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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思考范文

时间:2022-04-15 04:05:21

综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思考

【摘要】

以2013年和2014年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两个年度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在2014年度强化综合管理后,医疗纠纷新发数量和赔偿额度与2013年度相比分别下降61.9%和19.5%。就此,从医疗纠纷的预防、解决途径和处罚三个方面分析了2014年度与2013年度相比医疗纠纷“量价齐跌”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完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的建议,为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关键词】

医疗纠纷;减少;预防;解决途径

据中国医院协会统计显示,近年来,73.33%的三甲医院发生过暴力伤医事件,目前,我国仍处于医疗纠纷高发期[1]。全国政协委员凌峰表示,医患关系有三个层次: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医院暴力。医患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处理不好就会升级为医院暴力,所以,杜绝医院暴力贵在医疗纠纷的预防和疏导,疏导医疗纠纷的关键就是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1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现数量持续增多、性质日益恶化、方式非理非法、索赔数额巨大、影响越来越大等特点,医患矛盾也呈现常态化、血腥化、复杂化[2]。据统计,从2015年5月28日~6月7日,短短的10天时间内,我国连续发生了9起伤医事件,多名医护人员受到了伤害。“暴力伤医”也成为中国社会近年来的热点词汇,近五年来,每年都有轰动全国的伤医案件。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了医院的声誉和形象,同时,经历过医疗纠纷的医生在以后的行医过程中大都会采用防御性医疗行为[3],广大无辜的患者就成为了潜在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疏导医疗纠纷迫在眉睫,也是解决我们当前医患矛盾的关键所在。

2某医院2013年度与2014年度医疗纠纷新发数量与赔偿数额对比及分析。

2.1材料来源及说明材料来源为某三甲综合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2013年度与2014年度统计数据。投诉数量为年度内综合接待来访数量(包括医德医风、医疗纠纷、后勤保障等方面),形成医疗纠纷案件为医方解释沟通后患方仍不理解并要求赔偿的投诉数量,图表中同比栏中“负号”表示下降,总赔付额度下降19.5%,见表1。院内协商率为通过院内协商途径解决例数除以年度内形成赔付纠纷总例数,其他两项类推。2014年度医调委调解率为61.9%,同比上升97.8%,见表2。

2.2对表1和表2的综合分析在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医患冲突的加剧严重的大背景下[4],该医院2014年度医疗纠纷新发数量和赔偿额度与2013年度相比分别下降61.9%和19.5%。此“量价齐跌”的现象说明医院在2014年度医疗纠纷得到良好的控制,该院针对预防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新措施是有效的。该院接到的总的投诉数量也下降了27.7%,这与医院文化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有关系,主要表现有:无责投诉制度、100%患者出院满意度调查、医疗感动式服务等新措施。医院还专门针对预防医疗纠纷实施了新的措施(下文另述),由此可见,通过各方努力,医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纠纷发生的数量,取得了短期较好的成效。在本市实践中,医疗纠纷处理一般有三种途径:医患双方院内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方式调解或判决。医患双方院内协商解决优点是简单快捷,缺点是医患双方意见需高度一致,限制条件是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医调委调解优点是具有准司法性、效率高,缺点是不具有强制性,医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需进入鉴定程序或诉讼程序;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优点是具有强制力,缺点是周期长,成本高。通过表2可以看出,该院2014年度院内协商解决率和法院诉讼解决率与2013年度同比分别下降28.2%和69.2%,而医调委调解率则上升97.8%。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从部分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国际经验分析来看,第三方调解已经成为发展趋势[5]。原国家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全覆盖[6]。该院实践也证明:医调委调解途径能有效缓解医疗机构压力,患方也对医调委意见比较认可,调解成功率高,理赔计算也具有准司法性,医患双方对此途径均具有较高认可度。

32014年度该院针对医疗纠纷采取的综合管理措施。

3.1医疗纠纷的预防

3.1.1举办《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系列讲座,聘请医疗纠纷专职律师及医院法律顾问对我院职工实行全员授课培训。

3.1.2将医疗纠纷工作前移,从处理解决为主转移到预防杜绝为主。医疗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临床科室宣传医疗安全相关知识,下发《医疗安全事件处置规定》。

3.1.3建立未结医疗纠纷分级预警机制。对未结医疗纠纷根据不稳定级别分为三级,对最高级给予重点关注,深入病房了解患方动向,节假日期间做好预案。定期排查纠纷隐患,将医疗纠纷扼杀在苗头阶段。

3.1.4进一步转变观念,引入医疗感动式服务理念。只有在充分重视并尊重患者及家属正当权益时,才会赢得更多的尊重,才会有更多的谈判基础。

3.2医疗纠纷的处理

3.2.1建立科室内部安全小组讨论制度。科室内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后,应及时上报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内安全小组讨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2.2对事态可能扩大或后果较重的医疗纠纷首要引导患者医调委途径解决。

