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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讨范文

时间:2022-03-22 02:53:2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讨

摘要:上海将专家咨询制度运用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活动中。本文介绍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行专家咨询的标准、范围、方法步骤、注意事项及所取得成效等,总结了专家咨询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及有益经验。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

2010年1月,我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以下简作《意见》),指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保监、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帮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依法、规范调解。”经过六年的实践,国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意见》的实施情况如何?医患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成效如何?截至目前,关于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的研究并不多见。鉴此,笔者对上海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中实施专家咨询情况进行介绍、总结,旨在引起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推进专家咨询制度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一、对专家咨询库建立的政策支持

2011年,上海市政府认真落实《意见》的精神,先后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工作的暂行规定》;2014年1月11日,又公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咨询专家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任职条件、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回避制度等都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建立起一个由医学、法学、心理学领域专家共900多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以此来规范和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工作。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相关标准

(一)简单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的适用情况

对于一般简单的医疗纠纷,调解时无须进行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对由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预先评估,对符合“申请专家咨询的标准”的医疗纠纷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讨论同意后,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二)申请专家咨询的条件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申请专家咨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的;患者已死亡的;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一项即可申请专家咨询。

三、专家咨询的范围

在医疗纠纷中专家咨询涉及以下范围:病史资料的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形;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所产生的作用。如果医疗损害涉及多种原因时,要对在产生损害结果的过程中各种原因的作用大小进行分析;要从法律上明确赔偿责任及其计算方式;要弄清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心理治疗等问题。此外,在专家咨询过程中,如涉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品后有不良后果发生的,咨询专家仅对医疗行为提供咨询意见。

四、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上海市各区司法局都下属设立有一个专门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这不同于具体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工作的各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笔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例,简要介绍专家咨询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开展专家咨询的方法

第一,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通过收集病史和调查确认医患双方各自对纠纷的陈述及处理意见。如针对比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过初步评估属于专家咨询的情形,调解员须在每周五下午的业务学习疑难案例讨论会上,具体汇报该案件情况,供医调委集体进行讨论;如集体通过,该医疗纠纷案件方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第二,对须启动专家咨询的案件,该案主办调解员应填写专家咨询申请单并准备专家咨询所需资料,拟定需请咨询专家的相关学科,上报医调委主任审核;待医调办主任批准后,主办调解员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医调办负责具体与专家联络的工作专员处。第三,医调办工作专员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学科确定拟选的咨询专家委员和咨询日期;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中选取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第四,医调委调解员通知医方或医患双方参加专家咨询会的具体时间与地点。第五,在医调办分管专家咨询工作的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具体步骤:其一,专家咨询会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案情需要邀请相关学科医学专家1~2名、法律专家1名或医调委当值律师参加,特殊案例可邀请心理咨询专家1名;对复杂、疑难纠纷案件,可适当增加相关学科专家的数量,但受咨询的专家委员最低不得少于2名。其二,调解员代表患方汇报案例有关情况及患方诉求。其三,医方介绍患方诊治经过和医方对此纠纷的看法。其四,专家咨询委员审阅纠纷有关资料,对医方就患方诊治经过进行提问,并要求医方如实回答。其五,医方退席,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讨论。其六,专家咨询委员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

(二)专家咨询中所应注意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开展专家咨询活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专家咨询会原则上只邀请医方参加;如咨询专家认为需要向患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或需要了解患者现状的,经医调办领导同意,可以邀请医患双方参加。具体而言,人民调解员对患方先行告知陪同进行,待咨询专家调查完患方情况后,再向医方了解相关情况。整个过程医患双方须分开调查。二是由咨询专家委员出具的咨询意见书,仅供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例调解中参考使用,不具法律效力。三是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一般以口头方式向医患各方传达专家咨询意见,不向医患双方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其目的是为避免专家咨询意见与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发生冲突时而引起不必要的情况。

五、专家咨询工作的成效

上海市于2011年8月起开始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至今已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约2000余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例,2011年8月至2016年2月,医疗纠纷案件受理数为2624件,其中444件案例进行了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率为16.92%;调解成功案例达2332件,调解成功率超过88%。与2013年所进行的有关专家咨询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相比较,在符合专家咨询案件中,实施专家咨询的比不实施专家咨询的调解成功率要高出33.58%。事实证明,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这不仅对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难题起到了积极作用,还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对开展专家咨询工作的经验总结

上海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推动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有必要对其相关经验进行总结,以有助于其他地区借鉴。一是就上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所开展的专家咨询活动,其本质属于一个小型的“医疗事件鉴定会”,但较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该咨询程序具有简捷灵活、干扰因素相对少、可信度较高等特点,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医疗纠纷损害认定的效率,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医疗纠纷。二是调解员通过参加专家咨询,可以有效地弥补其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可帮助调解员更好地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和调解金额范围,为人民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提供了专业保障。三是专家咨询对医患双方完全免费,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深受医患双方的欢迎。经过不断地探索,目前上海市已将专家咨询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运用作为一项调解制度固定下来,这不仅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一种高效权威的途径,而且还极大地推动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七、结语

当前国内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的研究及报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医疗纠纷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工作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模式和标准可以借鉴,因此这一制度由于存在较大难度而未得到较广泛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尽管国内有些省市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初步开展了专家咨询工作,但都存在“各自为战”的状态,一些做法还在逐步改进之中,专家咨询的效果有待验证。因此,须加大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从多学科角度分析论证专家咨询制度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切实推动医疗纠纷的调解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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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鸿歌.专家咨询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作用[J].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专刊),2015(3):53-55

作者:雷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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