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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19 04:54:24

调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办〔2017〕244号)文件精神,我区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乡村教师生活,鼓励乡村教师扎根农村,安心教育,努力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教师〔2018〕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原则上包括中心城区666K㎡以外的乡村学校教职工。

㈠中心城区666K㎡以外的乡村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㈡区教育系统到中心城区666K㎡以外的乡村学校

交流支教的教师。

二、补助标准和执行时间

按照岗位学校所在地距离城区远近、交通状况、生活和工作环境、条件艰苦和边远程度等综合因素,重新确定乡村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一档每人每月300元、二档每人每月400元、三档每人每月500元、四档每人每月600元、五档每人每月900元等五个档次标准(见附件1)。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因办学规模需要,开办新的乡村学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中洋中镇村级学校按二档每人每月400元、洪口乡按四档每人每月600元,三都镇三都本岛村级学校按四档每人每月600元、其他海岛学校按五档每人每月900元标准执行)。未纳入本次调整标准的其他学校仍按《关于印发<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区政办〔2017〕244号)规定标准执行。

三、补助原则

㈠坚持分档发放的原则

紧密结合我区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档次标准,重点向村小、教学点,特别是条件艰苦的边远学校倾斜,杜绝平均主义。

㈡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

1.教师在岗时享受补助,离岗(包括退休、辞退、辞职、病退、调离、死亡等)后次月起取消补助。该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2.教职工请病假、事假等按当月实际在岗时间比例发放。

3.在规定产假和法定假期内补助照发,延长产假期间不发放补助款。

4.若遇学校布局调整、教师借出、轮岗支教、校际交流、跟班学习或调动等变动的,从调整(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补助标准核拨相应补助。

5.新到实施范围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从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㈢坚持实名制管理原则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全年按12个月计发。

四、发放程序

1.单位考勤。各学校根据教职工出勤管理规定,在每月1日前对教师上月在岗情况进行考勤。

2.摸底公示。学校按照政策确定补助对象,实名填写《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3.汇总送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供学校公示证明,于每年7月份审批当年1-6月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次年1月份审批上年7-12月份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并将《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附件2)和《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核定表》(附件3)送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审核,逾期不予办理。

4.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按区教育局和区人社局审核并盖章的《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和《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汇总表》,以学校为单位将生活补助款按时足额核拨至学校,学校按档次标准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区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己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把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这项惠师政策落实到位。

2.坚持程序,阳光操作。各学校要根据本方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确保平稳有序实施。

3.加强监督,严肃追责。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要对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范围、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精准、规范。要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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