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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违法用地治理方案范文

时间:2022-02-23 04:53:18

镇委违法用地治理方案

涉县2012年新增违法用地全面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县新增违法用地排查整改工作,确保2012年度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2013年土地例行督察顺利过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对全县2012年新增违法用地开展一次全面整改专项行动。

目标任务

对2012年度新增的违法用地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在2012年12月10日前补办用地手续到位;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拆除复耕到位,确保顺利完成2012年度全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和2013年土地例行督察顺利过关。

工作安排

(一)清查阶段(10月20日前)。各乡镇结合国土部门对本辖区内2012年度新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统一登记填表。完成清查后,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体现“三个明确”,即明确对象、明确时限、明确标准。

(二)整改阶段(10月21日至11月10日)。对清理出的和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要按照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全面彻底整改。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复耕的必须复耕,该补办手续的必须抓紧补办用地手续。

(三)督导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全县整治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成立由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督导组,督导各乡镇和部门的整改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坚决遏制违法用地的势头。要坚持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负责,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落实整改、亲自研究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以防为主,进一步增强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源头管控力度。〖HTF〗各乡镇要进一步巩固县、乡镇、村三级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平台,遵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原则,对监控区域实行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实现全天候、实时管理。采取“包片监管,分级控制,明确责任”等有效措施,对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及重点地区集体农用土地,特别是主城区范围内土地,加大防范力度,实时重点巡查,重点监管。同时,各乡镇要高度关注违法用地动态发展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可行性方案和相关制度,严加管控,时刻保持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刚性执法,严厉查处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国土资源部已明确取消“6·30”整改政策,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不再留有补办手续、整改查处的时限,直接计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对2012年度违法用地刚性执法、严厉查处。一是要坚决拆除复耕到位。对于已实施拆除但还未复耕到位的,必须按规定时限拆除复耕到位,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全部运离现场,恢复地貌。二是要坚决查处到位。监察、法院、公安、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做到罚款到位、拆除到位、没收到位、处理责任人到位和移送移交到位,确保土地违法案件全面查处落实到位,为2012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及2013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奠定基础。

(四)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HTF〗根据《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职能,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规划、住建、农牧、电力、金融、水利等部门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进行工商营业登记。已经为其办理手续的,要尽快予以纠正;违反规定办理手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经供电、供水、供气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项目继续建设,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五)强化问责,严格落实责任机制。〖HTF〗根据2012年度新增违法占地查处整改情况,结合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凡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年度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造成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12336”举报量大、频率高、形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涉政办〔2009〕2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实施预警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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