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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品综合清理指导方案范文

时间:2022-11-15 09:09:45

医疗废弃品综合清理指导方案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从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具体时间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一)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二)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集中处置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的原则及要求

1、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中转贮存设施、设备,并按规范进行收集、贮存管理。

2.各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常渠道买卖、回收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3.各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应当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当地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产生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工作职责及要求

1.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统一集中处置工作。

2.处置中心的工艺流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运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3.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目前只负责感染、损伤、药物性三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要加大病理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力度,完善设备,尽早实现全市集中统一处置。

4.处置中心应掌握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配备足够数量的运送专用车辆,制定科学的运输方法,保证运输工作需要。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有明显标识。

5.处置中心应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设备停运或检修期间,必须保证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产生单位交由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产生单位和处置中心交接医疗废物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专用)由处置中心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和产生单位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7.处置中心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中心时,处置中心接收人员确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8.医疗废物运送专用车每次运送完毕,应在处置中心内及时清洗消毒,保持车辆整洁。禁止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医疗废物运送车辆。

9.处置中心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每月报市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五、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是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循环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上统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全市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贮存以及集中处置工作中的传染病、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药品监督、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3.强化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承担的法律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各类门诊部、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民营医院、宣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登记和交由处置中心统一集中处置,对乱堆乱放、乱倒乱埋、私自处理医疗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处置中心执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严禁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市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服务流程,严格执行处置规范,杜绝二次污染、交叉感染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事故发生。

4.广泛宣传。各级卫生、环保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市健康教育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在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群众健康、开展“双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向量大面广的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和农村地区宣传,使他们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支持这项工作,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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