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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9-24 04:42:48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水督〔2019〕7号)和《关于印发<市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锡委办发〔2019〕118号)及市安委会各相关专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20年12月,在全市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水利厅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汲取响水“3·21”等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统筹,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在全市水利行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以过硬作风和务实举措,坚定不移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整出实效,务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重点。在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工程施工安全、蓝藻打捞、防汛防旱和生产生活安全等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岗位、重点时段,务求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力量,确保把所有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隐患排查出来。对检查发现和反映举报的隐患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并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管控措施。

(三)坚持条块结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突出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本地区水利行业风险隐患,认真制定有针对性整改举措并狠抓落实。

(四)坚持齐抓共管。各安全责任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加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工作联动,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形成排查整治的工作合力。

(五)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统一。进一步夯实整治过程,强化结果导向,抓细抓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工作,真正把专项整治的成效体现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排查整治隐患上来,体现到遏制事故发生上来,体现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上来,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整治重点及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条块结合、联动推进,覆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乡镇水利站)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取得成效。

(一)党组领导责任

重点整治: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牢新发展理念特别是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在总揽水利发展全局中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动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并推动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消除监管盲区漏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市安委会和省水利厅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局党组书记、局长

责任部门:基建处

协办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委

(二)监管责任

各安全监管责任部门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履行各专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1.综合监管

重点整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制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直属单位、指导市(县)区水利及有关改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四级调研员

责任部门:基建处

协办部门(单位):办公室、规计处、政法处、财审处、机关党委

2.专业监管

2.1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重点整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执行水利工程调度规程、操作规程及“两票三制”,水库汛限水位管理,水毁工程修复,推进险工患段整治和三、四类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水利工程防暴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总工程师

责任部门:工管处

协办部门(单位):河湖处、规计处、防汛办、河道处

2.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2.2.1勘察设计安全

重点整治: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安全生产,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落实情况,现场设代服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避险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规计处

协办部门(单位):建管处、工管处、河湖处、河道处

2.2.2建设管理安全

重点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安全,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程施工非法分包、转包,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程移民征迁和后期扶持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基建处

协办部门(单位):工管处、建管处、安监站

2.2.3重点工程建设安全

重点整治:市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在建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吊装、围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落实,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单位:建管处

协办部门(单位):基建处、安监站

2.3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安全

重点整治: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县乡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方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农水处

协办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处、安监站

2.4蓝藻打捞安全管理

重点整治:蓝藻打捞工程建设与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单位:蓝藻办

协办部门(单位):水资源处、安监站

2.5河湖管理安全

重点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管理、河湖采砂河势稳定及防洪安全管理、堤防安全运行及规范化建设、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涉及防洪安全管理、河湖水生态监测及空间监测安全管理、退圩还湖等方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一级调研员

责任部门:河湖处

协办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处、水政支队、防汛办

2.6水资源与节水管理安全

重点整治: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县城以上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部门:水资源处

协办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处、水资源管理处(事业)

2.7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重点整治:危化品存储、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废液废渣集中处理,安全警示标识标牌设置,应急消防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涉及剧毒物品安全报警系统安装及与公安部门联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责任单位:水资源处

协办部门(单位):工管处、城防处

2.8办公经营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重点整治:办公大楼及辅助楼房等办公生产经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更新、巡查和管理,消防疏散通道通畅和规范管理,职工食堂的燃气及器具管理,安全用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公务用车安全运行,公有房屋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责任领导:副局长

四级调研员

责任部门:办公室

协办部门:城防处、太闸处、建管处

(三)主体责任

重点整治:局直属各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公务用车安全运行,职工宿舍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建设,开展应急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工程权属范围内安全生产及防暴恐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

2.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防汛办、建管处

3.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蓝藻办、安监站、水资源管理处(事业)

4.责任领导:

责任部门:办公室

5.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城防处、太闸处

6.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水政支队

四、时间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2020年1月)。各地各单位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省厅级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深入学习娄勤俭书记、吴政隆省长在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警示教育大会上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分析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安排,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氛围。

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1月15日前报送局基建处。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月15日至9月底)。各地各单位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自查自改与督查整改相结合,坚持排查治理与建章立制、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大督办,边排查边整治,边治理边完善,确保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重点把握三个时间节点:一是2020年1月底前,基本完成去年以来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书面说明理由报送局基建处,为开展集中整治提供问题隐患清单。二是2020年3月底,结合年末岁初和冬春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特点,聚焦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确保春节和全国及省“两会”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三是2020年4月至9月底,完成对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覆盖,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在排查整治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机制,逐项梳理出在政策层面、制度方面需要研究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人和措施建议,及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梳理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计表(见附件1)、未完成整改重大隐患清单(见附件2)和重大危险源及风险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清单于每月底前报送局基建处。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2月)。各地各单位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市水利局将适时组织安全生产“飞检”,并依据隐患清单,开展督查督办,督促各地各单位推进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局直属各单位于2020年12月5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局基建处。2020年12月中旬,召开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会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同志分工负责、符智强同志协助,其他局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推动、狠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集中骨干力量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惩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改。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能尽快整改的立即整改,暂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所有问题隐患要及时通过水利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动态上报。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专业性、针对性、精准性,研究治本措施,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三)多方联动,加强执法。加大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加强信息报送和定期会商,市水利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听取各专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推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全行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水利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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