径,从中选择适合解决中国问题的合理路径。总之,在多元化世界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律的发展才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各种疑问的处理当中,必须依据“世界”和“中国”两个要素紧密结合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

三、多元化的方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有直接的关系。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有观点认为“应该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使用外语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4]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如果将培养目标仅仅局限在“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过于狭窄,会造成对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实际意义的质疑。所以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方面,仍应当以多元化作为方向确立多种培养目标层次和类型。

(一)培养目标层次的多元化

在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当中,很多时候都存在培养目标定位方面的不清晰问题,从而导致在评判所进行的双语教学是否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时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至少可以设定以下两个层次的培养目标:首先,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低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基本的原文理解能力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过程中能够快速地掌握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信息材料,也使学生通过使用外文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方式提升法律知识素养。所以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下,并不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而仅仅是在外文的语境之下,能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生动、具体的了解。该层次的培养目标,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理解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涉及国外法律制度问题时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其次,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和国外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及其内在原理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能够较好地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也可以深入准确地开展国外和国际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是直接为我国对外开放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服务的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此只有具备高质量的教师资源才能够开展,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有相当的要求。所以能够采用这种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当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从人才需求数量的角度来看,也无需太多学校采用这样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类型的多元化

在确立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的同时,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培养类型,从而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类型可以分为实务型和研究型两种不同的类型。即使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层次中,仍然可以区分是偏重实务,还是偏重理论,从而确定不同的培养类型。因为国内的法律实务活动,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也难免不受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能够出色完成国内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应当是那些时刻注意和理解国外法律制度发展动态对国内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的人员。而国内理论研究工作更是离不开对国外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理论研究成果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在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之下,当然也可以划分为实务型和理论型。在实务型培养中,必须以国际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为目标,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以及实务操作方式的学习,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法律规则及实践运行方式。在研究型的培养中,应当以全球视野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偏重于制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把握和理解,为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知识储备和理论研究素养。

四、多元化的路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方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其培养方式当中,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授课模式应当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对此不应设置绝对统一的培养方式要求,而是在考虑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的前提下,遵循法学专业采用双语教学方式的一般规律,设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

(一)课程设置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面的多元化应当通过课程性质确定和课程内容选择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在课程性质方面,双语教学课程应以选修课作为绝对主导,必修课为例外。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定位,是因为双语教学更加注重课程的灵活性从而适应外文讲授方式以及国外法律制度的特征。另外,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面临的师资力量和学生接受能力方面的问题,更适合通过开设选修课的方式解决,即现有的师资力量能够对哪个课程进行双语授课,就相应开设双语课程,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有限的双语授课师资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外语和专业知识能力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从而多少可以弥补学生接受能力有限的问题。当然,对于培养目标层次较高,学生接受能力较强的学校而言,也可以选择一定的必修课程作为双语教学的课程。其次,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应设置过多的限制,仍应遵循多元化的指导原则。在现在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当中,确实有些课程更加适合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当然可以成为设置双语教学课程的首选。但还是可以围绕其他主干课程来开设形式多样的双语教学课程,如将民法分为国内法和外国法两部分,对后者采用双语教学。至于作为非主干课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等课程都可依据自身条件来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这就需要各个学校在整合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考虑本校学生的接受能力设置最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二)授课模式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第8篇

