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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范文

时间:2022-09-16 05:42:59

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全市开发区(园区)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按照《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要求,成立全市开发区(园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组长:市商务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

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成员: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协调、推进与督导以及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兼任。

二、时间安排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整体推进阶段(2020年8月)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组织机构,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动员部署。

2.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8月—12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要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3.督查检查阶段(2020年11月—12月)

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开发区(园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未严格落实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重点推动阶段(2021年)

1.再安排再部署阶段(2021年1月—2月)

领导组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对上一年度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回顾,研究解决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2.重点推动阶段(2021年3月—12月)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控体系,隐患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3.督查检查阶段(2021年11月—12月)

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之际,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细则制定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考核细则制定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开发区(园区),要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坚决予以关停退出。

(三)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

1.分析研判阶段(2022年1月—2月)

领导组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两年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绩,分析研判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具体的落实要求。

2.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3月—10月)

对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梳理,制定整改台账,形成问题整改清单,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3.总结经验阶段(2022年11月—12月)

结合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活动情况,总结一批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开发区(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成果,推动开发区(园区)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1.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园区)管理主体,压实安全责任,明确和健全开发区(园区)内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类型,有针对性强化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配齐配强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面工作整体统筹谋划考虑,综合开发区(园区)内公共设施、上下游产业链、应急救援等各方面各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建立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安全风险,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管理模式。(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强化开发区(园区)内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满足企业要求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术装备与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艺处置队,加强两支队伍的技能训练和综合演练;完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自查互查,推动企业之间加强安全管理交流;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增强执法实效。(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

1.规范开发区(园区)规划布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开发区(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发展方向,有序开展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等工作。要在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优化开发区(园区)各功能分区布局,严格控制高风险功能区规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纳入全市统一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发区(园区),要限期整改,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关闭退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开发区(园区)项目准入把关。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完善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制定“禁限控”目录,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安全水平低的项目进入开发区(园区);禁止开发区(园区)项目只引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包、未配套引进与其相关的安全包与控制技术,拼凑式设置安全设施以及生产工艺安全防控系统。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严防高风险项目转移,严禁承接其他地区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建立并完善开发区(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开发区(园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合理布局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防护距离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统筹企业类型、物资供应、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业分区。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对开发区(园区)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改造、撤迁、退出等指施。(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开发区(园区)公共设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开发区(园区)产业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产为原则,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应急救援设施、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开发区(园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1.开展开发区(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树立开发区(园区)整体安全风险意识,组织开展开发区(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开发区(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开发区(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细化行业企业评估办法,突出开发区(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防止产生“多米诺”效应。(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风险摸排、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排查治理生产装置、生产工艺、设备管线等方面的泄漏爆炸风险隐患,确保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建立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开发区(园区)各类公共设施安全运转。(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类型,深刻吸取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性开展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建设施工、受(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等措施,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承包商管理。开发区(园区)要建立完善承包商入园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开发区(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记录,实施诚信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开发区(园区)封闭化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开发区(园区)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通过采取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逐步推进开发区(园区)封闭化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进出。对当前无法实施整体封闭化管理的园区,要创造条件优先对开发区(园区)内高风险功能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高风险园区安全管控。

1.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要求,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水平技改提升类项目除外),限期整改提升,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要关闭退出;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要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冶金有色等产业聚集区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重点强化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聚焦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有效消除违法行为;推动企业采取设备升级改造,自动化控制、联锁、机械防护和能量隔离等手段,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加强应急管理,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突出加强仓储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教训,突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氨制冷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储存仓库,及时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太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夯实开发区(园区)信息化和应急保障等安全基础。

1.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特点,以对开发区(园区)安全作出准确、高效的智能响应为目标,采用“互联网+产业”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建立园区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实现对开发区(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建设。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全面掌握本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应急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开发区(园区)应急预案体系,定期检查企业应急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开发区(园区)应急救援力量并强化演练,与开发区(园区)周边重点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级响应制度和程序,做到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将开发区(园区)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开发区(园区)布局和相关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开发区(园区)安全整治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部门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況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责任落实,开发区(园区)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支持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开发区(园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发区(园区)发展功能定位,研究制定支持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开发区(园区)专项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五)明确信息报送。请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隐患排查情况和专项整治推进情况报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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