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与学分析范文

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与学分析范文

时间:2022-10-11 11:44:06

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与学分析

摘要:目的了解高职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与学的现况,为该专业改进卫生法学教学模式提供依据。方法自行设计问卷对医疗美容类专业负责人和该专业学生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大部分学生认可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必要性,却因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枯燥无味的教学内容、传统的卷面考试方式等因素,使得仅有21.05%的学生对该课程感兴趣。结论高职院校应培养卫生法学理论与医疗纠纷实务经验兼具的师资,确定适合医疗美容类专业的授课内容,改善教学方式与考核方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形成法律思维模式。

关键词:高职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当下,医疗机构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已是常事,甚至暴力伤医事件亦屡屡见诸媒体[1]。而在医疗美容行业,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以私立、民营为主,医疗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医疗美容纠纷中,医患关系通常以医患双方口头明确约定或书面签约而建立医疗服务合同,作为合同主体的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故医方应依法行医,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及隐私权等权利,而患方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并履行相应义务,依法行使其相应权利,以确保医疗服务合同的顺利履行。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掌握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养相应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被普遍认为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合理、合法地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风险[2]。作为将来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医学生在求学时期接受卫生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迫切性显而易见。基于此,本研究通过对高职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育中教与学现况的调查,了解学生在求学阶段接受卫生法学教育的概况和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条件,结合当前医疗美容机构经营的法律风险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尝试分析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与可改进之处。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教,一部分为学,教的调查对象为开设医疗美容类专业的高职院校专业负责人员,学的调查对象为就读或毕业于高职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的学生。教的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开设该课程、教学目标、课程性质、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与教相关的问题;学的调查内容主要为学生对该课程的认知,如必要性、兴趣、作用等。1.2调查方法本次研究采取自行设计的问卷进行调查,对教的调查对象发放35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0份,有效率为85.71%。对学的调查对象发放208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90份,有效率为91.35%。用SPSS20.0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2结果

2.1医疗美容类专业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认知(学)2.1.1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开设必要性的认知调查表明,92.11%(175人)的学生能够认识到该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其中有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该课程有助于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接近半数认为其必要性在于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64.74%(123人)的学生认为学习该课程对其职业生涯的风险防控具有一定作用,25.79%(49人)的学生则认为作用较大,有很小部分学生认为该课程开设对临床法律风险防控没什么作用。具体见表1。2.1.2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的兴趣及相关内容的评价21.05%(40人)的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感兴趣,41.05%(78人)的学生不感兴趣甚至讨厌该课程,可能与高职类院校学制短、医学类课程任务重、该课程内容繁多等有关。76.84%(146人)的学生认为其所接受的卫生法学课程为纯课本理论灌输,枯燥无味;只有很小一部分学生(5人)认为该课程由富有实践经验的实务教师教学,教学方式多样、易接受、实用;也有一小部分(15人)认为该课程对医学生从业没什么帮助,可能这部分学生属于认为开设该课程没有必要性且/或不感兴趣甚至讨厌的人群。90%以上(175人)的学生认为应当将法律讲授内容与临床工作风险防控相结合,注重实际案例。将近70%(132人)的学生认为应当将重点集中于预防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法规的讲解,分别有45.79%(87人)和50.00%(95人)的学生认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了解医疗诉讼的概况、程序等,安排旁听法院医疗诉讼的庭审等”“了解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如安排参与医调委工作等”。同时,将近70%(131人)的学生认为应当同时对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及师资专业培训进行改进。具体见表2。2.2高职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育现况(教)2.2.1课程设置的相关情况关于对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全部院校都认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绝大多数(25所)将教学目标定位到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对该课程的实际名称进行调查显示,40.0%(12所)的院校为卫生法律法规(或类似),26.7%(8所)为医学伦理学与法律法规(或类似),16.7%(5所)为卫生法学/医事法学(或类似)。可以看出,各院校对卫生法学教育的定位不同。半数以上(16所)的院校将该课程设置为专业基础必修课,一小部分(5所)设置为公共课,与其将课程名称定为法律基础知识(或类似)基本一致。具体见表3。2.2.2课程的具体设置与实施概况调查表明,90%以上(28所)的院校对该课程的课时安排≤32课时,其中20所在16~32课时之间,课时安排较少,与此课程在其他医学专业安排上基本一致。而安排的教学内容(教材内容)基本以卫生法律法规汇编为主,有部分(3所)根据临床专业特点编写针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汇编及相应案例分析,但没有院校结合医美行业纠纷特点编写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应案例。针对考核方式,70%以上(22所)为传统卷面考试,如名词解释、选择题、论述题等,少数院校开始将实例分析论文纳入考核体系,值得学习。具体见表4。2.2.3课程师资本次调查显示,83.3%(25所)的院校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为法学专业,然而其中仅有少数属于卫生法学专业,还有极少数院校该课程的授课教师为德育教师。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开始认识到卫生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聘请具有实务经验(律师)的卫生法学专业教师及外聘律师或外聘医院医患调解办人员为学生授课。具体见表5。

