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全县粮食应急预案范文

全县粮食应急预案范文

时间:2022-08-26 02:54:47

全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紧急状态下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突发事件引起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市粮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紧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镇(街道)级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四)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紧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县长负责制,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县及镇(街道)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和镇(街道)级两级。

1.县级:在全县较大范围内或城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市级及以上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2.镇(街道)级:在1个镇(街道)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

(五)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粮食出现应急状态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应急状态的级别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置粮食应急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相关单位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1.组成人员。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县政府和市粮食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其职责为:监测和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应急局:负责救灾物资调拨工作,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县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加强粮食产销对接,保证外购粮源畅通;组织实施省政府的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或者最高库存限量并加强监管;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检测;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参与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跨地区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并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建设;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订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的贷款。

(二)镇(街道)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县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反映情况,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镇(街道)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根据《粮食应急预案》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和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各相关部门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整理,实现信息共享。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粮食出现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应急报告。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发改局建立粮食异常应急波动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发改局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件概况,在1小时之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详情,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发生干旱、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并迅速评估确认粮食紧急状态的级别。确认出现镇(街道)粮食应急状况时,经县政府同意,启动所在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

接到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并按规定迅速开展应急响应。

(二)县级应急响应。

1.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半小时)。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深入有关镇(街道)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导,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对采取措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及影响的深度广度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5)其他应急配套措施和建议。

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启动县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

(5)在县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县政府向有关粮食主产县商调应急粮食并向上级政府申请安排调入粮食或申请动用市、省级储备粮。

3.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20分钟内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三)镇(街道)级应急响应。

1.出现镇(街道)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2.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或镇(街道)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新闻

县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合理商业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应急情况下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县级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1.建立县级储备制度。全县原粮储备6000吨,小包装大米储备500吨,食用油储备50吨,作为应急情况下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粮源。

2.粮食库存量。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相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或加工点,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网点和军供点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粮食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落实粮食应急网络责任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预案及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县政府在执行本预案后,要按照《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2.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行本预案后也要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3.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中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部分,由县政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办理。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则

(一)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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