(一)非法学专业“法学必修课”教育目标定位偏差1986年,中国高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后、教育部先后于1998年、2005年两次对高校的“两课”进行改革,将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所有高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因此,里面所涉的“法律基础”部分也就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必修课”。从静态的课程内容设置到动态的教学实践,“法学必修课”都表现出其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教育目标的层次错位。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5],与此前的《法律基础》课程相比,其涉及法律的内容明显减少,而且位置靠后,2009年修订版的编排体系中“法律基础”内容被安排在最后两章,即只有第七、八两章涉及到浅显的法律知识。最新的2013年修订版国家统编教材安排在第五、六两章,并且第六章完全是政治色彩浓于法律知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此种设置明显是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将法治教育作为高校德育教育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德育教育的范畴,法治教育服务于道德教育,使得法学教育在教育目标上发生了层次错位,“道德规范内化的高层次目标取代了法律规范外化的低层次目标”[6],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淹没在道德教育的一般性之中。第二,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内涵定位偏差。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精神,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其教学目标应以法律的认知教育为主。“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7]也就是说,认知的对象绝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与法律概念的简单解释与识记,而是一个包含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现象与本质的一个复杂的、具有内在结构和规律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但在现实中,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实践中很少有法学专业的老师)多数将法律的认知教育停留在“知法”这一最浅层次上,并没有真正从整体上把握法律认知教育这一教学目标的内涵。这必然忽视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更完不成从法律认知到法律践行的转变,难以养成法律行为习惯。

(二)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高校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的所谓“普法教育”,主要是在校级公选课平台开出的法律课程公选课以及在校园内部进行的其他形式的法治宣传。校级公选课是在文理科之间互选的一种课程学习模式,采用大课的授课方式,上课学生少则100余人,多则200来人。基于高校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选课人数密切相关,开设公选课在高校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中可谓备受青睐,但就笔者看来其实际效果可谓甚微,使得通过公选课形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完全流于形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授课教师与选课学生态度不端。多数公选课教师的主要目的在于教学工作量,而多数学生的选课目的在于拿到选修课的学分。由此上课教师并不注重课堂教学效果,有人上课即可,选课的学生也并不关注能学到什么知识,拿到学分就行。这种教师与学生双双“混迹”的现实,对整个公选课制度的破坏都是毁灭性的。第二,学校对公选课的监控机制过于弱化,对教师和学生均无法形成最基本的实质性约束。公选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上,基本上没有存在实质的监控,授课老师各行其道,授课水平参差不齐,授课老师也很少用有效的手段控制教学,最终使得公选课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反而成为学生偷懒与钻教育制度漏洞的罅隙。当然,也导致少数确实希望通过公选课学习到相应知识的学生对公选课制度颇有微词。除法学类公选课外,其他形式的普法教育也很难对非法学专业产生效果。比如每年的12•4普法宣传,基本上都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出校门针对社会大众进行,很少有在校园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的,而且这种“拉条幅、喊口号”形式的所谓普法,本身也难以起到普法的真正效用。再者就是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就笔者的理解,高校的“法律文化节”应该定位于由法律院系组织,针对本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一种生动有效的普法教育。但就笔者所在学校来看,历届“法律文化节”都是邀请一到两位校外的专家,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做一场专业报告,受众仍然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除此之外就是在法学院门口扯一条幅,放一版面,再无其他内容,也是形式大于实质。

(三)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效果欠佳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的作用也早已深入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建筑、能源、生化等多个领域。实践证明,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专门化甚至‘高、精、尖’的法律人才。”[5]因此,高校非法学专业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专业设置指导文件及专业课程体系的要求安排了相应的法学课程。①但这些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学”课程,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造成该种现状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情况:第一,多数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中是作为限选课或者任选课列出来的,由于师资等原因,部分该类课程甚至在整个培养方案的适用周期中从来就没有被“选中”过,只是静态地停留在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安排表而已。第二,由于缺乏对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深入研究与分析,该类课程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由授课教师自由把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上,不能将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缺乏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很难真正起到培养法学素质与实务能力的效果。第三,由于师资有限,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通常由法律院系的老师担任,授课老师往往凭借其职业化的教学习惯,很少考虑到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某门专业法学课程的不同需求,不能按照“区分教育”的目标施教,缺乏法学一般理论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感觉无所适从,而想更深入地学习又不得其门,最终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些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也更容易沦为学校法学教育的鸡肋。实践中个别工科专业在培养方案中取消以往所设置的该类“专业法学”课程,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事实。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教育难以起到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应有作用,甚至没有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构建起最低层次的行为底线与心理防线。对于走上社会后,“技术型人才‘吃法律亏’或违法担责甚至锒铛入狱的现实,高校法学教育的先期缺位难辞其咎。”

