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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工作廉政评估行动方案范文

时间:2022-09-06 04:57:51

城镇工作廉政评估行动方案

根据《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制度廉诘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努力形成一套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切实从体制机制制度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实施推进科学赶超、开放崛起、富民强县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组织领导及评估主体

成立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综调室分管领导、县纪委相关室主任为成员。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协调、指导和评估工作,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建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从县直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大中专院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做好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含代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重点

1.各单位起草的以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2.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3.县、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及各行政机关2010年以来实施及2010年以前、经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确定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4.重点评估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资金使用权等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以及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制度存在缺陷以及与人财物管理使用改革措施直接相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评估内容

1.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3.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五、评估方式及程序

(一)各单位代拟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1.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表。文件代拟科室将文件送本单位业务和法规科室审查后,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起草科室将文件送交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时,要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该制度的起草过程中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全过程,比如参与为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在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以及组织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进行专门论证等。根据起草科室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表。

2.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体现在评估表中。

3.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向县本级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式三份,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完成评估工作,并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上盖评估专用章,同时留存一份备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完成后,再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二)各行政机关起草的以本单位名义的规范性文件

1.各行政机关起草科室起草好以本单位名义的规范性文件,送单位业务和法规科室审查后,再将文件送审稿送交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文件起草科室要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所涉及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该制度的起草过程中相关的征求意见、论证等材料。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根据起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备案表。

2.各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体现在评估备案表中。

3.各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再送县人民政府进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

4.各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县人民政府进行“三统一”后,再送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备案,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度廉洁性评估备案表》上盖备案专用章后,留存一份备查。

(三)已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代起草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本单位已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

2.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规定,在2012年下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对公布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填写评估备案表。

3.评估备案表一式三份报本级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4.已失效的文件不再清理评估。

(四)异议处理

各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在进行廉洁性评估的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无法把握的,提交本级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本级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选取有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审议。

六、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底前)。起草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方案,召开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确定专家库名单,以各级政府办公室下发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文件,召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动员会议。

2.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1月)。从7月1日开始,对全县新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同时,对2010年起已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期间,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3.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2月)。对开展廉洁性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七、责任追究

强化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责任追究。从7月1日起,一般情况下未经廉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审议和办理“三统一”。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此方案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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