3.3医疗纠纷的处罚对医疗纠纷责任人由经济处罚向培训式处罚转变,成立“医疗安全培训班”。对医疗纠纷当事医生综合评价评分,考核项目有:医疗安全委员会委员评分、涉及纠纷次数、赔偿金额、鉴定级别、纠纷配合处理情况五项。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脱产临床到医疗安全办公室、医务科、病案室三个部门参加培训,培训周期为半年,分为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理论学习通过书面考试考核,实践学习需满足参与解决纠纷各环节次数,考核合格后方可回本岗工作。

4预防和疏导医疗纠纷的思考与见意

4.1医疗纠纷的预防

4.1.1加强临床医务人员医疗安全与法律知识培训。相关职能科室要制订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执行。医疗安全相关培训中,一是要加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规范意识,特别是病历书写规范意识,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就成为了医患双方最重要的证据,是调解、诉讼以及鉴定中的最根本的依据。二是要加强个人业务技术水平,尤其是外科临床医生技术水平,科室主任做好带教作用,形成人才梯队。法律教育得分和风险意识得分呈正相关,与风险概率得分呈负相关[2],说明医疗机构全员法律知识培训可以有效提高医护人员的风险意识,进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法律知识培训中,要特别注重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药物知情同意书的告知,要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

4.1.2推行医疗感动式服务。在该院2013年度发生的63例医疗纠纷中,48例都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占比76.2%;2014年度发生的24例医疗纠纷中,有4例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占比16.7%。说明自该院2014年度开展医疗感动式服务活动以来,发生医疗纠纷不仅同比减少61.9%,而且在发生的医疗纠纷中反映有服务态度问题的比例也急剧下降。实践中,服务态度问题是医疗纠纷发生的导火索,容易引发其他原因的医疗纠纷。现阶段,各医疗机构往往重视护理工作的感动式服务而忽视医疗工作的感动式服务,造成医生在工作中有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很多医生都认为服务应该是护士的工作。其实,医生才应该是诊疗活动中的主角。医疗感动式服务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通过沟通使患者对自身疾病充分认知,并达到对医生充分信任甚至患者感动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与患者平等对话,言语朴实,态度谦和,沟通过程中要注重患者生理、心理、社会全方位的需求。要特别留意在门急诊、住院查房、术前谈话等重点环节的沟通,加大感情投入,照顾患者的负面情绪,做到待患者如亲人,站在患者的立场向患方分析病情。实践证明,既使医生医疗行为有些许瑕疵,患方也会因为医生的感动式服务谅解。

4.2医疗纠纷的疏导

4.2.1建立无责赔偿科室风险基金制度。目前,我国对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医疗损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此种情况下,患方为了得到赔偿,往往会与院方纠缠,甚至会激化医患矛盾,实践证明,构建无责赔偿机制[7],是解决此类矛盾及时有效的方法。对于因科室管理发生的此类纠纷,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时,可通过科室内部安全小组讨论评估,认为可以赔偿的,通过科室风险基金给予赔偿或补偿,并报医务科备案。

4.2.2进一步完善医调委调解机制。第一,建立医调委调解员选聘制度,进一步充实调解员队伍。现阶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大多是由退休医务工作者或法律工作者组成,没有正规的招聘程序。应建立调解员选聘制度,在医疗机构或法律机构中招聘选拔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在职人员,来充实调解员队伍。第二,专家咨询意见鉴定化、法律化。医疗纠纷具有其特殊的专业性,所以实践中,医调委往往通过咨询相关专业专家意见来明确责任,在此责任程度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是,咨询意见与鉴定意见不同,没有医患双方共同到场鉴定环节,亦没有专家出庭质证环节,医患双方往往对此专家意见接纳度较低。对因此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往往还要进入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浪费了医调委调解过程的时间和资源。医调委按照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程序来进行咨询专家意见,咨询人数可以灵活多变,必要时,专家可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第三,构建调解员监督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考核项目应主要包括: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率、结案时间、疑难案件数等[5]。监督制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立案、调解、定责、理赔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关制度,制度越完善,调解就越规范,医患双方权利遭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小。对因调解员故意为他人或为自己谋取私利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应按照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进行追责。

参考文献

[1]卢光明,范贞,韩学军,等.27所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和赔付情况调查[J].中国医院管理,2015,35(6):34-36.

[2]杨思进,杨勰,徐厚平.论我国医疗纠纷特点及防范措施[J].医学与法学,2014,6(5):68-71.

[3]曹志辉,陈丽丽.医疗纠纷对医师防御性医疗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9):9-11.

[4]梁子君,吴超,郭洪宇,等.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430例医疗纠纷数据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10):57-59.

[5]张泽洪,马洪君.基于调解过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公信力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5):62-64.

[6]卫生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

[7]刘宇,王将军,孙学勤,等.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J].中国医院,2015,19(2):11-13.

作者:赵旭善 单位: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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