二、完善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对策思考

(一)凸显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的独立性法律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但法一旦产生,就获得了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其内在属性与运行规律方面,它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组成相应部门法,以其确定性规范普遍地规制社会生活。法律虽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关系,但法律与道德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体系。法律虽然也受到道德的指引并反映合理的道德诉求,但法律一旦建立,就与道德规则相分离并不受道德规则的干涉。道德强调通过舆论的评价规制个体的内心,而法律强调通过统治阶级的强制力量规制个体的外部行为。法律的功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道德功能所不能取代的。法的相对性要求法学教育要相对独立于道德教育。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道德教育的目标位阶要远远高于法律的目标位阶,法律教育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认知基础与路径选择,应当遵循法律教育从认知到情感、从意志到行为的递进过程这一教育规律。所以,应当把法学教育从对道德教育的依附性中独立出来,在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行为普遍弱化的情况下,更应该凸显法律的规范作用。[6]因此,从长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应当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单列出来,并充实法律教育的内容与分量,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普及法律知识。

(二)强化非法学专业法学普及教育的实效性正如前文所述,高校内部针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普及教育主要是公选课平台所开出的法学公共课。为了非法学专业学生能真正在法学公选课上获取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并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情感,最终影响自己的行为习惯,必须要增强法学公选课的教学实效性。具体而言,首先要对开课老师的资质有所要求。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资历老、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评价好的老师,因感觉公选课缺乏师生的顺畅交流及思想的碰撞与共鸣,而不愿开设公选课,热衷于开设公选课的又往往是一些连小班专业课的课堂教学都不能很好控制的年轻老师。因此高校应该对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在职称及教学能力上有一个宏观的控制,鼓励教授、副教授及教学效果评价好的教师多开公选课,禁止助教开设公选课程,严格控制讲师开设公选课。其次,教务管理要加强对公选课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的审查,实行层级责任制。一旦某一公选课教学效果反映差,教学内容及教学过程出现问题,不仅授课教师自己要负责,最初审批同意开出该课程的教研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过失责任,而不能仅仅在课程开设审批环节流程性地签上同意的字样和自己的名字。最后,要加强对公选课的监管。不能因为公选课在周末及晚上开课而放任自流,应当设有专人查纠公选课的教学秩序,坚决杜绝随意调课、空课及无故顺延,对于到课率过低的公选课及时通知授课教师采取相应措施,并在下一个教学周期限制、禁止其再开设公选课程或者禁止其开设同样的公选课程。对于无缘由不到课累积到一定数量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教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不能无原则地给予这些学生学分或者给予人情学分。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开设公选课的不良态度以及学生选择公选课的不良动机给予矫正,才能保证开出的公选课取得应有的实效。

(三)改进非法学专业“专业法学”课程的教育措施首先,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设置,要充分考察专业课与法学课的关系,根据专业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关联性安排教学计划,进行学时与学分的分配。在专业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应突出其应用性特征,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欠缺,在对其进行专业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始终将基本的法学理论基本原则贯穿于应用法学的教学之中。其次,要注重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养,并加强非法学教师与法学教师的沟通与协作。因为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实际上有很多的行业规范,大多是专业技能与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因此其要求授课教师必须兼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与精深的法律背景。这就要求法学授课教师在法律知识之外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鉴于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法学院系,与学生所在院系的专业课老师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因此应该有意识地创造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的合作交流机会,使专业法学课程与非法学专业课程相衔接,避免二者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进度上相互脱节。[9]最后,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要改变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专业法学课程只能进行传统的讲授;二是专业法学教学就是对于具体法条内容的解释。相反,在对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时所采用的案例分析法、分组讨论、诊所教育等教学方法同样适用于非法学专业的“专业法学”课程教学,除了解释具体的法条外,同样也应该将相应的立法背景、相应的社会热点问题等作为教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