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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引发医疗纠纷研究范文

时间:2022-10-17 10:19:03

知情同意引发医疗纠纷研究

知情同意也称知情许诺或知情承诺,当对患者作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提供包括诊断结论、治疗方案、病情预后以及治疗费用等方面的充分、真实的信息,尤其是诊断方案的性质、作用、依据、损害、风险以及不可预见的意外等情况,使患者或其家属经过深思熟虑后自主做出选择,并以相应的方式表达其接受或拒绝此种治疗方案的意愿和承诺,在患方明确承诺后医务人员才可最终确定和实施拟定的治疗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同时使医务人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会使得医务人员自信心不足[1],从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增加医疗事故的风险。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在受到伤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让医方受到了伤害[2]。因此,在实践中医务人员有必要全面了解和认识医疗知情同意理论的相关内容,并通过加强医患沟通,以优质的服务赢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与配合,这对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为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1知情同意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1.1知情同意制度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缺陷

1.1.1告知主体不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体落实医疗行为告知义务,应贯彻“谁操作,谁告知”的基本原则。在临床工作中,有些病情及诊疗情况应由高年资医生或其主管医生进行告知,但实际上高年资医生往往指派低年资医生实施告知,由于医学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的限制,可能会造成告知不及时、告知不充分、告知错误成告知不可信等情况。什么情况下分别需要主任级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来实施告知,进修医师、在职研究生、实习生是否有权履行告知,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医院以及各科室都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履行知情同意的告知。

1.1.2告知对象不明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不同的告知对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告知的对象应是患者。知情同意权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允许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人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的真正权利。为此任何特殊检查、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的签订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去活动能力,才允许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签字。但在我国医疗实践中,一直将病人作为治疗的服从对象看待,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重病情时,首先考虑的是向患者家属交代,而对患者本人保密[3]。

1.1.3告知方式不明确医疗知情同意告知一般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哪些内容可以口头告知,哪些应该书面告知,哪些不需要告知,目前各个医院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告知时很多医生对告知内容和告知程度也把握不准,甚至不知道该告知什么。

1.2对知情同意书认识不到位及知情同意书作用缺陷

1.2.1对知情同意书认识不到位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据此,人们对知情同意通常有一个很大的误解,认为就是一张知情同意书和患者的签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被理解为只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即由当事人签字的书面同意书,也就是说,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等于知情同意。从行政的角度讲,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医院如果不做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中医院的免责事由。相对应,患者签字也是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一种法定形式[4]。

1.2.2同意书作用缺陷知情同意书的基本作用是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力,限制医务人员对患者(或受试者)的支配力,给予患者(或受试者)在医疗(或试验)过程中的自主权,保护患者(或受试者)[5]。按理,医疗方案取得患者和其家属的认同支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协助治疗关系;患者明确医疗风险,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事实恰恰相反,《新条例》实施后,案例数量并没有因此减少[6]。医患关系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医患纠纷案的被告是医院;更有甚者,打杀医生,打击、报负医院。超过60%的医师对执业环境不满意,多数医师认为执业环境日趋恶化,医师处境日趋艰难;对自身权益担忧者高达被调查人数的74%以上[7]。为此,全社会要对知情同意书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不要夸大、曲解知情同意书的作用。

2完善知情同意的几点建议

2.1加强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正确理解知情同意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加强普法力度,结合医疗纠纷的具体案例分析,正确理解《知情同意书》及一般性谈话记录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使医务人员认识到不认真、不及时、不规范记录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法律责任。

2.2加强医学知识的学习要使患者和家属知情并同意,告知者自身必须熟悉各方面的知识信息。如果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就不可能对病情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因此,要求医务人员必须熟悉专科常见病的主要症状、体征,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不良反应。以便于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详尽的解释。

2.3提升沟通技巧增强沟通能力,掌握告知的技巧。不同的患者性格不同、所处环境不同、所受教育也不同,因此医务人员在告知时要掌握病情,保护患者隐私权,谈话签字要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谈话时尽可能将操作、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讲清楚、透彻。要注意语言技巧,让患者及家属了解风险,最后让患者做出选择,履行签字手续。既不要为挽留患者接受治疗、手术而淡化操作、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又要避免语言刺激让患者及其亲属产生紧张情绪[8]。对一个身患绝症的患者“实话实说”,虽然合法,但不合情。为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力争做到预先做好告知计划,选择合适的场合,留有余地,并尽可能给予希望,但绝不欺骗病人,必要时可分段告知[9]。

2.4明确告知主体和告知对象知情同意的告知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亲自告知,主动与病人沟通,将风险、危险、利弊和治疗方案,易发生的特殊危险及抢救预案等一一告知病人和家属。对于高风险的手术在告知的同时,应上报医务科备案。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该是患者本人,因此,当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医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他人行使。

2.5规范告知方式应根据患者病情及病情需要,适当的选取告知方式,可选择方式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形式应统一要求,哪些内容需要告知,以及应告知到何种程度均应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口头告知时应注意措辞,根据患者的文化背景应用恰当的沟通方式。同时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以认定为医患之间谈话的静态留存,对于需要进行书面告知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制订符合法律的谈话文书,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签字者必须是患者或患者的委托人,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字手续必须在双方目视下进行[12]。

3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上的知情同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是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关于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知情同意的要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存在例外情势等问题重视不够,这不仅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而且也不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因侵犯知情同意原则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全面了解和认识医疗知情同意理论的相关内容,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理论体系。在临床工作中,只有严格遵守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内容,掌握告知技巧和把握告知时间,并灵活运用告知方式,才能将告知工作落实到实处。通过有效的告知,可以加强医患沟通,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医疗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逐步减少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最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白东梅 单位:河西学院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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