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改方案范文

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改方案范文

学校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强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和周边环境安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二、整治重点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学生校外租住房、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周边公共娱乐场所、摊点摊贩;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要重点检查,准确把握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年2月20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各中小学校及区直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所有学校自查工作,3月底前将排查出的问题汇总上报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由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对各中小学校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整改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接受区督查组的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并及时向领导组通报有关信息。

(二)区教科文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发现地质隐患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各中小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落实档案登记、日常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协议书等制度。对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组织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师生防火、防煤烟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知识、饮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照明,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导学校加强校车管理,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区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合格;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三)区公安分局。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督促有条件的学校安装监控设施并负责维护校园安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用电线路、礼堂、图书馆、实验室、报告厅等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备案、安全检测、维修保养、校车标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严格农用车辆管理,严禁农用运输车搭载学生。严禁车辆超载,注重抓好学生上、放学及住校生周未往返学校时段车辆的管理;切实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在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路段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指派交警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学生租住房屋的管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对校外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排查,由社区(责任区)民警和学校保卫部门每周对寄宿学生所租住民房的日常用电、卫生、冬季防火防煤烟等各种情况进行检查。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

(四)区建委。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督促校园周边在建工程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五)区交通局。加强对公共客运服务管理,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或个人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每次为中小学校提供用车服务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并选择有从业资格的优秀司乘人员。

(六)区卫生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饮食店、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切实抓好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

(七)区安监局。检查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作业现场是否对校园安全构成隐患,向有关单位及企业下达整改指令,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学校周边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八)区质监局。负责检查学校锅炉、供电设施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九)区工商局。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车站、摊点摊贩等学校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十)区文化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园周边的有关文化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一)区电信局。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管理,根据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提出的要求终止或暂停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违规网吧名单,及时终止或暂停其接入服务。

(十二)司法局。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为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做好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十三)各乡、镇,街道办。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校园内部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内治安、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重点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办、区直有关部门要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作为深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抓手,纳入平安校园和平安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安全保卫机构建设以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涉校涉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端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及时、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于6月下旬将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报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