3讨论

3.1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必要性认知充分,但兴趣不足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必要性认知比较充分,认为该课程可以帮助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有助于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与翟韵等[3]对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调研结果、邓瑾[4]对中山大学及南方医科大学等4所本科医学院校的调研结果类似。这可能与现今社会移动网络的高度发达、信息送达的极其便利有关,学生时刻能接收关于医疗纠纷、伤医事件或医患关系紧张等相关新闻报道。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该课程必要性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增加法律课程会耽误医学课程学习”的层面,对法律素质培养和法律意识提升的认知比较欠缺,教师亦是将教学重点放在法条讲解或按部门法讲解。虽然被调查学生充分意识到开设该课程的必要性,然而感兴趣比例却不高,该情况与翟韵等[3]的研究类似,远低于邓瑾[4]“32.5%的学生对卫生法学具有浓厚学习兴趣”的结果,可能与邓瑾研究的对象是五年制本科生有关。本次研究发现,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主要原因包括:纯课本理论灌输,枯燥无味;非法学专业教师教学,不具备指导性。与王钰[5]研究类似。3.2课程设置与具体实施难以匹配教学目标本次调查显示,被调查院校对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基本包含了“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类似描述,而不仅仅是掌握熟悉从事行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此教学目标意味着教育单位已意识到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根本目的在于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该教学目标定位较李海军等[6]的调查结果要进步,更贴近该课程的根本目的。然而在课程设置上却与该教学目标不相匹配,有部分院校将该课程设置为一般公共必修课程,但泛化且无针对性的短期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对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防范并无较大助益,而伦理课程与基础法律知识的糅合,既占用了宝贵课时,又未抓住授课重点。另有大部分院校将该课程设置为专业基础必修课,却并未按照医疗美容行业本身所特有的法律风险去编撰相应的授课内容,且绝大多数以法律法规的灌输式讲课为主。虽然有部分院校结合了案例,却由于绝大多数授课教师并非具有处理医疗纠纷实务经验的卫生法学专业教师,故案例虽然经典却难以紧密贴合当前的临床实践、难以深入分析到位,以致难以激发学生兴趣,无法让其感受到这门课程的实用性与魅力。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基本为传统卷面考试,虽然终结性评价是反映教学效果和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教师和学生只注重对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的学习,造成了知识结构的严重失衡[7]。采取传统卷面考试方式,加之课时少、内容多,大部分教师选择了考前画重点、学生选择了考前突击复习,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3.3教与学在师资上的冲突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卫生法学是一门医学与法学交叉的综合性学科,更是需要实践的融入来获取生命力,这就对任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了解医学专门知识、熟悉临床实践规律,同时要求具备一定的医疗纠纷处理的实务经验。本次调查显示,师资符合上述条件的寥寥无几,这可能是因为国内卫生法学界内从事实务的学者不多且律师行业内从事医疗卫生方向工作的较少所致。学校能够提供的教学师资与学生所需的师资出现了冲突,导致灌输式的理论授课方式和法律条文汇编型的授课内容。综上所述,首先,高职院校应将现有的师资转变为“既有扎实卫生法学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医疗纠纷处理实务经验”的综合性师资力量。其次,改善授课方式、授课内容及考核方式,使学生所获得的知识与意识符合当前临床实际,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真正具备相应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这有助于防范将来执业的风险,缓和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李凤阳 单位:江西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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