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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01 05:32:42

县城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空气质量,有效治理燃煤污染,为全县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做好省禁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发〔2017〕4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禁煤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30日起,通过实施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或其它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等多种方式,达到“禁煤区”范围内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的目标。

二、“禁煤区”范围

禁煤区域:县城主城区迎宾路(含路东商铺)向北接新世纪大街;西接西五路;南至南二道街;沿天走路(201省道)向东至武宁街;回至迎宾路所围合的区域。

“禁煤区”总面积为4.18平方公里,在此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取暖,日常生产经营等活动一律禁止使用燃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企业和商户要接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和清洁能源代替。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煤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燃煤。

四、“禁煤区”建设工作职责

(一)镇

负责取缔“禁煤区”内居民住户燃煤炉具、大灶、茶水炉等,并按要求对“禁煤区”边界范围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清理取缔“禁煤区”内固定和流动的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

(三)县公安局

1、配合玉泉镇做好“禁煤区”内使用散煤取缔工作。

2、交警队在进入“禁煤区”的路口设卡检查,严格核查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禁止向“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四)县能源局

1、负责编制年度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

2、负责“煤改电”清洁取暖替代工作。

(五)县住建局

1、取缔露天烧烤,规范流动饮食摊点并要求其不得使用散煤及煤制品。

2、配合镇做好“煤改气”用户的安全运营管理及集中供热改造工作。

(六)县财政局

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县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资金支持,县级财政按照“禁煤区”工作计划安排资金,保障“禁煤区”建设的需要。

(七)县政务审批局

停止审批“禁煤区”内煤炭及煤制品相关设立、设置、迁入等事项。同时对禁煤区内已审批的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信息抄送玉泉镇政府。

(八)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负责对“禁煤区”建设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九)县工信局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动“禁煤区”内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到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禁煤区”建设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督导考核。县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禁煤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实施信息公开,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利用徽博、微信等新媒体,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引导全民支持和参与散煤污染控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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